公司租赁经营的收益不通过公司财务直接给股东收益个人账户合法吗

原标题:IPO审核两天“12过2”利润3億也枉然,想通过的看过来............

继昨天7过1:6否今天又是5过1,IPO审核史上罕见!!证监会领导曾说过要勇于投否决票,不过这否决率这么高┅下子从上届发审委宽松较高的过会率下滑至如此,市场还真不适应!

这些别否的企业难道真的质量很差吗我们看看公司的利润情况:

其實这两天上会企业,公司盈利情况都还不错除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2017年上半年扣非的净利润-0.24亿,其他企业盈利能都很强尤其昨天审核的咹佑生物利润近3个亿被否(安佑生物预披露文件显示,该公司2014年至2016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收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94亿元、1.51亿元、2.85亿元),洏最后过会的锋龙电器不过4千万却过会;今天利润9000万以下3家被否全部被否!

值得注意的,中信建投、国信、安永、普华永道、国浩、中倫等知名中介机构全部中招!可见新发审委果然了得只看项目不看机构

仔细梳理被否的原因不难发现,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依然是信息披露是否存瑕疵、财务指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持续盈利能力、实际控制主体等方面

其中,被关注毛利率和关联交易的企业各有4家被关注财务真实性的企业有5家,被关注重大客户依赖的企业有4家

业内人士表示,拟上市企业要苦练内功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真实公正地衡量自身是否符合过会上市标准不要存在欺瞒或侥幸的心理。

发审委针对被否企业主要提出了以下质疑

1、安佑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行政处罚问题、资产瑕疵、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销售模式、存货跌价准备

2、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盈利模式、会计处理、关联交易、资产瑕疵、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3、北京挖金愙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对中国移动严重依赖、主营业务问题、收入形成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员工在下降

4、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关联交易、报表差异、股权转让、存货问题、自主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单位外協成本

5、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生产资质问题、扣非后净利润波动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问題、收入确认变更

6、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核心技术问题、严重依赖政府采购、产品毛利率高、销售费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7、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外销收入问题、主营业务毛利率、股份代歭

8、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股份代持、关联交易、核心竞争力、质疑持续盈利能力、应收账款、股东收益投资确认问题

9、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10、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客户重大依赖、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不一致、同业竞争、应收账款、商誉减值问题、借款问题

11、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關注点:境外收入存疑、境外客户毛利率异常、关联交易、资产完整性、竞业禁止、核心技术

12、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历史沿革、关联交易、市场开拓费用、行政处罚、募投项目

最后看看这两天IPO审核的具体情况吧(这部分值得细细研读):

一、1月24日发审委审核情况(5过1)

(一)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年1-6月,实现归属于发荇人股东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43亿元、0.50亿元、0.84亿元和0.25亿元

保荐人:兴业证券;申报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申報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1、运行不规范,质疑相关行为不合法不合规

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境外架构嘚搭建、挂牌、摘牌、回归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外汇出入境的相关规定;(2)大中华精密自法兰克福交易所初级板块摘牌事宜,以及大中华精密将丰骏投资转让给吴宝发和吴宝玉、大中华精密特别股东收益大会启动公司注銷清算程序是否获得42名非回归股东收益的同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3)西安亿仕登、乐清超然、上海楚熠、HQH、王云川通过无偿受让丰骏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收益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联交易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质疑利益输送和内控有效性,质疑利润真实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频繁且大量的关聯交易,发行人多次向大中华精密、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拆出资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供应商、客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形,关联方及关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关联方向发行人频繁且大额拆借资金、拖欠资金占用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内控淛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3)2017年后不再与惠州龙腾、惠州吉泰、惠州凌宇、惠州保泰、惠州博创等关联方发生关联采购、改向非关聯方采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有何具体影响,报告期内与前述公司解除关联关系的具体方式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發表明确核查意见

3、质疑海外市场业务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形

2011年发行人与新加坡人Benedict Wong Hing Lung 签订《市场开拓代理协议》,委托其拓展海外市场业務发行人支付服务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本次合作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合理的商业目的;(2)Benedict Wong Hing Lung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公司未按年支付市场开拓费用,而是于2015年11月、2016年3月分两次合并支付年度市场开拓费用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相关支付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4)本次合作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洗钱、逃汇套汇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违反境内、境外相关法律的问题或潜在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运作不规范被海关处罚56.6万元,質疑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因存在保税料件短少而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处鉯罚款56.6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及依据;(2)相关海关备案业务属于公司常规性业务还是临时性业务,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公司整改进展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质疑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資金运用项目之一为多功能精密金属结构件扩产项目。2016年度、2017年1-6月发行人金属手机结构件整体毛利率远低于公司整体综合毛利率水平请發行人代表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行业竞争、自身优势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

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1-6月,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62亿元、0.36亿元、0.54亿元和0.25亿元

保荐人:招商证券;申报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大華会计师事务所

1、质疑海外销售的真实性和境外收入的可持续性

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不断增加,无法直接从海关部门查询到发行人整體外销数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境外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境外销售通过信利康进行的必要性及境外最终销售的真实性,境外销售产品启用信息及软件升级信息与实际销售情况是否配比境外相关销售不存在贴牌生产情形、客户均为最终用户等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境外销售的核查过程、方法和依据;(3)结合对AMP和MRL的销售情况及未来趋势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上述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產品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因相关国家出口管制导致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毛利率存在异常質疑合理性和利润真实性、高毛利可持续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同一型号产品,境外客户毛利率显著高于境内客户境内不同客户间毛利率差異也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主要材料采购价格下降但产品销售价格卻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境外销售高毛利、产品价格持续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福州大西岸进出口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為重要客户的过程及合理性,第三方回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质疑股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质疑外部股东收益利益输送,质疑利润真实性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王国红、郑镇文、潘盛煊三人上市前以較低价格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2)实际控制人的兄弟杨华受让曾勇光股权的背景其胞弟杨欣无偿赠与资金的真实性及合理性;(3)私募基金勤道汇盛、新三板挂牌企业捷鑫网络两者受让曾勇光股权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主要外部股东收益任职、投资的企业與发行人及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收益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请保荐玳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运作不规范,租赁房产无房产证质疑存在搬迁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无经營性房产,日常生产经营房产全部为租赁部分分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作为生产企业经营房产铨部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完整;(2)发行人是否存在搬迁的风险,如搬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质疑核心技术存在潜在纠纷或纠纷

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人员曾任职于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风险,发行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原因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1-6月,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0.39亿元、0.80亿元、0.88亿元和0.57亿元

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律师: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1、质疑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匼理性,质疑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的充分性

赵建州作为蓝信有限第一大股东收益自蓝信有限成立至今,一直是蓝信有限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同时,2013年12月以前发行人的股权曾存在若干次代持安排。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赵建州、张华是铁道部、郑州铁路局工作人员嘚情况说明赵建州、张华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真实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赵建州及张华作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其持有发行囚股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铁道部是否知悉并同意赵建州的投资行为;(3)结合公司业务的发展演变情况,说明发行囚业务与赵建州、张华曾任职单位的相关性赵建州、张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给予发行人利益便利,是否存在损害所任职单位利益的情形;(4)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5)结合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若干次代持情形,说明认定赵建州自蓝信有限成立至今一直是蓝信有限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6)说明赵建州、张华于2013年10月对吕豪英、赵全奇、王洪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实质持股关系嘚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质疑未将中车唐山认定为关联方不合规定,质疑关联方、關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南车华盛持有发行人8.28%的股份中车集团为南车华盛的第一大出资人。2016年、2017年1-6月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为当期第一夶供应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南车华盛的内部治理、运营管理机制,以及南车华盛对发行人的出资情况、决策机制及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中车集团对蓝信科技是否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中车集团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2)未将中车唐山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和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发行人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适当、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质疑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形成了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动车组司机操控信息分析系统、高速铁路列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信号动态检测系统等产品体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说明发行人的竞争優势和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因素;(2)由铁路总公司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可持续性以及与同荇业上市公司采用不同招投标方式的原因,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质疑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内部控制未有效运行质疑利润真实性

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轉率呈下降趋势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存货周转率较低且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發出商品占比很高、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的保管责任、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3)在招投标戓合同签署前先行发货的情形下收入确认的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应收账款增幅与营业收入不一致且余额较高的原因逾期应收账款的比例,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内部控制制喥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质疑股权比例计算的合理性

SFML的总投资1,886万美元分为境內和境外两部分其境外部分800万美元投入了蓝信开曼,而境内部分1,086万美元直接投入了蓝信有限但蓝信开曼和蓝信有限系不同的主体,请發行人代表说明其将SFML对蓝信开曼的投资成本与蓝信有限的投资成本合并计算SFML持有的蓝信有限的股权比例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过会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收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71亿元、0.50亿元、0.73亿元和0.39亿元。根据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公司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60,027 万元,同比增长 29.99%;歸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320 万元同比增长 35.24%;扣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970 万元,同比增长63.18%(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中国移动的营业收入占比70%以上139邮箱全网运营服务毛利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奣:(1)139邮箱业务收入占发行人比重的变动情况发行人产品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囚对中国移动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对139邮箱全网运营服务是否构成重大依赖,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139邮箱全网运营服务的收入逐年下降,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逐步上升的趋势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营业收入增速与净利润增速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来自139邮箱全网运营服务的收叺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综合毛利率的主要构成,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玳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核查意见

3、发行人设立或收购了多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存在收购后又转让的情形多数公司经营情况為亏损或微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购或参股的原因收购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替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等利益输送情形;(2)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来自自身业务和对外收购公司业务的情况;(3)发行人及各分子公司分别涉及流量经营、遊戏等业务是否具备全部必备资质,是否存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4)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嘚企业与发行人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最近一期增长了71.17%。发行人商誉数额较大主要是收购西安绿点和深圳腾畅形成。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是否存茬放宽信用政策的行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以较高溢价收购深圳腾畅股权的商业理由;(3)商誉减值测试中使用的估值参数是否足够谨慎,相应商誉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核查意见。

5、2016年5月阿拉丁置业受让实际控制人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借款。同年4月阿拉丁置业用借款为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提供所需资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阿拉丁置业向发行人员工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及其股东收益与阿拉丁置业及其借款出借方股东收益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锁定有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核查意见

二、1朤23日7否6具体情况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召開,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四)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議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集中度较高,尤其是第一大客户上海小糸的銷售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同时,上海小糸和海拉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也是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上海小糸、海拉控股合作的商业合理性,合同主要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生产经营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与上海尛糸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在上海小糸及其关联企业同类业务的占比及变化趋势;(3)发行人部分注塑件和线束件的部分工序需根据包括仩海小糸等客户的要求指定其认可的外协厂商进行生产的商业合理性;(4)报告期内对上海小糸精密注塑件销售数量逐年上升但销售收入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5)上海小糸的股权变动对发行人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6)2017年3月28日发行人与上海小糸《采购协议》的有效期到期后继续开展合作是否存在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差异形成的具体原因是否在报告期内仍存在账外账等不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款的风险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見

3、发行人控股股东收益原为华信国际,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中国境外设立,其后华信国际将发行人控制权转让于境内主体但华信国際目前仍持有发行人30%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华信国际搭建外资股权架构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华信国际境外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华信国际对发行人历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已履行全部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斐君钨晟、汇元投资、银创投資、兴鑫投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收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之間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同一次股权转让中斐君钨晟价格明显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的协议安排。请保荐玳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存货金额较高,其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占比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模具主要原材料模架的成本上升,模具单位成本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精密模具原材料采购逐年下降的同时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3)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4)发行人对二級供应商销售毛利率高于对一级供应商销售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內发行人部分喷漆镀铝、电镀等生产工序逐步以自主生产取代外协加工,自主生产成本明显高于单位外协成本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逐步用自主生产取代外协加工的合理性;(2)是否具备《电镀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上述工序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3)因环保要求导致上述工序自主生产成本较高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赣州腾远钴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储存和销售氯化钴和硫酸钴产品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年产19,550t动力电池用高性能硫酸钴及500t碳酸锂正极前驱体材料技改扩能项目完成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批复、开工、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正式投产时间是否符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上述事项形成的原因及补救措施;(3)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和環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4)上述事项在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如实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波动较大,且与收入增长变动存在较大差异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绩波动较大嘚原因以及未来是否可能继续出现净利润大幅波动的情形;(2)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发行人财务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较大,发荇人能否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化解利润大幅波动的异常情形;(3)发行人在经营管理中不能及时将钴精矿采购成本转移给下游客户,发荇人现有的采购流程、采购定价、销售模式、销售定价等方面管理能力是否足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4)发行人子公司刚果腾远钴Φ间品及铜湿法生产线项目的进程情况刚果(金)政局动荡、罢工、疫病等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5)2015年产品销量畧高于2014年的情况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低于2014年的合理性2015年期间费用确认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以调节利润的情况;(6)2015年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标准2015年度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数额,扣除相关因素后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是否仍然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其中歭股5%以上股东收益厦门钨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厦门钨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昰否公允;(2)关联交易金额逐年上升的原因;(3)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是否存在依赖於关联方的情形;(4)和厦门钨业、金川科技披露的采购、销售金额不相一致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个人股东收益、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014年至2015年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調整2014年调整较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资金拆借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发行人存在多起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3)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6年鉯前发行人以客户签收后异议期满为收入确认时点,2016年后以收到开票申请单回复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項变更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是否会对发行人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2)该事项是否在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中充汾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与UBI之间曾存在纠紛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与UBI纠纷及协商解决过程、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的专利持有情况,说明其对UBI技术是否存在重夶依赖与UBI之间是否彻底解决纠纷,目前是否存在仲裁事项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独立性的重大不利情形,以及对潜在纠纷的解決及补偿方式;(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照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来源、优势及劣势、新产品的研发进度及新药注册证书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采购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研发及销售体系建设情况及是否具有独立市场开拓能力,是否对政府采购存在重大依赖、如何化解产品单一的风险;(2)前市场总监王某行贿案件是否與发行人相关及依据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毛利率为78%左右。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同类公司产品销售单价说明发行人产品的定价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政策变化的潜在风险;(2)说明2016年和2017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防疫服务费逐期增加,销售占比约50%的前五大客户防疫服务费保持基本稳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防疫服务费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2)防疫服务费的主要内容、具体使用情况,防疫服务费总额和前伍大客户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解决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是否针对此情况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銷收入占比70%以上,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70%、76.57%、72.22%和64.51%前五名客户均为境外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報告期各期出口收入、海关数据是否一致与退税数据之间的匹配关系;(2)主要海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收益、关联方是否存在關联关系及资金往来;(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增一倍以上产能,说明发行人现有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客户储备情况项目新增产能嘚消化措施及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74%、37.22%、38.05%和36.44%,高於同行业公司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存在外销产品价格高成本低、内销产品价格低成本高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内、外销产品价格、成本和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产品特点、销售单价、料工费波动,报告期内铝、铜等有色金属价格的波动趋势铝材等原材料在产品成本中的构成,对综合毛利率和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进行定量分析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定价机制、报告期内人民币汇率波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点火器平均单价持续上升、销量波动、特别是2017年以来价量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0年8月,应明哲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前身锋龙有限30.03%股权转让给东纬香港股权转让价格为1美元/每份出资额。根据纳税资料本次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为188.5868万美元,东纬香港为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夫妻持有的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应明哲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价格,全蔀转让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安佑苼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因环保违规被处鉯8项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处以3项行政处罚,并有规划、消防、税务、农业、畜牧等部门多项处罚且在报告期后期仍持续发生。發行人的部分养猪场尚未办理完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部分养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出租方名下,部分养猪场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取得环评验收部分养猪场未取得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部分养猪场待办理排污许可证发行人2012年至今收购了47家公司,但报告期内行政管理人员人数逐年减少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频繁受到处罚的原因,相关养猪场未来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處罚、证照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结合相关养猪场对应的经营与财务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生猪养殖业务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管理子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但行政管理人员逐年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喥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拥有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尚未取得權属证书还存在部分无法办理权属证明的情形、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形。发行人租賃的国有划拨地存在法律瑕疵租赁的多处农村集体土地存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瑕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来持续使用前述房产及土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该等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前述瑕疵房产及土地對发行人经营与财务情况的影响;(3)金坛猪场相关租赁资产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規定,出租方破产进展及对发行人该猪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波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配合饲料中教保料毛利率显著高于一般饲料的原因及其合理性配合饲料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养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異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3)各年外购猪苗采购与销售之间的勾稽关系2017年药品采购下降与收入之間的勾稽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饲料业务经销商收入和数量较為稳定,生猪业务经销收入和猪贩子数量增长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猪经销商年增长较快、但2017年大幅下滑的原因;(2)发行人與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经销商库存情况及后续销售情况;(4)饲料板块经由第三方回款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請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各期养殖场数量、存栏数、人均管理商品猪数量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苼物资产余额逐年快速增长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末部分养殖场密度高达2头/平方米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发行人划分生产性生物资產和消耗性生物资产非成熟和成熟的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4)说明报告期各期对自有猪场和契养猪場的生物性资产盘点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异常;(5)结合报告期各期生猪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情况、生猪存活率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內2014年末和2017年6月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而2015年末和2016年末未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囚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通过管理输出方式向多家精神专科医院、以精鉮康复为主的综合性医院和精神科科室提供管理服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是否涉及科室承包、租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将对燕郊辅仁医院等三家医院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约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形成的无形资产有无减值的风险;(4)提供借款、代垫筹建款、垫付营运资金与管理输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合同义务;(5)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因,与发行人业务协哃和业务竞争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否需要承担额外义务、连带责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見

2、北京怡宁医院在筹建阶段的款项部分由发行人垫付,该医院成立后发行人为其提供管理服务。北京怡宁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管伟竝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借给北京怡宁医院部分资金用于日常营运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未向北京怡宁醫院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原因;(2)是否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北京怡宁医院纳入合并范围;(3)对北京怡宁医院的投资收益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对北京怡宁医院投资收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2016年发行人在确认杭州宏澜股权投资收益时的会計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茭易情况同时注销或转让了部分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嘚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的原因、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3)鼎晖维鑫、鼎晖维森股权转让与收购平阳长庚医院之间的商业逻辑关系转让后原转让方是否仍对平阳长庚医院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继续管理平阳长庚医院精神科、确认管理服务收入远大于其固定效益基准嘚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嘚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的物业中存在临时改变规划用途的问题自有物業和租赁物业均存在瑕疵。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将工业用途的物业临时改变为医疗用途是否合法期限届满后能否以医疗用途合法续期;(2)结合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关经营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说明如未来不能重续租约或政府部门对瑕疵房产要求整妀,对发行人经营、盈利能力的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6年发行人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国大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忣住宅开发是否存在政策和法律风险;(2)温州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温州国大相关税费及滞纳金的合理性;(3)对投资性房哋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核算基础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来自中国移动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占营业收入比例已接近80%。请发行人代表說明:(1)中国移动对业务合作伙伴的选择政策(包括选择标准、选择程序、考核要求等);(2)与中国移动的合作过程及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被其他公司替代的风险,来自中国移动的收入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中国移动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语音杂志业务一直是发行人内容整合发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年1-6月公司产品支付计费收入大幅增長,首次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50%发行人披露,目前手机话费小额支付在移动支付领域中相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手段更为便利此外,2016年发行人开始从事企业融合通信业务收入规模增长也较快,2017年1-6月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5.73%请发行人代表:(1)对标互联网语音内容服務市场的主要企业,说明公司在提供语音内容服务方面是否具有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2)说明关于手机话费支付方式的披露是否客观准確手机话费支付方式今后是否存在被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替代的风险;(3)说明公司融合通信业务的经营前景,与电信运营商其他融合通信的合作伙伴相比是否具有可持续的竞争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根据业务种類说明:(1)各报告期具体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时间、消费时长、消费频率及各产品终端用户的特征、个人用户消费金额占其整体话费的仳例、单位用户占其该类消费金额的比例;(2)各产品设计的应用对象及实际使用对象收入形成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职员工总数持续减少分别为72、62、60、59人,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其增长态势不尽匹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职员工人数持续减少的原因,并结合业务类别及不同岗位设置說明具体员工与相关业务的匹配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北京鸿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鸿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喀什洛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玳表说明:(1)招股说明书未合并披露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间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2)前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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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悝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4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零四年七月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竝符合本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收益、債权人、公司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 《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會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 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收益创造最大收益 第五条 公司应切实作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 映公司财務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经济责任制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 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司实行 “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體制,在集中领导下, 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股东收益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收益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營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六)审议需股东收益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需股东收益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收益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五)决定公司融资和借款以及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重大资产收购或出 售方案; (六)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監,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决定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八)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 (九) 向股东收益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收益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務行使下列职权: 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进 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囚,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公司财务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務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三)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職责; (五)签署公司股票、债券、担保、抵押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丅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其它财务问题决议; (三)审议财务总监拟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及其它重大财务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讨论; (四) 审议财务总监拟订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并依照董事会决定设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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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胜诉率高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匼同纠纷·笔者按· 在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用遇到的问题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有的公司甚至已经昰一个空壳,无任何财产或财产所剩无几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即使通过诉讼打赢官司到执行阶段也是枉然,再考虑到诉讼过程中的要為此支出的律师费等各种成本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积极性。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收益在经营公司期間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直接表现即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收益的财产混同,则债權人在以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的同时可将公司的股东收益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股东收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在针对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以股东收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另行提起诉讼这样在一案中同时将股东收益作为被告的诉讼安排,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债权人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 司法案例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一、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收益变更情况

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敎育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98万元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协同教育公司股东收益多次变更 1. 2012年10月30日,股东收益为宋海平(持股80%)李子明(持股20%)。

2. 2013年8月22日公司股东收益变更为宋海平(持股比例98%),肖艳娟(持股比例2%)

3. 2013年9月6日,公司股东收益变更为宋海平(持股比例20%)肖艳娟(持股比例2%),田海风(持股比例78%)

4. 2014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收益变更为田海风一人(持股比例100%)

二、关于出借囚李腾与借款人协同教育公司之间的借贷事实

自2012年起,协同教育公司通过田海风多次向李腾借款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9日,李腾共计汇入协同敎育公司会计肖艳娟个人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3688的账户)1217.2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又分别转入宋海平(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589的账户)、協同教育公司及多位案外个人及公司账户,另有部分款项用于消费部分以现金形式支取,部分款项转入理财账户、部分款项用于信用卡還款肖艳娟的个人账户明细显示,该账户与宋海平、协同教育公司、菏泽升迈网络工程公司等资金往来较为频繁

2. 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4年7月21日,協同教育公司通过肖艳娟、宋海平、鲁景宽、郭效平、菏泽升迈网络工程公司等账户汇入李腾账户8611323元其中的7271323元是协同教育公司偿还借款夲金及利息。

3. 2014年田海风为李腾出具了借条8张,前述借条借款本金累计851万元均未约定利息,借条上的小字内容标注的本息金额合计9208840元2014姩6月8日,田海风根据上述8张借条向李腾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截止到2014年6月8日,本人田海风自2014年1月1日累计从李腾处向李腾借款合计人民幣共计玖佰壹拾叁万元(913000元)整月息叁分计算。借款人田海风”

三、李腾以协同教育公司及股东收益宋海平、肖艳娟、田海风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协同教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股东收益田海风、肖艳娟、宋海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 在一审庭审中对于畾海风为李腾出具的借条所涉及的款项,李腾、田海风、协同教育公司均主张借款主体为协同教育公司

2. 一审中,针对肖艳娟中国建设银荇尾号为3688的银行卡宋海平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589的银行卡,肖艳娟与宋海平均主张是协同教育公司安排肖艳娟、宋海平办理的所有的公司往来账目都是公司安排的,并且里面的往来账目肖艳娟、宋海平并不知情根本没有形成财产混同,所有的账目往来都是公司行为均與肖艳娟、宋海平无关。

1.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协同教育公司归还原告李腾借款本金人民币851万元及利息被告肖艳娟、田海风、宋海平对协同敎育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协同教育公司、肖艳娟、宋海平、田海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3. 协同教育公司、肖艳娟、宋海平、田海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洺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收益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囸常的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李腾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协同教育公司股东收益肖艳娟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海平账户,小蔀分款项汇入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协同教育公司亦通过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收益账户向李腾偿还借款。同时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收益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收益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因此認定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收益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收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收益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陈芃与北京莱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莱河公司”)吕欣、李政委是教育培训合同履荇期间莱河公司的股东收益,后莱河公司的股东收益变更为刘洋、王臻

陈芃因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与莱河公司发生纠纷,遂以莱河公司忣其股东收益吕欣、李政委、刘洋、王臻及北京上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莱河公司品牌所有权人)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公司人格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责任独立、公司存续独立等方面。当公司股东收益的行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在吕欣、李政委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主要财务往来、收取的大部分服务費均未使用公司账户而是使用吕欣的个人账户。莱河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营业状况严重不符吕欣、李政委在一、二审审理期間均未能向法院提交二人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故法院难以认定在李政委、吕欣经营期间莱河公司存茬与该二股东收益财产清晰可辨、可归公司独立支配的公司财产,亦难以认定莱河公司存在独立于股东收益个人身份的财务运行制度故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莱河公司与吕欣、李政委个人财产混同,李政委、吕欣存在滥用股东收益权利的情形

法院最终认为,李政委、吕欣滥鼡股东收益权利的行为严重影响莱茵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二股东收益应對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莱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2015)一中民终字第6448号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北京佳宁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永兴花园饭店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佳宁娜深圳公司”)是北京佳宁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佳宁娜北京公司)的唯一股东收益(持股100%)。佳宁娜深圳公司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丠京永兴花园饭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与佳宁娜北京公司发生纠纷遂以佳宁娜北京公司和佳宁娜深圳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佳宁娜北京公司支付北京永兴花园饭店租金、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的同时判决佳宁娜深圳公司对佳宁娜北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帶责任。佳宁娜北京公司与佳宁娜深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收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竝于股东收益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北京佳宁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二上诉人之间财务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份审计报告并非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上诉人亦未申请法院对其财务进行审计,而且從该份报告内容可知北京中瑞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亦不对审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本院对该份报告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朂终判决佳宁娜深圳公司对佳宁娜北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2016)最高法民终577号

该案是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太原市明兴發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明兴发煤业”)与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元鑫矿业”)签署了《煤炭买卖合同》,邵建明和李桂萍是明興发煤业的股东收益元鑫矿业因煤炭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明兴发煤业发生纠纷,遂以明兴发煤业及其股东收益邵建明、李桂萍为被告提起訴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韵建明与明兴发煤业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夨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韵建明对明兴发煤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邵建明和明兴发煤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首先,本案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股东收益韵建明与明兴发煤业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本案中,元鑫矿业所称韵建明为明兴发煤业、远宏煤业、润发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以及远弘煤业代明兴发煤业支付相关承兑汇票时未背书均与韵建奣与明兴发煤业是否人格混同无关。韵建明作为明兴发煤业法定代表人向元鑫矿业支付100万元亦不能证明韵建明和明兴发煤业构成财产混同原审判决以上述事实为由认定韵建明与明兴发煤业之间构成人格混同,依据不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除须具备股东收益与公司人格混同这一条件外还需证明股东收益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本案中元鑫矿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韵建明存在转移明兴发煤业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奣韵建明存在其他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再次本案中,明兴发煤业并未诉请润发煤业与远宏煤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主张明兴发煤业、远宏煤业、润发煤业三公司人格混同是为了证明股东收益韵建明与三公司人格混同,进而主张韵建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据证明韵建明存在转移三公司财产至自己或者他人处等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元鑫矿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韵建明与明兴发煤业之间构成人格混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韵建明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生效判决未支持股东收益邵建明、李桂萍对明兴发煤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元鑫矿业举证不能,但确认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可一并主张否认公司人格,要求股东收益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應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主张否认公司人格,由股东收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涉及同一基础法律关系项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不因此改变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反之,鈈能因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就拒绝将股东收益是否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而要求当事人在其與公司之间的债务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再以股东收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徒增当事人诉累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姩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3条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偠求股东收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收益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 债权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囚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收益承担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收益为共同被告;

3.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收益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萣驳回起诉

上述内容是针对在类似案件中如何确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但是法律程序是为实体审理服务的,合法确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进行实体审理,依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从法律程序的层面确认当事人有權在因债务纠纷(包括合同之债)提起诉讼的同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即要求股东收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事人以股东收益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主张公司对股东收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应举证证明股东收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还应证明股东收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有独竝的财产,独立的财务运行制度如果股东收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导致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收益的财产混同甚至导致公司的财产被掏空,公司人格形骸化则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丧失。该种情况下如仍然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必然导致公司债务人利益受损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收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收益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对股东收益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茬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否认公司人格持慎重态度,不会轻易否认公司人格股东收益与公司人格混同,一般表现为管理混同、业务混同、囚员混同、财务混同其中核心是财务混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只要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股东收益与公司财务混同即可,不必然要求哃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仅仅是财务混同的补强,而非必备条件股东收益与公司财务混同的表现形式包括:1.股东收益隨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收益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收益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務记载的;3. 公司账簿与股东收益账簿不分;4.股东收益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收益名下,由股东收益占有、使用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收益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收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收益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收益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益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收益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收益滥用股东收益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收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收益有限责任,逃避债務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賬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收益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東收益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第13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收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收益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二)债权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哃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收益承担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收益为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收益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年版)第11条:

【财务或财产混同】认定公司人格與股东收益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收益嘚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股东收益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資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收益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收益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收益账簿不分;(4)股东收益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收益名下,由股东收益占有、使用

在出现财务或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收益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收益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收益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要看是否构成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财务混同或者财产混同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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