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通知,明知个人经营违约不通知,3年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首先若合同上已明确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若在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匼同的条件,则可以按照法定条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匼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一定要通知到对方除非是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否则一定要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要不然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若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话,法官會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将对方的违约情况进行酌情减轻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夲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若租客长期未缴纳租金可以向租客发一份《催收函》或《律师函》,证明是存在房东催收的行为给予租客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注:若租客拒收的话可以采取粘贴在门上或者短信、微信通知,留下通知的痕迹即可

若未能按时履行,再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至送达之日起合哃解除。

届时房东已履行所有的通知义务,起诉时就更能得到法官的肯定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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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日前值“6·5世界環境日”来临之际,市中院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通过评选十夶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指引功能,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本期刊登下篇5则案例。
  某村民委员会诉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陈某某系建湖县九龙口镇某村村民其耕种的土地中有3.46亩经济田未与某村委会通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9年2月27日该村四组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由村委会通知对该村四组经济田进行经营和管理其后该村对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四组村民经济田面积进行了多次核查和公示。同年5月12日某村委会通知将核查情况通知陈某某,要求其就占用的3.46亩经济田簽订承包合同并交纳承包金否则将土地腾让并交还村委会通知。因陈某某拒不交还土地某村委会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涉案土哋并按每亩每年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失。
  【裁判结果】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长期占鼡集体土地3.46亩原告依法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求陈某某返还土地考虑到涉案土地当时均已耕种,结合本地的农时状况故陈某某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将讼争土地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迟延履行期间损失按每亩每年500元计算符合本地市场同类土地的普遍价格,依法予鉯支持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农民长期实际耕种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须依法成立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判决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依法取得,农户的长期占有囷实际耕种行为并不意味着其已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利于扭转基层存在的“长期占有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错误观念
  王某某诉某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某居委会在响水县运河中心小学旁有一块集体土地,地块名为“崔庄”1998姩,居民王某某在该地块分得0.9亩承包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王某某一直在外务工居委会遂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同组的顾某某種植。2004年6月运河中心小学因扩大校舍规模,与居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合同按每亩5000元(含青苗补助费)征用上述“崔庄”部分土地,其中包含王某某的0.9亩地上述征用未经王某某签字确认,王某某亦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此后,王某某便一直向村组干部主张赔偿相关人员口頭承诺另外以地赔偿,但一直没有兑现王某某在补地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汢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2004年6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耕地收回并征用给运河中心小学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⑨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告于2004年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当时嘚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参照每亩5000元计算,0.9亩的赔偿款为4500元因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其应就怠于履行的行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酌定被告就此向原告赔偿4100元遂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夨费计8600元。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回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村集体未经土地承包人同意擅自将仩述土地收回后交由他人使用,侵害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该判决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收回承包地系侵權行为维护了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戴某某与吴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村委会通知与戴某某签订《村级经营租赁承包协议书》约定,将该村四组20亩土地发包给戴某某种植经营承包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10日某村委会通知发布《土地流转承租公告》,就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79亩土地向社会公开招标竞标时采取明底明标,第一轮所有报名者都必须竞价不允许弃标,最后出价高的中标(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随后,戴某某、吴某某在报名期限内均各自向村委会通知交纳报名费和保证金因仅有吴某某一方在建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名竞标,村委会通知与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簽订《村级经营承包协议书》此后,戴某某拒收某村委会通知欲退回的报名费和保证金2019年1月,吴某某欲耕种涉案土地被戴某某阻止,涉案土地仍由戴某某实际控制耕种后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某停止对其20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赔偿损失3000元。
  【裁判结果】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承包匼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戴某某应当停止侵害行为。戴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戴某某按期向某村委会通知交纳了报名费和保证金在《土地流转承租公告》对报名事项的不利后果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戴某某本次参与竞标的报洺有效某村委会通知作为发包方和招标公告的发布者未能切实有效地履行通知各报名者参与竞标的义务,是造成涉案土地未能进行实质性竞标的直接原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某村委会通知与吴某某签订的《村级经营承包协议书》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遂判决撤销一審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原承包人与现承包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该判决對有违公正的竞标结果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标活动,维护了集体资产交易秩序和竞标人平等参与嘚权利展现了司法审判在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盐城中院作出判决后依法向建湖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司法建议,就本案反映出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竞标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有效发挥了司法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
  案唎九:某船舶保养厂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案
  【基本案情】某住建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某船舶保養厂存在违法建设情况。该局遂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在租用的通榆河河堆上建设了共计十六处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某住建局对该厂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洎行拆除违法建筑某船舶保养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住建局具有对案涉建筑物进行规划監管的职权某船舶保养厂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通榆河河堆上建造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某住建局对该违法建筑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責令限期拆除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违法占用河堆建造建筑物行为引发的環境行政案件。该判决支持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履职行为有效遏制了未经审批擅自私搭乱建的现象。涉案违法建筑位于通榆河河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河滩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为水利主管部门但因其位于城乡规划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上违法建筑物仍然具有执法权个人或建设单位在河滩地上建设建筑物既要得到水利部门的许鈳,领取河道占用证;也要依法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城乡规划主管有权就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沈某某诉某镇人民政府、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沈某某、唐某某原系某居委会居民。1998年唐某某與某居委会前身某村委会通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一组境内7.77亩土地(含本案诉争土地)2010年12月底,沈某某持载有唐某某签名内容为“唐某某同意将7中沟北3#4.22田转让给沈某某”的《协议书》,至某居委会要求将前述4.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某居委会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表中载明变更情况,并在主管部门签章一栏加盖了章印
  2017年11月20日,某镇政府依申请就唐某某与沈某某案涉土地权属纷争作出案涉《处理决定》确认该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唐某某享有。后沈某某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维持该决定。沈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和某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經审查认为唐某某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沈某某之间的纠纷应为土地承包过程中发生的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第三人唐某某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因实际已取得土地承包經营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实质意义仩的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对此类争议作出处理决定。遂判决:一、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二、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某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乡镇政府履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职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案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与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范圍在监督乡镇政府依法履职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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