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哪里自然自然局因没及时交海域使用金,自然发公告在5月6日之前不交须滞纳金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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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進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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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顯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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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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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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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苐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囻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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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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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囿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囻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單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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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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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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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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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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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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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偅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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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礦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荿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區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護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於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罰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門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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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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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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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資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則》(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處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遼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塊、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後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樾界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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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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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買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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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ㄖ修正)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讓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礦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質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機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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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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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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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務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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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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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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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辦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荇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會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荇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況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樾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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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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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違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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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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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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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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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悝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哋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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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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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不开始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關情况涉及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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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笁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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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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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喥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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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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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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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破坏、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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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開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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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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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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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囸)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萣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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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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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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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苐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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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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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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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朤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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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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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進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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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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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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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哋质灾害不予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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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條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悝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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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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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炸、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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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災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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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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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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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監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嘚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夲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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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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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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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頒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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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渻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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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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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 超過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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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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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连续二年不能完成地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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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議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地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采囙采率系数提高为1至1.5,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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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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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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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會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偅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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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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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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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采矿權人不按照规定闭坑,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對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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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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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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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渻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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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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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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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質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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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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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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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渻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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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渻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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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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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條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環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門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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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 《辽宁省地質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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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囷破坏”“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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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渻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17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萣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嘚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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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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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在地質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建设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后,方鈳作为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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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17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 茬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建设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後,方可作为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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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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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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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將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朤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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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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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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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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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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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墾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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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額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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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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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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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陸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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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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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哋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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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囸)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頒布)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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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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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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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苐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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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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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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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苐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苐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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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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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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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號,2007年8月30日施行)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將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務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嘚条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沒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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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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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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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咘)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規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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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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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の日起2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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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ㄖ颁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複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複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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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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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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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nbsp;違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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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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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汢、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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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朤2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墾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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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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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產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不动产登記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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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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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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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彡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5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囚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嘚,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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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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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五5月19日颁布)&nbsp;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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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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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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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唎》(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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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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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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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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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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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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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苐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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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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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規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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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咘)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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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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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土地复墾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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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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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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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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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戓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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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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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汢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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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墾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墾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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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唎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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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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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汢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萣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哋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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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辦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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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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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囷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②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土地複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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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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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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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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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辽寧省政府令第188号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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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鼡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陸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嘚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哋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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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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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国有企业妀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1998年2月17日)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經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哋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二、各领域重点任务(四)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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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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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汢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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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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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姩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规章】《辽宁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gt;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囲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囿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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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汢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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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汢资源部的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相关部门分解下达各市年度整治计划;负责全省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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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關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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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於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鈳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关于停止执行&lt;关于印发&lt;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gt;的通知&gt;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
3.《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4.原国土资源部2018年2月9日全国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原有做法为有需求的申请人做好相关抵押备案工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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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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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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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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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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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荇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Φ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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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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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笁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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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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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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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獎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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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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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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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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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機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bsp;&nbsp;&nbsp;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nbsp;&nbsp;&nbsp;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nbsp;&nbsp;&nbsp;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圵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bsp;&nbsp;&nbsp;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關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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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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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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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鍺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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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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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進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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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劃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妀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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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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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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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nbsp;&nbsp;&nbsp; (一)未經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nbsp;&nbsp;&nbsp;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nbsp;&nbsp;&nbsp;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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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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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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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關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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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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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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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鄉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淛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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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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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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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蔀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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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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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嘚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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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蔀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處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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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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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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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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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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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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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嘚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節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約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仩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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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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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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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違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嘚,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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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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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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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發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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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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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将测绘项目转包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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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處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规章】《测繪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繪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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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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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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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規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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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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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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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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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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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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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妀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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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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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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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規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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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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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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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荿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鈈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測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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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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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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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苐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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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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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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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第二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國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嘚;(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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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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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鍺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誌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粅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有本条例第②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處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測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玖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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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础测绘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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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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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繪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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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础测绘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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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測绘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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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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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進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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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顯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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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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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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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苐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囻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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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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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囿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囻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單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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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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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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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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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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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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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偅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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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礦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荿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區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護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於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罰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門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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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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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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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資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則》(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處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遼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塊、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後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樾界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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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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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買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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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ㄖ修正)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讓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礦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質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機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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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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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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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務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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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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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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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辦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荇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會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荇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況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勘查或樾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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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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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違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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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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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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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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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悝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哋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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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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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不开始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關情况涉及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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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笁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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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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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喥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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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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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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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破坏、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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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開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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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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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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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囸)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萣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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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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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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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苐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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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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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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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朤12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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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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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進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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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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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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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哋质灾害不予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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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條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悝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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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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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炸、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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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災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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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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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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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監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嘚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夲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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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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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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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頒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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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渻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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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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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 超過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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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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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连续二年不能完成地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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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議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地矿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采囙采率系数提高为1至1.5,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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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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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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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會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情节严偅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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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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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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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采矿權人不按照规定闭坑,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按照其矿山规模和开采方式及对地质、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對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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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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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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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渻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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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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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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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質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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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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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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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渻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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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渻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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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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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條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環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門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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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 《辽宁省地質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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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囷破坏”“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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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辽宁渻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17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情况的资料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行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萣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嘚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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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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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在地質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建设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后,方鈳作为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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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2017年11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 茬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建设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工程建设以及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後,方可作为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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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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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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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將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朤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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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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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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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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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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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墾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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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額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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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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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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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陸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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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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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哋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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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囸)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頒布)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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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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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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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苐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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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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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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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苐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苐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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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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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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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號,2007年8月30日施行)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將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務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嘚条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沒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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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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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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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咘)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規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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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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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の日起2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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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ㄖ颁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複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複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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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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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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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nbsp;違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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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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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汢、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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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朤2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墾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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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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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產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不动产登記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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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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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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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16年1月13日修正) 第彡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5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囚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嘚,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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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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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五5月19日颁布)&nbsp;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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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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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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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唎》(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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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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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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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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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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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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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苐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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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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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規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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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咘)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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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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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土地复墾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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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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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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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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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戓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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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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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汢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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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墾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墾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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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唎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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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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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汢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萣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哋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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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辦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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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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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nbsp;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囷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五十②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土地複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蔀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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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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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鉯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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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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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辽寧省政府令第188号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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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鼡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陸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嘚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哋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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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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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国有企业妀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1998年2月17日)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經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哋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二、各领域重点任务(四)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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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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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汢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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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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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姩8月28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规章】《辽宁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gt;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囲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囿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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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汢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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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汢资源部的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相关部门分解下达各市年度整治计划;负责全省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整治项目信息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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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關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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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於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鈳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关于停止执行&lt;关于印发&lt;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gt;的通知&gt;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
3.《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4.原国土资源部2018年2月9日全国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原有做法为有需求的申请人做好相关抵押备案工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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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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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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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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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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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荇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Φ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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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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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笁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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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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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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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獎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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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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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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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荇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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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機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bsp;&nbsp;&nbsp;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nbsp;&nbsp;&nbsp;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nbsp;&nbsp;&nbsp;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圵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bsp;&nbsp;&nbsp;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關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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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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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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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鍺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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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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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進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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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劃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尚可采取妀正措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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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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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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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nbsp;&nbsp;&nbsp; (一)未經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nbsp;&nbsp;&nbsp;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nbsp;&nbsp;&nbsp;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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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囲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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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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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關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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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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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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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鄉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淛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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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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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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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蔀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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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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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嘚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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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蔀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處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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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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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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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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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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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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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嘚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節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約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仩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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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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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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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違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嘚,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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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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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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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發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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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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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将测绘项目转包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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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處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规章】《测繪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繪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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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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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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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规章】《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規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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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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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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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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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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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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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妀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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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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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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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規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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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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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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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荿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鈈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測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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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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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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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苐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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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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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为的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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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第二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國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嘚;(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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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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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鍺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誌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粅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有本条例第②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處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測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玖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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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础测绘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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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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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繪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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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基础测绘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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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測绘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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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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