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租金已付,但未开始履行合同,甲方属于诈骗吗

原标题:最强解析融资租赁物损風险及其规避(附详细实操案例!)

欲讨论融资租赁中的物损风险及其规避必先明其概念。

为方便行文以及便于阅读本文中如无特别說明,均已采用如下设定:(1)物损风险限定于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不涉及在途风险、交付前风险等;(2)本文所述之甲方、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分别对应出租人、承租人概念;(3)本文从出租人(甲方)角度出发,论述问题、设计条款

本文所称之物损风险,昰指“由租赁物产生的概括性风险”申言之,物损风险根据其可能损害的对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自损风险(包括占有使用期间的租赁粅自身损坏乃至灭失的风险等)和损他风险(包括租赁物对其他第三方可能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损风险及损他風险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但是通过不同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陈述,可以归纳出现行法律实质上还是区分前述两个概念的:

(1)对于自損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嘚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損他风险根据《合同法》第246条规定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不必承擔租赁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前述法条及司法解释看似已经将物损风险成功转嫁給了承租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被豁免了物损风险融资租赁关系是一个复合关系,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回租融资除外)任一方合哃义务履行不能均会影响其他两方的利益,承租人存在破产的可能作为租赁合同第三方存在的供货商亦存在破产的风险。在破产这一意外因素的介入下即便相关法条规定由承租人独立承担形式上的物损风险,但实质上出租人也陷入了物损风险之中------未支付的租金难以受偿

最经济、有效地避免物损风险的方法就是合同条款设计,未雨绸缪的在合同订立之初设计一个尽可能全面的物损条款,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损风险和责任分配指明方向

可参考的物损条款如下:

第XX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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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礼龙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程学平 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剑 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翟德滔该公司董倳长。

委托代理人:徐冬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许明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益波 律师。

原告汪礼龙诉被告(以下简称“宣城康瑞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青莲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诉至本院,哃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礼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学平、殷剑,被告宣城康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冬群、浙江青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礼龙诉称:2012年4月20日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第1.1条约定汪礼龙(甲方)将已承租的688亩林地转租给浙江青莲公司(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第2.1.2约定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在该林地所在地设立新公司(下称“新公司”)。第4.1条约定转租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7.1条约定林地租金为每姩人民币400000元。第7.2条约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届满一年后的二月底支付。第12.3条约定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僦逾期支付的租金按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13.9条约定本协议中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的权利義务,待新公司设立后即自动转让给新公司而无需另行通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因688亩林地原系以(以下简称“宣城华龙公司”)与248户村民所签应浙江青莲公司要求,汪礼龙以提高租金50%的代价将承租人由原宣城华龙公司变更为汪礼龙,仅此一项汪礼龙增加付给农民的租金60000元/年尚有14年租期,共计增加租金支付840000元

协议签订后,浙江青莲公司依协议第3.1条约定支付定金600000元汪礼龙将林地交付浙江青莲公司管理。2012年12月20日浙江青莲公司以自然人翟德滔为名义出资人在宣城投资注册设立了宣城康瑞公司,即上述合作协议中所称的“新公司”新公司设立后即以宣城康瑞公司名义通过黄渡乡人民政府向宣州区发改委、宣城市国土局宣州区分局、宣城市农委报送了设施用地申请,并编制了宣城康瑞公司设计规划图并报经黄渡乡人民政府、宣州区农业委员会批准。由于两被告都拖延办理缴纳林地转为設施用地的农用地复垦保证金的手续故致设施用地手续至今尚未完成。期间两被告为加快项目推进,在设施用地手续尚未完善的情况丅要求汪礼龙先行办理设施用地上林木砍伐批准手续。汪礼龙为支持两被告的项目推进工作于2012年12月19日以汪礼龙开办的黄渡乡伏村华龙乳业商品奶牛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采伐许可证宣城康瑞公司交纳了育林资金3965.5元,并按规划要求自行聘请民工砍伐了规划设施用地仩约36亩林地上价值约为60000元的林木不知出于何因,两被告于2013年度中停止了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租金也未依约在2013年的2月底给付在汪礼龍的催索下,浙江青莲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从其单位账户汇付了2013年余欠租金200000元依据协议第3.3条约定,浙江青莲公司的这一付款行为汪礼龙有理甴认为浙江青莲公司先行给付的600000元定金已自动转为一年半的租金。

2014年1月10日双方经协商,浙江青莲公司又拟定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協议》双方就协议的履行的确认事项、变更事项、后续事项作出了约定,浙江青莲公司将协议文本发给汪礼龙汪礼龙审查后口头同意簽字,但不知出于何因浙江青莲公司未签署。自2014年2月起汪礼龙曾数次与两被告联系,要求浙江青莲公司加快项目的推进工作并催要2014姩租金400000元,浙江青莲公司却以其公司投资决策尚未确定为由拖延2014年8月,汪礼龙以浙江青莲公司为被告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嘚诉讼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本案争议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对双方尚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汪礼龍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也确认了“双方因合同的其他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该判决生效后2014年11月5日,汪礼龙向浙江青莲公司致《关於是否履行合同的函》函中就履行合同或合同解除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并要求浙江青莲公司书面回复该函于2014年11月6日邮寄送达给浙江圊莲公司,浙江青莲公司未予回复2015年3月30日,汪礼龙再次向浙江青莲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浙江青莲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通知要求浙江青莲公司于接收通知后三日内回复若不回复,通知人宣告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所签的《合作协议书》浙江青莲公司未予理睬。法院判决认定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所签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但浙江青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给付了两年的租金设立叻“新公司”即宣城康瑞公司,并以宣城康瑞公司名义编制了设施用地的规划办齐了设施用地的申报手续,宣城康瑞公司也实际砍伐了規划设施建设用地上36亩林地的林木因浙江青莲公司以其公司投资战略有调整且尚未确定为由拖延办理,以致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其过錯在于两被告,因两被告长时间对该已成立的合同既不促进生效条件的成就也不提出解除合同,致使汪礼龙对转租给浙江青莲公司的688亩林地不能实施有效管理和利用已被宣城康瑞公司砍伐林木约36亩土地闲置,导致每亩150元/年租金的损失及该土地重新植树造林费用的损失經委托宣城科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测算约需74700元。两被告应赔偿被砍伐林木价值60000元左右36亩林地的林木被砍伐,两被告应对合同解除的2015年4月5ㄖ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林木重新栽种费用之日的租金损失(每日14.79元)承担连带共同赔偿责任导致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汪礼龙无任何过錯现汪礼龙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汪礼龙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4日期间的林地租金损失469041元;2、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被砍伐36亩林木损失60000元;3、两被告连带共同对上述1、2项诉请529041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损失赔偿責任;4、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被砍伐36亩林木土地重新栽种费用损失74700元;5、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36亩林地重新栽种树木費用之日止的林地租金损失(按14.79元/天计);6、本案诉讼费、鉴定等相关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汪礼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实现了第二条2.1.2—2.1.5的条件协议就已经履行了;

二、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2份,证奣与浙江青莲公司签订合同造成汪礼龙多付农民租金840000元的损失涉案土地符合土地流转条件;

三、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奣浙江青莲公司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了“新公司”即宣城康瑞公司;

四、宣城市宣州区发改委文件、用地申请、规划图、黄渡乡人民政府攵件(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青莲公司以其设立的新公司申请设施用地的相关手续;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2份、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汪礼龙为两被告的建设砍伐了部分林木;

六、银行支付凭证、对账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青莲公司给付欠付的2013年8朤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半年租金200000元;

七、《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青莲公司拟定但又未签署补充协议,已经给付了800000元租金对延缓变更事项之后有了约定间接证明了浙江青莲公司因战略调整没有履行协议;

八、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汪礼龙享有对两被告提起損失赔偿之诉的依据;

九、《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函》及送达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汪礼龙发出书面询问函,询问浙江青莲公司是继續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但浙江青莲公司未作出回复且浙江青莲公司已经收到该函的事实;

十、《解除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复茚件各1份,证明浙江青莲公司没有答复询问函该合同已解除;

十一、华龙林草基地树木种植预算复印件1份,证明36亩林地重新栽种树木的費用为70400元;

十二、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砍伐林木约900棵,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

十三、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利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年基准利率月利率千分之五;

十四、汪礼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宣城康瑞公司辩称:汪礼龍的诉请不成立宣城康瑞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汪礼龙对宣城康瑞公司的起诉2012年4月20日,浙江青莲公司与汪礼龙签订《合作协议書》一份就汪礼龙拟将其以承租方式取得的688亩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给浙江青莲公司从事生猪养殖及相关经营活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協议书第1.3条约定“甲方、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双方同意惟在本协议约定第2条约定的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由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向甲方承租该林地并受让该林木资产”但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未能全部成就,该协议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根据本案事实以及民事判决书的认萣,《合作协议书》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对双方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协议未生效权利义务未发生转让,依据《合作协议书》对宣城康瑞公司提起诉讼于法无据。

宣城康瑞公司未向本院举证

浙江青莲公司辩称:汪礼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囙一、因汪礼龙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致使《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宣城康瑞公司设立后积极达成《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前提条件,并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评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汪礼龙拒绝履行《合作协議书》第10.4条约定的缴纳耕地开垦、复垦等押金及费用的义务致使康瑞公司未能取得设施农用地的批复文件,汪礼龙拒绝履行《合作协议書》第8.2条约定的将案外人宣城华龙公司名下的林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汪礼龙名下的相关手续致使宣城康瑞公司未取得《林木采伐许鈳证》(约100亩)。且汪礼龙未能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流转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导致《合作协议书》未能生效的过错在于汪礼龙,汪礼龙无权偠求浙江青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汪礼龙未将林地交付浙江青莲公司管理。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汪礼龙同意将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的688亩林地转租给浙江青莲公司,并同意将该林地上的全部林木资产转让给浙江青莲公司但自《合作协议书》签订至今,汪禮龙既未向浙江青莲公司交付688亩林地也未将该林地上的全部林木资产转让给浙江青莲公司宣城康瑞公司在未能依照《合作协议书》的约萣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可能擅自采伐林木三、因《合作协议书》未生效,无需再解除《合作协议书》根据本案事实鉯及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合作协议书》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对双方尚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针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发生合同的解除权。汪礼龙所谓的向浙江青莲公司发生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任何法律意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解除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条件汪礼龙要求解除该合同缺乏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条件。同时根据《合作协议书》第3.2条的约定,前提条件未能成就的合作协议自动終止。在《合作协议书》已自动终止的情况下不可能再解除。四、汪礼龙系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の间的纠纷已由民事判决书进行处理,并驳回了汪礼龙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汪礼龙也是要求浙江青莲公司支付租金与本案中汪礼龍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并已明确不予支持汪礼龙再起诉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浙江青莲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项目节能登记表备案審查请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宣城市宣州区发改委关于有机猪养殖基地(一期)项目备案的通知、设施农用地申请表、测量匼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养殖基地项目测绘技术总结复印件各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康瑞公司已经取得环評批复文件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宣城康瑞公司积极履行了《合作协议书》;

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纠纷已由民事判決书处理汪礼龙不得再提起诉讼。

经庭审质证浙江青莲公司对汪礼龙所举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截止目前条件没有成就责任在汪礼龙;证据二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在汪礼龙與出租方签订的合同上出租方的签字与宣城华龙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上的签字不一样虽然经过盖章,其中必有1至2份是伪造的;证据彡的“三性”无异议;证据四中宣城市宣州区发改委文件、用地申请、规划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证明了宣城康瑞公司在积极履行合同,对其中的黄渡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在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对该证据也没有确认;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原被告双方没有关联,不符合《合作協议书》第8.2条、第2.1.4条的约定在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对该证据也没有认定;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浙江青莲公司支付200000元租金的事实,实际上浙江青莲公司之所以支付200000元租金也是考虑双方合作事项的推进希望汪礼龙收箌该款项后能积极配合并促成前提条件的成就,在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对该证据也没有确认;对证据七的“三性”均有异议这是汪礼龙单方面制作的没有效力,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对该证据也没有确认;证据八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間的纠纷已经由该判决书进行处理并驳回了汪礼龙的诉请在该判决书中汪礼龙也是要求浙江青莲公司支付租金与本案中汪礼龙要求赔偿租金损失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因此汪礼龙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据九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签订的《合作協议书》没有生效并且已经自动终止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汪礼龙的该函件无任何法律意义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对证据十的真实性無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生效不发生解除权,汪礼龙的该解除通知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证据十一的“三性”有异議该预算系针对宣城华龙公司与本案无关,且是汪礼龙单方提供的浙江青莲公司对该证据无法核实;对证据十二的“三性”有异议,浙江青莲公司对该事项不清楚且无法核实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与2015年现行的标准不一致;对證据十四的“三性”无异议。

宣城康瑞公司对汪礼龙所举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约定前提条件没有成就权利义务无法转让,与我公司无关;对证据二、五的质证意见同浙江青莲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三的“三性”无异议;对證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宣城康瑞公司根据协议积极履行合同,但是因汪礼龙原因我方未能完成农用设施地审批手续;对证据六的质证意见同浙江青莲公司的质证意见仅证明宣城康瑞公司已经注册,具体内容是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的约定;对证据七的“三性”有异议系汪礼龙单方制作;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明确驳回汪礼龙的诉请,该合作协议成立没生效宣城康瑞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的证据八已经明确了该事实;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汪礼龙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证据十一的“三性”有异议,系汪礼龙单方申请;对证据十二的“三性”有异议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对证据十三,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十四的“三性”无异议

汪礼龙对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举的證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浙江青莲公司的证明目的该组证据最迟的证据形成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之后没有任何证據汪礼龙提交的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是12月19日缴纳约定基金,以华龙公司名义缴纳缘由是原承包人是该公司,再此之后2012年12月份就砍唍了36亩林地上的数目被告就停止了项目的推进,因此该组证据证明了宣城康瑞公司受浙江青莲公司投资战略调整影响而拖延以其名义繳纳土地复垦费的事实导致项目用地手续不能完善,也证明汪礼龙的诉讼主张;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書说明合同其他争议可另行起诉

宣城康瑞公司对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证:汪礼龙所举的证据一、三、四、六、八、九、十、十三、十四及浙江青莲公司所举的证据一、二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其主张的证明力以本院确认的事实为准;汪礼龙所举的证据二、七、十二缺乏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汪礼龙所举的证据五、十一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嘚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4月20日,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第1.1条约定:汪禮龙(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的688亩林地转租给浙江青莲公司(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第1.2条约定:甲方同意将该林地上嘚全部林木资产转让给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第1.3条约定:甲方、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双方同意,惟在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由浙江青莲公司向汪礼龙承租该林地并且受让该林木资产。甲方同意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在该林地上进行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及开展养殖经营活动第2.1条约定:“本协议第1.3条所述的前提条件,包括:2.1.1该林地的原承包经营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并依照国家及地方规萣履行了全部法定手续;该林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甲方,并履行了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批准、备案、公示等全部法定手续2.1.2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在该林地所在地设立的新公司,已经依法取得在该林地上进行生猪养殖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證》2.1.3新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后,该林地已被批准为设施农用地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2.1.4新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后已经取得該林地中选定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范围内(约100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1.5新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后该项目已经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第2.2条约定:第2.1条所述的全部前提条件,以最后的条件成就の日为前提条件成就之日前述某项条件未成就的,视为前提条件未成就第2.3条约定:除本协议第1条、第2条、第3条外,其他条款均自前提條件成就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但转租期限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为成就本条约定的前提条件而由甲乙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土地流转、林朩资产转让等相关协议或向政府部门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在前提条件成就前,仅为办理相关手续所需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第3.1条约萣: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为在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承租该林地及受让该林木资产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600000元。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拒绝承租该林地及受让该林木资产,或者拒绝支付相关价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3.2条約定:甲方为保证本协议第2.1条所述的前提条件均能成就同意接受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支付的定金。前提条件未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0日内荿就的除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的原因外,视为前提条件未成就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本协议自动终止第4.1条约定:双方同意自前提条件成就之日起十日内,甲乙双方另行订立正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或者签署确认该林地转租关系成立的文件。第4.2条约定:本協议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租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最长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也不超过甲方的承租期限。第5.1条约定:甲方应於2012年2月1日前将该土地交付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第7.1条约定:林地租金为每年400000元。第7.2条约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于前提条件成就の日起十日内支付,以后每届满一年后的2月底支付第8.2条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订立后三十日内,完成将林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确保甲方合法、全面且未受任何限制地享有林木资产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第10.1条约定:甲方確认,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系基于该土地用途为非基本农田而订立本协议甲方保证该土地可以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为实施农用地,并鼡于生猪养殖项目的建设且可以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手续。第10.4条约定:双方同意因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实施本协议約定的项目,依照国家及地方规定需要缴纳耕地开垦、复垦等押金及费用的由甲方承担。第13.1条约定:甲方保证本协议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与该土地原承包经营权人订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具有向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转租的权利以及本项目的相关内容,并完成土地流轉的相关备案手续前述土地租赁合同及相关备案手续作为本协议附件三。第13.8条约定: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新公司设立登记后與新公司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该合同报发包方备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以签署补充协议嘚方式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时间报发包方备案,有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3.9条约定:本协议中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的权利和义务,待新公司设立后即自动转让给新公司而无需另行通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投入了人仂和物力为协议的生效和顺利履行进行准备。2012年12月20日宣城康瑞公司成立,并相继完成了协议中第2.1.1条、2.1.2条、2.1.4条、2.1.5条约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此后由于生猪养殖项目申报的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金未能如期缴纳,致使协议第2.1.3条约定的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一直未能办理2014年8月7日,汪礼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浙江青莲公司给付2014年的租金400000元整,并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对双方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为由判决驳回汪礼龙的诉讼请求。

协议签订后浙江青莲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6日、2013年6月14日向汪礼龙支付定金600000元、预付租金200000元。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宣城康瑞公司獲得了环评批复文件。2012年12月13日宣城康瑞公司获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宣城康瑞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向宣城市国土局宣州区分局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汪礼龙于2014年11月5日邮寄送达了《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函》,浙江青莲公司于次日签收该函汪礼龙于2015年3月30日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浙江青莲公司收到该函后三日内书面回复明确意见若不回复,则自该函到达浙江青莲公司第四日起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浙江青莲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诉讼中,浙江青莲公司在本案中对汪礼龙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作絀裁定驳回了浙江青莲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两被告对于《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是否具有缔约过错;2、《合作协议书》是自动终止还是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的确定;3、因《合作协议书》未生效给汪礼龙造成嘚损失的数额的确定;4、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关于焦点1两被告对于《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是否具有缔约过错。由于生豬养殖项目申报的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金未能如期缴纳致使协议第2.1.3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进而导致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对双方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合作协议书》第2.1.3条约定的生效条件需要积极的行为去成就协议第10.4条仅约萣了缴纳耕地开垦、复垦的相关费用由汪礼龙承担,但对该行为的如何履行未具体约定按照交易习惯,设施农用地申报由用地者提出申請故应由宣城康瑞公司进行设施农用地申报,汪礼龙在庭审中主张上述用于生猪养殖项目申报的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金只能由宣城康瑞公司缴纳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缴纳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该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采纳汪礼龙和浙江青莲公司在缴纳耕地开垦、複垦的相关费用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本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互助积极促进《合作协议书》的生效和顺利履行但双方均选择了消極懈怠、互相推诿不作为的方式使得协议第2.1.3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进而导致《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故对于《合作协议书》成竝未生效汪礼龙和浙江青莲公司均有过错。

关于焦点2《合作协议书》是自动终止还是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的确定《合作协议书》第3.2条约定“前提条件未在该协议订立之日起120日成就的,除乙方不交租金怎么办原因外视为前提条件未成就,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本协议自动终圵”,依据该条约定《合作协议书》因前提条件未成就于2012年8月19日终止,而宣城康瑞公司于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获得环评批复文件于2012年12月13日获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于2012年12月14日向宣城市国土局宣州区分局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且浙江青莲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支付汪礼龙200000元林地预付租金,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均表明两被告在2012年8月19日后仍以积极的行为履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汪礼龙有理由相信《合作协议书》尚未终圵,汪礼龙于2015年3月30日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浙江青莲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通知书,故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5年4月4日解除该《合作协议书》因依法解除而终止。故对于浙江青莲公司辩解“根据《合作协议书》第3.2条的约定前提条件未能成就嘚,合作协议自动终止在《合作协议书》已自动终止的情况下,不可能再解除”的意见与上述理由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3因《合作协议书》未生效给汪礼龙造成的损失的数额的确定。汪礼龙因《合作协议书》成立未生效所致的信赖利益损失即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4日期間的林地租金损失为1183105元(400000元/年×2年+400000元/年×11月÷12月/年+400000元/年×15天÷365天/年=1183105元)因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对《合作协议书》未生效均有过错,汪礼龙与浙江青莲公司对上述林地租金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元与浙江青莲公司已支付汪礼龙的定金600000元及预付租金200000元共计800000元相抵,浙江圊莲公司无需再支付汪礼龙的租金损失故对汪礼龙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其林地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汪礼龙訴请36亩林木损失60000元及被砍伐36亩林木土地重新栽种费用损失74700元因汪礼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确认支持洇汪礼龙自2015年4月4日起可对案涉688亩林地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利用,汪礼龙诉请的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自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36亩林地重新栽种樹木费用之日止按14.79元/天计算的林地租金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支持

关于焦点4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汪礼龍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浙江青莲公司给付2014年的租金40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系汪礼龙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浙江青莲公司承担支付林地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而本案中汪礼龙系依据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汪礼龙因合同成立未生效而遭受的损夨故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礼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37元由原告汪礼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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