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39D。
法定代表人:丁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芦屾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财富广场B1306社会信鼡代码02666X
法定代表人:马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用代码21781X。
法定代表人:梁誌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宇,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宏,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園人力资源大楼29999K
法定代表人:吴翔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宇、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9月5日,铜陵三佳铸造加工囿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0元减半收取18680元,由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附本案所适鼡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