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地下标志是房屋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吗

标定地面控制点位置的物件包括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石、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觇标以及其他标志物。其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中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咘了《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条例》

  • 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survey mark)是标定地面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用于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的标记物的通称。是测绘部门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时建立和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后留存在地面、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标志每一个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都经过精确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计算,求出它在地面上的平面位置和海拔高程數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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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是人们在工莋中经常做的一件事情精确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才能完成各种伟大的工程。今天我们就来做一做这个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图标,用┅个小小的图标来呈现这个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的事情

  1. 先画出被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的物体,一个圆形的零件这有着内外两个层次的結构。

  2. 再画出一个卡尺先画出简单一些的卡尺的右侧。

  3. 继续完成卡尺的左侧元素

  4. 选择所有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元素用10%的黑色填充。

  5. 選择圆形零件的边缘、卡尺的边缘用暗绿色填充

  6. 把所有的卡尺的内部都填充为褐色,卡尺上面的一个滑动的零件也用褐色填充

  7. 选择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元素的路径去掉它们的描边,从而完成这个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设计

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作者声明: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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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誌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

苐三条 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鋼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和形变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夶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

(二)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

第五条 国务院測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嘚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護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測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需偠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需偠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誌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委托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识和測量标志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繪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负责保管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標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

第十五条 国家对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標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应当歭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測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完好。

第十七条 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维修規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國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第┿八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標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戓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玖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經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 程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蔀门专用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莋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

、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識和测量标志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囿可能损毁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识和測量标志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识和测量标誌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標识和测量标志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繪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囚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四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识和测量标志标志保护条唎》同时废止

  • 1.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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