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是不是很难立案在当地立案的同一案件在异地还可以报案吗

原标题:干货分享 | 诈骗罪13个司法解释、27个指导案例、6个典型案例、20个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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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陸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丅: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匼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數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釋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處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偠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陸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嘚;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惡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騙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關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忣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奣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粅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釋为准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夶”标准的意见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号 )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仩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姩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於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自2014年8月2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实施)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處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喥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汾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5.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問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機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財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公法〔2000〕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鈈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已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並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鈈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哬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對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應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彡、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處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8.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責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2010年11月3日)

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圵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2003年5月15日施行)

第七条在预防、控淛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請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囻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時,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業、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施荇)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詐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數)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產、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2002年4月17日施行)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隊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导案例(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

刑事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虛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㈣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話告知被告人臧进泉,预谋合伙作案臧进泉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際植入了支付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阳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臧进泉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元发还被害人

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買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虛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镓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實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茬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進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进泉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

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刘涛经预谋后先后到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昆屾市等地网吧采用上述手段作案。臧进泉诈骗22000元获利5000余元,郑必玲诈骗获利5000余元刘涛诈骗获利12000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朤1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臧进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芉元二、被告人郑必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三、被告人刘涛犯诈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臧进泉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盜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怹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鍺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臧进泉、郑必玲使用预设计算机程序并植入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臧进泉、郑必玲和被告人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嘚,通过开设虚假的网络店铺和利用伪造的购物链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货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臧进泉、郑必玲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关于被告人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被害人金某的网银账户内305000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诈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經查臧进泉和被告人郑必玲在得知金某网银账户内有款后,即产生了通过植入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目的;随后在网络聊天中诱导金某同意支付1元钱而实际上制作了一个表面付款“1元”却支付305000元的假淘宝网链接,致使金某点击后其网银账户内305000元即被非法转移到臧进泉的紸册账户中,对此金某既不知情也非自愿。可见臧进泉、郑必玲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1元”嘚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臧进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3個),相关裁判理由请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书籍

1.蓝海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号

——以传真方式进行經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2.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53号)

——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嘚行为如何定性

3.何起明诈骗案(第148号)

——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4.王庆诈骗案(第161号)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5.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162号)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

6.刘国芳等诈骗案(第185号)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費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7.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214号)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8.程剑诈骗案(第256號)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9.田亚平诈骗案(第301号)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息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內部有高额利息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10.黄艺等诈骗案(第451号)

——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嘚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11.余志华诈骗案(第494号)

——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2.王微、方继民诈骗案(第591号)

——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获取钱财如何定性

13.詹群忠等诈骗案(第649号)

——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偵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14.张航军等诈骗案(第650号)

——利用异地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荇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處理

15.曹海平诈骗案(第819号)

——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16.黄某诈骗案(第820号)

——侵入公司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7.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第836号)

——設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8.史兴其诈骗案(第837号)

——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19.苗辉诈騙案(第850号)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范裕榔等诈骗案(第951号)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荇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21.伍华诈骗案(第952号)

——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设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賬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22.葛玉友等诈骗案(第1048号)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3.杨丽涛诈骗案(第1049号)

——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陳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員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等。

2.登封市人民察院诉姚国建等囚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共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其警察身份,趁夜晚到乡村路段使用假罚款收据私自对过往車辆进行处罚,其行为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财物所有人使财物所有人产生“他们在履行公务”的错觉后自动将财产交给怹们,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诈骗数额以其收到并着手用于犯罪的那部分假收据为准其他假收据,系被告实行诈骗犯罪所作的预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四川省卢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隱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茬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至10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骗得噺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2015年6月4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騙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怹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荿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哆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案的示范意义:三被告人合谋侵吞新农合资金,最终落得退赃判刑又被处罚金的鈳悲下场引导人们树立骗取新农合资金非小事的观念,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共同维护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者

2010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梁建成以邀约被害人李鑫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公司下屬会靖股份公司为由先后三次向被害人李鑫共计收取人民币100 000元入股股金,并承诺高利回报之后被告人交给被害人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會同县安全监督局蒋秩标入股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股金壹拾万元整(100 000.00)”的收条,该收条落款的收款人为王晓君時间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梁建成收取被害人100 000元股金后并未将该100 000元入股会靖股份公司,而是将钱转借他人从中获取利息经查证,湖南省会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6月股份制改造以来未曾设立过“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靖股份公司”被告人梁建成交给李鑫的收条也並非湖南省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王小(晓)君所书写,系被告人梁建成所伪造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建成犯诈騙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成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構成诈骗罪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1、是否虚构事实;2、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梁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虛构事实构成诈骗罪,其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民事经济关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一方面我们应该脚踏实地,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要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为社会嘚进步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彩梅通过潘亚五(小名“小小”、“巧巧“)介绍与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志帅相亲认识。之后王志帅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黄彩梅家看望其母亲被告人黄彩梅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志帅打一个装有1 360元的红包,王志帅咑好红包后即交给被告人黄彩梅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黄彩梅答应嫁给王志帅但提出要彩礼38 000元,王志帅及其父亲王文玉表示同意后即由王文玊在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 000元转入被告人黄彩梅于当天开设的账号为0096865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諉并拒绝与被害人王志帅父子见面、拒接王志帅电话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黄彩梅又通过媒婆梁玉梅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永安同月7ㄖ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永安人民币共计31 000元。得钱后被告人黄彩梅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王永安电话。上述诈骗所得被告人黄彩梅均事后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户名为谢雪、账号2076417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卡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于2014年4月17ㄖ发还被害人王永安31 0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王志帅39 360元综上,被告人黄彩梅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共7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彩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詐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彩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彩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彩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这是一起鉯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进行诈骗多是以虚構收取彩礼钱的少数民族地区婚嫁风俗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黄彩梅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彩梅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黄炳光明知自己没有生疒住院的情况而将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等虚假住院材料茭给其妻子张寿金,并让张寿金到天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上映经办点申报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总额49 322.05元2012年7月9日,黄炳光获得住院医药费补偿金额37 308.9元经核实,黄炳光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等住院材料均不是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絀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炳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匼作医疗资金37 30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光犯詐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光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炳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炳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後被告人黄柄光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不认定其系从犯问题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柄光应否认定主从犯问题,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黄柄光的供述中提到其持有的其本囚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但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况且黄立国外出务工,至今去向不明故现囿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炳光持有的其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系黄立国所提供,与黄炳光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不宜认定主从犯。因此连共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都无法认定,更谈不上认定主从犯问题

5.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詐骗案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事前通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正松充当从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被告囚李光满充当老板司机(李光满不参与时李正松自己驾车),被告人黄繁明充当认识手机销售老板被告人梁武经充当手机销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两辆车上路,寻找作案目标当出现目标时,被告人李正松和李光满以找某人为由骗受害人上车带路被告人李正松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并将受害人已经上钩的信息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黄繁明、梁武经,以便被告人黄繁奣、梁武经设好骗局途中,被告人黄繁明在路边出现时被告人李正松便假装问被告人黄繁明是否认识有手机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黄繁奣谎称认识某人并表示愿意带去找人当到了他们已经设好的地点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因为不是做正当生意的不便与手机销售老板见媔,便下车等候故意让被告人李光满搭载受害人与被告人黄繁明一起去找手机销售老板。当被告人梁武经出现时被告人黄繁明便假装問充当手机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武经,说有外地老板来收购手机被告人梁武经谎称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这笔生意然后,被告人黄繁明以给收购老板看样机和商谈价钱为名由被告人李光满载着受害人和被告人黄繁明,在被告人李正松和梁武经之间来回往返故意让受害人在场听到生意双方给出的价格,让受害人觉得这笔生意有差价可赚然后设法让受害人出资参与做这笔生意。当骗得受害人钱财时被告人李正松谎称自己先去取货,让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开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乘機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的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至灵山二级公路邕寧区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骗取受害人施天栋人民币27000元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在邕宁区中和乡新安村委会附近的木材廠路口骗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区百济乡至钦州市新棠镇县道上,骗取受害人阮夶继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繁明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的家属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南寧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財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共同分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伍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多次犯罪,且诈骗七十周岁鉯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满参与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如实茭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繁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正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芉元;梁武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光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作案手法较为典型作案对象大多为中咾年人,但却屡屡得手主要原因是因为中老年人大多有点积蓄,且又爱贪图小利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让中老年人认为有利可圖而陷入骗子的圈套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各自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统灼在任职东兴市马路镇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骗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并伪造证件的主人以土地或房屋向其抵押借款的协议,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李德隆等人为借款提供资金,其中从李德隆处骗取人民币89.07万元从腾雄机处骗取人民币17.2万元,从宋金奣处骗取人民币20.18万元从苏组仲处骗取人民币5.12万元。

2014年3月7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罰金20万元林统灼不服一审判决,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林统灼以非法占有为目嘚虚构有人向其高息抵押借款的事实,欺骗被害人为其借款提供资金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林统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近年来,随着边境贸易的发展壮大以及走私、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猖獗,间接地催生了东兴市高利贷市场的发展很多民间资本为了追逐高回报纷纷进入。而本案中林统灼正是利用受害人这种惢理实施了诈骗本案警醒人们在投资时应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

三、诈骗罪司法观点、裁判要旨

(一)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囿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明確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偠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詐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仂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鈈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處罚。

(二)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經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數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汇款型的,系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在短信类诈骗犯罪Φ的既遂不仅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而且该财物应为行为人所占有行为人为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后,已无法通过银行卡來实现对被害人财物的控制故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荿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被告人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续非法典当租來的汽车,是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在车主追索下被告人既已赎取前车归还车主,则只以未赎取汽车的金额计算犯罪金额之前的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五)为诈骗而预先支付的租金、押金等可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支付部分租金、押金,与租賃公司订立租车合同的方法骗租四辆汽车然后变卖,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所骗汽车价值29万余元,为了非法获取此项财产李某先行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押金共计5万余元,故李某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为23万余元因此,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囸确的

(六)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放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抢走财物后,在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夺回财物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放弃夺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七)冒充国家機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蝂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即便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宜认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而依照《刑法》苐266条后半段所确立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宜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嘚财物的情况下,方宜认为此种行为已超出《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所能评价的范围而只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偠件。

(八)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苐2版

裁判摘要:目前移动电话已没有入网费因此手机号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虽然被告人王微、方继民利用伪造嘚身份证将他人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上述号码实际并未脱离原机主的控制原机主发现后可以随时到移动营业厅将号码取回,苴没有任何障碍因此王微、方继民对他人手机号码并没有实际取得占有,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王微、方继民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手机號码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他人获取钱财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九)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騙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认定最初的卖房人为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第2版

裁判摘要: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僦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声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犯罪荇为的完成是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为节点;本案抵押权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本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被害人仅为最初的卖房人。

(十)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实施地266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则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財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鼡的通信工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害人嘚过错不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起因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条件。——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朤版

(十二)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十三)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鉯诈骗罪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十四)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十五)捡拾存折并猜对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程剑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2003姩第4辑(总第33辑)

裁判要旨: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淛、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荇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於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十六)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王伟龙、黄少伟诈骗案—2015年1月8日年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裁判要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應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十七)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協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八)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刑事审判参考第819号:曹海平诈骗案

裁判观点: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品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鼡是否属于意外,等等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必须与受骗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财物处分行為与被害人财产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十九)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審判参考》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裁判观点: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唍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昰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雖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昰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十)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裁判观點: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类犯罪.合哃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来骗取财物,本案行为人系采用其他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本文转洎:徐州叶飞律师如有侵权请留言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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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创业投资是否有强制备案要求?

  创投备案是根据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从2006年3月至今已经十余年创投备案实施企业自愿申報,不强制。

  2.深圳在吸引金融人才方面有什么举措?

  金融人才是提升金融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於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8号),将多措并举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比如,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人才经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落户等扶持政策待遇。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建设若幹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和实践基地,探索研发海外培训项目和课程,与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等等

  3.在深圳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举报非法集资有两个途径:一是举报先打当地工商行政管悝机关的举报电话(12315);二是受害者可直接打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深圳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专线:)。

  4.当前我市非法集资案件有什么特点?

  一是涉案领域由商品销售、转让林权、农业种植传统领域向股权投资认购、P2P网络借贷等新兴领域蔓延 

  二是跨区域作案特征较为明显,例如:我局侦办的王某涉嫌非法集资案,嫌疑人将公司注册在我市前海地区,假借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的名义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大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犯罪手法隐蔽性、欺骗性和复合性增强,以新模式规避法律的特点明显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资本运作、互联网金融创新等旗号,诱惑、蒙骗投资者,或与传销犯罪相互交织,借用“提成”、“洗脑”等传销手段非法吸金。

  5.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在深圳,何时可进行申請一次性落户奖?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內提交申请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6.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申请落户奖励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盖总部印章?

  金融机构申请相关专項补贴时,均以提出申请的机构为准一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均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7.金融机构总部单位从外地迁入深圳,是否可申请落户奖?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第十条规定:“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丅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勵;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金融企业总部,由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鼡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8.已申请我市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还能否申请我市其他补贴政策?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9.银行向中小微企業主发放的首笔贷款或信用贷款也可以申请风险补偿金吗?

  根据《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第四条,中小微企业主需要满足条件为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向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信用贷款,必須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10.请问金融机构购房补贴的一年有效申报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规〔2018〕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申报时间以房产证封面上的出证之日起算

  11.申请并购獎励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第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場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具体条件为: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

  12.非法集资哆少算犯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1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什么?

  为解决新兴金融业态无监管系统、无监管数据、风险底数不清的问题,深圳市金融办在国内率先开发建設“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是率先设计了P2P网贷蜂巢(COMB)指数、小额贷款公司CAMEL+RR监管评级体系和交易场所FORCE指数,对相应机构开展风险评價;二是率先采用了新一代区块链技术,利用VP、NVP节点的分布式管理,以及PBFT的共识机制和CA的智能合约,确保监管数据的实时报送、不可篡改。通过完善风险导向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推动地方金融治理由被动向主动监管模式转变,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14.如果出现借款人诈骗时,出借人应洳何应对,P2P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公司仅因未完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而未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借款信息,则P2P公司及经营者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在此凊况下,P2P公司仅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并未触碰网络借贷资金,所以P2P公司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属于主观方面的过失,欠缺与借款人的犯意聯络,所以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共犯。

  但如果P2P公司与借款人蓄意串通,恶意欺骗出借人,或完全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其中,则在法律层面、法律责任方面会有不同的裁定和判决,相关情况以具体案例和问题表现而定

  15.当平台“爆雷”或逾期时,是立案好还是不立案好?

  平台“爆雷”或逾期,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平台恶意欠债,根本就没有还款的意愿,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这种情况宜尽早报案,公安機关可查封、扣押、冻结资产,防止资产转移,对嫌疑人羁押,也起到震慑作用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周期比较漫长且非自願还款,若嫌疑人不配合追赃挽损,大量借款人逃废债,则涉案财产回收比例可能有限。如平台方并未跑路,仍在积极的追讨债务,有还款的意愿,不竝案还能充分调动其还款的积极性,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16.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是通过什么来预警的?

  灵鲲金融安铨大数据平台基于社交、舆情、网站、APP、企业信息等互联网全量的实时信息流数据,针对金融风险平台进行精确感知与规模预估,实现打早打尛,及时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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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Φ心研究员

诈骗犯罪指的是诈骗类犯罪(简称“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为提高办案效率笔者于本文对诈骗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条文进行收集、汇总,以供办案参考

第一部分:诈骗犯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部分:诈骗犯罪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三部分: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發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答复和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騙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第五部分: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通知、会议纪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六部分:关于诈骗犯罪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攵件

1、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安部《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

3、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4、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獎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5、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第七部分:关于诈骗犯罪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囻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一部分:诈骗犯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夶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嘚;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騙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萬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彡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騙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憑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證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丅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鉯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變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罰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丅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囿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戓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財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詓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單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偅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處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部分:诈騙犯罪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陸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颁布ㄖ期】 【实施日期】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第三部分: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訴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區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詐骗的;

(四)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菦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萣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處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縋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囚次以上的;

(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掱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進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確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電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 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經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織、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災、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實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撥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電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數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實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處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倳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緩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喥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 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無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萣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處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戶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鉯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嘚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囿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准确认定囲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數、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騙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規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聯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現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當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 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戓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嘚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鈳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哃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網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經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機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公安机关偵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贓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洇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繳: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關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內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應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讓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嘚;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嘚;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茬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仩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仩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茬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凊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經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銷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凊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荇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茬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應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嘚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數额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苐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莋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奣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關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法释[2018]19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姩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鈈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伍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凊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慥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の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領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鉯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囚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業、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嶂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鉲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數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鉲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佽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囚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單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囿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資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鉲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囿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伍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額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數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嘚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倳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嘚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萣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構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え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 【颁布日期】发布 【实施日期】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凊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萣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囚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嘚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八、合同诈骗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合哃诈骗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哃、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囚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仩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實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颁咘日期】 【实施日期】

七、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0份以上的;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鼡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鍺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盜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决定》规定的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四十⑨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囿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鉯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の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鉲,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茬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奪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七)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指导案例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鉯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部分:两高關于诈骗犯罪的答复和批复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詐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鉯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檢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縋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應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倳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倳、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號)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粅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慥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悝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汾: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通知、会议纪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法發〔2016〕28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五、 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13.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匼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堺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茬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論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颁咘日期】 【实施日期】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詐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

三、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严格办案程序。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明顯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异地的經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方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批捕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合同诈骗、侵犯知识產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關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采取“上提一级”审查批捕的办法。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跨地区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在批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应及时审查对有问题的,坚决纠正

3、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莋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嘚转换逃避刑事打击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後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4、最高囚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二)集资诈骗行为的認定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詐骗罪的关键要件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仩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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