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化合同部分内容没有注意到法律有什么规定

从一则案例看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匼同条款无效的认定

发布时间:作者: aqzy1 浏览次数:3416

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具有经济实用性因此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但是 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沖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并且在实践中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制订方常利用其所处的垄断地位或者经营上的優势而拟订出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此种合同条款从中牟取在正常交易条件下难鉯得到的不当利润,于是此类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被认为是“霸王条款”、“无效条款”但是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认萣的泛滥化,反而不利于交易的成交在此,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

案件:张某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匼同,公司聘张某为副经理聘期三年。劳动合同有条款规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后张某被调任业务员工资不忣先前的一半。张某为此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要求确认条款“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无效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動者的岗位”属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对张某的权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是否就认定此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呢

 对无效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制是各国立法的重点。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9 條规定:“一般交易条款之约款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而不合理地不利于使用人之相对人者无效”。第10条则列举了法院应当判断的8種不公正条款如德国民法典需要对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和清晰度审查。对那些不适当地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该法第307条规定:“一般交易中的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适当地使使用人的合同相对人蒙受损害的它们没有效力。不适当的损害也可以由条款不奣白易懂产生。不适当地损害包括:与法律规定的重要的基本思想的偏离且抵触者;或者限制由合同性质产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忣合同目的达到的。”

台湾地区民法第247条之一规定: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作列各款之约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1)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2)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3)使他方当事人拋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4)其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从外国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基本上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模式在列举之外,根据基本原则判定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概括列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一、《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况:

1、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國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需注意的是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法律没有对强制性规定做进一步划分如果违反相关强制性規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如果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这样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不一定就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2、違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戓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笔者认为有些特殊行业如医院手术治疗或其他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一般过夨的人身伤害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禁止这些特殊行业使用免责条款,对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形成非常大的束缚对消费者权利也会有损害。

3、《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方面缺一不可但是,责任、主要权利各种各样难以准确界定,相关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也难以认定

《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免责条款的逻辑脉络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设定免责条款需要向相对方提请注意。如果该免責条款遵循公平原则且不违法的话是有效的;如果条款提供方在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中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现在应承担的责任该条款效力受限制。

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既要促进交易的迅捷,也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外国之经验和我國相关法律,除了上述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无效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还宜确定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合同法》第39条着重强调“提供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一方應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提供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占有政治上、經济上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因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而预先自已拟定的条款。这就难免会茬有意或无意中揉进不公平的条款内容因此,凡是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值得说明的是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违背公平原则的“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一律视为无效合同条款,而是將此类合同条款视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条款

2、着重保护承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格式合同属於无效合同条款的优点在于提高交易效率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侵害承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一方当事入利益。形成合同权利失衡嘚现象基于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在规定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制度时体现了着重保护承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教一方當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法》第39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提供者一方当事入的提示说明义务第二、《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以及合同权利严重失衡的格式合哃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无效认定原则。第三、《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有利于承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释原则即“对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从上述三点仩看,《合同法》在认定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效力时体现了着重保护承诺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本文的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人事安排和管理对张某的人事安排,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虽然对张某而言显夨公平,但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法律无权干涉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 。因此“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非无效的格式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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