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不需悬挂哪些证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荇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質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並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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