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經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北路2号1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高连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波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聚优堂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吉顺大道90号。
被告:高超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聚优堂传媒有限公司、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雙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淮安嘉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