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在安徽的业务比较多經常要参加一些投标,近几天看到有11家公司因为其投标保证金 现金支付不是从公司基本帐户汇入居然被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判定为不良行为,并对上述11家投标企业... 因为公司在安徽的业务比较多经常要参加一些投标,近几天看到有11家公司因为其投标保证金 现金支付不是從公司基本帐户汇入居然被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判定为不良行为,并对上述11家投标企业分别给予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以后在全国各地都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仅仅因为投标保证金 现金支付汇入帐户的问题就完全可以毁掉这個企业!!!请问法律法规方面是否有明确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