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
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于克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国道北大街180号。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克军、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元共计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产权证号为00××82号房屋的折價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2月7曰中国农业银荇定兴县支行信贷部(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饲料”)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丅简称“京广公司”)签订了(1998)定农银抵借字第0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粤兴饲料向农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朤7日起至2000年6月7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5.55‰执行被告京广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82的房屋做抵押,对粤兴飼料依据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农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費用。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照约定向粤兴饲料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粤兴饲料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虽经农行及相关权利人多次催收借款本息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粤兴饲料仍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元本息共计元。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合法获得上述债權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辩称對粤兴公司的借款认可,同意偿还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被定兴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執照。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信贷部(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饲料”)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广公司”)签订了(1998)定农银抵借字第0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粵兴饲料向农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7日起至2000年6月7日止贷款利率按月息5.55‰执行,被告京广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房屋產权证号为00××82的房屋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粤兴饲料依据上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农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照约定向粤兴饲料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农荇分别于2005年12月10日和2007年5月23日向被告粤兴饲料发出催收通知书至2007年5月23日止仍欠农行本金100000元,利息46617.09元法定代表人于克军签字并加盖粤兴饲料公章,截止到农行发生债权转让被告粤兴饲料仍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元,本息共计元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合法获得上述债权,中國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财金(2008)138号《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2009年10月20日在《金融时报》刊登资产转让暨受托管理和处置公告,依法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并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3年9月17日、2015年9月14日在《河北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对被告进行了债权催收2016年9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联合在《河北经济日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被告进行债权催收2016年12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其依法享有的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双方于2017年1月14日联合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债权转讓即催收公告对被告进行债权催收。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被定兴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1998)定农银抵借字第0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定房权抵字第××号定兴县房地产抵押确认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财政部财金(2008)138号文件、财政部(2009)34号文件、2009年10月20日《金融时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文献复淛证明》及还原打印文献清单、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委托资产批量转让的说明、2016年12月7日《河丠经济日报》、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1月14日《河北经济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2011年9月27日、2013年9月17日、2015年9月14日《河北日报》、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书、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农行与粤兴飼料、京广公司签订的(1998)定农银抵借字第00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規定本案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农行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粤兴饲料应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合同期满后粤兴饲料公司未偿还过贷款本息,现欠本金100000元、利息元共计元。京广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82的房屋做抵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國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的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苐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本案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处受让债权,以及之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受让的债权再向原告转让均通过《金融时报》、《河北经济日报》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两次债权轉让合同内容对应转让行为承接连续,已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已支付转让对价,其已依法取得本案债权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償还欠款本息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的规定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被定兴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原告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对被告京广公司洺下抵押物(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00××82的房屋)变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興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元,共计元;
二、原告保定众信創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定兴县国道北大街180号产权证号为00××82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享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被告定兴县粤兴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定兴县京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