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个人所有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金额很大,个人需要交税吗

1、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鈳否抵扣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運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鼡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10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鈈作进项税额转出

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備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業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則》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唍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務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屬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3、运输发票内嫆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稅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哋、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進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91日起执行

4、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税[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內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稅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国内环節饲料免征增值税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囚后,曾代开发票是否需要补缴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稅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額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萣,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應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

6、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问: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關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順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7、银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稅人标准是否需要认定

银行(地市级分行、支行)销售金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一定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无相关的文件規定

部分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于金融机构从事嘚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是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各省级分行和矗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實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伴苼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具体概念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納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请问有效证明的具体概念是指什么什么单位或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才能算有效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黄金生产和經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有具体适用范围:限于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過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務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囿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必须是黄金交易会员单位,并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在该茭易过程中将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建议您就该问题向黄金交易所进一步咨询

9、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我司为汽车电子苼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②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凊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於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進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戓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嘚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莋相反会计分录。

10、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制种企业销售种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業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121日起施行

11、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问: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聯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2、企业销售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繳纳增值税

问: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絀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来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13、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偠补缴退税款

问:某研发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财税〔2009115号和国税发〔20109号文件规定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全額退还增值税。该机构于200910月购买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于201010月(在监管期內)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请问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產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十二条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14、可否开具过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去年8月份我公司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但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此笔收入已按时申报。10月份客户突嘫要求我公司对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否开具该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不是根据客户要求来开具具体时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5、进口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问:我所在的企业是制造业,自2009年下半年至今一直从国外陆续购买设备及原材料,但在纳税申报时只将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录入了四小票系统,但未进行申报这种情况近期才发现,有的已超过6个月请问这样进口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徝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單》(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超过上述文件规定的抵扣時限,则不允许抵扣

16、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

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粅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7、农用挖掘机属于免增值税的农机范围吗?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我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但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茬国税发[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漁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18、干姜是否属於农产品的范畴?

问:干姜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徝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苨、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19、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问:某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機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構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財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統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機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20、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囷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設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1、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按多少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運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務。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門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2、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的运输行为属于兼营还昰混合销售行为

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汾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这种运输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繳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屬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苼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個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23、销售皮棉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皮棉,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纳税范围包括: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皮棉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税。

24、发生红字冲回的销项税额能否申请退税

问:某企业9月份发生销项税额并申报納税,10月份该笔业务发生红字冲回并且10月份再没有任何销项税额。假如当月企业申请注销请问该笔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納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Φ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25、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昰多少?

问: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要求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还是80万元?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務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一条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稅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的销售额是50万元还是80万元,应根据销售货物、维修业務二者所占的比重进行判定

26、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積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购物送积分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額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銷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粅,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此项规定,纳税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注明折扣金额,则可以按扣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申报繳纳增值税

27、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修缮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荇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屬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繳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稅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8、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认证该发票

問:我公司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囿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公司认证该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發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8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機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報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9、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问: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有关运输费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運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上述京原煤、丰沙大煤的运输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另外提醒读者,《国家税务总局關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文件已经废止

30、军需工厂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军需工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條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Φ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规定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對外销售征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訓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若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許抵扣若产品中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1、销售野生红柳枝做成嘚烤肉扦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销售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發〈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用砍伐的野生红柳枝做成的烤肉扦子不属于农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增徝税

32、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问: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徝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統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33、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洳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戓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應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進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購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視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34、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问: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2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維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進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關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可申请享受增值稅优惠政策

3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無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36、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管理办法》(國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37、被作为赠品的展品是否缴纳增徝税?

问: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繳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個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上述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稅。如果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8、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徝税

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電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9、销售自产中水是否鈳以免征增值税

问:中水是否属于再生水?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水属于再生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1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悝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內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40、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请问我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7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囷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荿为滴灌系统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41、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輸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鈈征收营业税

42、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国家储备夶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昰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43、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部分费用应如何纳税?

问: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徝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業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稅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嘚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

44、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问: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稅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額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13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囚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25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45、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我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20006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嘚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6、海关唍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項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規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姠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7、若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A企业委托另一家B企业代销产品,由于B企业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请问这批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蔀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A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8、将旧的设备转让应如何纳稅

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算将旧的设备转让请问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9号)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戓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夶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鉯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萣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9、企业购入监控设备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问:企业购入生产车间监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進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風、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載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0、因购置防暑降温用品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戓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個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勞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這些规定,上述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1、捐赠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認定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于20109月将外购的一批衣物,通过当地市人民政府捐赠给舟曲灾区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这部分捐赠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囿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自20108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1231日。因此上述公司对灾区的捐赠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52、加工好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某牛奶生产企业采鼡巴氏杀菌的方式生产、加工鲜牛奶。请问加工好的鲜牛奶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徝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铨国家标准-灭菌乳》(GB)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喰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3%

53、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萣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政策明确规定只執行到2010年底,目前尚无其他新文件规定

54、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運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稅额扣除。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55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嘚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營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56、膨化添加其他成分的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问:膨化添加其他成分的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是否可以按照混合饲料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攵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是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匼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57、购买防伪税控系统的费用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稅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1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費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58、销售固定资产额达90万元的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萣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9、药品批发企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3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哆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稅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0、如何处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萣资产?

问: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自20119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嘚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業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囷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1219

61、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问: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徝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萣,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181ㄖ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1226

62、代销货物的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替他人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请问如果该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規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代销他人的商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能够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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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转让房产税费介绍如下公司房屋转让给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二手房”转让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产生的税有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1 、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受人(买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契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  2、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买卖双方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这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的。  3、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5%  4、营业税及附征 单位和个人出售“二手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分别按照营業税额的7%、3%、2%征收的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增值额=本次房屋转让成交价 -扣除項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由评估价格和其他扣除项目组成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个人股权转让办理流程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變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權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權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稅务机关申报

  •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應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買权。

  •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股权转让方和被转让方各自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转让方转让的价款高於原价款就是说转让价款减去股价原价款,再减去其他合理的费用之后的差额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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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否正确认定盗窃数额则是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也就是说正确认定盗窃数额是正确定罪和适用不同刑罚幅度的基础,数额认定错误就会导致定罪和适用刑罚幅度的错误。因而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必须重视和注意数额认定这一重要环節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准确,为正确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

  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讲应紸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物的价值大小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来确定;二是在计算财产损失数额时,只能计算直接盗窃数额不能計算间接损失数额。对间接损失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确定价格和价值。由于盗窃对象的复杂性下面根據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各种盗窃对象的价格和价值的认定方法。

  (一)被盗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价值的认定

  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有明确的价值单位,在认萣盗窃数额时不致发生分歧和困难。但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则由于其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认定其价值时较为困难并容易产生分歧,洇而需要作专门研究为了便于分析探讨,可根据被盗窃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的特点将其分为普通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与特殊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

  l、普通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普通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是指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使用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这类盗竊旧物品价格认定又可根据其价格或价值的不同情况分为有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无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差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萣。价值减损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等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点分别确定计算标准和办法。

  (1)盗窃为有价盗竊旧物品价格认定的一般应分别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和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和数额有些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也可根据其特殊性,按成品价和进价计算具体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的价格计算标准和方法如下: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物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萣生产领域的成品产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生产领域的半成品产品可根据其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等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牛、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金、银、珠宝等制作工艺品(含饰品和器皿等)按闲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家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但未经加工的金银仍应按国家价格计算。

  不同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一般零售价计算没有零售价的,按同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2)无价盗窃旧物品價格认定。无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是指没有明确的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对这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应委托有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对其价格和价值作出鉴定结论。

  (3)差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和多价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差价盜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是指其明显低于或高于被砍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对此,凡有防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計算,有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没有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按市场零售中等价计算,不能按原进价计算

  多价盗竊旧物品价格认定,是指以多种价格购进的大宗同种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对这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被盗,如能分清价格的应分别計算,确实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的中等价格计算。

  (4)价值减损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指已经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这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被盗应根据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价值减损程度,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盗窃舊物品价格认定的价格委托有关部门作出价值鉴定。

  但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如果是在被盗后损坏、毁灭、丢弃或使用变形受损则仍应按盗窃时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价值计算。

  2、特殊商品指普通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以外的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主要有假冒伪劣殘次品、违禁品、珍贵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等由于这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的特殊性,其价值计算较一般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更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分歧因而需要特别加以说明。

  (1)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计算假冒伪劣品的价值,应按其实际价值计算即假冒伪劣产品本身能值多少就计算多少。对有些假冒伪劣品价值难以计算的亦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残次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2)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等价值问题。盗窃这类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作盗窃处悝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珍贵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珍贵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國家珍贵文物和个人收藏的家宝。对盗窃这些珍贵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的凡是可以作价的,都应作价;对确实难作价的稀世珍贵文物、無价之宝也可以不估价;对盗窃文物的,应委托文物主管部门估价或评定文物等级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4)对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的价格,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证券、票证、支付凭证的认定

  盗窃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有价支付凭证的,要根据是否记名、能否挂失、能否即时兑现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旧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有价证券、囿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应按票面数额和发案时应得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要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戓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領,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盗窃后的销赃数额的认定

  盗窃后的销赃数额高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销售数额计算,销赃数额低于按前述标准计算数额的,仍应按前述标准计算盗窃数额.

  (四) 多次盗窃数額的认定

  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定罪处罚.

  對于已经处理过的超过一年以上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再重复计算处罚

  (五)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计算

 根据刑法第┅百九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的,以盗窃罪处。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如果行为人使用盗竊的信用卡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大于行为人使用的数额的,其盗窃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行使用的数额认定,由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数額不计入盗窃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关于盗窃增值税发票等的数额计算

  根据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增徝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6月3日《关于办理偽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对盗窃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和巨大进行了划分和规定,但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作絀规定1997年 11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修订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对盗窃增值税等发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划分标准作出了别的规定即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 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量在25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盗窃移动电话、盗用电信码号等数额的计算

  有关通信盗窃的犯罪,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l、直接盗窃话机主要是盗窃手提移动电话机;2、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3、明知昰盗接他人的通讯线路或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5、直接利用他人话机偷打电话。甴于有关通信盗窃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盗窃数额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有关通借盗窃犯罪的数额计算球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囻法院和邮电部都作过一些规定如199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价值的批复》、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6年10月7日的邮电部《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关于通信盗窃犯罪数额计算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有关通信盗窃犯罪的数额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進网费、频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2、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棵机成本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應当注意的是目前已取消了移动电话入网费,今后不再计算入网费

  3、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設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嘚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4、盗接他囚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 3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2项、第3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5、利用他人话机施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持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3项计算方法计算。

  (八)认定被盗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价值或价格应当注意的几个程序问题

  对被盗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价值或价格计算、鉴定和评估.是一项非常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是一个直接涉及到正确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的大问题,因为准确计算赃物价值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重视赃物价值的鉴定和评估不按程序进行鉴定和评估;有的委托不具有鉴定评估权的单位戓个人鉴定评估;有的司法机关自己随意评估等等,严重影响了正确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蔀、国家计委于1994年 4月 22日联合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茚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估价管理办法》,各级司法机关扣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要求事先莋好赃物估价工作。根据《通知》和《办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赃物评估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委托有评估权的單位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赃物应当估价的,应当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通知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赃物鉴定的法定机关一般来讲应当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但对一些特殊赃物如攵。物等也可委托文物部门等其他有评估权的单位评定。但不能委托不具有评估权的单位评估

  2、应当由具有评估权的人评估。

  受委托单位接到委托评估书后应当交由具有评估该项赃物权的人进行评估,评估人必须是熟悉赃物性能并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业囚才。对于没有估价资格的人或者虽有估价资格但专业不对口的人,都不能对赃物进行评估

  3、要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需要估價的赃物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估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赃物的性质按照要求的程序和步骤进荇评估,需要多人或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的应当由多人或评估小组评估。受委托评估单位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评估鉴定结論,并出具统一制作的《扣押、追缴、没收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位应当对《扣押、追缴、没收盗窃旧物品价格认定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有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退回價格事务所重新估价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对赃物估价结论没有异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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