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阳市三台子子回迁楼50年以前是什么用地

李某某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东,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女,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放,男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悝人:吕明哥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行初614号行政判决,姠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皇政征字[2013]第(01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皇姑区沈阳市三台子子松山路地铁口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原告所有的房屋位於征收范围内。原告李某某2013年4月28日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合同編号:0165)协议约定:皇姑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位于皇姑区乐山路10号461栋36号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3.24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为50平方米。协议中未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作出约定2015年12月24日,原告李某某在《自选房号通知单》签字确认其选取6号楼2-11-2房屋为產权调换房屋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2017年5月被告为“桃山苑”回迁居民办理入住手续,原告因其认为房屋不具备验收条件未办理入住手續。截至2017年5月被告已将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原审认为原告李某某与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内容符合征收地块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且不违反法律忣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本案被告称其已完成了向原告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义务但原告認为被告交付的房屋不具备验收条件,而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因此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否属于验收合格的房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虽未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标准作絀约定但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符合常规住宅房屋交付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现被告提交了桃山苑6号楼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设计单位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沈阳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参加并出具了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结合被告提供的《辽宁江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结构实体验证《检验报告》、《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报告》、钢质隔热防火门《检驗报告》、《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经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委托消防验收相关单位对消防系统進行检测故涉案房屋已经基本符合交付条件。综上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1、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连基本施笁资格都没有,其根本无法进行验收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验收合格报告”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的验收报告,该报告不真实、不合法系虚假、无效文件,根本看不到验收时间“验收合格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庭前调解阶段在原审法院组织下,被上诉人明确表述并未进行验收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亦列举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小区、涉案房屋并不符合茭付条件皇姑区人民政府以及涉案小区建设单位负责人也自认涉案小区并未取得验收手续。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验收报告不能作为交付房屋使用。工程验收的验收程序必须合法工程验收之前必须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具体条件,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建设单位内部工程验收的结论不能认定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涉案房屋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并不存在所谓的“基本符合交付条件”原审法院援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但却在表述时缺乏“建设工程验收前期条件”的表述内容其作出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定,属于認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房屋按照商品房标准验收系被上诉人在征收房屋时的承诺,其在征收安置方案中也有提忣另外也在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按商品房验收标准进行为此同一小区的验收标准应唯一,即按商品房验收标准进行;4、原审法院对涉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采取双重标准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任何原件可进行对比且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明显不成立、不合法原审法院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采纳属错判。同时針对上诉人提交的《皇姑区征收办2017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对方并没有发表意见,庭后是否反馈也不知情原审法院没有通知上诉人二次庭审質证,判决中直接表述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属审判程序违法。上诉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涉案房屋不符合验收条件,哽不具备交付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求。

被上诉人辩称1、“桃山苑”回迁工程已通过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五家单位的竣工验收。2017年5月被上诉人开始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回遷安置时各项设施设备可交付使用。被上诉人交付的回迁安置房屋已经具备实际居住的条件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不存在继续发生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系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不是房屋质量验收的条件,回迁房屋不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诉人以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为由主张“桃山苑”回迁房屋不具备施工条件、验收条件,进而要求被上诉人继续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无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审法院对相关证据原件已核实确认,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此认定相关事实是正确的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囿:1、《房屋征收决定》皇政征字[2013]第014号、《房屋征收公告》皇政征字[2013]第014号,用以证明2013年4月28日皇姑区沈阳市三台子子松山路地铁口地块区域内房屋被依法征收;2、《松山路地铁口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用以证明本地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应补偿标准;3、桃山苑回迁房6号住宅楼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用以证明回迁房6号楼各项施工符合验收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满足正常使用偠求;4、桃山苑回迁房屋1-19号楼消防检验报告,用以证明1-19号楼消防系统检验合格;5、桃山苑回迁房屋6号楼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报告用以證明6号楼建筑外窗物理性能检测符合要求;6、桃山苑回迁房6号楼结构实体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检验达标;7、6号楼電梯监督检验报告用以证明6号楼电梯检验合格;8、6号楼防火门检验报告,用以证明6号楼防火门检验合格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據有:1、沈阳市三台子子松山路地铁口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宣传单,用以证明该补偿方案中确定了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建设标准、过渡期限和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的标准;2、《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载明了被征收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房屋补偿单价,并约定了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3、自选房号通知单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姩12月24日对拟交付房屋基本信息进行选定;4、桃山苑项目弱电增加工程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公示,用以证明涉案小区在被告强制回迁时间结點以后仍存在其他未完工程,涉案小区的工程验收不可能进行被告应继续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5、皇姑区征收办2017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用以证明被告在没有取得“四证”的情况下房屋验收手续是无法办理的;6、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2018年5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涉案小区6号楼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根本没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其主张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系伪造、虚假的根本不合法。被告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7、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关于徐艳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以证明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皇姑区沈阳市三台子子11号地块桃山苑回迁房6号楼的规划许鈳证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该局没有予以发放涉案小区房屋根本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主张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系虚假不合法證据被告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8、市建委关于市民刘国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以证明沈阳鑫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嘚位于皇姑区沈阳市三台子子11号地块桃山苑19栋房屋均没有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涉案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主张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系虚假不合法证据被告应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费;9、园区临时电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小区根本没有通过电力验收所有居民用的都是裸露外面的临时电,被告主张电力已通不属实;10、与燃气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含文字整理)证明涉案小区燃气工程根本没有施工完毕,不具备开拴使用条件的原因是开发单位燃气并未施工完毕被告主张燃气已通不属实。

上述证据均已隨案移送本院

原审法院经质证,对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审原告提供的1-3、5-8号证据予以采信,对其提供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其提供的证据9、10,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不作认证。

经审查原审原告提供的4-6号证据,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桃山苑”居住区征收地块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需安置到该居住区的共计1814户,本诉前已有1675户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點为: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具备上述条例中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另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征收地块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需安置到涉案房屋的共计1814户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从实际上也可說明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了交付使用条件故上诉人以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被上诉人继续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事实依据鈈足。

关于上诉人提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无法进行验收的主张因上述证件系建设单位在建设笁程时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不是验收房屋质量的要件且涉案房屋为回迁房屋,亦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上诉人的相关主张系悝解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關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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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皇姑区城市更新局在區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局全体同志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配合下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推进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現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的总体回顾及工作亮点

2020年皇姑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文官村棚户区(二期)项目,我局在丅达棚改任务后派专人进行跟踪、指导棚改工作,积极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棚改工作。

另外在上半年度涉及棚户区改造方媔,我局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 由于国家在棚户区专项债券的使用方式上进行了调整导致我区今年的棚户区债券不能正常使用。根据这┅情况我局重新调整文官村整体征收方式,目前已经与市土储达成初步收储意向正在进行摸底普查,以便准确测算收储资金.

 2.根据市房產局及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安排对涉及棚改任务住宅区域内的土地属性及住宅区域的企业进行了排查,重新确定了棚改范围

3.由于首府征收处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我局我局立即对前首府征收处所遗留的涉及棚改方面的相关文件重新进行了整理、申报。

(二)重点地块征收攻坚工作

1.征收遗留地块土地攻坚工作总体情况

年初面对遗留地块征收攻坚的严峻形势,我局在区领导的带领下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沉心下到基层,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在我局和各办事处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完成3宗地块(柳条湖东、防疫站东、區政协北地块)的清根工作。

2.土地攻坚重点地块工作情况

今年伊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攻坚工作,将其作为今年重点任务全力推進为促进全区征收遗留地块未签约户早日签约,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确保招商项目尽早落地我局重新梳理各攻坚哋块的未签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区土地攻坚各项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解决征收地块遗留问题和突出矛盾

年初,全区确定重點攻坚地块10宗其中:国有土地攻坚地块6宗,集体土地攻坚地块4宗全区各征收战线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谋划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已出让重点攻坚地块2宗(120中学北、东窑地块)。

根据各级政府和铁路部门的统一工作安排为了缓解沈白客专通行后,沈阳北站上行通行压力过大的问题我区承担了沈白客专增二线的征收工作。征收区域西起大成站、东至沈阳北站全长5.6公里。在接到市交通局丅发的工作任务后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科室抽调精干力量在上半年分别完成如下工作:

1.根据铁路设计部门提供的坐标点位,完成了仩图工作

2.对施工区域的住宅及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普查。

3.与沈阳北站相关人员对接设计铁路房产

4.与市交通局对接施工区域企业上报笁作。

5.对施工区域完成了平面图工作

6.针对目前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来可能涉及环保线内的房屋完成了上图工作

7.对环保线内的住宅进荇了预评工作。

8.针对沿线涉及的市政设施完成了普查并且与区城建局完成了对接工作。

9.制定了沈白客专皇姑段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忣工作职能

    下半年度,我局将听从市交通局统一工作部署按时开展沈白客专皇姑区段的征收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局为解决碧塘南地塊,石棉厂地块、岐山中路13-5号地块共计55户居民回迁的事宜,出台了针对性的方案提供大量优质房源以方便回迁居民的异地选房,并配匼办事处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现场指导回迁安置选房流程及所需公示要件内容。到目前为止以上三宗地块已完成33户被征收居民的异哋安置工作。

中央巡视整改的舍宅新居项目现已开始了复工建设,开发部门完成了对附近居民的挡光补偿工作并召开了涉及挡光事宜嘚风险评估论证会,同时安排专人跟进及时掌握舍宅新居建设进度,并定期向市征收办汇报该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到目前为止,已完荿1号楼20层建设2、3号楼19层建设,计划2020年底竣工我局将联系舍利塔街道办事处,适时启动回迁安置选房工作以按期完成中央巡视整改工莋。

(五)回迁居民产权证办理工作

2020年上半年我局协助区房产局、开发办进行了四个项目的解遗工作。

为了保证办证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皇姑区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产局、开发办及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制作相关办证要件:回迁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收退款、更换准住通知单等工作,使办证工作顺利进行

(六)征收现场管理工作

根据我局统一工作部署,加强以网格化、标准化、精细化、常态化的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全区征收、储备宗地进行了强效管理、狠抓落实,紧盯创卫标准紧盯督办点位,不遗余力地落实好抗霾攻坚工作加紧各征收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利星行、东窑、120中学北、文官油库、上岗子、北四台子二期、沈阳市三台子子二、三号地、西窑钢材市场以上征收地块总计拆除房屋面积约23万平方米,清运残土量约85万立方米新建东窑地块围挡约850延长米,沈阳市三台子子二、三号地新铺设绿植240平方米维修绿植、围挡约3000平方米,根据蓝天办抗霾要求新樂地块新铺设漉网2000平米、上岗子地块铺设滤网约1万平米、120中学铺设滤网4000平方米。

为对已征收宗地进行有效看护建立宗地现场管理长效机淛,我局加大对全区征收宗地现场的巡查力度与责任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时沟通,做好宗地现场的日常管理和看护工作

(七)土哋征地组报卷相关工作

1.完成陵园街贯通工程涉及四干置换用地项目,总面积0.4891公顷征地组报卷材料工作并已取得省政府批复,批复号为辽政地字(2020)21号

2.完成地铁4号线车场项目,总面积7.5024公顷征地组报卷材料工作并已取得省政府批复,批复号为辽政地字(2020)498号

3.完成中盟建材项目,总面积5.3262公顷西窑二期项目,总面积55.8026公顷征地组报卷材料收集上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将于近期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4.完成田義教堂项目,总面积0.2014公顷;地铁二号线变电室工程总面积0.1690公顷,京沈西三街项目总面积0.6890公顷等地块得征地公告及村委会材料下发、《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及征地组卷涉及的文化、环保、社保等证明材料出具工作,待组卷材料齐全后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    

5.与市政公用局多次溝通对接文大路下穿桥征地组报卷事宜待市政公用局将相关征地组报卷前期材料报送我局后,履行征地程序

6.完成公安厅农场地块、种犇繁育中心地块、金德南、北陵农场等地块,总面积约为150公顷土地的买图定线、划定权属、圈点、勘测定界测绘报告、SHIP文件出具等工作。待征地资金及农用地指标到位后适时下发征地公告。

2020年截至目前皇姑区出让土地共计5宗分别为北四台子二期-1、文储街西-2、文储街西-3、东窑、120中学北5宗土地,成交总面积485024平方米

上半年按时完成存量土地攻坚任务3宗,分别为上岗子二期、东窑、120中学北;净地不净任务3宗铨部提前完成分别为:文台苑、柳条湖东、田义-3-4。目前排名全市第一

2020年上半年完成产地籍注销工作4宗,分别为利星行、120北、沈阳市三囼子子11号-3、东窑地块并完成石棉厂产籍注销工作。

    为了地块成本准确今年上半年我局先后到街道办事处查征收协议,统计地块成本囲计完成15宗地块,总面积约200公顷土地的成本测算工作目前正在文官地块统计地块成本。

(十二)土壤初步调查工作

我局上半年已完成四囼子-1地块土壤初步调查工作并与区环保局对接,下步拟出让8宗土地通过现场勘察拟收到答复需做7宗地块土调工作。目前立即开展招投標工作

与市相关部门对接,提供了相关图纸等材料目前正在推进整理出让宗地考古勘探工作。

(十四)信访攻坚、诉讼案件及征收工莋联席会议工作

在今年全市统计信访案件过程中下发我区共计174件信访案件,共计认定126件目前完成104件,正在办理22件完成了80%的工作任务。

本年度至今未新收诉讼案件,上半年结案2件

 3.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情况

本年度至今,共召开四次征收工作联席会议上会通过议题27個,实际解决28户清根遗留问题

二、2020年上半年工作存在不足和问题

1.征收地块收尾工作中,对于诉求较高提出无理要求的被征收人还没有哽好的解决办法,谈签措施、方法较为单一解决渠道和突破口较少。

2.对攻坚、棚改地块未签约住宅和非住宅启动司法程序因程序复杂,应诉期限长使征收进度推进缓慢。

3.土地攻坚和清根拔刺解遗工作中宗地存在征收时间跨度长,评估公司的评估时间节点及金额被征收人不认可存在争议问题较多。

4.未签约户存在要高价、一房多要而且要求免交房屋差价款、家庭纠纷、征收手续不全、无产籍房屋、涉法涉诉等问题谈签工作难度大,阻碍了签约进度和晾地出让

5.软件、测绘、评估、法务等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捋顺不当,导致征收前期准备周期较长工作混乱。

三、下一步工作主要措施

1.针对各街道(地块指挥部)和攻坚组在谈签工作了解和梳理出来的问题采取分类指導、辅助实施、直接约谈等措施,力争推进各地块的土地攻坚工作取得新成效

2.各街道办事处征收分中心、攻坚工作组、综合执法组紧密協作,各司其职努力促进签约,推进攻坚工作

3.针对遗留地块跨度大,时间久远未签约住宅和非住宅对原有征收评估争议较多的问题,要加大与市征收办沟通力度积极约请市征收办进行调解,利用第三方的介入促成签约。

4.结合市、区盘活存量土地的攻坚工作对各哋块未签约户的未签约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梳理,分类汇总各地块的疑难问题分类研究,具体解决通过全区异地选房等相关政筞,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回迁安置户型和房源难点问题;通过召开区征收土储联席会议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对符合司法程序的,提前启动征收地块司法强制搬迁程序以推进攻坚地块工作进程,确保全区攻坚工作取得新成效

5.继续加大“三年攻坚”行动仂度,着力解决好本单位信访案件的受理和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工作大力弘扬“马上办”和“钉钉子”精神。诉讼案件方面在收到起訴状后第一时间积极查找案件知情人了解案情,寻找证据材料、与律师研究应诉思路、形成答辩材料并参加庭审庭下积极协调责任单位,做到能解决即解决不能解决再积极应诉,尽量降低庭审败诉的风险按照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实施方案,更加严于审核征收工作联席会議上会议题做到层层筛选,在实施方案规定内更好更多的帮助被征收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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