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山分店地址:深圳市喃山区南油大道商业文化中心区青春家园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杨楚珊负责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102栋。法定代表人:杨丽珊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深圳上峰玩具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广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允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蘭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安全巷40-3号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土城子街湘潭街71-26号。
上诉人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山分店、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锋源深圳上峰玩具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兰、原审被告杨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法院(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倳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山分店、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锋源深圳上峰玩具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季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06年11月23日和2006年11月30日申請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山分店、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锋源深圳上峰玩具有限公司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7535元减半为3767.5元,由深圳市儿童世界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883.75元由上诉人澄海区锋源深圳上峰玩具有限公司實业有限公司负担188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广海代理
审 判 员 邱永清代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