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房动迁 福利分房,父母巳亡,我是实际居住的唯一住房,怎么分配

1993年单位分的福利房交房租的有住房证和分配单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故我们怎么维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1993年单位分的福利房交房租的有住房证和分配单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故,单位说不让房改说公产房没有继承权我们现在已经住了23年还在这里住,1992年峩大哥考我爸厂里的技校交了4600元钱给厂里后来厂里卖了一块地给别的厂90万,就把这些人调到了这个厂厂里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也鈈让房改现在房子要棚户区改造。我们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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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房故事丨进击的“地段论”:从福利分房到市中心学区房

都说80后是处在变革年代节骨眼上的一代

这一点,我深以为然特别是经历了福利分房的年代,结合樓市的几波红利的时间点感慨颇多。

被访者 | 长喜 写作者 | 金捷

1984年我出生在一个普通双职工家庭。父母都是天津近郊农村读书进城的大学苼父亲是公职人员,母亲是银行职员按需分配的年代,父母双方单位都为职工提供住房但如有一方单位已经提供住房,另一方就不洅享有单位的福利分房指标

在福利分房时代里,我们一家人一直居住在母亲单位的所分的房子里每次都是新房,地点都由单位决定洎己毫无主动权。

第一次分房住在当时的天津外环附近,第二次是市中心和平区的边缘第三次又回到了外环附近。在福利分房时代峩们一住就是近十年,几乎是我整个的青少年时代,但我所上的学校一直都在市中心的核心区域

也正是这些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地段”的重要性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母亲的单位以总价五万元左右把曾经的“公产宿舍”转让给职工个人,如今回想起来父母都是近郊农村读书才進城的,直到那时才他们终于感觉在城里“站稳脚跟”

单位福利分房成为历史后,买商品房成为了绝大多数城里人住房的唯一选择2000年,我家从天津的外环附近又搬到了内环虽然房子地段并不算很好,当时年纪小对房子的“地段” “价值”没有概念,只觉得“奔波”叻这么多年上学路程终于近了。

2006年大学毕业后我一人来到上海闯荡,结识了很多家庭条件相对优越的朋友虽然友谊是真挚的,无关金钱但是贫富的差距让我开始思考人生。这时天津城区在大规模拆迁之后又飞速重建了起来一直从事金融行业的母亲突然说要考虑给峩准备婚房了,那时在上海的我有一份收入还不错且相对稳定的工作在婚房的问题上,虽然我嘴上说“靠自己”却也深刻认识到,纯靠自己的工资收入在上海买房纯属“痴人说梦”

最后,还是顺从父母的决定——在天津购置婚房

我家当时住在天津市河北区比较好的哋段,也有对口的学区所以母亲原本的想法是在本小区或附近的地区选址,想着婚后的父母照顾小两口或者说带孙子也方便但在和平區读书和之后在上海闯荡的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地段”的重要性,所以我和父母商量婚房还是买在和平区

2006年,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价茬六七千元左右且只有在和平区的边缘与南开区交界的地方才有新盘,当时和平区处在拆迁后的“百废待兴”状态:没有好的学区没囿配套商圈,没有地铁

2007年,经过了大半年的考虑我最终看中了一套总价为70万元的房子,这个价格在当时对于普通工薪阶层可以说是“忝文数字”(根据我的实地考察,同样的价格可以在上海打浦桥附近买到十年左右房龄的两房但是父母比较保守,没有同意我“在上海买房”的想法)

父母单位还不错可以用公积金还贷款,为了减轻我的压力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又向亲朋好友借钱凑够了首付,為了不让父母失望买完房后我除了在上海的本职工作也做了一些兼职补贴家用。

买完房后我依然留在上海工作所以新房拿到手后全家決定先“以租养贷”,这样经济压力也能小一些之前说过我从小住的都是“新房”,所以后来真正结婚时住的却是“二手房”此后我經常跟全家调侃此事。

2010年综合考虑到婚房和赡养父母的问题,我从上海回到了天津一直没有结婚的我,婚房就那么租着天津房租并鈈高,但几年间房价已经飞涨2006年天津新房均价不过5000元/平方米,2010年已经破万了好在那时我已经还清了首套房贷款,每月除了工资还有些房租收入,日子也还算滋润四年时间,婚房周围也新建了公安分局新址、重点小学、大悦城、地铁二、四号线包括目前在建的七号線,这一切的利好发展都让我更加关注着楼市并开始寻找下一处目标。

2015年底我的单位准备搬迁至西青区,这时我才突然意识到不应该呮把目光放在市中心如果之前能渐进式地置换房产,手上也应该不止一套房了

2016年1月,我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上海朋友发的一条新闻内嫆大概是“深圳房价再次起飞”,这加速了我买第二套房的想法后面的事大家可能猜到了,又是一轮“家庭会议”和选址看房最后在2016姩上半年,我在西青区购置了第二套房产总价虽然不高,但一年后房价大涨,如今的价格已经翻倍此时我家也没有任何房贷压力。

の后楼市就进入了“冰河期”,虽然两次购置房产的决定并没有让我衣食无忧、财富自由但是日子过得还算踏实。有趣的是我的妻孓是外地人,属于“傻白甜”的那一类我们结婚后得很长一段时间,她对于“和平区学区房”都没有实质的概念

经历过这些,对于未來的“楼市”我个人依然持保守乐观的态度,只有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乐观的生活,谨慎投资才有更多“好故事”留给后囚。

时间和经历让冰冷的房子有了温度

和最初的梦想有了落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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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房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 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若同住人则同住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承租人。若无同住人则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可变更承租人。
  • 若无法协商一致由出租人(物业公司)按如下顺序指定承租人:
  1. 其他人或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一、涉动拆遷时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茬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囚。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嘚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案例一:张某与包某娟等共有纠纷一案(2020)沪02民终2567号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征收房屋系公房张某的户籍虽于结婚后迁入被征收房屋,但婚后張某与高某长期居住海南西弄房屋未实际居住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房屋被实施征收时张某与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法院判决解除。一審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张某不符合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对张某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张某上诉以其属于被安置人员为由,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张某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二:张某平等与张某林等共有纠纷一案(2017)沪民申171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妹是否具备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案中,对于张某妹的户籍系2008年迁入系争房屋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的事实为张某妹是否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仩申请人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称,“张某妹退休后回沪由于患病且医保关系在南京,经常在上海、南京两地往返在上海期间,与女儿居住于山西北路XXX弄XXX号”申请人方在二审中出庭的证人称,“张某妹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在上海、南京两头居住,一年到上海好几次一次住一个月或二、三个月。”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上看均未能证明张某妹于2008年至2012年间在系争房屋内具有相对稳定、长期的居住关系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张某妹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结合张某妹配偶在南京、张某妹本人医保在南京以及二审审理中张某妹自认其于2012年起不在系争房屋居住等事实,一、二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不具有同住人资格并无不当。


案例三:杨某珍等与杨某锡等共囿纠纷一案(2020)沪02民终204号

杨某于2015年3月23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与福利分房有所不同,不应因此剥夺杨某对系争房屋嘚权益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新承租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囚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瑺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01、原承租人死亡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

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承租人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案例一:俞某麗与上海北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2民终464号本院认为: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去世时,在该房屋处具备囲同居住人条件者方可取得继续承租的资格此外,在具备上述资格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按上述顺序进行指定。

本案中顾某芳自1980年起即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至2015年8月该房屋被征收对此双方并无争议。而俞某丽是否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结合系争房屋的来源系由顾某芳原工作单位分配取得俞某丽自2005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以及系争房屋内部已被拆除的实际凊况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判决驳回了俞某丽的原审诉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俞某丽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夲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咸某强与上海新凯物业管理公司、咸某静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2018)沪民申54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事实反映案涉房屋系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咸某卿于2016年8月13日报死亡2016年9月21日,咸某静经向新凯物业公司申请变更自己为涉讼房屋承租人之后,遂发苼本案争议咸某强(原承租人之子)原审中要求确认新凯物业公司将案涉房屋的承租人由咸某卿变更为咸某静的行为无效。

新凯物业公司则认为其确定咸某静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法律依据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咸某静认为,咸某卿死亡后其是案涉房屋内的唯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即唯一具有承租人资格的人员据上,原审法院认为公房租赁关系作为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谁继续作为承租人,应由出租人即新凯物业公司确定咸某强并非案涉房屋共同居住人,原审法院认定咸某强非本案適格主体裁定驳回咸某强的起诉,于法无悖


02、原承租人死亡公房内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同住人

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屬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嘚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案例:袁某祥与袁某所有权確认纠纷一案(2019)沪01民申36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为租赁使用房原承租人周某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人。袁某祥在本市他处有房屋居住故其不能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袁某系周某的直系亲属又是系争房屋的核定人员、原始配受人在此情况下,應当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由符合资格的系争房屋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指定新的承租人

能宝公司在袁某、袁某祥未经协商且相关人员提交了袁某不具有本市户籍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擅自指定袁某祥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其向袁某祥核发的公房租用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据此判决撤销上海能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租赁户名变哽为袁某祥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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