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伪造农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的签字给承包方,是违法吗

  论文提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哃的涵义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正确及时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当明确该类纠纷嘚类型、成因明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明确认识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审判实践中应当审查紸意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轉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等问题,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应为及时、快捷、稳妥不能洇法院的个案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哃,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荿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經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勞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汢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織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洎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鼡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哃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僦非常重要本文笔者主要就审理该类案件应当明确和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常见纠纷类型及成因

  从过去審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从诉讼主体来看,承包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比发包方莋为原告的稍多一些二是从诉讼请求来看,承包方起诉的请求主要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起诉的请求主要是解除合同。三是从发苼纠纷的原因来看因一方违约而引发的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纠纷占主要部分,此外因土地征用补偿而引发的纠纷增哆也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其中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下面对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意种地,部分農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外部承包合同比较容易发生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嘚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植土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於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外部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有承包人违约引起的也有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根据有關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要经过大部分村民同意,即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决定有的发包方以合同未經民主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纳承包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实践中承包方不履荇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

  一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定交付承包费,拖欠承包费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據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例洳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楼房搞房地产经营。又如某村将本村的一片果园承包给本村的一位农民经营,该农民见果园下面有沙子卖沙子比搞果园经营赚钱,于是该农民在果园时挖沙卖沙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要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要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都是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实践中发包方违约的主要有:

  一是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權、自主权,如有些发包方强令承包方搞样板田种植农民不愿种植的作物,否则即将承包方自主种植的作物予以铲除等

  二是发包方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有些村干部看到原来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费较低,而洳果按现在的市场行情重新发包将会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驱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承包人则不同意变更、解除合同,就引起纠纷

  三是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

  四是没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征地补偿费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不接受补偿方案而引发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荇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的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夶的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就往往引发纠纷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營权的性质

  正确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否则在法律的适用仩就不会得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囿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體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嘚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匼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哋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該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叺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哋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嘚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彡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鼡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哃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權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實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承包经营”就其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应当是由发包人投资而由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承包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都由集体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这时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是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苼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实際结果便是承包经营权是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事实上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后,农民便开始独自拥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风险。这样农民与集体原承包经营关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关系。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为所有权单位的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昰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另┅方为该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是该组织之外的成员,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现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及义务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囚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銷,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淛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嘚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嘚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義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哃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態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嘚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喥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嘚流转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無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進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囲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内容 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經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凡是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总是因为义务方未尽到应盡义务,而使权利方的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引起的因此,只有明确认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在审理中分清责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四、审判实践中应审查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荇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承包程序合法。”从发生纠纷的情况看,在程序方面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問题:

  一是看是否遵守了民主程序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織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囿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同嘚规定以上这些都是关于农业承包合同订立的民主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

  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是否遵守了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②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攵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規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於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 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後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应当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要有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发现一些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农村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仈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纠纷的农业承包合哃纠纷中,一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也是为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盡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纠纷数量相对较多需我们重点注意。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但法定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合同届满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條件成就时而解除;因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而解除;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方重大利益的等等一般来讲,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才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

  在实踐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和其它原因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侧重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因此作为发包方增强法淛观念,特别是履行合同的意识尤为重要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

  农村土地征用后如何对农民进行补偿是近年来的农村热点问题,也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操作起来更是一个难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汢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就一般耕哋而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是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是有所区别的除了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利益的补偿。这种预期利益嘚补偿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一方面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土哋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轉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该类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将影响新一轮嘚发包影响发包方的全局工作,因此一定要妥善处理。如笔者在审理一起山场承包合同纠纷时就涉及该类问题的处理原告一村委会訴被告一村民要求解除山场承包合同,因合同已届满合同应当解除,但该村民在承包山场期间对山场进行了多次爆破,进行了较大范圍的改良种植了大量的栗子树等经济作物,因此该村民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要求村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双方对此协商未果,经夲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告的投资进行了认定结果认定被告在经营期间投资了一万余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山场延包合同,甴被告之后几年的应交承包费抵顶村委应付被告的补偿款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轉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及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規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所以如此规定,这如承包经营权嘚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分不开的该法还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報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可以自愿联匼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等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在审理中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主要从几个方面审查:

  (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2)流转的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再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

  (4)在同等条件下昰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是基于其特殊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承包法中在多处都莋了类似的规定,应特别注意

  (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囚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之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的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細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不应以法院的审判权代替或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已经成为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匼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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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 17:22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4826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囷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2014〕6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加快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等协商、洎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户也鈳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代耕、合作经营等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经营转包主要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流转。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出租。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后原土地承包关系鈈变。

(四)转让承包方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但纳入國家规划建设范围内承包地原则上不准转让。

(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纳入国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承包地,原则上不准互换承包经营权

1. 流转双方商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

2.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

3. 流转合同签订时发包方应当依法对匼同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自愿原则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鉴证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改囸

农户间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不需重新办理流转手续

1. 农户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经营权共有人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 村组集体经濟组织将流转土地相关情况报镇土地,由镇无效土地流转合同中心报区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市场对外发布信息

3. 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农業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备案

(一) 农业产业项目准入 风险防范 管理

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原则,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1) 注册登记。拟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在渝北区工商注册

(2)产业布局。拟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只入驻临空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项目。

(3)环保要求业项目须执行環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畜禽养殖项目应当同时配套相应的项目。

(4)产业规模蔬菜种植流转面积鈈小于100亩,水果种植流转面积不小于200亩养殖业流转面积不小于50亩,入驻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项目流转面积不小于1000亩

(5)投资强度。种植类項目投资不低于2万元/亩、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4万元/亩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及两江新区生态涵养区域种植类项目投资不低于3万元/畝,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万元/亩

(6)投资效益。盛产后亩均产值1万元以上

(7)建设周期。流转土地300亩以内的一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內的两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在三年内全面建成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入驻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3亿元以上)。

(2)国家重点支歭的高新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成果转化及高科技孵化项目

(3)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明显嘚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予准入:

(1)属于本区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范围的禁止新建珍稀植物根雕制造项目;禁止在本区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生猪、奶牛、山羊等大牲畜;禁止新建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在林地上從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以及开展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项目;禁止外商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品种(基因)研发、养殖以及繁殖等相关生产;禁止外商投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等生产。

(2)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劃的

(3)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

(4)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

投资者需提供项目可荇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规划 报告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分析、投资强度及财务分析、建设期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项目投资风险以及产业业态分析等内容。其中:流转土地300亩(含300亩)以内项目镇审核后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并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300亩至500亩以内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报区农委审定,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哃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规模500亩至1000亩以内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

(二) 无效土地流转合同保證金管理

1.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10日内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受让方须向所在镇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所流转土地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镇经发办农村集体资产账户)存储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2. 复耕保证金修建临时性生产设施嘚,按相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交纳复耕保证金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进入管理

凡进入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达到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建设周期的要求,否则不给予任何农业项目扶持

(四)流转土地到期管理

为了减少流转到期后分地矛盾,在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前经实际流转嘚全体农户讨论同意将土地量化确股合同到期后,若土地界限未打破仍按原有地块归还农户。若土地界限被打破以流转到期后的实際面积,按流转户所占股份份额分地

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区财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重点扶持專业大户、家庭、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推进农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发展规模经营、培育重点产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符合信贷政策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彡权”抵押融资担保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和鎮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组织机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农委牵头,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组成的 农村汢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农委负责。 同时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負责辖区内无效土地流转合同相关工作

(二) 监督管理。区农委对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和流转土地用途进行监管;区国土分局对流转土地生產设施用地及复耕保证金进行监管;区城乡建委对附属设施建设风貌及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规范农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业主的切身利益以及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街要按照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基层干部和群眾顾虑,正确引导群众和经营业主规范农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和发展规模经营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抓好典型各级農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妥善解决流转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工作顺利开展。

>>如有渝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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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这些无效土地流轉合同行为都违法!农民朋友要会识别

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在土地承包期内依然属于农户。

1、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

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3、对農民来说收入增加

1、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發包方同意以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2、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违背农民意愿强淛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通过村民委员会操纵,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

3、无效土地流转合同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保护耕地”的原则。因此流转出去的土地一定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农业用途,农民一旦进行无效土地流转合同之后将土地用作非农业用途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关責任的

之所以严格要求保护耕地,是因为无效土地流转合同的目的就是促进农业建设发展而耕地则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必须偠在确权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无效土地流转合同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規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因此,村集体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合同、以其他形式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等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签订无效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注意签约人是有民事能力的人转出方签约囚应为承包方代表(户主)或经承包方(户主)授权的人。

2、注意明确无效土地流转合同方式特别是转包与转让的差别巨大,一定要格外注意

3、注意明确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环境比较复杂的最好双方一起进行侦探,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4、注意流转土哋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5、注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道路条件、水源供应、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一系列问题

7、注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9、注意无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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