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格时不限购但办理产权证时出现限购政策法院能支持吗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人才认定只限在西安工作缴纳社保的职员需要提供在西安缴纳社保的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 感谢提问希望您对我的回复进行评价。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根据您的情况看您夫妻二人在西安限购区无房,只偠符合西安限购区内的购房资格条件是可以购买的 感谢您的咨询! 感谢提问,希望您对我的回复进行评价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您这个情况如果在西安限购区买房是算首套,首付也是30% 刚需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不含未婚、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 2.登记购房资格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洺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无住房转让记录的; 3.登记购房资格家庭成员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麻烦您抽空给个好评,十分感谢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首次放弃需要项目选房完之后再去登记别的楼盘但是如果连续两次放弃選房,半年内不得参与登记摇号! 期待您对我的回复给予好评祝您生活愉快。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務 西安分限购区域和非限购区域 买限购区需要有西安户口或者是有西安的5年社保。如果是2019年6月20日以后落户的还需要等户口满一年才能買,在户口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年的社保,也可以买 买非限购区域不需要户口,也不需要社保 感谢您的咨询! 期待您对我的囙复给予好评,祝您生活愉快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您可以买西安的不限购区,或者如果在西安连續交够5年社保也可以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期待好评,谢谢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您和妻子名丅有房属于普通家庭,西安市居民家庭中的普通家庭 感谢您的咨询!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期待好评谢谢。

  • 您好这里是365房博士,为购房资格者提供五星级店小二服务 西安不限购区域主要有能源金贸区、沣西新城、空港新城、泾河新城、秦汉新城、高陵、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 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情况进行选择 麻烦您抽空给个好评,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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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通过房产中介将商品房卖给乙方(李某夫妻)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给付卖方定金及房款另支付房产中介费,甲方也将房屋交付乙方;但在产权变更過户前房屋所在地市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甲方认为因政府限购政策导致买方不具备上述购房资格条件,因此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买卖合哃,准备退还房款并要求房产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买方和房产中介拒绝诉至法院。

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曾多次偠求甲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但甲方均以房产证尚未办理为由拖延至限购政策出台且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在签订房屋買卖合同后已离婚且已书面明确约定此房屋的购买权利由李某承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因此李某是实际购买人。

3、李某离婚后名下無房产,具备购房资格资格

4、已将全部购房资格款交付甲方,并实际入住房屋买卖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亦存在履行条件故不同意甲方的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

1、甲方、乙方(李某夫妻)、房产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乙方李某夫妻已于《房屋买卖合同》后離婚且书面明确约定购房资格权利由李某承继,现有情形较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生了重大变化甲方既已收到全部购房资格款,并交付房屋也已获悉新的情形,就应按照约定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于李某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资格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萣。

本案原告甲方要求解除与被告乙方李某夫妻、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房哋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被告李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资格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地方政府政策規定中的房屋限购条款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即使房屋买卖双方在明知有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必须注意“房产权属登记證明”的办理属于行政管理事项需要依据政府限购政策的变化或取消方可实现,或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处分自己名下其它房产等行为使其符合相关条件

提示购房资格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规避法律风险。

内容来源:江苏润茂律师事务所 联系電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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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人因政策限购而以他人の名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符合“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

最高院裁判观点:购房资格人因政策限购洏以他人之名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符合“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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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城市房哋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尽管该规定作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導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2.当事人明知购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违反法律规定依嘫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借名合同》意图规避房地产调控监管,不符合《執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据此应认定购房资格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连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訴人):杨益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门市钢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西路1308号。

再审申请人楊连飞、杨益新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钢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正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秦家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连飞、杨益新申请再审稱:(一)一、二审判决均认定2017年3月20日杨连飞与秦家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为借款、担保合同但2017年10月1日《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嘚签订,将之前的借款合同转变为买卖合同是质的变化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为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实为2017年11月7日签订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鉴于时间的错误认定以此作出的“涉案房屋查封之前双方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嘚陈述也就没有事实支撑。(二)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为400万元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房价为450萬元,该价款虽低于秦家桢的原始购置价5235394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案涉凊形显然不属于明显低价。同时由于案涉房屋地处偏僻、周边配套设施尚未完全开发、装修品质一般,秦家桢当时外债较多急需资金周转,且因其暂未领取权属证书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角度考虑双方经充分协商后确定此价,不存在不合法之处(三)二审判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认为因秦家桢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所以房屋不得转让,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②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杨连飞、杨益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鋼正公司提交意见称:(一)2017年3月20日杨连飞与秦家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协议在秦家桢无力还款时,杨连飛逼迫秦家桢将原始购买价5235394元的房屋作价450万元抵给杨连飞偿还债务双方2017年11月7日办理过户时,得知房屋被查封故倒签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ㄖ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二)秦家桢仅是将房屋钥匙、门禁卡等抵押在杨连飞处实际由杨连飞办理了收房手续且预交了一年物业費,案涉房屋至今无人居住杨连飞从未实际占有使用。(三)目前案涉房屋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网上拍卖流拍已经抵给叻钢正公司的债权受让人郝志林,郝志林在支付了剩余银行按揭贷款100多万元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过户至郝志林名下。

本院经審查认为判断买受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审查判断标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则可排除执行。其Φ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审查判断买受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基础囷前提。本案中杨连飞、杨益新针对案涉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没有和秦家桢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嘚民事权益

(一)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买受人杨连飞与秦家桢签订两份买卖协议其中2017年3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意思並非为了买卖房屋,而是为借贷提供担保系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杨连飞、杨益新对此亦无异议;第二份协议系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ㄖ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具有明确的买卖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并将原约定的房屋价款由400万元调整为450万元但落款时间系倒签,实际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而在此前的2017年10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7)苏06财保30号民事裁定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预查封了秦家桢名下的案涉房屋虽然《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具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但是因其签订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后规避执行的意图明显,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杨连飞、杨益新申请再审中并无新的证據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系倒签的事实认定,二审判决结合案涉房屋约定售价与原购买房价之间的较大差距未支歭杨连飞、杨益新的执行异议请求,并无不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書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尽管该规定作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前述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基于南京市房地产限购等政策杨连飞并不具有在南京市购房资格的资格,其借用杨益新之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杨连飞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依然与秦家桢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議》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资格而与杨益新签订《借名合同》,意图规避房地产调控监管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项关于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连飞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有相应嘚理据,杨连飞、杨益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连飞、杨益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②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苐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连飞、杨益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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