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资本化率怎么计算?

(一)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财税〔2017〕34号规定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完全列举,即列举之外行业的相关企业,若符合其他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活动的不完全列举,并非指列举之外的活动都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活动,而仅仅是对“研发活动”范畴的辅助说明,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根据财税〔2015〕119号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1.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多项上述行业业务的,在主营业务判定时,应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上述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具体金额可根据企业收入明细账中对应的上述行业业务收入合计数确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等。

收入总额的确认应注意总额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应分别从会计上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分析确认:

会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栏。

通过会计报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栏分析确定。例如,固定资产转让在会计核算上通常是将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即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转让固定资产收入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确定,应注意区分;又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予以剔除。

纳税人的对外投资在会计上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如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对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以及企业投资收益明细账按税法规定分析确定。需要注意的是:①转让收入与转让所得不能混淆,会计上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而收入总额口径中的投资收益按转让收入确定。②会计上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税收上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入均应按照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会计报表《利润表》“财务费用”栏。应注意利息收入不等于会计报表中体现的财务费用,应为企业会计核算中财务费用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判断企业利息收入与财务费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例如,当财务费用小于等于零时,利息收入应大于等于财务费用绝对值。

由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反映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在会计报表上很难通过某一具体科目集中体现。

对于企业发生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发生上述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6)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对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执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收入项目等。

(7)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对于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行为的企业,应关注其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在会计处理上将折让和退回时间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的折让和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的,该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包括:①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除的不征税收入与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的口径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专项用于研发的财政资金(比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亦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填报的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并进行单独核算。计算比例时可予以减除的不征税收入,应为企业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处理的部分;企业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不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5.研发费用发生当年,指研发项目相关费用实际发生计入损益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所属年度。属于研究阶段按费用化的,为研发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年度;属于开发阶段进行资本化的,为按规定将该无形资产摊销的所属年度。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例如,假设A企业管理人员张三,在作为RD1、RD2两项研发项目负责人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张三当年的工资薪金50万元。企业张三工作活动用时情况有记录:2017年度工作总工时15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500小时,研发1000小时(其中RD1项目500小时,RD2项目500小时)。

在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时,日常管理活动对应的50×(500/1500)=16.67万元不得加计扣除,余下的33.33万元在RD1、RD2项目间按工时进行分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分别为16.67万元、16.67万元。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折旧费用执行加速折旧的有关规定

(1)2016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政策的,在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15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16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2016年折旧额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则:

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仅可就其会计处理的15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75万元。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16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16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简要概括即: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四)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同“折旧费用”部分。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假设A企业2017年度进行研发项目,其中:

1.甲项目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则甲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实际发生数12万元超过了限额,则甲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项仅可按9.78万元计算,该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97.78万元(100-12+9.78=97.78)。

2.乙项目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乙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实际发生数8万元未超过限额,则乙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项按实际发生额8万元计算,该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100万元。

委托研发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的研发。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研发成果所有权的研发。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方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方的意志和实现委托方使用目的。

(二)委托研发的税法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关联企业B进行研发,实际支付费用合计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4.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自2018年度汇算清缴起,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下同)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如,A企业2018年度委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境外B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支出5亿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合计4.5亿元,则A企业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5×80%=4亿元计入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A企业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仅可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限额(4.5×2/3=3亿元)内加计扣除,故A企业该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支出为3亿元。

对委托研发的项目,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其中,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的合同由受托方于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之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式)编制,但凡企业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它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研发人共同所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活动,如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等。

涉及到与外省市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合作开发的情况,合作开发协议或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成果归属,作为享受税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和无形资产成果管理摊销的重要判断标准。

合作研发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之附件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式)编制,但凡企业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

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三)合作研发的税法规定

合作研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优点是由于可将集团中的资源、技术、人力进行整合、统筹管理,不易受业务工作的限制,开发水平较高,系统整体较为优化。

(二)集中研发的税法规定

集中研发在收益成员企业间合理分摊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相关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能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决算表及分摊表等关键资料,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一)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A企业2017年度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五)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九、追溯享受政策相关规定

追溯享受,是指企业追溯期内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由于各种原因作为一般性研发费用处理,应享未享加计扣除优惠,对于此类研发费用可在3年内按其金额的50%进行追溯加计扣除或摊销。

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1.企业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见附件1-3)。

2.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5.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6.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评价指标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7.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1.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可按规定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政策)。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下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政策。 

3.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之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栏次。 

4.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

(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9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财会〔2010〕11号)

(四)《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五)《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

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

二、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

三、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四、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当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当按照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其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五、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企业应在接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后,应登录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传鉴定所需有关资料。

第四章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与上传鉴定所需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若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还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二)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上传科技部门鉴定所需资料

(一)、(二)、(三)项与留存备查资料一致。

(四)支撑证明材料(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提供):

1.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2.项目(阶段)测试报告。

3.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

5.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

6.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

7.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

第五章 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规定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的方式。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属于开发阶段,并且提供详细、合理的有力证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注意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企业判断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企业已完成了研发、测试等全部环节,该项资产已能够达到预期的所有功能。)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应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企业应区分该项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新产品而出售的,应证明新产品存在市场且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对直接将该无形资产用于出售的,应证明该资产能够出售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应有确凿证据证明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技术能力、财务基础及其他资源。)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对开发活动的支出单独核算。对于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而无法在各项目间合理分配,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判断条件及佐证材料包括:

1.开发项目技术方案已经过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2.管理层已经批准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管理层会议批准文件等。

3.开发项目已经充分地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说明所生产的产品或开发的工艺流程具有市场推广能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项目开发及后续的规模化生产。佐证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工作大纲或科技合同书(含项目预算、开发团队、技术路线等)。

5.开发项目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会计核算账簿、项目支出统计台账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强调“在职”人员,且包含了研发人员的奖金、津补贴等未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不包含房屋的折旧或租赁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规定,委托研发支出仅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计入委托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多列举了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且未规定归集限额。同时,按照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归集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此外,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还包括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等,上述费用于财企〔2007〕194号未列举。

(三)研发准备金的提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对按财企〔2007〕194号规定计提了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研发准备金,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不得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1)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企业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企业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可行性等。

(2)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企业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市场需求、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内容。

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委员会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3)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应及时下达立项批复,编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并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

(4)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

企业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企业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在费用类科目下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该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贷方登记转为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的金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下一级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中对研发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向下设置明细科目,如:

材料费:核算研发活动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各项材料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费:核算研发活动中消耗的煤、油等燃料费用。

动力费: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水、电、风、气等能源介质费用。

工资薪酬: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职工薪酬,不含社保及附加费。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核算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设备、仪器折旧费:核算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设备、仪器折旧费。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核算除设备、仪器以外用于研发活动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无形资产的摊销。

维护、维修费:核算科研用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设备、仪器租赁费:核算用于研发项目发生的设备、仪器等租金,直接按项目归集。

其他租赁费:核算除设备、仪器以外用于研发活动的其他租金。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核算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符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样品、样机购置费:核算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化验、检验费:核算试制产品的化验、检验费。

论证、评估费:核算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费。

外协费用:核算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本企业不具备条件而委托给外企业进行协作研究、分析、试验、加工、研制、安装、测试调试、计算等所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按项目进行归集。

其他费用:核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等。

(二)研发实施及会计核算

1.协同开展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与财务管理

企业内部各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建立经济责任制,完善研发、人事、财务等各部门的有效配合机制,确保企业内部涉及研发的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向财务部门提供当年研发预算,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做好研发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及时了解研发活动的总体预算及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准确核算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及时收集研发支出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

2.对企业研发活动实施分项目管理

企业应对每一项研发活动进行项目管理,建立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对每个研发项目单独进行费用登记,并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阶段性地评价和分析,判断费用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的流程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批准、确定项目预算等。企业的项目责任会计应规范会计操作,正确核算各项目支出。

3.对研发费用支出实施规范化管理

对于研发过程中需要报销的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规定流程进行申报,材料设备使用时填写相应的项目领用单,注明该材料的用途,多个项目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合理规定分摊,项目完成时提供结项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有相关部门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签名;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研发项目目标、总体预算、进展情况等,合理安排资金,建立研发项目专用账户,合理界定及归集研发费用,做好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等工作,以防止人为操控研发费用。

对于研发费支出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研发费用的各项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严格执行企业审批程序。

(2)研发活动所用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必须有专门的仪表记录,领用的原材料必须填制研发费用专用领料单,以区别于日常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

(3)企业应根据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合同中列示的研发人员名单核算和计发工资性支出。研发人员在负责项目研发的同时,又承担了相关的生产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其实际工时分开上报财务部门,将这类人员的工资及其附加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中进行分摊核算,以确保核算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4)研发的产品一旦取得新产品合格证开始进入销售,该产品的工料支出即应于生产成本中核算。

(5)对于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必须有书面及合理的分配办法并遵循一贯性原则。须注意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

(6)对于研发活动现场试验类的费用支出,要有该项目即时的完工单证,参加现场试验的主要人员必须确认证明材料、完工单证齐全后方可归集至研究开发费用核算。

(7)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费用,根据加工合同及加工费的正式发票归集项目的研发费用,不属于项目计划书中的其他项目进行委托开发与加工,不可以归集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4.合理确认和归集研发费用

企业具体核算时,对于直接发生的研发支出,应采取直接对应核算方法;对于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对于无法明确分配的,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中。会计期末应及时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转入无形资产,以清晰统计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费用归属,满足不同会计核算的需要,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精确性与规范性。

例如,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应同时符合“临时性”与“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两大条件,聘用单位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票据;对于折旧、摊销费用,企业应对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做好基础数据记录。对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等资产既用于研发活动,又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如果能准确记录工时的,则记录工时;无法用工时进行分摊的,应记录产品数量等其他基础数据;对于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收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研发废料库,与生产经营废料库进行区分,以准确区分正常生产经营下脚料收入与研发活动下脚料收入,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中关于特殊收入扣减的有关核算要求,等等。

(2)研发费用的归集程序

①  确定研发活动的成本计算对象。

②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和成本项目,并建立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项目辅助账。

③根据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和成本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3)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

①把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②把已经开发成功进入产品销售阶段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③把部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计入研发费用。

④把日常生产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计入研发费用。

⑤把生产经营中未取得合规的票据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5.共同承担研发费用的分摊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与研发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应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在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摊口径的把握上,应把握有关费用与企业具体研发活动的相关性程度。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足额确认计入研发费用;而对于与企业研发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费用,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有关项目的研发费用。

会计实务中采用的分摊方法主要包括相关费用的耗用量、研发人员投入工时、人员比例结构等。会计核算人员应结合相关费用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详细编制《人员人工分配表》、《设备折旧分配表》、《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等,确保研发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应付职工薪酬  

②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③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2)委托研发(委托方)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资本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A.对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合作研发项目—人工费等

—资本化支出—XX合作研发项目—人工费等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A.对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A.集团本部内设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等

B.集团本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子公司间进行分摊,确定实际分享收益比例,并编制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甲/乙/丙子公司

—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甲/乙/丙子公司

A.子公司分摊到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B.子公司费用化支出结转时: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C.子公司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时: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7.追溯享受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在追溯调整时,企业应调整减少年初应交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其调整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为:

(1)根据调减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根据未分配利润增加额(贷方)按规定比例10%计提年初的盈余公积,会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3)根据前述会计处理后相关账户金额,调整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年初金额,其中“应交税费”项目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增、“盈余公积”项目调增。

企业会计期末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本会计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报表中列示如下:

①当期费用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于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栏“其中”项下“研究与开发支出”列示。

②当期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区分情况进行列示:

(1)对会计期末,还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列示。

(2)对会计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并形成资产的部分的,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列示。

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力度,提高对外提供信息质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向投资者、股东全面展现研发费用的应用、支出情况。如在无形资产附注中增加披露“本期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总额”、“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本期净资产的比例”等内容;在管理费用附注中单独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以全面反映企业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全部支出;对于当年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应在无形资产明细中以独立的类别单独列示,以便于分析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情况等;此外,还应在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新项目或新产品的开发,专利、认证的取得,研发项目的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和效益等方面的详细信息。通过帮助投资者进行合理估值,详细了解研发信息及企业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带动企业投资良性增长。

第六章 企业研发费用核算风险提醒

一、是否按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分别归集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是否准确界定了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等概念,从而准确归集有关费用。

三、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准确划分,对同时用于研发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人员等是否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归集。

四、是否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并将研发支出合理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五、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及研发支出信息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充分披露。

六、是否按照财企〔2007〕194号要求,严格研发费用审批程序,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对于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等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费用,是否从研发费用中剔除。

七、是否就研发活动各阶段的档案材料分别归档。各阶段需归档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研发立项阶段:决议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项目预算报告、研发团队成员材料等。

(二)研发实施阶段:研发人员合同、研发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研发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研发材料领用单及出库单、研发设备公式分配表等。

(三)研发完成阶段:研发项目论证、评审、验收材料;研发费用决算报告、技术转让合同等。

第七章 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示例

A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内行业)自主立项、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项目名称为XX研究,项目编号为RD1(该项目为A公司2018年度唯一研发项目)。2018年l至3月为新技术的研究阶段,2018年4至12月为新技术的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为简便计算,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1—3月)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200000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合计100000元。

1—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

1—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

1—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1—4.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0

2—1.采购材料、燃料

2—2.研发耗用材料、燃料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原材料—材料250000

3.3月支付用于研发的设备运行维护费1000元

3—1.支付设备运行维护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运行维护费 1000

4.2月支付用于该项目的模具制造费50000元。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50000

5.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价款600000元,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为0,月折旧额为5000元。

5—2.计提2—3月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6.2月,租赁专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一年。

6—1.支出2—3月研发设备租赁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租赁费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7.公司自有办公楼用于RD1项目,本阶段折旧额合计20000元。

7—1.计提1—3月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2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

8.用于RD1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20000元。

8—1.计提1—3月研发用无形资产(XX专利)摊销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XX专利20000

贷:累计摊销20000

9.3月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5000元,资料翻译费1000元,研发人员培训费10000元。

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资料费5000

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1000

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培训费10000

贷:银行存款16000

10.结转研究阶段费用化支出

10—1.结转费用化支出

贷: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 677000

(二)开发阶段(4—12月)

1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1000000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合计500000元。

11—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00

11—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00000

11—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5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

11—4.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

12—1.采购材料、辅助材料

12—2.研发耗用材料、辅助材料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原材料—材料700000

13.研发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000元

13—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2000

14.用于该项目的模具制造费100000元。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100000

15.1月所购买设备本阶段计提折旧45000元

15—1.计提4—12设备月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45000

贷:累计折旧45000

16.1月所租赁设备本阶段租金合计45000元

16—1.支出4—12月研发设备租赁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租赁费45000

贷:银行存款45000

17.公司自有办公楼本阶段计提折旧60000元

17—1.计提4—12月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60000

贷:累计折旧60000

18.用于RD1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50000元。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XX专利50000

贷:累计摊销50000

19.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8000元,资料翻译费2000元,办公费5000元。

1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资料费8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2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办公费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20.RD1验收合格,支付评估验收费10000元,专利注册费5000元。

20—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评估验收费10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专利注册费 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21.12月结转资本化支出

21—1.结转资本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2532000

贷: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2532000

22.采取直线法按10年对该专利进行摊销

22—1.12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

借:管理费用21100

贷:无形资产—自创专利 21100

23.A公司《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示例(见附件1-4)

A公司RD1项目2018年度研发费用合计3209000元,其中费用化支出677000元,资本化支出2532000元。资本化支出于12月底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21100元,该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2510900元。故该公司的列报为: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费用化研发支出677000元;资本化研发支出2532000元,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反映2510900元,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21100元。

四、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计算

1.A公司RD1项目2018年的费用化研发支出中,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与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7—1.计提办公楼折旧费20000元;

(2)9—1.3月支出研发人员培训费10000元。

2.其他相关费用支出6000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3.费用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647000元。

1.A公司2018年的资本化研发支出中,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与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17—1.计提办公楼折旧费60000元;

(2)19—1.3月支出办公费5000元。

2.其他相关费用支出25000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3.资本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2467000元。

(三)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

A公司RD1项目2018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为647000元,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项目加计扣除额为%=485250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合计2532000元,剔除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后,可加计扣除的资本化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成本)为00=2467000元,按10年摊销期计算,2018年12月的摊销额=2467000÷(10×12)=20558.34元。按照财税〔2018〕99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故2018年12月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5%=35977.1元,加计摊销额为58.34=15418.76元。因此,2018年度汇算清缴中,A公司RD1项目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额合计18.765=元,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合计可减少应纳税额12516元(按25%法定税率计算)。年度,RD1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75%加计摊销,计算加计摊销额1541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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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1年新政问答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行业方面: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方面: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我公司主要是从事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企业享受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研发项目最终研发失败,相关研发费用是否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怎么和“制造业”的判定标准不一样啊?

答:两个标准确实存在差异。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属于负面行业清单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制造业判定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我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公司目前正在开展科研攻关,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也会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投入一些研发,相关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范围。若贵公司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则属于房地产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四)我公司既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我公司计划在2020年度申报时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哪些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或外聘研发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研发项目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我公司2019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例如,某企业2020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是属于政府财政补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75%=150万元。

(三)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例如人员人工费用方面,可以设置考勤表、研发人员工时台账等原始凭证进行记录,再按实际情况月度、季度等归集划分相关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四)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是按全部项目合计计算还是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

答: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这里提到的10%的计算限额,应按每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每年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当年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同时有多个研发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限限额。

(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六)在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其他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采取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其他费用具体范围,对于其于未列明的费用类型,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七)为研发项目新建的化验室或临时搭建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八)企业的房屋折旧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九)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一)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二)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方面有特殊规定吗?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照当年费用化的金额部分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照形成的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进行加计扣除。

(一)为什么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机构研发需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主体分别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二)委托非关联方研发是否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答: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三)境内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吗?

答:境内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受托方需要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此要求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一)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假如企业2019年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9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

(一)我公司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企业2017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0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1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公司2019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前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企业经营亏损,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经营亏损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亏损的,均可用以后年度应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1年新政问答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多少?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多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四)10月份预缴申报怎么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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