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影响公司形象”被开除如何维权?

  •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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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维权。

  • 你好,属于商业诋毁,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您好,建议您以侵犯公司名誉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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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证据的,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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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但总有人为了牟取暴利等原因而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产品,那么当自己拥有的商标被让人假冒时如何进行维...">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语言

       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但总有人为了牟取暴利等原因而假冒他人商标销售产品,那么当自己拥有的商标被让人假冒时如何进行维权呢?

首先来看下有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有些商标权利人在看到别人使用与自己相类似的商标,而且获利比自己更多的,就会直接认为这种也侵犯了自己的商标,其实不然,要第三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的,才构成侵权,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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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统经济伦理的现代化困境,诱发了对商业精神的漠视

  在19世纪末中国近代企业产生之初,对企业家素质和商业道德的讨论和认识就成为仁人志士关注的焦点。

最初由洋务派官僚在各地开办的一些军火工厂和棉纺织企业中,由于管理制度和观念的滞后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在进入20世纪的前夕,中国的企业经营阶层已经意识到必须在管理领域实行有利于企业运作的制度变革。通过政府颁布保护和鼓励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令,并从法律上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障,以及实业界主张企业民办的呼声的作用,使得中国的企业家群体伴随着近代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渐渐形成。由于中国近代工商业是在封建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经过工业社会的思想文化洗礼,传统的经商观念无法发挥协调、制衡人们市场行为的作用,而不了解现代经济的游戏规则,沉湎于对物质利益不择手段的追求,又使中国的 人员整体素质低下,行业道德的败坏每每令实业界深感困扰,并影响着民族经济的发展。所以,一些先进的实业家认为要从根本上促进民族企业的壮大,除了政府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经营者自身的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由此就诞生了陆费逵的“企业家修养论”,穆藕初的“科学管理思想”以及30年代的“商业道德论”。在这些思想中都将企业家的素质和商业经营中的道德因素看作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关键,对企业家勤俭、正直、和易以及公正、谦和的要求都反映了从社会责任意识和内在品行修养方面对其个人道德的基本要求,而商业道德论将健全的商业定义为商业技术和商业道德的共同体,“以技术为经,道德为纬”,同时“不可拘泥一国习惯之道德,当知适应世界习惯之道德”。这些思想从根本上肯定了商业道德在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商业道德概念的国际化思想。在商业道德理论中更是将商人之间、商人于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消费者和所雇员工之间以及商人与社会的道德维系问题作为讨论的核心。

  一个世纪之后,如今中国企业面临的仍然是企业家素质和商业道德的问题,中国企业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中国企业家自身的素质都是中国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也是商业文明缺乏的结果。商业文明的核心是“合作”和“信用”,而中国几千年来却是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稳固的社会体系,由农业经济基础所产生的相应的政治制度以及最终形成的意识形态在使得社会的发展更加稳固的同时,也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商业文明从根本上隔离,“中国人只有家庭,没有社会,家庭就是中国人的社会”。这种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中国的经济伦理思想有着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早在上个世纪近代企业的产生过程中就提出的商业道德理论并未在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根本原因。

  (二)宏观管理体制不配套,弱化了对企业责任负担的约束力量

  西方企业管理思想早已提出从“经济人”到“社会人”转变的假设,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真正发展则是在20世纪的80-90年代。因此,思想理念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和趋势,但是要真正将其贯彻到实践之中仍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配合和支持。中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政府职能转换也不到位,社会关系处于急剧变革之中,这些都弱化了对企业的约束力量。

  从市场体系培育的角度看,近年来依然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现象,导致了商品和要素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完全自由流动,阻碍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由于整个市场化体制改革尚不完善,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忽视甚至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压低劳动力成本、盲目扩张规模等就无法得到市场机制下价格体制的制约,而缺乏体制层面的制约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经济行为扭曲的现象不断发生。

  从政府的角度看,由于政府职能转换还不到位。一方面,政府“越位”干预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还很多,致使企业行为和市场运行扭曲。另一方面,政府职能“缺位”的现象也很多。单纯追求 增长,忽视社会发展,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带来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进而导致企业发展进程中出现扭曲的行为和社会责任分担不清。

  (三)公众意识淡薄及微观制度不健全,妨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挥。

  近年来一些企业取得经济成绩的同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和公众形象意识的淡漠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具体表现在众多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认为只要企业能纳税就是尽到了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产品与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环境保护等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不依法组建工会,劳动合同不规范,拖欠工人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忽视职工身心健康,超负荷工作,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问题。

  在企业经营和管理制度方面,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比较粗放、过分依赖数量扩张,热衷于铺摊子、占地盘;产品结构层次低,高附加值产品少;技术水平低,创新能力不足;规模小而散,整体竞争力不强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都与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自我约束能力和 能力不强以及管理体制落后有关。虽然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现代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地吸收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如何将其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仍然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企业需要解决的课题。

  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仍处于发展生产,扩大规模,简单追求高利润的阶段,这就使得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手段仍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核心,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远未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建立相关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具有随机性,未纳入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范畴。相比之下,西方经济社会经过多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跨过公司内部形成了几种管理企业公众形象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包括董事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承担、经理决策模式,这些管理模式的建立和探索都是为保证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提供更为健全合理和科学的制度保障。随着SA8000标准和欧洲最新供应链综合管理标准CSM2000认证系统在国际上的不断推广,包括麦当劳、瑞步、耐克、沃尔玛等许多外国公司,相继开始了旨在对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检查为主的社会责任运动。同大型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有很多困难。例如管理水平较低、缺少管理技术和方法,特别是会增加企业短期成本,而低成本曾经是我国企业最大的比较优势,但面对新的竞争标准的出现,对中国企业的管理策略的制定和执行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政府监管职能缺位和中介机构身份模糊,对企业公众形象责任事件监督不力。

   1.食品行业多头监管的现状暴露出监管制度的弊端

  消费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反映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要负责管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质监部门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执行情况;卫生部门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等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家;商委要负责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监管;药监部门要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从初级产品到流入市场的最终产品,一种食品至少涉及七八个监管部门。 这种分段管理、多头管理的体制,一方面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而且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影响最终的监管效力。

  2.认证机构体系的混乱反映了第三方监督作用的缺位

  作为社会监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对企业公众形象的监管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国内不同行业的认证机构纷乱混杂,有些甚至根本没有技术检测标准,也就谈不上对产品技术检测,以及对产品质量体系进行跟踪管理,而有些更是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认证机构无法作为独立的中立组织进行客观公平的认证。而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些机构的官方背景,通过所谓的权威认证以吸引消费者,将认证作为企业产品的促销手段。而最终,这种认证的结果,不仅会“出卖”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最终还会误导和坑害消费者。

  如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但国内大多数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未获得相关监管管理部门的通过。在美国,根据美国政府要求,所有的认证机构都必须获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的授权和认可,才能颁发通行美国市场的安全认证。只有技术合格、从业规范的认证机构才能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全面的审查,那些有过不良记录的认证机构很难通过审查。相比之下,国内的认证机构在没有外力监督的情况下,其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绝对公正就无从谈起。

  (五)法律体系不健全,使企业公众形象建设缺乏长期制度保障。

  中国目前在企业公众形象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上仍存在问题。西方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企业树立公众形象方面的法律规章以及对企业应负的责任的一些规范,如 ISO9000 ,ISO14000 这些制度都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模式。我国目前也有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但是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还没有进入到绝对规范的地步。

  例如,在食品行业诸多监管部门之后,有食品标准、产品质量、食品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管理、动物防疫等20部以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然而法与法之间相互协调性差,配套性差,成了真正的“部门法”,不利于对产品的全程监管。对企业而言,眼花缭乱的收费项目和多头的管理部门,也造成了企业负担重,无所适从的状况。

  现行的法律法规虽有相关规定规范企业行为,但还不够具体。比如要求企业把好质量关,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不建立这种制度有何惩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5种维权途径之一,但目前这个途径仍存在较多障碍。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经常陷于“两难”境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甚至造成一些消费者采用某些极端手段维权,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对认证机构的法律监管方面,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规定:对认证机构违法认证可最高处罚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却是,自认证条例实施将近三年来,鲜见有认证机构被处罚的,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关责任人,更为凤毛麟角。在认证制度方面,有法不依,处罚不严的问题更加助长了企业在市场竞争和权威机构认证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的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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