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肖某(已判刑)与吴某(已判刑)合伙通过网络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两人同时负责与买家沟通销售,利润平分。刚开始淘宝店的生意不是很好,先后开设的几个淘宝店铺也因违反淘宝网规被陆续封掉,每次淘宝店铺被封掉后,二人又会重新注册继续销售。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尚某某通过阿里旺旺联系上吴某,提出合伙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由其负责对外推广招揽顾客,肖某、吴某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随后肖某、吴某开始与尚某某共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由尚某某对肖某、吴某的淘宝店铺及销售药品进行宣传及招揽顾客,肖某和吴某负责销售并向顾客邮寄药品,双方平分利润。2015年3月,由于销售量增大,双方陆续聘请多位网络销售人员帮助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肖某、吴某、尚某某等人平均每天销售十余份终止妊娠药品,买家遍布全国各地三百余个地市,销售金额累计为七百余万元。2018年7月6日,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违法,为获取利益与肖某、吴某合伙经营并进行分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尚某某非法销售药品金额高达百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某某负责宣传推广并自行雇佣人员通过网络加价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法院遂对尚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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