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能开具银行承票吗?

  • 在贸易通系统中作未用退回处理(撤票)的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状态应该为()。

  •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三期)(简称“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贸易通操作员根据()等,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汇票管理菜单下“申请出票”交易,输入C3生成的承兑凭证编号,点击“导入CMS承兑信息”,认真核对从C3提取的电子流数据和文档资料。

  •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出票交易,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三期)(简称“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贸易通操作员根据()等,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汇票管理菜单下“申请出票”交易,输入C3生成的承兑凭证编号,点击“导入CMS承兑信息”,认真核对从C3提取的电子流数据和文档资料。

  • 客户因办理票据的()、()等业务申请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信息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并填写相应凭证。

  • 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处理业务中,()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 电子商业汇票核算错误或日终“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明原因,并登记当天()。

  • 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中明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代理提示收票的,操作员在完成承兑回复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办理提示收票。

  • 操作员每日、()本人或()每旬检查、核对贸易通-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账务,确保分户余额、纸质商业汇票卡片等核对一致。

  • 操作员()、运营主管本人或指定专人()检查、核对贸易通-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账务,确保分户余额、纸质商业汇票卡片等核对一致。

  • 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五日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向承兑银行寄发凭证,在贸易通系统中办理委托收款。

  •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 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和()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 通过贸易通系统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及兑付、贴现票据的表外核算由系统自动完成。

  • 目前,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可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资金清算方式规范为“线上清算”及“线下清算”两种,当交易双方为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及客户时,系统默认选择“行内清算”,“行内清算”属于人行规定清算方式中的“线上清算”。

  • 电子商业汇票解质押业务中银行作为质权人的,操作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有关解质押资料,经主管审核审批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录入票据号码,核实解质押信息与票据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 ()或()应每日检查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资金划拨清算使用的“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是否经运营主管审批、核算是否正确,当日账户余额应为零。

  •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农业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或者()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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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宋律师,昆山银行理财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拥有安全、便捷、经济和期限长等优势。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同。

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有以下优势:

1、安全:使用经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杜绝假票和克隆票;以数据电文存储在系统中,无保管纸质票据时所产生的风险隐患;以网络传输替代人工传递,消除纸质票据携带和转让的风险;

2、便捷:计算机设备录入替代手工书写,网络传输替代人工传递,省时省力;可实时查询,票据流转全程被票据权利人实时掌控;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足不出户签发电子商业汇票;

3、经济:票据背书、交付均在系统上操作,瞬间流转,节省时间投入和费用支出;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质押、贴现,资金瞬间到账,无需查询查复;不需人工保管,自动提示托收;

4、期限长: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延长至一年,可作为融资手段代替相当一部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在满足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条件的基础上,票据当事人还应开通网上银行或银企直联服务,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

客户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因购货现款不足,需要取得银行信用支持,可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承兑。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较之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为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变现能力强。既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节省了资金使用的成本,是备受广大客户欢迎的一项银行业务。

在我国,目前中国银行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500万元,手续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

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有一定存款及结算往来、资信良好的企业可向银行信贷部门申请,并提交《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书》。

B、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财产担保。

C、提交承兑申请书及申请人与保证人双方的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如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D、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

F、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G、按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银行受理客户申请后,银企双方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须由保证人出示保证函;需财产或权利质押的,财产或权利证明文件应交银行质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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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五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一条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 
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 
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 
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 
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 
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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