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若发生第三方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
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近日,赤峰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机动巡防中队民警在红山区清河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执勤巡逻时,对一辆车牌号为蒙D10Y**的银色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
经查,蒙D10Y**的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且驾驶人程某某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3月
针对上述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民警扣留其机动车,给予程某某罚款1710元的行政处罚(该机动车应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855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无论是什么原因,只要是过期的交强险,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处罚。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是车主故意不予缴纳,忽视不交交强险的后果;另外就是由于车主忽视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新购车辆检验期限与交强险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而交强险1年1投保,有的车主粗心大意,只有到车辆检验时才注意到交强险问题,造成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
不买交强险有什么后果?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2. 如果事故是在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过期后发生的,那么车主得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不足部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再承担,即使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也不会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得责任。
有责任,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合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2万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没有责任,最高限额为1.21万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赔付先“交强”后“商业险”
在赔偿顺序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国家强制要求车主投保交强险的初衷就是要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为第三方提供一定保障,但最高赔偿金额有的时侯不能满足第三者的赔偿要求,如果发生事故,投保车辆车主有责任赔付相对较多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显得很必要,可以极大地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建议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在按时缴纳交强险的前提下,根据情况积极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防患于未然财产才能得到更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