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代建安置房的区别安置分配显示代建是怎么回事?

杭州滨江区首创安置房总包代建,绿城第一个“吃螃蟹”

钱江晚报记者 | 楼肖桑 吴佳怡

杭州是品质之城,创新之都。就连拆迁安置房,杭州也屡屡通过创新,不断提升其品质,不少安置房的品质甚至超过了商品房。

滨江区率先推出了《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总包代建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在安置房上尝试总包代建的模式,提升安置房质量。

滨江区首创安置房总包代建

过去,安置房代建的招投标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往往将施工、设计、材料等多个环节分开招投标,最终各个中标单位再一起合作代建。因此,按照老办法来做安置房,耗时长,财务成本高。并且由于中标单位的资质、实力参差不齐,安置房工程常常不尽如人意。

为此,去年下半年,滨江区率先推出《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总包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何为“总包代建”?顾名思义,就是将过去分开招标的各个环节,合并后以一个总的标的来进行招投标,再由中标方负责将细分环节进行二次招标。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施工招标、建设管理直至大证办理移交,全权负责。

记者了解到,这种模式在招投标时,对投标的单位资质要求比较高,也就避免了一些资质水平不够高的单位中标。同时,“总包”省去了分开招标的诸多时间以及财务上的成本支出,从而增加项目本身的投入,加强品质。

绿城乐居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裘黎明介绍,滨江区尝试安置房“总包代建”后,绿城已中标多个项目,速度最快的一个即将开工。

在裘黎明看来,这种模式就是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从2005年绿城就开始做安置房代建,不管是设计还是施工,哪些单位的实力过硬,我们数据库里的记录都很清晰。”

裘黎明说,“通过总包代建模式,相比过去,安置房至少可以提前半年交付。”

据悉,这种模式接下去有望推广到全市、全省,甚至作为浙江经验推广到全国。

杭州将出台安置房建造细则

高品质安置房不输商品房

除了“总包代建”这一模式有望推广外,杭州市接下去将出台安置房的建造细则。

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月发布的一份通知中,就已经对萧山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相关技术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例如外墙面的施工中,要求建设方需在一到二层、局部三层采用光面花岗岩干挂饰面;外墙必须做防水处理;各单元入户口处场地采用花岗岩铺装。记者了解到,后续将出台的细则中,对电梯品牌、架空层吊顶处理等都有详实的要求。

裘黎明认为,统一制定安置房的建造细则,其品质定会有所提升。事实上,作为首个实行“总包代建”模式的房企,绿城在所有项目中,都采用“三个样板”的施工模式。首先是工艺样板,其次是实体样板,第三是交付样板。“我们还会设工地开放日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拆迁地的村民小组也可以随时监督我们。”裘黎明表示。

在杭州安置房代建模式的不断创新下,杭州不少安置房的品质甚至要优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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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多元化安置房建设模式,实现安置房“建设快、品质高”的目标,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建筑施工一级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简称代建开发单位,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 2 家),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第三条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备案)后开始,除征地拆迁和监理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和资质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进行发包及管理,待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等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并承担质量缺陷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代建开发程序

第四条  拟采用代建开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开发单位,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第六条  代建开发单位按照《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开发工作。

第七条  自招标确定代建开发单位起到项目开工,一般不超过100天,建设单位或政府性原因造成延期的经确认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代建开发费用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分30分、资信40分、商务30分,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具备招标条件的安置房工程,可多个项目但不超过3个合并成为一个标段,且不超过三个标段同时招标,确定代建开发单位。

第四章  代建开发费用和支付

 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单方建筑面积造价包干,建筑面积含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储藏间、自行车库层及架空层等的面积),具体以规划部门规划竣工核实为准。总价含建安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用、设备工程费、大市政配套工程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等(除征地拆迁费、监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保修金之外的所有费用)。按现阶段中等偏上的商品房建设标准,综合单方造价原则上不超过3500 元/平方米(实施全装修施工的额外增加300元/平方米,实施装配式评分达到50分的额外增加200元/平方米),其中大市政工程配套费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给排水、燃气、通信等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暂定220元/平方按实结算。今后如建设标准、综合造价等大幅变化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的综合造价测算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四)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五)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六)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八)负责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代建开发单位自身性质所对应的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采购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 规定执行。

(三)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五)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其指定单位办理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七)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八)代建开发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负责两年前期物业,具体事项另行商定。

(九)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十)代建开发单位须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便于项目代建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开发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 设标准变更等需调整的,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 同意,按我区现行政府(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代建开发项目中主要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和主要砌体)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超过部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 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应在合同 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施工期以及施工期提前的奖励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七条  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代建开发单位或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等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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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府办〔2021〕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桐城委(桐城集团)公寓式安置房全过程代建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桐乡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桐城委(桐城集团)公寓式安置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速度,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结合主城区征收安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适用对象为桐城委(桐城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拟实施全过程代建的具体项目,由桐城委(桐城集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寓式安置房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管理安置房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不动产证后,将安置房项目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招标竞争确定的合同价格和支付节点向代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要完成地质初步勘察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备案赋码)后实施代建单位招标,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方案优化和设计、前期报批、房建及室外总布施工管理、大市政配套以及各类检测、咨询、勘察测绘等,并负责竣工验收后的大证办理移交,直至质量缺陷期结束。

代建单位确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代建单位一般由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由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代建单位招标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确定;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管理团体、管理目标和措施、建设工期、设计方案、用材标准、代建总费用等因素,择优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安置房实行限价设计、限价招标、包干决算。代建安置房综合造价包含除土地费、场内综合管线迁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理费、预备费等以外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根据项目体量、地质状况、建设标准、参考案例等出具建议价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招标上限价;包含在综合造价内的设计费和项目代建开发费须单列并设定合理的控制区间。项目竣工决算对原投标范围内工程造价和费用不做调整,仅对后期因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合同约定的主要建材大幅涨跌、按实决算的大市政配套工程费、不可抗力等情形进行审价决算。

第七条  代建费用按照以下类别支付:

(一)建安工程费用: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项目形象进度支付。代建单位每月将项目当月完成进度报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审核,支付时间、金额原则上按项目进度量确定,具体以项目招投标内容或合约内容为准。

(二)设计费用:原则上按各项设计合同签订、方案确定、施工图完成、项目通过综合验收等时间节点进行支付,具体以项目招投标内容或合约内容为准。

(三)大市政配套工程费:包括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通讯、信报箱工程等设计及施工,按实际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四)项目代建开发费:包括管理服务费、检测费、咨询费、勘察测绘费等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申领完成、主体结构完成至地上建筑一半、主体结构结顶、竣工验收、完成不动产证移交等时间节点支付,具体以项目招投标内容或合约内容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或项目备案赋码)。

(三)负责建设地块的地质初步勘察。

(四)牵头组织公寓式安置房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五)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公寓式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合同》。

(六)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和决策。

(七)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八)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九)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或代建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代建项目。

(一)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对建设地块进行详细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负责,负责全部施工图设计。

(二)根据代建单位自身性质和投标承诺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设备和材料采购,并向建设单位备案。

(三)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五)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六)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结算和支付资金。

(七)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八)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九)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双方签订《公寓式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须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便于项目代建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公寓式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需按项目中标总价的5%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以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者保险公司履约担保书的形式出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调整等特殊情形,由代建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和费用,经建设单位会同监理、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具体奖惩约定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造价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金额中补偿;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扣减仍有缺口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补偿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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