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金宝版港币现在能换人民币吗?

从“金融之宝”到“死刑犯”

刘金宝,1952年9月生于上海,博士研究生学历。1976年8月,毕业于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总行工作。1977年12月,派往中国银行英国伦敦分行,从事外汇、黄金交易。1981年10月,调往中国银行上海分行。1984年7月,出任中银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1988年12月,晋升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当选当年上海“十大精英”。1992年,当选中国“十大杰出青年”。1993年6月,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代行长。1994年,升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获选世界“十大杰出青年”。1997年8月,调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兼香港分行总经理。1999年1月,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兼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主任。同年,担任香港银行工会主席。2002年6月,任改组后的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香港银行工会主席。2003年5月,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
刘金宝,副部级高官,中国金融界的“阿宝哥”,曾经声名显赫、位高权重。他曾拥有的头衔竟然如此之多: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总裁、代表中国银行出任香港银行公会主席;港交所公众利益董事、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中企协会会长。

刘金宝,从“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到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银香港副董事长、总裁,一路走来顺风顺水。更曾协助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金德琴、王雪冰、朱小华等多起金融部门高层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5年8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在1996年至2003年七年时间里,刘金宝贪污受贿20余起,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另有人民币1451万元来源不明。

作为反面教材,刘金宝案件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中银上海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随之一同栽进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由于此案被免职——破坏力之大、影响力之深,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2003年5月22日,天气渐渐热了起来。对于刘金宝来说,这一天是个不祥的星期五。2003年5月21日,中国银行总行急召刘金宝回京述职,述职命令下达得很突然,刘金宝觉得有些异样,他想找借口推拖,但是总行的口气很显然不容商量。回京后刘金宝被安排住在西直门附近中国银行下属的中苑宾馆。他显得有些魂不守舍,联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他内心忐忑不安,眼皮忍不住直跳,总觉得有什么事要发生。

果不其然。2003年6月7日,回京没多久的刘金宝就被中央纪委宣布实行“两规”。当时心怀侥幸的刘金宝仍故作镇定地当着行领导和中央纪委领导的面表示要“认真协助调查”。自此,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的刘金宝,迅速在众人的眼前消失。

2003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将刘金宝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2004年1月l2日对刘金宝腐败案件正式立案侦查。2004年1月14日,检察机关逮捕刘金宝。

当刘金宝再次出现在人们面前时,他的身份已经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变,由声名赫赫的高官变成了一个阶下囚。

2005年8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金宝一案正式作出一审宣判。

俗话说:“和绅跌倒,嘉庆吃饱”,而审结此案后人们竟然惊讶地发现,“金宝跌倒,国家吃饱”。

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其中刘金宝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刘金宝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金宝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8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刘金宝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此外,刘金宝被起诉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金宝有期徒刑5年。更令人发指的是,握有批贷大权的刘金宝在任期间还利用手中的职权,违规给少数企业发放十几亿的巨额贷款,到案发时为止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综合以上罪名,刘金宝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金宝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006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金宝一案是近年来金融界又一大案。刘金宝的腐败时间跨度长达7年之久,而且在他的带领下,中银上海市分行和中银香港两地的7名下属官员(其中5人为副厅级干部)也一同“前腐后继”地栽进了监狱,另有4名厅局级银行官员因此案被免职。参与具体办案的一位司法人员这样总结道:刘金宝腐败案件的破坏力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深远,在中国金融界堪称空前。

“金宝年谱”:踌躇满志造就了仕途传奇

翻开刘金宝的档案,你会发现,这是一个没有什么背景,有能力、有抱负、仕途通畅的人。

刘金宝祖籍浙江海宁,1952年9月出生于上海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家里兄弟姐妹众多,家境十分贫苦,就连他家的住房也是建于解放前的面积仅18平方米的小房,由于年久失修,每当上海雨季来临,外面下大雨,屋子里就下小雨。刘金宝兄弟姐妹7人就在这座小房子里艰难地度过了童年和少年时光。

刘金宝很早就懂事了,他知道家里条件不好,爸爸妈妈供养几个孩子上学不容易,所以从小学习就非常刻苦,一直是弟弟妹妹的榜样。更难能可贵的是,刘金宝在“文革”期间也没有荒废学业,他自己坚持学习,始终没有放弃对知识的渴望。1972年,刘金宝凭借优异的成绩被国家保送进入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习。1976年8月毕业后,他被派往中银总行工作,成为“文革”后中国银行接受的第一批大学毕业生。工作后,刘金宝迅速展现出他的聪明才智。1977年12月,他作为佼佼者被派往伦敦分行工作,成为中国当时最年轻的外汇和黄金交易员之一。其间,刘金宝在交易员岗位上业绩不俗,为国家争了不少钱,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1981年10月,刘金宝凭借出色的外语和业务能力,被调往中银上海分行任外事接待处翻译。从此,上海成了刘金宝发迹之地。

从1982年到1993年,回到中银上海分行的刘金宝如鱼得水,十年间迅速从一个外事翻译升至中银上海分行行长之职,1994年升任上海分行行长;1997年8月调任中银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兼香港分行总经理,也获得了“上海四大金融家之首”的“美誉”。1999年1月升为中银副董事长,兼中银港澳管理处主任;2002年6月完成中银香港改组,并出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这一路走来,刘金宝走得可谓顺风顺水。

刘金宝有资本骄傲。在上海期间,他总挂在嘴边的故事有三:一是他赴日本竞选“世界十大杰出青年成功”的故事;二是他的平凡出身,出生在上海南市区老城区工人家庭的他觉得自己是从那“简陋、破旧的老屋冲了出来”;三是他在伦敦做外汇交易员时期的光荣历史,“那是我最辉煌的时刻”,“在变幻莫测的市场里,10分钟我为中国银行赚了许多许多”。这三个故事,刘金宝不仅经常讲给下属听,也通过媒体的传播而广为人知,刘金宝给自己塑造了一段奋斗成功的人生传奇。

刘金宝把自己的成功完全归结为自己的努力和机遇的青睐,其实他的晋升之路是当时客观环境造成的。

1981年,刚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刘金宝在中国银行经济研究所当科员,没什么特殊表现,但是当他进入当时刚刚兴起的信托业时,立即显露出了锋芒,他抓住了这次宝贵的机遇。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不久,上海作为金融试点区,信托业刚刚起步,知情人说:“刘金宝见多识广,在国外工作过,又熟悉这种所谓的新业务,有什么难题他总拿国外的经验来解决,工作卓有成效,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做此业务的最好人才。”1984年7月,中行上海分行单独成立信托部门: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刘金宝凭借出色的业绩被任命为副经理。他确实干得也不错,业务蒸蒸日上,从此正式开始了自己的晋升之途,这时“他开始喜欢谈论上海怎样成为亚洲乃至国际的金融中心,到哪里都显得很有理论的样子。当时上海还没有明确形成这方面的思路,所以上海市当时一些领导很看重他。”

1989年,时年37岁的刘金宝被上海媒体冠以“初露锋芒的金融家”的称号,从此他就被各大媒体当作了上海年轻金融家的典型人物。1990年,在继当选上海青年“十大精英”之后,刘金宝又被上海市推荐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的候选人。1992年,刘金宝当选了“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从那以后,他更喜欢讲述自己对金融的热爱和自己的杰出业绩。

刘金宝的事业走向了成功。

“金宝语录”:只有会花钱的行长才能挣大钱

从表面上看,刘金宝给外人的性格是比较内向,做事非常低调,给外界的感觉是为人处事比较谨慎。据称,他平素对自己的奖金、报销之类小事均非常在意,给人以经济并不宽裕的印象。身为堂堂中银副董事长的刘金宝似乎有些“抠门”,刘金宝的这套伪装非常有作用,以至于人们都认为他是清廉的化身,是廉政的模范。

但实际上,在刘金宝不断晋升的过程中,在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下,刘金宝的心理失衡了。

“凭什么我一个堂堂的行长,拿的工资不够那些大老板随便吃一顿的饭钱?!”

“我是管钱的,兜里却没多少钱。”

“我现在是挺威风,屁股后面有一大堆有钱的大老板求我办事,可万一我哪一天不干了怎么办?!”

伴随着刘金宝的地位不断高升心理却越来越不平衡,刘金宝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得到的这一切远远不够,要是光靠国家给的那点可怜的工资,就算自己省吃俭用,一辈子挣的钱到死时都能算出来有多少分多少厘。

刘金宝忘记了父母的期望,忘记了国家的培养和组织的重托,慢慢地不由自主地“蜕变”了。当上了行长后,刘金宝的事业心暂时满足了,但是他觉得事业并没有带给令他满足的大量财富。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上海各大银行行长每年的薪酬不超过两三万人民币。由于当时没有完备的制度,一些中层干部靠着违规操作,他们的薪水甚至比行长还高。刘金宝觉得让自己的属下比自己的薪水还高,这有辱他的人格。刘金宝开始过起了“潇洒”的生活。

刘金宝在上海任职期间,每逢周末、假日,总要找各种借口往返于郊区的各种俱乐部和渡假村,和一大批所谓的“重要客户”搞社交活动。被一大群大老板捧着,刘金宝心里很舒服,他对外宣称:这是为了调节、放松,为了拉近感情,这正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对于这种“社交活动”刘金宝显得非常大方,他在上海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组书记期间,每年的“社交费”开支竟然高达上亿元。他为自己配备的车队,由六辆“奔驰”房车、四辆“奔驰”旅行车组成,专门接送内、外宾在周末、假日到郊区俱乐部、渡假村“放松放松”之用。有一年国庆节,刘金宝包了一家豪华俱乐部,招待近百名上海政界名流和金融界人士,一次开销竟然高达二百多万元。当外界有质疑的声音传入刘金宝的耳朵里时,刘金宝却不屑一顾地话说:“堂堂行长不会花钱,怎么赚钱?欧美的银行总裁、大班,哪个不会花钱、赚钱?”据说,当时有不少银行圈里的人出去开会“逍遥”时,都非常喜欢引用刘金宝这个“只有会花钱的才能赚大钱”的逻辑。

在上海好多位高权重的人几乎都是刘金宝的座上客,无不享受过他的公费招待,所以刘金宝在政界的人缘非常好。据说,上海市早有人向中央纪委反映过刘金宝这一纸醉金迷的情况,中央纪委也曾责成上海市委、市纪委调查,但好多人都是他的铁哥们儿,调查结果自然称这是“正常的外事活动”或“和民主党派、工商界的重要聚会”。

“10万美金”:没有一分钱是用于公务

刘金宝的腐败也是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戴某,“文革”时期曾作为知识青年在黑龙江插过队,后来成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名普通职员,后辞职经商后又加入了香港籍。1993年至1995年戴某曾在上海分行的自办公司香港百利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任经理,而同期的刘金宝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两个人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很谈得来。1995年9月,由于种种原因,香港百利宝公司清盘。戴某也辞职创办了“富新公司”,自己下海经商。1996年初,上海分行的下属企业瑞金大厦,拟建停车服务综合楼工程,戴某找到了刘金宝,希望看在自己曾经在他手下干过事的面子上承揽这一工程。

刘金宝当时已经是分行的行长了,工程给谁不给谁,那是刘金宝一句话的事。刚开始刘金宝并没有想把这个工程给戴某,因为戴某的实力并没有那么雄厚,但是经过戴某的几次“公关”后,刘金宝还是觉得熟人做这件事比较保险一点。刘金宝未经董事会研究,一人决定将该项工程给富新公司。他告诉戴某,这项工程不是白给他做的,是看在他以前的老关系基础上才这样做的。戴某当然心领神会,他马上表示,自己绝对不会忘了老领导的大恩大德,能给自己一碗饭吃就行了,其余的钱全是老领导说了算。后来,在刘金宝的授意下,由瑞金大厦付给戴30万美元,其中20万美元为工程款,其余10万美元放于戴某处,用于刘金宝等人消费开支。其后,刘金宝多次带领上海分行部分领导成员、瑞金大厦高层管理人员赴香港游玩。刘金宝通常在周末带有关人员乘飞机去香港,到港后由戴某负责安排接机、食宿、游玩等事宜。凡此种种,都由戴从10万美金中支出。刘金宝共分得6万港币。这样的香港游每人次至少要花费1万港币。当时任上海分行副行长、瑞金大厦董事长的严庭富供述说:“预存于戴某手中的这10万美金,没有一分用于公务,都是我们到香港玩花掉了。

刘金宝也知道这样做万一暴露以后的后果,为了做到万无一失,他多次“语重心长”地叮嘱严庭富说:这事要保密,不能与别人讲,因为这么做是违法的。他还对时任瑞金大厦总经理薛章能“耳提面命”:“你是军人出身,一人做事一人当,以后如果出问题,你要个人承担责任。”

当时刘金宝的“权势”已经很大了,大家都有求于他,也都从中得到了好处,当然也就守口如瓶,刘金宝从这次“牛刀小试”中尝到了甜头。

“疯狂私分小金库”:嫡系幕僚都感到这么分钱太可怕

在刘金宝一案中,案情错综复杂,检察机关的面前堆满了各种账目和单据,他们夜以继日地从中寻找着各种蛛丝马迹。如果不是一本特殊的日记和私自保留的大量单据,张德宝这个人绝对成不了刘金宝案中“最出彩”的一个人物,也正是由于他的日记让检察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刘金宝犯罪的确凿证据。

张德宝,现年55岁,硕士研究生毕业,原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总经理级干部,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银香港”)总裁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下称“港处”)办公室总经理。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刘金宝所犯贪污罪中,有600多万港元发生于2000年1月到2002年9月。其间,刘金宝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主任、中银香港总裁,张德宝则一路跟随,并分得贪污款100多万港元。在此过程中,张德宝既是中银香港账外资金的“管家”,也是帮刘金宝私分巨款的直接“操盘手”。这个时候的刘金宝,胃口已经变得越来越大。凑巧的是,张德宝有写日记的习惯,检察机关正是从他写的日记中找到了重要的突破口。

刘金宝于1999年1月任港处主任,此前,港处已经形成一个惯例——中国银行总行每年按照港澳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按比例提成3%,作为港澳分支机构全体人员的奖金。这部分利润在获得总行同意后从中银香港的账上划出,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全部发放完,由此历年累积成一个“小金库”——至2000年已高达1亿多元。当时,中银香港正准备重组上市,账外资金亟待清理。刘金宝很清楚,如果被总行知道了这笔钱,这就等于是“为他人做好了嫁衣裳”,肯定会被收归国库的,自己什么好处也捞不到。于是,刘金宝开始了长达两年多的“突击分钱行动”,而一直有写日记习惯的张德宝(账外资金管理者)提供的大量书证,后来成为此段案情的重要证据。

在2001年8月22日的日记中,张形容说:“看来刘(要)在Day1(即中银香港重组合并日)前来个吃光花光。”中银香港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上市,重组后港处将不复存在。刘金宝在港处和中银香港任职期间的贪污犯罪事实共17起,其中,张德宝共同参与贪污并分得“好处”的有15起。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刘金宝每次私分账外资金时,或是与朱赤、丁燕生(两人均系中银香港原副总裁)、张德宝三人开会“密谋”,或是单独“指使”张德宝进行。而所谓的“密谋”,就是刘、朱、丁三人开会商议,张作为总裁办总经理负责记录“会议”内容,然后根据三位总裁的“决议”,由张通过相应的方式支出现金(一般是到会议处签字领取),再执行事先商定的分配方案。这种突击分钱的数额之大,频率之快,连已经得到巨大实惠的张德宝都感到了心惊肉跳!

2001年9月4日,张在日记中写道:“我反正是上了这条贼船,总有一天要吃官司。虽然明知不对,但也无奈。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我会上交这些不该拿的钱。”

2001年9月20日的日记:“其实我现在是害怕拿钱,多拿一分钱,多一分错。要那么多钱干吗?平安最重要。但又不能不要,他想用此拉拢我,如我一拒绝,麻烦就大了。”张德宝的恐惧一方面来自私分数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每次领取现金都是由他签字。因为刘金宝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每次分钱时,他都要求张德宝替自己签字领钱,而且事后又很快要求张德宝毁掉原始账单。

张德宝越来越害怕,尤其是一想到那些领取巨款的单据上写的都是他自己的名字时,他就更加害怕了。所以,他开始背着刘金宝保存了部分单据和复印件。正是这些单据和日记,让刘金宝等人私分巨款的黑色面纱被层层剥开。刘金宝十七次分钱的实录也一一展现在检察官的面前。

其一,发放员工奖金之后,将剩余款项再度私分。

2000年1月下旬,港处发放1999年度员工奖金后,刘金宝提出,他还兼任香港银行公会主席,港处部分人员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应予发放奖金。根据刘的提议,张德宝提出113万港元,其中41.8万被刘占有,张得20万。类似的手法此后屡经使用:2001年1月奖金发放后尚余29.5万港元,刘金宝决定给办公室14.5万,其中刘张二人分别吞下7.5万、5万,收条全部销毁;同年8月,刘张二人再度分得奖金余款7.6万和1万港元,并由刘金宝授意张德宝出具“奖金已分发,收条不保留”的说明,经朱赤、丁燕生签字后,奖金收条原件被销毁。还有些发放奖金后的剩余款项,在私分前被事先兑换成了银行礼券。以此手法,在2001年七八月间,刘金宝分三次进账38.8万港元,张德宝得13万,朱丁二人各得10万。

其二,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2001年9月,刘金宝召集上述三人到办公室,说他们四人挺辛苦需要奖励。刘分得港币23万,朱、丁、张各得10万、10万、6万元。一个礼拜后,四人再度提取140万港元以同样手法私分。同月,他们又趁给退休人员发放奖金之机,分别占有50万、30万、30万、20万港元,后刘指使张将原始签收单据销毁。其后至2002年9月间,四人借“奖励参与接待解放军艺术学院工作人员”、“发放圣诞、新年、春节活动经费”、“发春节过节费”、“发放车补款”等名义,先后六次瓜分港币521万元。

从上述的记录可以看来,刘金宝瓜分国家钱财的手段是越来越赤裸裸,越来越毫无顾忌,国家的钱和自己的钱在刘金宝看来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放到兜里的钱才是自己的,所以只要能找机会分钱,他总要想方设法地找各种机会弄到自己的腰包才放心。分钱的速度越快越好,数量越大越好,借口越多越好!

刘金宝知道“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如果自己吃“独食”,就会犯众怒,“安全”就没有了保证。刘金宝深谙“上下同欲者胜”的道理,因此在其数十次犯罪过程中,很少有独吞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总是和与他关系密切的少数人分赃。刘金宝犯罪历时多年之所以未能及时发现,与其注意每次作案后毁灭证据有直接关系。刘金宝每次以领取奖金等名义贪污公款,都由别人代为签字,其理由是“万一有关方面查账,我方便解释”;离开上海分行前,他贪污了几十万公款,然后两次指令主管副行长监督财务人员销毁相关账目;在香港贪污“奖金节余款”时,他多次命令财务人员在分钱后将账目当场销毁,并现场监督,同时要求不许外传。在上海分行时,他通过多支付工程款然后私分的形式,与戴某串通一气,和王政、严庭富、薛章能结伙贪污,与手下亲信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事实上,刘金宝因其地位和特殊贡献,曾经享受到普通人难以企及的优厚待遇。升任港处主任后,他在香港的居所,为中银香港于1998年11月以3404.3万港币购入的Mayfair高层30楼B单位。即使在富豪如林的香港,这样的居住条件也堪称奢华。他当上中银香港总裁后,中国银行总行专门研究制定了给予他的薪酬方案,“比在欧美各大行一把手还高出一万多美元”。他还享受了比中国银行总行派出的副行长董事还高的认股权证,被授予173.52万股认股权——与总行行长的水准相当。有关方面明文规定由中国银行外派到港处、中银香港的员工,其配偶不得在香港当地就职,但刘金宝到香港后,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妻子喻某就被安排在香港力宝集团中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6年间工资、奖金收入总计181万余元港币。

这些待遇在刘金宝看来简直不值一提,他的胃口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赤裸裸,可以说是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但这些在刘金宝看来还远远不够,他把“同欲者胜”的道理继续“发扬光大”,延伸到自己掌握的巨大权力身上。

银行有钱,刘金宝又是行长,从腐败的逻辑来看:刘金宝肯定有钱。最重要的一点是,刘行长手里有审批贷款的巨大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毫无制约和监督,他自己就是“一枝笔”,自己说多少钱就能给多少钱。

“钱可以替代一切”:400万赃款“克隆”初恋情人

如果说“权是钱的亲兄弟”,那么“权就是色的亲姐妹”!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刘金宝竟然荒唐地认为“钱可以替代一切”,这其中就包括他的情妇林凌。

刘金宝曾经信誓旦旦地对办案人员说:“像我这样的人,什么样的女人玩不到?我跟林凌(化名)的关系,并不是有些人想的那样是权色交易,而是出于真正的爱。”然而,与刘金宝的说法不同,法院判决书显示:这个标榜品位的人并没能超越权色交易的俗套。

据刘金宝的高中同学回忆,读高中时的刘金宝性格沉默内向,虽然学习成绩很好,但是其它的方面并不出众。班上有一名漂亮女同学叫陈某,身材和样貌都没得说。步入青春期的刘金宝爱上了她,他犹豫很长时间,才找机会下晚自习后鼓起勇气塞给了陈某一封情书,谁料竟被陈某当众撕得粉碎。这事让刘金宝成了全班的笑柄,使得刘金宝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他发誓这辈子一定要出人头地。1993年5月,任副行长不到五年的刘金宝被任命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代行长、党组代书记。1993年5月4日,当刘金宝在欢迎自己就职的会议上第一次看见分行宣传干事林凌(化名)时,竟产生了一种时光倒流的错觉。这个林凌长得太像陈某了,而且还要年轻漂亮得多!刘金宝仿佛一下子回到了过去,毕竟物是人非,看到林凌,当时被陈某拒绝的屈辱使得他血脉一下子膨胀了。

随着刘金宝的权力不断扩大,此时的刘金宝早就“金屋藏娇”了,他在郊区有多处别墅,养了好几个情人。但是对于林凌的出现,他还是感到有些莫名的兴奋。当时的林凌已经是有夫之妇,但是在刘金宝看来这并不是问题。为把林凌弄到手,经过几次接触,在刘金宝的威吓利诱下,刘金宝用手中的权力任命她做自己的秘书,然后找机会隔三岔五地带着她出差,北京、香港、伦敦、纽约,到处都留下他们成双入对的足迹。到最后,爱慕虚荣的林凌也忘了自己是一个有家庭的人,很快地投入了“行长”这个顶头上司的怀抱。

刘金宝常有意无意地告诉林凌,她非常像自己当初追求过的一个女同学。他还拿林凌和当初的陈某作比较,甚至能具体地指出林凌身体的哪些部位有出入。林凌知道,靠上了刘行长这棵大树,自己这一辈子就有享不尽的荣华富贵了。她很知趣地告诉刘金宝:我要整容!我要让你回到过去!刘金宝听后不禁大喜过望!

刘金宝先后十余次安排林凌到香港、新加坡、韩国、英国进行整容,竟然花费高达400余万港币为林凌整容。经过几次整容后的林凌模样酷似陈某,她一发嗲,刘金宝就乖乖缴械投降了。

199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金宝请几名老同学吃饭,他很骄傲地让林凌也出席作陪。席间,刘金宝的一位姓秦的同学盯着林凌半晌,惊道:“怪了,你长得简直就是我们一个老同学的翻版!”刘金宝得意地说:“那还用说?当年那个陈某不答应我的追求,现在她就是回过头来求我,我还嫌她老了呢!”刘金宝多年的心病似乎这时才得到弥补。

刘金宝说过:“恋爱中过多的算计和理性,会使两人的关系蒙上功利的色彩。”林凌也曾表白:“我和刘金宝的感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不是生理上的、欲望上的,而是长期感情自然而然发展的。”然而,在事实上,这两个标榜品位的人最终还是没能超越权色交易的俗套。林凌这么懂事,刘金宝的心里很清楚,她不会平白无故地这么“折腾”自己!该给的补偿是一定要给的!为讨情人欢心,他开始通过放贷款的方式,间接地为“女朋友”谋取物质利益。

1996年4月,单位分给林凌一套76平方米、价值24.3万元的公房。林凌很不满意,觉得房子太小了,她找到刘金宝,希望帮她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刘金宝赶紧照办!1997年5月,刘金宝打电话约奉贤县的股份制企业某集团董事长吃饭。席间,刘金宝直截了当地让这位董事长帮林凌把房子换了。该董事长哪敢不听。1997年6月,该董事长派人领林凌跑遍上海选房子,最后花100多万元买下了一处面积为152平方米的新居。为了答谢该董事长,刘金宝极力促成为该集团贷款一事。中国银行一项报告证实:刘金宝向那个集团发放贷款至1997年末总额增加至人民币3.2198亿元和108万美元。另据权威机关证实:“上述贷款到2004年11月,均被评为可疑类不良贷款。”

林凌换了大房子,心情非常高兴,她又不失时机地让刘金宝为她装修房子,以共筑爱巢。刘金宝马上开始张罗为置换的新房装修,其手段和为那个集团贷款如出一辙。2000年,此前名不见经传、时年37岁的上海房地产商、香港新万泰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钱永伟,以11.3亿港币身价排名香港50大上市富豪第34名,此事曾轰动一时。但刘金宝最清楚,钱永伟这个横空出世的“亿万富豪”,是由他用违规贷款一手打造——而钱永伟之所以能如此幸运,起因却是投入28万元为林凌免费装修了住房,而且送上了价值不菲的家用电器和各种奢侈消费品,从而讨得了“财神爷”的欢心。从此,刘金宝投桃报李,为钱永伟打开了银行金库的门。此后不到两年,钱永伟控股三家上市公司——新万泰、松辽汽车、新银集团,产业横跨上海、香港、西安三地,截至2001年中期,万泰集团拥有土地储备2400亩,创下一夜暴富的神话。

据2004年4月中国银行一项调查报告证实:“从1995年12月至2000年12月,万泰集团从上海分行获得贷款累计29笔,其中形成不良贷款28笔,不良贷款本金合计7.7亿元人民币、8535万美元,本外币折合14.8亿元人民币,全部形成呆滞……”其中,“刘金宝在担任上海分行行长期间,决策向金利房地产公司违规审批发放l000万美元按揭贷款,形成2235.2万美元的不良资产。刘金宝还以接盘为条件,向万泰集团发放6000万美元的接盘贷款。刘金宝调香港任职后,仍然通过其上海分行行长和中国银行副董事长等身份,多次帮助万泰集团协调在上海分行的贷款事宜,对上海分行继续向万泰集团发放3000万美元和两亿元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并造成利息损失9347万元负有责任。”

靠牺牲国家巨额贷款的代价给自己的情人换经济利益,刘金宝的“疯狂”让人咂舌!他已经一步步走上了不归路!

“胆大包天”:违规几个亿几个亿地批贷款

对刘金宝的调查最早可推至2000年底。刘金宝的政治命运和上海的那家民营企业万泰集团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刘金宝于其上海任职期间,上海万泰集团竟然贷到了15亿元巨款。

2000年12月,中央金融工委的一位副书记带队对中银上海分行进行的一次例行检查,揭开了整个事件的序幕。此次检查名为例行,实则是有备而来,因为检察机关此前收到了对中银上海分行违规发放贷款的具名举报信。

这一查,竟然查出了惊天大案!

在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后,情况的严重性令人愕然:这家名为上海万泰集团的民营集团,通过20多家关联公司,三四年间从上海中行先后贷款28笔,总额本外币达14.8亿元,本息合计近16亿元,除两笔当时属长期贷款尚未到期,95%都已变成为不良贷款!更令人心惊的是,上述贷款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即不到3亿元有抵押品,其余均为信用担保,而其中又有70%以上更是万泰及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对于当时贷款规模不过300多亿元的中银上海分行来说,这已是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当时上海中行的不良贷款超过10%,仅万泰一家就占5%左右。

刘金宝坐不住了,他千方百计地寻找解救之法,以便蒙蔽上级部门,解脱自己的责任。2001年初调查组进入后,中银上海分行和万泰集团曾共同委托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独立的银行贷款检查。一个月后,审计师报告揭示:上海万泰集团及关联公司(下简称万泰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同大昌和华安大厦尚在或拟继续开发外,其余均已完工或停滞,即使以乐观的估计,上海万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开发及投资项目资金回收额为人民币3.2亿元,仅为上海分行16亿元贷款本息的20%。

审计师的结论令中央震惊:万泰的持续经营已发生严重问题!

万泰集团的老板钱永伟自1998年后在香港同时持有一间上市公司新万泰,但没有资料表明,钱氏能借新万泰的业务收入或其他资金偿还万泰系欠下银行的巨债。2001年3月,国家审计署开始了对中国银行的审计。在抽调了外地特派办到中银上海分行紧张工作了几个月后,他们的结论一致。结束审计后,审计署随即向上海公安局报案,并移交了有关案卷。司法调查在继续。而针对2001年调查的回应,中国银行曾在2001年召开过一次电话工作会议,总行对上海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勒令整顿,并用一切手法追回贷款。

此时刘金宝已经调走,新行长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追贷。时间证明,这种事后追贷只能是徒劳。万泰集团自1995年成立后,至2001年底总资产13.3亿元,总负债9.2亿元。集团一直向工商局申报“经营无收入”,万泰从中银贷走的资金有13亿元的黑洞,至少有10亿元去向不明!

一家并无显赫背景的民营企业,一个资质平平的钱永伟,为什么可以成为中银上海分行始终不渝的宠儿?两者身份地位毕竟相去甚远,一个是发自草根层,曾在闵行纪王镇开小拖拉机的“大伟”(钱发迹前的昵称),一个则是年少得志,在外汇市场上享有盛名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原因就在于钱永伟很懂事,他知道怎么讨刘金宝欢心,除了给他的情人装修房子这种小事,钱永伟更是把刘金宝当成是“财神爷”一样的供着,他紧紧地抓住了刘金宝这棵大树。

在与中银上海分行亲密接触前,1963年出生的钱永伟还可称得上是一个年青有为的房地产商,他仅有的几个后来看来尚可的项目均在此时完成,比如1996年4月的长寿路同大昌项目(即后来的光明城市公寓项目)、1997年的泰古酒店公寓项目等。然而在获得刘金宝指示下的源源不断的银行资金后,钱永伟便再也无心经营实业,原有的房地产项目运作不是停滞就是荒废,“再没有做成过一个像样的实业了”,他把更多的精力是怎么伺候好“财神爷”上了。

刘金宝也很讲义气,非常豪爽地大笔一挥,银行的贷款就源源不断地到了钱永伟的帐上。

上海万泰在中银上海分行贷款的初始记录源自1996年4月,直至1996年11月,共有2900万美元贷款。其中2500万美元以万泰所属的各种房产作抵押,另有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总共不到3亿元。1997年8月13日,万泰从中银上海分行又贷得一笔2235.2万美元的款项,由万泰集团提供信用担保,其合同用途竟写明了就是“替金利还贷”。金利,全名上海金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利华行持有80%股权,曾在1993年以开发淀山湖别墅为名从上海中行贷得22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亿元),投入7000万元左右开发淀山湖别墅,1995年停工变成烂尾楼,其余1亿多元被挪用,变成上海中行的不良资产。

钱永伟竟然能获得为烂尾楼擦屁股的这笔贷款,背后的老板还是刘金宝。有了刘金宝,万泰才与上海中行有了如此的默契。1997年11月,金利的股权正式转让给了万泰,并更名为泰都房产公司。1997年8月正是刘金宝确定调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兼香港分行总经理的当口,由于刘金宝违规贷款造成淀山湖别墅成了烂尾楼,如果被上级部门追查下来,他肯定会吃不了兜着走。这时候钱永伟主动要求替领导分忧。显然,这是一份厚礼,是钱永伟“帮助”刘金宝干干净净赴港上任的重大举措。虽然现在看来钱的做法仍然是“空手套白狼”的典范:即便是替金利还贷的2235万美元也是由上海中行安排,且没有一分钱实物抵押!钱永伟就此取得了刘的充分信任。按刘一手安排,上海中行对钱永伟开始了源源不断的资金输入,仅淀山湖别墅项目续建,就先后有四笔贷款8500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合计1亿多元放出,而且全部为万泰集团信用担保。此外还有以开发鹿特丹花园、华安大厦等项目为由的贷款约1.9亿元,全部仅有万泰集团的信用保证。但事后看,钱永伟根本没有把一分钱用到淀山湖项目上,而是挪作它用。到目前为止,淀山湖项目仍然是一个臭名昭著的烂尾楼,甚至比万泰接手时更加不堪。如此计算,钱永伟共在刘金宝任上(由刘亲自放出或安排放出)获得近8亿元的贷款。其中只有2500万美元(约2亿元)有部分房产作抵押,比金利原来造成的窟窿不知道放大了几倍!

刘金宝用国家的钱还自己造成的烂帐,然后再用国家的钱替自己擦屁股,他做的永远是只赚不赔的买卖。

“讽刺之极”:他竟然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过贪腐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中银香港副董事长、总裁的一个风云人物,刘金宝曾协助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金德琴、王雪冰、朱小华等多起金融部门高层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刘金宝在《金融之回响》一书中称:“我生性喜欢广交朋友,但今天却怕交朋友。坐在我这把椅子上,我最怕同企业家交朋友。因为有些企业家同我交上了朋友,下一步便是向我要贷款……至于女朋友更不敢交……爱的本质是给予。”然而,事实上刘金宝不仅交了“女朋友”和不止一个“企业家朋友”,而且通过给“企业家朋友”放贷款的方式,间接地为“女朋友”谋取物质利益,实现他所谓“爱的本质是给予”的爱情理念。为了讨情人欢心,刘金宝直接或间接给两个“企业家朋友”批贷款多达18亿元人民币——至少给国家造成5.45亿元的损失。

除了刘金宝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还对共同涉嫌贪污犯罪的原副总裁朱赤、丁燕生、总裁办公室原总经理张德宝等人也进行了判决,判处朱赤、丁燕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张德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为什么诸如刘金宝之流的害群之马频频出现?为什么金融系统陷入了窟窿越大,官职越大的怪圈?

是偶然还是体制性缺陷?!

在刘金宝一案宣判后,中行总行随即作出反应。其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刘金宝等人作为总行派往中银香港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司法机关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审判,中国银行全体员工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并将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教训,教育全行员工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观念,严格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刘金宝等人贪污犯罪是丧失理想信念,放松自身要求,个人职业操守缺失,导致私欲膨胀的结果。中行一定会以此为诫,严格加强对金融系统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中国银行在整体改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正依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架构。并不断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特别强调加强对贷款审批、大额资金运用、财务开支、干部人事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把经常性的监督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把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内控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监事、风险管理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中国银行健康经营稳健发展。

与众多落马的腐败官员一样,刘也有辉煌的过去:上海青年“十大精英”、“上海四大金融家之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的“美誉”都是他身上令人艳羡的光环;与众多落马的腐败官员一样,刘在身居高位之时,却将个人享受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在其陨落的背后,人们再次看到了金融放贷权力同金钱、美色交易的罪恶勾当。“十贪九色”已经成为有数据支持的盖棺论定,即大凡“贪绩”卓著的贪官,十之八九都要在其桃色履历表上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他们或将违法所得送给或者挥霍在情人身上,甚至将情妇当作收受贿赂的“中转库”,借情妇之手收受他人钱财,活灵活现地演绎了一幕幕利用职权换色、买色、养色的活剧。

自古以来,“红颜”对于把持不住的官员来说似乎均是“祸水”。然而究其本质,美色也好、金钱也罢,不过是腐败官员信仰缺失、人格沦丧后所追逐的外在之物,在权与色的交易流程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永远是“权力”。贪官有权便十字加两点——抖了起来,有权便想拥有包括女人在内的一切。一旦他们的道德栅栏难关满园春色,势必要借机炫耀权力资本,于是“色”便成了权力的消费品和刀下俎。刘金宝即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他以400万赃款“克隆”的初恋情人,看似纯洁痴情其实不过是个人享乐主义的炫耀之资,这一点从前面所讲的同学聚会上的表白已昭然若揭。而在年过半百的情况下,仍然有本事玩弄女色、包养情妇,无一不是利用手中的职权,靠地位和影响将“红颜”揽入怀中,靠权力在“购买”感官享受。

过去人们常说“富贵思淫欲”,现今在有效监督缺位的情况下,“权大思淫欲”俨然成了官场另类风景,颠覆了公正与规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让公共利益成为权力的“牺牲品”,使金融资金为犯罪分子的腐败行为来买单。刘金宝案再度警示我们:权力缺乏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抵世俗诱惑、侥幸心理作祟,乃“权色交易”滋生的病根;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只在权力,不在淫者!一个政府官员,如果不能严格自律、珍惜权力,甚至以权猎色,必将栽倒在情妇、二奶手上,轻者免职处分,重者锒铛入狱,甚至走上断头台——或许是我们从刘金宝等一批金融高官的堕落曲线中应该汲取的最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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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贪污案

  刘金宝,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2004年1月14日,因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朱赤,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副主任。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丁燕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张德宝,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总经理级干部,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办公室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4年11月14日将案件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5月2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人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宝单独或与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1996年3月至1999年11月间,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和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犯罪6起,共计折合人民币212.4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02.32万余元:

  1、1996年3月,刘金宝乘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筹建瑞金大厦辅楼,向富新(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之机,套取10万美元。此后,自1996年5月25日至同年12月末,刘金宝多次带领他人赴香港游玩、购物,将此10万美元全部挥霍。其中,刘金宝以“零花钱”的名义分得6万元港币现金。

  2、1997年6月,刘金宝乘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与戴某某的公司合作成立上海瑞金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机,套取所合作公司19%的利润,存放于戴某某处,作为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的账外资金。1999年8、9月间,刘金宝与他人将戴某某给付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的14万元港币分掉或挥霍。其中,刘金宝分得3万元港币现金。

  3、1997年7月,刘金宝指使王政(另案处理)从其管理的办公室账外资金中取出45万元人民币,刘金宝将其中的20万元分给王政,其余25万元据为己有。

  4、1997年7、8月间,王政与时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的顾继东(另案处理),以欢送刘金宝赴香港工作为由,从办公室账外资金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送给刘金宝,刘金宝明知此款系账外公款,仍予以接受。

  5、1997年9月,刘金宝乘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支付弱电工程款之机,套取15万美元转到某香港公司经理贺某某处。其中,经刘金宝决定分掉1万美元,刘金宝分得5千美元;由贺某某代刘金宝交购房款30万元人民币,刘金宝表示同意。

  6、1999年11月,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授意他人,编造其妻是金融大厦职工且未参加房改的虚假证明文件,将金融大厦的一套住房的产权变更到了其妻名下,据为己有。经鉴定,该房价值28.9万元人民币。

  (二)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以下简称“港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的职务便利,单独或分别与时任“港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及时任“港处”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总经理的被告人张德宝共同贪污犯罪17起,共计折合人民币1216.47万余元,其中刘金宝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649.75万余元;朱赤、丁燕生参与共同贪污犯罪7起,共计折合人民币927.93万余元,其中朱赤、丁燕生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均为211.3万余元,张德宝参与共同贪污犯罪15起,共计折合人民币972.55万余元,其中张德宝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42.64万余元:

  1、2000年1月22日,刘金宝乘“港处”发放“主任特别奖”之机,与张德宝共同将截留奖金款港币61.8万元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41.8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20万元。

  2、2000年8月14日,刘金宝乘出国之机,指使张德宝、顾继东采用虚报差旅费的手段,套取公款7千美元,并将其中的6千美元分掉,刘金宝分得3千美元,张德宝分得2千美元,顾继东分得1千美元。

  3、2001年1月18日,刘金宝乘“港处”发放“重组贡献奖”之机,与张德宝将共同截留奖金款12.5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7.5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5万元。

  4、2001年7月12日,刘金宝乘“港处”发放“重组工作奖”之机,与朱赤、丁燕生、张得宝共同将发放奖金剩余款13.7万元港币购买成银行礼券分掉,刘金宝分得8.7万元银行礼券,朱赤、丁燕生各分得2万元银行礼券,张德宝分得1万元银行礼券。

  5、2001年7月15日,刘金宝乘“港处”发放“高级主管以上工作人员奖金”之机,与张德宝将发放奖金剩余款14.2万元港币购买成银行礼券分掉,刘金宝分得10.2万元银行礼券,张德宝分得4万元银行礼券。

  6、2001年8月15日,刘金宝乘“港处”发放“总经理特别奖”之机,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共同将发放奖金剩余款43.9万元港币购买成银行礼券分掉,刘金宝分得19.9万元银行礼券,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各分得8万元银行礼券。

  7、2001年8月27日,刘金宝与张德宝将“港处”发放奖金剩余款8.68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7.68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1万元。

  8、2001年9月4日,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合谋后,共同将账外资金49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23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1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6万元。

  9、2001年9月10日,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合谋后,共同将账外资金140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60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3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20万元。

  10、2001年9月12日,刘金宝乘“港处”在深圳召开会议之机,指使顾继东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将会议剩余经费5.84万元港币套出,并将其中的3.6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3万元,顾继东分得港币6千元。

  11、2001年9月21日,刘金宝乘给“港处”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奖金”之机,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共同套取130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50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3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20万元。

  12、2001年12月7日,刘金宝与张德宝合谋后,以给解放军艺术学院赴港演出人员小费的名义,将张德宝保管的账外现金12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1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2万元。

  13、2002年初,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合谋后,以发放圣诞、新年、春节活动费的名义,将张德宝保管的账外现金148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70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35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8万元。

  14、2002年1月22日,刘金宝与张德宝以发放春节“利市”的名义,将张德宝保管的账外现金15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1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5万元。

  15、2002年2月26日,刘金宝乘清理原“港处”有关账户之机,与张德宝将账户余额9万元港币分掉,刘金宝分得港币6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3万元。

  16、2002年9月25日,刘金宝、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合谋后,巧立名目,将账外资金346万元港币分掉。其中,以发放2003年“利市”的名义分掉港币180万元,刘金宝分得港币80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40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20万元;以发放“银行礼券”的名义分掉港币70万元,刘金宝分得港币30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15万元,张德宝分得港币10万元;以发放“车辆补贴”的名义分掉港币96万元,刘金宝分得港币36万元,朱赤、丁燕生各分得港币30万元。

  17、2000年4月至2003年5月间,刘金宝将其本人及家庭用于交通、用餐、购物、家庭宠物治病等个人消费费用共计港币141.33万元,在张德宝保管的账外现金中报销。

  二、被告人刘金宝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1997年初,被告人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该行贷款户上海凯托集团为其女友置换的住房,住房差价款73.22万余元人民币。在上海凯托集团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和使用贷款期间,刘金宝为其提供了帮助。

  (二)1997年6月,刘金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该行贷款户上海万泰集团为其女友住房进行的装修,装修工程款共计28.17万余元人民币。

  1998年11月,刘金宝收受上海万泰集团住房一套,住房及装修费共计42.4万余元人民币。

  1998年末至1999年上半年,刘金宝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上海万泰集团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贷款事宜提供帮助,致使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违规向上海万泰集团发放贷款2亿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刘金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经审查,刘金宝夫妇的存款、房产、各种金制品、玉器及查明的各种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5,402.56万余元,其中,刘金宝贪污、受贿所得折合人民币814.94万余元,其它具有明确来源的收入折合人民币3,108.87万余元,刘金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1,478.74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刘金宝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8.87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752.07万余元;收受贿赂所得折合人民币143.8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1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告人朱赤参与共同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27.929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11.306万余元。被告人丁燕生参与共同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27.929万余元,个人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11.306万余元。被告人张德宝参与共同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72.55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142.645万余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2日、1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刘金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收受请托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刘金宝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金宝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属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贪污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在中均起次要作用,系,被告人张德宝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提供书证对侦破犯罪起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三被告人的赃款均已被追回,认罪态度较好,对朱赤、丁燕生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张德宝依法可减轻处罚。

  2005年8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金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丁燕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张德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金宝、丁燕生、张德宝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刘金宝、丁燕生、张德宝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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