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医药有限公司app打不开是什么原因?

日后我会每天都发调研纪要,每天3-5篇,基本我能拿到的一手调研纪要,很多都是外面找不到的材料,我都会把要点发到雪球上,做个记录,也和各位球友分享。有需要的球友可以关注一下我。

今年以来我国多次发布有关中医药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划,随着这些相关规划的催化,中医药行业的前景愈发明晰。此次调研机构首先对公司在2021年推出“业绩三年倍增计划”做了了解,同时也对公司的业务情况做了了解,如公司OTC发展主要是采用临床驱动还是品牌建设和公司经典名方研发的特色等内容进行了询问。这些因素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在2019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中成药妇科用药企业排名第三,市场份额3.88%。坤泰胶囊是主导产品之一,通过了CFDA批准,可以用于治疗卵巢功能衰退导致的更年期综合症等相关症状,在2020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妇科中成药产品排名第三,市场份额2.97%,并入选“2020年临床价值中成药品牌榜”。近年来,坤泰胶囊销售额整体呈上升趋势,良好的治疗效果和用药市场中受欢迎的程度使坤泰胶囊成为新天药业的拳头产品,销售峰值有望达到15亿。此外,苦参凝胶、夏枯草口服液销售收入在2021年也都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奠定公司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泌尿系统药物市场需求大,中成药产品市占率逐年增高,公司拳头产品保持高增速。在2015年,我国泌尿系统感染类中成药市场规模达到55.29亿元,年,中成药在该市场占比由59.82%提升到71.13%。公司在泌尿系统拳头产品为宁泌泰胶囊。宁泌泰属于公司独家产品,通过对比单独服用抗生素和联合宁泌泰胶囊的试验组对比,证实宁泌泰胶囊不仅可以减轻尿路感染炎症,还具有一定免疫调节作用;同时,宁泌泰胶囊对女性尿路感染、男性III型前列腺炎、精液不液化症都有改善作用。宁泌泰胶囊受到医生和患者的青睐,2021年销售额超过2亿,增速超过30%,未来销售峰值有望达到10.68亿元,成为第二大品种。

注重研发体系建设,保障公司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不断发展、不断优化,形成“二三四”研发格局,完善了研发-生产转化体系,做到中药新药在实验室研发到工业化生产的无缝衔接,缩短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速度,其次,该研发体系也覆盖了从中药新药发现、研发、生产到上市后再评价的所有阶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中药研发规律,保障公司顺利研发项目。

1、公司在2021年推出“业绩三年倍增计划”的考虑?

公司经过长期稳健发展和扎实积累,在近两年逐步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一是公司产品的临床证据在近几年积累更加充分,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产品竞争力基础;二是公司已完成营销体系改革,营销团队建设和能力提升取得较好成果;三是公司OTC市场经过四年的建设,已具备品牌建设和快速发展的条件,公司OTC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同时,近几年中医药行业发展逐步向好,中医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迎来新的契机,在此背景下,公司于去年推出“业绩三年倍增计划”,抓住行业和公司发展机遇,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2、疫情对公司影响如何,物流是否受到影响,对完成全年股权激励目标是否有影响?

今年3月以来,公司部分区域的处方药销售和OTC销售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部分区域的物流和配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从目前看,对今年年度业绩增长目标完成的影响仍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全年增长趋势不变。公司市场营销体系已连续经历2020年、2021年的疫情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与挑战,在此过程中已总结了一定经验,并提前做了相应预案,2021年的任务也在环境影响情况下,完成了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对于疫情影响,公司已通过加大OTC及线上宣传推广力度、集中力量增强非疫情地区推广力度、适当调整销售安排与物流预案等方式,来减轻疫情对完成全年目标的影响。

3、公司OTC发展主要是采用临床驱动还是品牌建设?品牌建设包括哪些内容?最先在OTC推广的产品是什么?

公司OTC市场前期发展主要依靠临床带动,公司从2022年开始进行品牌建设,通过品牌建设来拉动OTC市场快速增长。目前,公司通过打造“和颜”等品牌来进行产品推广,主要推广的产品包括坤泰胶囊、苦参凝胶、当归益血口服液等妇科类产品。公司品牌建设正在四个省份进行试点,品牌建设措施主要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投放,药店推广活动及消费者体验和宣传活动,以及OTC渠道梳理和建设等。问题

4、公司经典名方研发的特色?

公司经典名方研发主要为自主研发,正开展包括妇科、儿科、老年科、呼吸科的中药经典名方的研究,目前部分产品前期基础研究已完成,正进行稳定性试验研究。公司近几年研发体系已建立完善,2018年专门成立硕方医药展开经典名方研究。经过三年多的发展,硕方医药对经典名方包括医史、药材资源、饮片炮制、制剂工艺、质量控制、疗效把控等,都建立了较高的研发标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研发成果。同时,硕方医药也已为公司后续中药新药研发探索出较为完备的研发流程。

5、公司参股企业汇伦生物经营情况如何?其已经上市的主要产品“注射用西维来司他钠”是否能够用于新冠治疗?

公司参股的上海汇伦生物是一家致力于小分子创新药和仿制药研发与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四季度已经实现了注册品种的市场化销售,截至2021年已经有获批品种11个(涵盖独家、2.1类、首仿及参与集采的品种);创新药方面已经有多个自主研发的创新药进入临床期。2021年汇伦生物实现了销售超过2亿元;其经营发展稳健良好并持续增长。汇伦生物生产的“注射用西维来司他钠”是全球唯一适应症为ALI/ARDS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危重症患者。该产品目前已实现全国销售,且在其上市两年多以来,已先后应用于多省市境外输入及本土疫情引起的ARDS重症患者,包含海口、大连、天津、西安、吉林、山东等地,均取得了较好的临床疗效,近期部分省市传染性疫情防治定点医院也已陆续开始主动引进西维来司他纳产品。

告知:随着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更多的公司调研采用电话会议这种方式进行,所以电话会议纪要也就变得更加重要起来,作为上市公司交流的一手材料,更能反映企业的态度,这也是我和大家分享的原因。

但是,电话会议纪要并非像大家看到就是一次会议,实际它是个过程,一次沟通,长时间联系,所以我把相关的内容做成了合集,方便大家持续跟踪。具体可以见下图。

另外,因为因为规则关系,诸如:行业会议纪要、买方会议纪要,这些都无法在雪球的专栏中和大家分享,所以大家可以通过「内部纪要」这个栏目查看全部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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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宣布涨价!OTC不断涨价、处方药不断压价的背后

来源:药智网/乖扁豆 

5月18日,华润三九宣布核心产品涨价,多个过亿元OTC品种将会适度提价。

华润三九对OTC品种提价并非个例,自去年年底以来多家知名中成药企业先后宣布涨价:

同仁堂的黄金单品安宫牛黄丸涨幅约为10%,九芝堂旗下二十余种中成药调价幅度在6%-30%不等;云南白药多个核心单品涨幅超过50%;广誉远、太极集团、片仔癀也不甘人后,知名品种涨幅也在10-30%之间。

大部分企业公布涨价,归因于中药材短缺带来的价格上涨和人工成本、环保成本、物流成本的上涨。

而与中成药OTC药品价格水涨船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处方药则面临着医药谈判和带量采购的双重天花板限制。

OTC不断涨价、处方药不断压价,两极分化背后有哪些逻辑?

据统计,新药的医保谈判平均降幅在44-62%之间,仿制药的带量采购平均降幅48-59%之间。

表1 医保谈判的降价分析

表2 带量采购的降价分析

按道理,受新冠疫情、全球地缘政治、通货膨胀等的影响,药品原材料价格和用工成本上涨的商业逻辑是得到普遍认可,企业面临的处境虽有差异,但总体趋势应该是类似的。

但是为什么处方药和OTC却面临着截然不同的局面?

政策监管盲区:目前国内三医联动改革举措,一直将注意力集中在对处方药的管理上,促进处方药降价的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药品的招标议价制度基本也是针对处方药,但非处方药的价格不归政策管制,基本上由企业自主定价,成为一个被忽视的盲区。另外一方面,国家对中医药的支持政策已经由过去的顶层设计逐步过渡到落地执行阶段,多个战略性文件的相继发布,品牌中药OTC类产品具备提价预期。

处方外流:双通道政策、疫情管控推动着处方外流,非处方药的购买渠道与普通民众的生活联系更为密切,为调动渠道商积极性,弥补产品渠道利润缺陷做价格调整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另外,院外市场内药房及医药电商高速发展,更加多样和灵活的销售渠道和营销方式带动了非处方药的增量发展。

企业经营压力:大宗普药受带量采购的悲观预期,新药研发的投资回报率逐步降低,企业的经营压力凸显,为维持经营业绩的正常增长,新渠道的加码成为必然选择。

新冠防治新认知:中成药及古代经典名方在新冠肺炎治疗中被广泛认可,快速提升了市场对其用药有效性、安全性的认知。国家及超过20个省市发布的关于COVID-19中医药诊疗方案中,有241种中成药被推荐,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颗粒、软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等高频出现,潜移默化加速民众多OTC药品的囤货预期。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冰火两重天的态势下,企业强势布局OTC市场,为终端专业化赋能是否就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可能,也并非一片坦途。

一方面,企业除了需要考虑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钝化、通货膨胀问题是否有望2022年得到缓解、供需矛盾的逐步有效缓解、中药材价格上涨期是否是“强弩之末”等宏观问题外,OTC发展也受到多重因素的约束。

哪些因素影响企业业绩?

在供、产、销3大环节中,品牌、原料、产能、品类、渠道等5个因素从量、价2方面推动企业业绩提升。

品牌影响力主要影响价格,对上游体现在议价能力提升,从而减少原材料成本,对下游体现在定价能力提升从而增加产品销售价格,由此提升产品毛利率。

原料供应决定了原料稀缺性企业核心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原料供应决定其产量、销量以及未来的增长,对于具备原料稀缺性的品牌OTC,例如片仔癀等,原料供应为决定其发展的核心因素。

渠道布局在目前集采常态化的现状下重要性逐步凸显,企业应根据其产品的特性合理布局临床端及零售端,权衡量价对业绩的贡献力度,以达到经营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以三家OTC药企为成功案例:

案例一:片仔癀在十三五期间积极实施“一核两翼”大健康发展战略,在夯实医药制造业的基础上,加强化妆品、日化产品及保健品、保健食品两翼,并同时拓展医药流通业为补充。

在医药制造业方面,进行营销改革,在国内开展“片仔癀体验馆”销售模式,在海外开展“片仔癀旗舰店”模式探索,聚焦提升终端销量。

案例二:同仁堂在2020年上半年启动营销模式改革,打造“4+2”经营模式。新设大品种和发展品种 2 个专项小组重新规划营销重点;新设终端事业部梳理经营渠道,遴选重点品种布局区域市场,突出“(外部)平台+(自有)平台”控销优势,同时充分利用自有零售终端,进行差异化、精准化、个性化营销;新设医疗事业部紧密跟进医疗政策,持续关注参与医疗领域的品种情况。

同时,公司积极拓展线上平台,在线上家庭药房 APP 开展各类主题营销活动,稳步拓展传统经销商、自有零售终端及互联网市场,为产品的提价做好市场教育和渠道铺垫。

案例三:东阿阿胶快速推进数字化战略转型。在营销方面,将移动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嫁接线下优势资源,让线上线下相互融合赋能,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

在生产制造方面,通过对生产制造流程进行系统化、智能化、社会化提升,加强与供应链前后端的紧密衔接。在运营方面,组织员工参与数字化运营,建立健全社会化创客平台。一系列的措施加速了企业掌控产业链上下游的利润点。

总的来说,企业如果希望通过OTC的提质增效实现业绩的增长,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式:

1)通过产品升级换代实现院内到院外市场的转换,通过优质产品提升终端价格进而提升盈利能力;

2)精准把握终端需求,加大对经销商的把控,保证库存合理下实现精准营销,稳定企业盈利水平;

3)与各大流通商或连锁药房合作,扩大产品覆盖面;

4)扩展电商渠道,不仅建设自身电商平台,而且与天猫、京 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顺应互联网医药发展趋势,实现资源的整合。

道阻且长,与各位医药同仁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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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医药广告包括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涉及医药广告的条文主要有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

基于百度和莆田系医院事件,新一轮媒体广告整治或将展开

近些年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过多过滥,充斥着报章杂志、电台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成了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重灾区。有些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宣称“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有效率”、“治愈率”、“保证治愈”,有些医疗广告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这些违法、虚假广告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一、特殊监管药品及处方药广告的禁止与限制

广告法第15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原因是这些药品都属于特别管制药品,具有两重性,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将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禁毒法》对这些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都做了特别规定。所以,广告法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根据本条规定,处方药在我国分为禁止广告和限制广告两种情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治疗的药品等特殊药品,本法明确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其余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

二、医药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世界各国都将其列入特殊商品和服务,并制定严格的广告发布标准,以确保这些商品和服务广告信息的真实、可靠,不对消费者误导。我国原广告法虽然只规定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准则,没有涉及到医疗广告,2015年颁布的新的广告法在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基础上新增了医疗广告准则。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患者和消费者而言,由于不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很难准确判断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功效。因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广告,患者和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依赖性很强。在治病心切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广告实践中,不良商家和服务机构正是利用了患者和消费者的这一弱势和心理,在广告中大肆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时,原《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使用的表述都是“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国务院法制办《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人大《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也同样采用了“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的表述。由于“科学”的标准本身也是模糊的,判断起来很困难,在全国人大《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不科学”字样,同时在功效之外又增加了对商品和服务“安全性”的要求,最终形成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这样的表述不仅扩大了禁止范围,而且提高了标准,禁止了所有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有利于执法标准的掌握和判断。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通常是该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或临床试验中的取得的数据。这些数据的准确性与样本大小、采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密切的关系。无论何种药物和医疗器械,都有特定的适应病症和主治功能,而影响疾病治疗的因素是非常多样化的。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的存在,同一种药物、医疗器械或者医疗服务,针对不同的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收到不同的效果。不可能存在固定不变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所谓治愈率、有效率也是不能随意推广的。因此,在原《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在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禁止在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这次修订中仍保持了这样的规定。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比较广告作是一种特殊的广告方式,指采用比较方式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据。但是与上述禁止在广告中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理由一样,药品、医疗器械往往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生产的,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只适用于不同的病症,即使是同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情况也是有差异的,所以不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之间往往难以进行比较。保健食品和医疗服务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中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很容易产生误导患者或消费者的后果,也容易滋生不正当竞争。因此,国家历来强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比较。如《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情形;再比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与其他、药品或者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情形;原《广告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本条仍保持了这样的要求。

4.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是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其名义和形象对患者或者消费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往往使人产生该患者因为使用了某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而得到康复的形象,也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诱惑性。因此,利用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更容易赢得患者和消费者的信任,更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原《广告法》予以明确禁止。新广告法则全面禁止了所有形式的广告代言。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代言人利用自身的名望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并模仿着去消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由此引发了不少虚假广告的纠纷。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广告代言行为,本次修订正式确立了广告代言制度,将广告代言人列入了广告法的主体范围。考虑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代言人的社会影响力,为保护患者和消费者不受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本条明确规定禁止代言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中进行推荐或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有规定的,在进行这些商品和服务广告时,也必须严格遵守。

对药品广告忠告性语言的要求。鉴于药品属于非常特殊的商品,一旦被误食误用,其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广告法明确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三、对医疗器械广告忠告语的要求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考虑到医疗器械不当使用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带来的人身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八条规定,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这次广告法修订中,除了将这些要求纳入《广告法》外,还特别强调应当在广告中“显著表明”这些忠告语,即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四、医疗用语的使用限制问题

广告法第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对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视,在广告中有关健康保健、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其他医疗用语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比较大。一些虚假广告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故意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因此,在与这些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利用医疗用语、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之外的广告提出了特殊要求:第一,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二,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广告法》(这句话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广告法)去年9月1日实施。新法加强了虚假宣传广告的管理,其中最高、最佳、最先进、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顶级工艺、极致、巅峰等等常见宣传已经被列入广告违禁词了。但按现状看,有关部门不作为,新法似乎形同虚设。我们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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