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国通星驿给我银行卡转账,这是为啥 ?

  原标题: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这家POS机巨头被央行罚没近7000万

  又有支付机构收到千万级监管罚单。

  1月12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通星驿”)因涉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12项违法行为,被央行给予警告并处以近700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公司5名高管给予警告及罚款等处罚。

  与国通星驿的处罚共同披露的还包括五位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其中时任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绪扬、时任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何康均被处罚14万元罚款;时任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部经理林芳被“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时任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毛宪彬被“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时任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经营中心总经理谢一鸣被“处7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国通星驿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是第三方支付领域A股上市公司——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大陆,000997.SZ)旗下全资子公司,拥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范围展业《支付业务许可证》(Z1),与中国银联、中国邮政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据新大陆2020年半年报数据,国通星驿实现营业收入15.43亿元、净利润9800.69万元,占新大陆营收近50%,而罚款金额是国通星驿净利润的71.27%,换言之,国通星驿上半年一半以上的盈利都将用于支付罚款。

  此外,其在二季度先后入围、、恒丰银行、城商行以及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客户的设备供应商名单。

  1月12日晚间,新大陆公告称,子公司国通星驿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于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国通星驿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存量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国通星驿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业务规范,存在以下不合规行为: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3.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5.条码支付业务风控制度不健全;6.未按规定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7.未按规定存放客户备付金;8.未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发送交易信息,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9.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10.未按规定开展收单交易风险监测;11.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12.未备案先展业。综上,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02万元,并处人民币6710.02万元罚款。

  新大陆在公告中称,国通星驿高度重视现场检查所指出的问题,于2018年9月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梳理总结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深度剖析存在问题,全面启动相应整改工作,已于2019年4月全部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并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汇报了整改情况。

  公告同时表示,公司及国通星驿将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拥抱监管,进一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将计入公司2020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及国通星驿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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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望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2月15日被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1月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冯某某现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望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被告人谭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8月1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成年不予执行。被告人谭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通过QQ群发广告等方式联系同案人员帮助同案人员收款,双方约定吕某某收到款后扣除一定比例提成剩余部分转给同案人员。同案人员事先将被骗的银行卡账号、身份信息、预留手机号、验证码等要素发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利用银行卡云闪付功能绑定被骗的银行卡账号,或者通过直接发银行卡账号给同案人员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告人吕某某从事收取诈骗款活动仍帮助其找收款码和银行账户,对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盗刷,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将余款转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被告人吕某某从事收取诈骗款活动仍帮助其转账、取款,及帮助被告人吕某某办理手机卡供同案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还呗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专员,以完善贷款资料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工商银行卡卡号、验证码、手机号码等要素。同年12月27日9时16分至1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绑定“云闪付”APP的形式,用POS机无卡分7次消费盗刷被害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5493.6元欲转入其持有的结算卡内(卡号:********,开户名:唐某某),因该7次无卡交易触发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检测规则,致该款仍未打入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结算卡内(卡号:********,开户名:唐某某)。

2.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及时雨APP”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还款,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卡号:********,开户名:唐某某)内转账6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6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钱站APP”业务人员,以系统错误调高了被害人肖某某在该平台所借的36000元利息,需要退款后重新申请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后,让被害人肖某某向一个对公账户转账10000元,向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卡号:********,开户名:唐某某)转账26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26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4.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金融贷款”客服人员,以还车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553.52元,徐某某将钱转入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唐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5553.52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5.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钱站APP”平台客服人员,以被害人马某某的贷款利率出现错误需要调整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手机验证码等要素,从被害人马某某银行卡盗刷9999元转入对公账户(账号:********)内,接着又要求被害人马某某转12000元到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唐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12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6.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冒充“美栗贷款”平台客服人员,以还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白某某将需要还贷款的21303元转入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唐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21303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7.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晋商消费金额APP”客服人员,以还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某立即还款,被害人陈某某将需要还款的4800元转入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开户名:赵某乙),接着又以备注信息不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绑定手机信息、身份证号、验证码等要素后,从被害人陈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盗刷4998元转入对公账户内(账号:1133532********)。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48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8.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毛豆新车”客服人员,以协商贷款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要求被害人赵某某将3562元转入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开户名:杨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3562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9.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钱站”贷款客服人员,以徐某乙贷款利息不对为由,要求徐某乙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徐某乙按照要求操作,先将13000元钱转入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开户名:赵某乙),接着通过扫对方提供的二维码转账5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13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10.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钱站”贷款客服人员,以邢某某在该平台的贷款利率出错为由,让其将3000元钱转入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开户名:王某甲)。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3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11.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支付宝来分期”客服人员,骗取程某某的身份信息、支付宝绑定的电话号码、验证码等要素后,要求程某某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内,程某某先将10000元钱转入账号为********的银行卡内后,又将3415元钱转入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开户名:王某甲)。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3415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1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诺诺镑客”贷款客服人员,以被害人宋某某在该平台贷款未还掉为由,要求被害人宋某某将8231元转入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账号:********)。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8231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13.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拍拍贷”贷款平台客服人员,以刘某某贷款利息调高了为由,要求刘某某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刘某某按照要求操作,先转账7000元到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索某某),接着再转账7000元到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另一张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索某某),因转账时被告人吕某某在外面,需从开户名索某某的银行卡内将14000元转出的卡不住身边,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其在出租房的女朋友被告人谭某某,让被告人谭某某将14000元转入其放在出租房里面被告人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卡号:********,开户名:罗某某、9125478,开户名:陆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骗取的14000元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1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同案人员冒充“人人优学”贷款平台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验证码后,将以上信息发到被告人吕某某的手机QQ里,因被告人吕某某在睡觉,于是被告人谭某某用被告人吕某某的手机,将以上信息通过被告人吕某某的微信冒充吕某某发给被告人冯某某,由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事先在手机店拍好的中银聚财付收款码分6次盗刷被害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内资金18000元,后同案人员要求被告人吕某某转回款时被被告人吕某某发现,遂找被告人冯某某要回这笔诈骗款,被告人冯某某扣除所得提成2700元后,将15300元转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再扣除自己所得提成后将余款转给同案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主动联系为其收款,并约定以收款金额的比例作为提成,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既遂1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元,数额巨大,未遂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493.6元;被告人冯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谭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32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755****;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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