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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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的是询问告知,就是保险公司问到的问题,你如实告诉就行,没有问到的问题,没有必要告知。从医学上讲,80%的恶性肿瘤跟遗传没有关系。
《保险法》里明确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实告知。如果你不如实告知父母病史,(投保单里有该项目的,你答否,就是明白的告知是没有,这叫做确认事项)但是现在的核保一般都很严,不如实告知的第一个结果,就是不对你承保。那么这样,就不能得到你想得到保障的目的了。假使核保的时候没有查出父母病史的问题来,而承保了,请不要高兴。因为如果出现了保险事故(重大疾病保险,也就是如果患病),那么保险公司会就此进行核赔。核赔也是很严的。如果发现有隐瞒的事项,那么就是上法院也是毫无疑问的拒赔。
《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如果发生事故,必然是没有赔付,不退保险金。
即使投保了,人寿保险是缴费即生效(保单上会有生效时间,因为保险公司要承诺)但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所以和没有保险之前比,不仅仅是没有保障,而且还损失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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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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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的是询问告知,就是保险公司问到的问题,你如实告诉就行,没有问到的问题,没有必要告知。
从医学上讲,80%的恶性肿瘤跟遗传没有关系。

保单上写了父母是否有恶性肿瘤病史,当时没注意就填否了,现在出险了,病历还写着父母有恶性肿瘤病史,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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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健康告知没有问。那就没事,再说了他们不一定知道,但是查到了,健康告知那会也问了你没有告知,估计会拒赔后期就是打官司。这就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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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要趁早”,上海的贝女士后悔没早点买。前几年,贝女士体检查出了 丙肝病毒携带,导致没法买到合适的保险。最近经过朋友介绍,她找到我们,希望帮忙配置一。一、人寿保险不赔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 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 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 1。

6、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不是让你用来带病投保的。如果故意隐瞒,甚至欺诈骗保,是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没用。 二、重疾险 7、重疾险的钱赔给谁:被保险人。 8。很多业务员在销售时无所不用其极带病投保赔不赔,瞎话张口就来带病投保超两年可赔付,有说重疾险“确诊即赔”的、有说保险不能拿去抵债的、甚至为了出单,还有怂恿客户带病投保的!前几天就有一位读。

昨天我们“李财师保险小课堂”中讲到带病投保超过2年,保险公司真的会赔吗?下面是李财师整理的课程的文章的干货内容,方便昨天没有听课的朋友查看。 最近有个客户。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不是通过少赔和不赔来挣钱穷人买什么保险最合适,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冒着被投诉,和口碑损失的风险去做不值当的事情,只要符合理赔条件的,大小公司都可以赔可带病投保的保险,而且小公司平时宣传做的少。

但保险公司却告知,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情况没有如实告知,不能得到赔偿。陈女士感到非常愤懑,连续10年缴费,最终却换来不能理赔。本刊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到类似。案例一 带病投保不可取如实告知有保证 客户王先生以糖尿病为由申请住院费用和住院津贴赔付,核赔过程中发现,其病历卡早在投保前就有糖尿病确诊记录,复查投保单。

乙肝带病投保理赔纠纷其实,什么如果疾病不严重,保险公司就让他们加费通过了或者除外责任带病投保身故可以赔吗,当然也有人像耍小聪明,在健康告知的时候隐瞒自己真实的身体状况想标体承保。那么这就有几个问题了,带病投保出险能不。如实告知是消费者的基本义务,不能肆意解约、拒赔则是保险公司的义务。 但从上远看,对双方都是好事—— 消费者投保时会更安心,保险公司也挣到了保费。 合同不解除,也不等于“不赔也。

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不知道曾经有很多的投保人因为这事儿而去怨恨保险公司欺骗销售,也有无数的保险公司,因此和投保人产生了诉讼。更别说在其中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还。▲保证续保:银保监会推出税优健康险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健康险长期运行带病投保会理赔吗,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经营,保证续保。▲既往病史可带病投保:与商业的医疗险或重疾险有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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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哪些属于 禁止性规定

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具体规范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简评】立法宗旨中增加了“第二条 〔保险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第四条 〔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照】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简评】本条增加了保险活动必须“原则的规定。为了更完整的表述保险合同订立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主体〕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对照】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简评】本条放宽了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保险经营组织。第七条 〔强制境内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分业经营〕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强调了保险业应当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照】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第二章 保险合同[*2]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原则〕订立保险合同,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对照】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1)条文内容上将旧法第52条、第33条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纳入进来;(2)对被保险人的概念作出解释;(3)明确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界定的时间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强调在“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比原规定要简单、宽松,只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愿意承保,保险合同就成立。删除了原保险合同成立需要当事人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的要求;(2)增加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对合同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规定。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照】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保险人救济的限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当退还保险费,(3)增加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仍然愿意承保的,保险人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并且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需要承担保险责任;(4)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了时间限制。该条的立法精神是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整体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更趋于平衡。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照】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简评】本条增加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简评】本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规定无大的变化,增加了受益人、保险金额的概念。第十九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简评】明确了保险人提供的无效格式条款情形,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照】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对照】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明确了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必须一次性通知,防止保险人借故推延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时间,首先依据保险合同确定;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第二十四条 〔拒绝理赔通知、说明义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照】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明确了保险人拒绝理赔通知的发出时间,防止保险人拖延,耽搁被保险人、受益人寻求权利救济。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对照】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在保险人先予赔付数额上用语有变化,可以确定的数额”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第二十六条 〔请求理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业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3条和25条解释的问题,不懂的别乱说。

没冲突,因为23和25压根就规定的不是一个程序。立法目的--解决索赔难!针对保险公司赔偿请求后长时间拖延,不予理睬的问题。那你就30日内作出核定(注意25条是确定),该不该赔钱。认为应当赔钱的话,如果合同很清楚或者和投保人说好了,可是核定还可能有一个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钱!3天内发拒赔通知,立法目的--解决理赔难(先予赔付条款)。核定确属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也要有过程啊!保险事故是很复杂的,比如事故认定书、病历,伤残等级、损失鉴定.....这需要投保人提供的,如果60天内没办法确定数额,那就不能找理由在拖延人家了,先把能确定的给了,23条和25条没冲突。23规定的是赔不赔:25规定的是怎么赔(之一),OK让我们举个理解用小例子,张三投个意外伤害险(假设全赔)。张三打电话报险,保险公司派员到医院查病历。30内核定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说好。

最高法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怎么规定免责必须详细说明的

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具体规范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禁止性规定怎样理解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1、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2、 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投保人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哪种情况下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释权?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保险法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什么解释?

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的分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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