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正文的主要内容?

  SZDB/Z 69-2018《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印发,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指南》的原因?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以下简称“原指南”),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自2012年发布以来,有效指导了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碳排放量化及报告工作,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但是经过基准年和履约期对该指南的实践应用,总结发现了原指南中存在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化过程中未给予明确规定的情况。只有补充完善已有标准中未覆盖的技术细节,才能确保后续碳排放量化报告工作能更加科学有效开展。为此,市市场监管局重新编制发布《指南》,进一步细化碳排放量化报告技术规范。

  二、《指南》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指南》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也适用于其他自愿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管控单位是指:1.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2.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业主;3.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单位;4.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三、《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南》由前言、引言、正文十个章节及附录、参考文献共同构成。

  前言主要罗列了《指南》的主要技术性变化和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

  引言主要介绍了《指南》制定的背景、意义及相关配套标准修改情况。

  第一章范围,主要阐明了该指南的核心内容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该标准在制(修)定过程中引用的规范文件信息。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详细列出了组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过程中各事项所涉及的术语、含义及其引用情况。

  第四章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总体思路,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的原则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建立温室气体信息管理体系,要求组织明确在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人员培训并建立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

  第六章确定基准年及边界,规范了设定基准年的原则和组织边界、运行边界界定的方法。

  第七章识别排放源,明确范围1和范围2排放源类型。

  第八章计算排放量,列出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规定了活动数据收集方法以及排放因子选择的优先原则。

  第九章管理与改进数据质量,主要用于对收集的活动数据质量进行管理,通过数据质量管理方案实现提升数据准确度的目的。同时通过数据质量分析,挖掘数据质量改进空间。

  第十章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规定了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编制内容、格式要求。

  附录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清单模板、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框架、常见排放源及其活动数据来源的示例、各排放源排放因子参考表。

  参考文献主要列举了《指南》制修订过程中参考的文献资料信息。

  四、《指南》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修订后《指南》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运行控制权法在判断组织边界时的重要地位。鉴于深圳市量化报告实践过程中仅采用运行控制权法界定组织边界,修订后指南删除了财务控制权法和股权比例法确定组织边界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应以独立法人为原则,采用运行控制权法确定组织拥有或控制的生产系统边界”。

  二是强调识别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要求组织对运行边界范围2中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予以单独量化和报告,强调区分生物质和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是取消了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量化及报告。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少,在以往的量化过程中多为估算而得,数据质量较低,因此仅要求识别排放源,以减少核查工作量,同时又保证排放源识别的完整性。

  四是修改了排放源排除门槛,将对组织的温室气体量化排除门槛设定为0.5%,所有的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由以往相关技术要点规定的“不得超过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3%”修改为“不得超过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0.5%”,降低了排除排放源的排放量占总量的占比。推动组织对所有排放源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准确性。

  五是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相关材料的保存年限。明确要求组织对数据质量管理相关材料保存为10年,规范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管理。

  六是剔除了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的特殊行业常见排放源示例。结合深圳市行业特点及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的情况,删除了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存在的,包括石油天然气、铝、钢铁、硝酸、氨、脂肪酸、尿素和石化产品、水泥和石灰、填埋场、废物焚烧、自来水服务以及生产HFC-23和电子行业的常见排放源识别示例,最终呈现的排放源示例更聚焦于深圳实际情况。

  七是补充(修改)部分排放源排放因子。一是增加了香港中华电力公司电力排放因子,这是由于深圳市管控单位的购电来源包括南方电网和香港中华电力公司,但二者的电力排放因子不同,因此补充列出。二是出于完善相关排放过程考虑,增加了水煤浆、蒸汽及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的相关数值及计算方法,指导上述排放过程排放量的计算。

  五、组织建立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包括哪些?

  《指南》要求,组织应建立:1.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程序文件,包括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保存和维护用于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保持的文档,以便核查。2.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程序,包括组织边界、运行边界、基准年的设定、排放源的识别和排放量计算等。3.数据质量管理程序,对数据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常规检查,定期评价,寻求改进数据质量的机会。

  六、应如何界定组织边界?

  《指南》规定:应以独立法人为原则,采用运行控制权法确定组织拥有或控制的生产系统边界。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根据《指南》要求,附属生产系统原则上不包含职工宿舍在内。这是由于碳市场的节能减排初衷是推动企业通过改进生产技术从而降低排放,职工宿舍不属于生产范畴,修订后指南参考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认为职工宿舍排放不应纳入组织碳排放总量中。因此,组织边界原则上不包含职工宿舍在内,若存在职工宿舍产生的碳排放量难以剔除的特殊情况,经受核查方与核查机构协商一致,可将该部分碳排放量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并对此情况作详细描述。

  七、排放源包括哪些类别?

  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范围1的固定燃烧排放、移动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和逸散排放四类和范围2的外购电力、热、冷和蒸汽等。

  八、排放量计算方法有几种?

  《指南》规定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常见的量化方法包括2种:一是排放因子法,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排放因子×GWP;二是物料平衡法,主要针对一些化学反应等过程中涉及物质质量与能量的产生、消耗及转化时使用。

  九、活动数据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活动数据?

  活动数据包括三种,连续测量数据、间歇测量数据和推估数据,三种数据的质量依次递减,组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时应优先选择质量较高的活动数据。

  十、排放因子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排放因子?

  排放因子包括六种,测量/物料平衡法获得的排放因子、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获取的排放因子、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区域排放因子、国家排放因子、国际排放因子,六种排放因子的质量依次递减。深圳市组织量化过程中参考《指南》中给出的各排放源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十一、对于排放量小、量化成本高、技术不可行的排放源需如何处理?

  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且量化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直接或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可排除。组织的温室气体量化的排除门槛设定为0.5%,即所有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排放总量的0.5%。

  对于在量化中所排除的温室气体源,应说明排除的理由。

  十二、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都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南》附录A提供了温室气体清单的各种表单,包括排放源识别表、活动数据收集表、排放因子选择表、排放量计算表和温室气体排放汇总表。

  《指南》中提供了《温室气体报告框架》。温室气体报告包括责任人、报告所覆盖的时间段、所选择的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清单、对基准年或其他温室气体数据的任何变更或重新计算做出解释、对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进行描述、阐明量化方法、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排除做出解释、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量化温室气体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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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实施我国低碳发展战略,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进程,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要求。

  我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报告工作进行了规范与完善,国家、试点地方层面先后推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规则,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为相关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提供方法参考。

  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核算规则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先后3次,即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7月6日印发首批10个、第二批4个、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供各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

  2015年11月19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水泥等10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该办法于今年6月实施。该标准的制定是充分吸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的产物。这也是国家标准委首次发布的关于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质量保证、报告内容,弥补了我国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的空缺。

  2013年11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其中对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活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提出具体规定。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应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

  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及钢铁、电力、建材、有色、纺织造纸、航空、大型建筑(宾馆、商业和金融)和运输站点等9个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相关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旨在指导和规范相关企业、部门和专业机构统一、科学地开展相关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和管理工作,为上海市开展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指南和行业核算方法的制定,是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国际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工作经验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专业机构、行业技术专家和部分试点企业,在国家碳排放核算领域专家的指导下研究完成。印发的指南和核算方法,是国内正式印发的首个系统性的企业层面碳排放核算方法,为科学确定企业碳排放量提供了统一的度量衡,具有广泛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013年4月,根据建设深圳低碳试点城市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为了建立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报告与核查制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编制了《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014年3月1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试行)》,其中包括报告通则,以及火力发电企业、水泥企业、钢铁企业、石化企业的具体报告指南。

  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规定了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原则、核算边界、碳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核算方法、不确定性分析、数据质量管理和报告内容等要求。

  2013年12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钢铁、化工、炼油和乙烯,以及其他范围的《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企业碳排放报告的编制。企业坐落地在天津市辖区范围以外,但因注册地或统计口径原因,须向天津市报告碳排放情况的企业,可参照指南执行。

  2014年7月18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试行)》,其中包括湖北省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通用指南,以及电力企业、玻璃、电解铝、电石、造纸、汽车制造、钢铁制造、铁合金、合成氨相关化工产品生产、水泥、石油加工等行业的具体指南。

  整体来看,国家和各试点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均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即相关性、透明性、一致性等。其中除北京、广东、天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余均核算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与三氟化氮)排放量。核算边界的确定由各地区基于地区特征、企业特征、行业特征、生产工艺等进行具体划分。纵观国家和试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规则,核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类:计算法和实测法,其中计算法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报告主体应根据行业和生产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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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 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三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现汇总如下,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申报和登记用。

发改委分三批发布,文件地址:

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均已对核算方法及报告作出明确要求,可直接根据指南进行报告的核算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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