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问题?

刚才,有朋友问,昨天发的UCP600(下),那么UCP600(上)在哪儿呢?

统一解答一下,请先关注公众号 梁梁来了,你就可以看到以前所有的文章了。

转入正题,UCP600提到相符交单的三要素:

UCP600重要条款已经讲完,今天开始分享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Credits,简称ISBP,是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编纂的国际惯例。ISBP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必备工具,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律师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它的生效在各国的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产生重大影响。

ISBP681是对UCP600的补充。以下是部分内容。


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13、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6、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within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必须明确就此作出规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d)“在……的2日内”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7、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18、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7年11月12日可以用12Nov 07,12Nov07,12.11.07,,11.12.07,121107等形式表示,只要试图表明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使用数字。


21、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历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22、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或如果未使用抬头信笺,但表面看来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签署,则即为表面看来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25、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chine”表示“machine”(机器),用“fountanpen”表示“fountain pen”(钢笔),或用“modle”表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不符。但是,将“model321”(型号321)写成“model 123”(样品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28、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29、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30、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

 “发票的一份”(One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均可接受。

31、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据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据不可接受。

32、 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

33、 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仍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37、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必须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


57、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58、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例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示,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即可。

59、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60、发票必须表明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必须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61、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如果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2、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3、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a)溢装(UCP600第30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

65、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66、即使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67、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9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洋运输单据(海洋、海运、港至港或其它表示),则适用UCP600第20条。

92、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提单”、“海洋提单”或“港至港提单”等措辞,才符合UCP600第20条的规定。

93、适用UCP600第20条的运输单据必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被接受为正本。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仍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94、正本提单必须以UCP600第20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上,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1) 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必须表明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2)  如果船长签署提单,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的姓名。

(3)    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在此情况下,不必标明船长的姓名。

95、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的名称。

96、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97、“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已载于船”、“清洁已装船”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98、信用证要求的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

99、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到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中,也要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

100、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或卸货港的地理区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港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0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即记名方式)而不是“凭指示”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的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02、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103、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104、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105、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106、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声明不可接受。

107、如果提单下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的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108、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109、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110、对于正本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

11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112、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113、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显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 In and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可能产生费用如未能及时返还集装箱,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114、如果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单声明所有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此类提单不可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176、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177、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

178、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181、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182、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183、原产地证明必须地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184、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185、原产地证明可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读到这里,对于以前操作过信用证的小伙伴来说,现在是不是就解答了曾经的一些疑问呢?

比如为什么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照抄信用证的45A,但是其他单据比如提单、产地证只用写货物统称呢?

其实在UCP600和ISBP981里面都有答案,你看到了吗?

所以毫不夸张地说,熟悉UCP600和ISBP981,就能解决80%以上的信用证疑问,剩下不到20%的疑问就凭经验了。

(当然,其他单据的货物描述也可以照抄商业发票,但是写的越多,出现拼写错误的概率越大,所以并不是写的越多越好)

(1)如果中文第一遍看不太懂,正常,多看几遍。

(2)如果看了几遍没看懂,没关系,有必要的时候,回去看一下英文的原文,会帮助理解。举个例子:

 ISBP981,21 “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至此,一共5篇文章,信用证的分享暂告一段落。如果你从来没有操作过信用证,请先关注公众号 梁梁来了,然后从第一篇看起,等以后有实战机会的时候,再把这些文章读一遍,相信一定会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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