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的动机?

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策的。尽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开始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也已经着手制定和颁布实施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中企业的法律制定步伐远远跟不上中小企业的发展脚步。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国家政策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还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甚至完全忽略中小企业的地方,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是依据所有制类型,企业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制定的。大多数资源都通过政府的“有型之手” 流向了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而真正在资金上需要帮助的中小企业却在获得资金的道路上异常艰难的前行。

在全球范围内,贷款是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在美国占了61.9%),贷款中的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由此可见,银行在对外融资中的作用之大。在美国每年通过银行融得的资金是通过股票发行的25倍,银行在法国的重要性比美国更大,在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比发达国家更大,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比大型企业更大。所以,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建立于改革开放之初,尽管也在不断的加以完善,但是还是基本上上是以大型企业为主的国民经济相匹配的。目前,我国虽然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但资金实力根本不能与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相抗衡。特别是在广袤的县域基本上就没有区域性地方商业银行。伴随着改革深入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如今迫切需要有与中小企业匹配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力求稳健。但在与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的高风险性不符,银行出于自身安全因素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再则由于中小企业一次贷款数量少,贷款次数多,而银行在贷款审批的过程中,程序却一个也不能少,这造成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较大企业高得多(据统计,这个一数字平均为5-8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银行更愿意做大企业的业务,同时,我国银行的补偿机制不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准备金预提只有1%,与国际管理的3%

1、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面临困难

由于中小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协调,导致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增长了20多 倍,而中小金融机构只增加了2倍,所能提供的贷款份额仅相当于贷款总额的3%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资金拥有者处于对自有资金的安全因素考虑,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存入规模较大且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这必然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减少,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供贷出资金不足。

资金实力雄厚的国有商业银行,有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足够的资金,但是他们更亲大企业,不愿做中小企业的业务;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难以放贷,这必然造成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

2、商业银行集中防范风险的管理办法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警示和国内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现实,以及加入WTO后的压力,使得我国金融业的防范和话界风险的意识普遍加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此相继对业务授权和分支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整。

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贷款管理权限上升到省分行一级,地市分行只有50万元的审批权限,县市级的支行只有10万元的审批权限,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批权限。

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县级金融机构的决定。截止2000年,工行,中行和建行分别将25%50%的县级支行进行撤并收缩,农行则在县级以下支行进行相应调整。

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上的重大调整,必然会使与中小企业联系最为密切的县支行在数量上的减少和在信贷管理权限上的降低,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困难。

3、贷款激励机制不完善影响了基层信贷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银行放贷的坏账损失与信贷员的个人责任挂钩,使信贷员感到压力,不敢轻易放贷。再则因为银行对信贷员的激励机制不足:干好和不干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不大,而若放出的贷款不能及时收回,或根本没法收回,信贷员要承担较大的风险,甚至被辞退。这样造成信贷员所承担的风险和其受到的激励不对称,严重挫伤了信贷员的信心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缺乏必要的社会担保机制

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自身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抵押,而向外寻求第三方担保机构的道路也不顺利,致使中小企业难以依靠第三方担保融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社会担保机制。

目前,尽管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落实的问题(如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中小企业促进答》中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尽管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即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两翼”指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指中央,省级,地方三个层面);尽管我国目前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截止20019月,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26个, 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从由政府组建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功能看,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其具体原因在于:

一、担保公司经营目标有偏差

政府组建担保公司,往往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治目标,一是实现自身盈利的经济目标。其盈利性决定了担保公司会把预期风险控制在更低水平,因此不得不像银行一样精挑细选,最后结果是,能获得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恰恰是银行本身也愿意提供贷款的企业,真正需要担保公司帮助的中小企业仍然不能通过担保获得资金。

二、担保公司的商业性影响了正常功能的发挥

担保公司是以企业的形式组建的,从事的是风险较高的担保业,被担保对象是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所以在银行眼里。担保公司往往成了比中小企业风险更高的企业。这种定性,显然不利于担保公司正常功能的发挥。其结果是银行对专业性的担保公司产生不信任,不情愿接受担保。

三、担保公司规模小,影响了担保功能

目前组建的担保公司中,往往是分散到各地独立运作,注册资本一般也就几个亿,这样的规模和银行比较起来实在是太小了。这决定了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如银行,对风险的分散作用不明显。

四、行政压力束缚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自由

尽管担保公司大多数为企业法人(图3.1.2——1),但是国家的注资背景决定了目前我国担保机构摆脱不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束缚,国家行政干预导致了担保机构在对中小企业实施担保时,必然或多或少的出现认为偏差,从而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信用(credit)是一个古老的经济学范畴,是指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暂时让度商品或货币的使用权,使用这按约定必须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行为。

失信与守信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遵守借贷合约。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信用上存在较大问题,企业失信已经不是某一个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的个别行为,而是在如今的经济生活中蔚然成风。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第九次中国企业经营者跟踪调查”显示:整体上我国企业信用状况有所改善(图3.1.3——1),但是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按企业性质分,被银行评为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达到50%(图3.1.3——2); 按公司规模分,只有18.3%的小型企业能评为A级(图3.1.3——3)。而据“2004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调查报告”披露,在企业失信行为中,拖欠和违约分别达到了76.2%63.2%(图3.1.3——4),而这两种行为对于中小企业对外融资的影响是最大的。  

具体分析中小企业的信用差,尽管有自身的原因,但更大程度上是没有一个好的宏观的信用大环境,具体原因在于:

1、中国真正的市场经济历史短,市场经济法规还没有真正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还没有深入到人的思想的行为中。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也仅仅只有20多年的时间,很长的时间中,中国的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和成长的。应该说在短的时间内,中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不可能完全的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中小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市场经济本身还不完善,非市场经济因素所起的作用还很大,行政力量的干预,人情关系的力量,甚至属于黑色领域的各种现象的负面效应影响较大,干扰着市场规则发挥有效作用。行政干预在中国的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的消失,并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决定作用。

3、法规体系不完善,特别是执法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乱执法的现象。中国在企业相关法规的制定上起步较晚,发展步伐较慢。尽管相关 也在努力改善这样的现状,但是对企业的法律支持还相对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法规还处于起步阶段。个别执法者的执法不严和乱执法现象严重的影响了相关法规正常作用的发挥。对执法者违法的惩处不严或干脆不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了不良的示范作用,更多的执法者仿效之,导致执法队伍素质更低。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分析

自有资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企业运作的流动资金,另一个方面是企业固定资产不足,缺少必要的贷款所需的抵押资产。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一衣带水的关系:企业在经营中的流动资产不足,决定了企业要向银行等金融构贷款,而向银行贷款必须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资产,但中小企业恰恰缺乏可供抵押资产,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的在银行贷款这条道路上前进得异常艰难。

中小企业一般资产少,负债能力低,可供抵押的资产更少,寻求担保异常苦难,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国有中小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模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私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大量采取挂靠集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使用权的合法取得上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偏高,净资产偏低,只有很少的固定资产或根本没有固定资产,且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较高,成功时收益较大,但银行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这与银行承担的风险不相称,银行不愿意给这样的企业提供贷款。

财务结构不合理,财务风险较大

衡量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看资产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比例两个指标。

透过资产负债率可以得知企业的长期负债偿还能力。流动负债比例是流动资产负债和企业所有负债之比,企业负债由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组成,透过流动负债比例,可得知企业的短期负债偿还能力如何。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保守观点认为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而国际上通常认为这一比率不应高于60%;流动资产负债比例以50%为最佳。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这两个指标都处于高风险区域。(表3.2.2——1

3.2.2——1 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本结构状况(按企业规模分)

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除大型企业相对国际标准在正常范围之外,中小企业分别比相关标准高出10——20个 百分点,比大企业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而该表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数据,所谓的“规模以上”是指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是在现实中不满足这样条件的企业还比比皆是。也就是说在现实中,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负债比例等指标还将更高。这说明:中小企业的过度负债情况严重到了不容忽视之地步。流动负债比例普遍高于50%,中小企业分别比大企 业高出10多个百分点,过高的流动负债比例会使企业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加。因此,在我国,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为企业的创立者。而在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创立者的文化素质都普遍偏低。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所有者的文化程度在大专业以上的不足15%(图3.2.3——1)。

而现代企业管理,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要有更高的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治理企业所必须的企业管理理论知识。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素质水平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

如果说仅仅是中小企业所有者自身的素质不够高,那还可以通过招聘一些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来帮助他们治理企业,达到取得良好的企业效益的目的。但是中小企业主自身的思想局限性决定了中小企业主在用人的时候不敢完全相信职业经理人,不能完全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在对待职业经理人展开工作方面,往往不能让他们放开手脚去干,而要在多方面加以束缚。使职业经理人在中小企业里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中小企业所有者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让职业经理人的很多具体的措施不能完全的落到实处。职业经理人的很多改革不能完全的实现。加上中小企业所有者的权利阻挠,很多职业经理人失去了在中小企业干下去的信心和勇气。许多的职业经理人纷纷的离开中小企业就是这个原因。

中小企业所有者自身素质低,加上对职业经理人的不信任,使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素质普遍偏低。

由于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导致了中小企业的企业管理不规范。很少的企业能在企业管理中采取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来治理企业。有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治理,更是一人说了算。对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完全没有约束,或只有很少的约束。这样的约束机制导致了中小企业在管理中出现很多的不规范的现象。

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所谓的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中小企业和银行在掌握彼此信息多少和真实性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对银行的了解程度多少,对企业自身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银行对企业的影响却关系着银行的贷出款项能不能及时和如数的收回,直接影响着银行的生存和盈利。

企业对银行的了解可以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报纸、网络等渠道,可以说,如果企业要想真正的了解银行的话,应该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且所了解的情况也大多比较真实;而银行对企业的了解渠道就相对要狭窄得多了。银行对企业的了解除了可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看企业的盈利状况和具体的财务状况之外,还有就是通过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的纳税状况,从而推断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由于我国的财务和税务管理上本身存在较大的问题:企业在做帐的时候本身就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甚至有的企业存在几本帐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对于企业帐目真实性的确定将大打折扣;而通过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的纳税情况在发达的国家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但是在我国目前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纳税上本身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偷税漏税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图3.2.4---1如表所示:

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

中小企业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高贷款的时候必须花费比大企业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调查将比大企业花费更多的精力,难度也大大的加大。加上在对一比贷款进行审批的时候所花费的费用是基本上相同的,而中小企业的一次性贷款额较大企业小得多,大多数的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从而更大的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如管理制度不科学,经营缺乏计划性,缺乏明确的营销战略和相应的人材和信息渠道,无法通过系统的市场调研来了解自己产品的市场需求趋势,只能依靠直接推销和定货加工来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因此,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在财务管理上,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差,帐表不清,有些企业为了逃税、漏税或骗取银行贷款,他们不惜做假账或设立三套账,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财务帐表管理混乱;从企业制度上看,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着产权不清,即企业法人资产和自然人资产没有严格的区分等现象,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抽逃企业资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且很难控制,致使贷款保证得不到落实。

4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和可行性分析
既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不是企业单方面的原因,而且包含了社会经济整体环境和政策支持上的多方面因素。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时候,也不能仅仅从企业或是社会环境因素单方面加以考虑。应该从社会经济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配套制度以及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加以全面衡量,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好办法。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良好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体系
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例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法规就一直不明确,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完善企业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顺利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生存依据和操作指南。它可以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的方向,保障私人投资权益,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如今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作用是越来越重要。为中小企业构建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前景,对于整个国家的强大是无不裨益的。各级法律法规制定结构应该以国民经济大局为重,以整个社会经济良好发展为主,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各级相关部门也应该为这样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开绿灯,该精简程序的要精简,该特殊对待的问题要特殊对待。简化相关的法规制定程序就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节约时间。在不违背国家主体性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以“实际情况实际解决的办法”灵活执行。

国家相关部门也已经着手和正在着手制定一些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但是制定的力度还不够,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步伐还远远跟不上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步伐。相关部门应该加紧制定相关政策的脚步。而且我相信经过一定的努力,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4.2银行业应改变现行的抵押贷款体制,建立信用贷款机制
2006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新协议将严格限制可以用做银行抵押物的种类,银行业应深刻反省传统的抵押信贷文化。建立和完善利率的风险定价、独立核算、高效的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专业化的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六项机制,积极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严防垒大户集中风险。要改变传统抵押物为主的信贷模式,改变“当铺银行”的现象,建立以授信为主的信贷模式。改变以政府为主导、带企业所有制歧视的信贷模式,根据企业各种指标来确定企业与银行的信贷关系。届时,企业信贷成本将出现差异化,企业的风险高低将决定贷款利率的高低。

我国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绝大部分为实物抵押贷款。但是中小企业的自身可供抵押资产严重不足的现实决定了银行抵押贷款对于中小企业的门槛加高,使许多中小企业面对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望尘莫及。致使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望。

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在银行取得贷款以持续企业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也希望寻找到一些信誉良好并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向自己贷款。但是现实情况是中小企业想取得贷款,但是由于不能提高足够的可供抵押资产给银行,而使自己的贷款不可能实现;银行想贷款给中小企业取得更高的利息收入,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但是惧怕中小企业不守信用,拒绝支付贷款及利息或者由于经营问题出现危机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影响到自己的盈利和正常业务的开展。

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这种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在抵押贷款之外寻求更好的解决方式完全是有可能的。银行完全可以在抵押贷款之外寻找到一种既能为中小企业提高贷款,又能够保证自己收益的更好的两全齐美的方法。

如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进而对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国外的很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的,但是完全可以控制风险、保证自身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来说,这些企业都是运用信用评级运用得很好的范例。

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在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但是都是单个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评定,数据也仅仅只是一个银行自身使用,不对外共享。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连企业的信用等级在银行和银行之间还成为了商业机密。完全没有跨行的信用评级机构。这其实就降低了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和财务了解程度。有个别企业不只是在一个银行开有帐户,这就很难从一个银行的角度来判定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来说,也许一个企业在一个银行有不错的记录,但是这记录完全是以其在另一个银行的不良记录换来的。但是这并没有降低两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的风险程度。同样的高风险在有该企业不良记录和有该企业良好记录的银行中一样存在。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机制有利于约束中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在不同银行间实行信用数据共享,能够帮助银行更清楚的了解一个企业在所有银行的信用记录。一旦银行都可以跨行查询一个企业在所有银行的信用记录,企业会自身收敛,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便在自己急需资金的时候能够找到银行顺利的融得资金。银行当然也应该以信用记录为贷款主要依据,把企业规模放在审核贷款的次要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符合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资金,能够激发企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对银行开展信贷工作也是大有好处的。

4.3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许多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性,纷纷采取措施鼓励放款机构以严格条件向小企业发放信贷。最通行的做法是向小企业发放补贴性贷款,其具体方法是:由专门的中小企业基金掌握贷款,并由中央银行以极低的利息供放款银行使用,以弥补其高风险和放款费用。这种政策在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确实收到了明显效果(也可能产生对融资的过度需求)。此外,政府还应采取以下配套措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厂房,向中小型工业企业出租;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如维修中心、工具中心和培训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产品的营销工作,对基本上或大部分由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优先订货制度;由国有公司批量进口中小企业需要的材料,向中小企业零售,以解决中小企业进口手续复杂和储存积压大量材料的困难。

中小企业在建立之出不具有银行所需要的信贷条件。但是政府可以出面调节这种状况。建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是各国通用的做法。在我国中央银行完全可以在县级区域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对其提供低息贷款或超低息贷款,以弥补由于其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高风险性带来的和其他银行不同等的损失,以及在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核中的较大型企业更高的放款费用。

由政府出资建设工业区对中小企业出租是解决许多中小企业在建立之初没有足够资金投资厂房的较好办法。政府出资建设工业区对中小企业出租,可以吸引中小企业家到此投资,可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地方财政税收收入;还可以解决地方就业问题,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家庭收入,对地方的社会稳定也有较大好处;一旦企业不愿意租用该厂房之后,该厂房仍然成为了该地政府的固定资产,可以循环使用,这样的一比固定的财政收入对于政府来说也是相当可观的。

由政府出面采购相关企业生产所需的材料和零部件,可以“薄价多销”的原则取得更优的议价能力,以更低的价格取得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对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成本也是大有好处的,可以提高本地中小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而这一切对于当地政府来说也并不是徒劳无功的。当地的企业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利润收入,并可以在企业的持续稳定中取得稳定的税收收入。再则因为政府帮助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的过程中解决了难题,在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将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减少企业在对中小企业开展工作的时间,降低政府的工作量,减少工作难度。

4.4 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
首先,按照“一体两翼三层”的模式,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一体”指主体模式,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三层”指中央、省(市、区)、地市三级。信用担保的操作层在地市,省和中央只对下一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据国家经贸委初步统计,截至2000年8月底,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已初显端倪,担保资金达40多亿,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40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问题。其次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者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学习运用先进科学的担保风险控制办法,避免行政干预。要引导推动市场化的企业互助担保组织和商业担保机构扩展业务,增强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服务项目。再次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结合进行。在对中小企业纳税、贷款、工商年检、通关引税、产品质量检验等情况记录收集整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要表彰重合同、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市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对这样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将少数信用低劣的中小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五些企业,更好地支持信用好的中小企业的发

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型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难实现的难题,为中小企业取得融资寻找新的出路。

国外的中小企业融资很大程度上依靠了信用担保。实践证明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由国家出面对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表彰,可以给中小企业以特有的荣誉感,激发广大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对那些不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点名批评或进行通报,这样可以在那些不守信用的中小企业中起一个警示作用,那些通常情况下不守信用的企业将以此为戒,在保持自身信用记录方面更加注意。

4.5企业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关键或起着决定性作用。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首要问题,但它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与企业自身其它条件(诸如人才、技 术、装备和管理等)密切关联。要解决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经营艰难、发展受限等问题,首先是中小企业自身应苦练高企业素质,克服弱点、重塑形象,其具体地作为是:

1、中小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健全公司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和科学管理。只有做到了企业的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企业才能在自身的发展中越走越顺利。

2、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转换企业自身经营机制,以人为本或以人性化的管理激励员工,发挥企业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人才是企业的根本,只有人才一心一意的安心在企业为企业的发展努力,企业才能谈能不能发展,进而也才有“健康发展”之说。人力资源应该是目前中小企业所应该高度重视和提高的一个细节问题。尽管现阶段大中专毕业生比比皆是,但是要找到真正的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企业应将人力资源的发展作为企业的重中之重。只有企业拥有了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企业的技术、资金、生产、营销等才能得到长足健康的发展。否则,即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侥幸的在某一领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一旦当企业规模逐步扩大之后,企业的很多问题都将相应的出现。与其当我问题暴露显现的时候才急着去解决,不如防患于未然,将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括私营企业)应伴随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逐步实行股份改造,争取上市机会或达到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将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出售给职工。通过职工股份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同时使职工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实行股份改造,实际上是要逐步的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有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分散股份降低单企业所有者的经营风险,规范企业管理,对企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而对职工分派股份,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股权激励。让职工在工作之中有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当所有的职工都以对待自己的企业一样对待企业的时候,在管理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将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4、诚实守信,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敞开“大门”接受包括工商、税务、稽查、银行、卫生、新闻等部门的执法和财务监督,努力提高自觉还贷意识,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银行。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离不开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而只有企业自身诚实守信用,以心换心才,才能在与这些部门的交流中获得他们的信任,对于企业融资而言,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将为企业节省不少的时间,少走不少的弯路。

4.6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开辟融资新方式
拓宽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

第一应建立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应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应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各级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第三,大胆尝试股权融资。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高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配套的资本市场,而股权融资又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在我国二板市场尚末建立的情况下,应有选择、有条件地对一些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利用外资等方式进行改组改造。第四,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应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企业既要依靠银行资金,而且还要利用好非银行资金,甚至大胆采用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吸收个人闲散资金。在融资方式方面,企业也要大胆开辟新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典当和商品贸易融资新方式。其中所谓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物品到有资金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质押,到期赎回的方式;所谓商品贸易融资就是给基础商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服务向商品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融通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依法的吸收民间资本为企业所用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的一个途径。经过国家商业银行的几次大的利率调整,我国的居民存款储蓄利率已经很低了。一方面许多的居民不愿意把自己的剩余储蓄存在银行里取得微薄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居民也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资本市场上投资没有经验,以及找不到合适的发展门路,苦于投资无门。

而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吸收民间资本为我所用。企业可以出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来弥补居民对于企业自身的不信任和由此而带来的高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相信只要自己在整个资本吸收过程中精心策划和找到相应的担保公司对这个资本吸收过程进行担保的话,应该能够在市场上取得自身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

4.7 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策略,合理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期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获得合法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活动。税收筹划的实施有利于贯彻国家立法意图;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有利于纳税人遵法、守法;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开展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为企业取得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中小企业应特别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在这里不妨举一个“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案例加以说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优点和必要性: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每大箱 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 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 不含增值税)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114﹣91.5=2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2.5万 元的税收成本。

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节省的税收可以为企业所用,减轻企业的融资难度。广大中小企业可以要树立税收筹划融资的新观念,并应在平常经营中大胆尝试这种全新的企业融资新方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环境将得到有效的改善,市场将进一步规范;同时,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我国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民营企业的发展资金将越来越丰富,这无疑将会使民营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民营企业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将会进入又一个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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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2019年曝光的上市公司惊天丑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的财务舞弊为典型案例,运用“三角理论”对其动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为社会公众分析判断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提供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康美药业 财务舞弊 动因 防范

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主营中药材种植和生产、中药材贸易、中药药片、制剂的生产与销售等。此外,康美药业还涉足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等领域,是我国中药行业的龙头企业。康美药业于2001年3月在上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600518。

康美药业多年来饱受存贷双高的诟病。2018年10月,有媒体公开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高、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偏高等,康美药业旋即发布公告予以澄清。2018年12月,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2019年4月,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2019年5月,康美药业主动戴帽变更为“ST康美”。2019年8月,康美药业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康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2018年累计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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