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金融公司每个月收取服务费违法吗?

除近期频繁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外,地方隐性债务的整顿同样是政策重点。实际上,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哪些重大信号?)提出“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后,隐性债务风险的化解便成为今年政策层面的主基调。

一、响应会议精神,今年以来隐性债务政策明显趋严

结合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2019年系列政策文件来看,年期间化解完毕隐性债务应已成为一项政治任务。

(一)明确隐性债务化解的整体方向

实际上,2018年8月《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出台了具体化解隐性债务的方案。而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2021年3月1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亦对隐性债务化解的整体方向也有相应描述。

1、将严禁新增隐性债务作为红线、高压线,保持隐性债务不新增、存量隐性债务逐步压降化解,对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2、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总责的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避免市场存在财政兜底幻觉,推动债权人、债务人形成风险共担的共识。

3、整改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

4、通过置换和变现资产等方式降低信托和融资租赁等非标融资的比例。

5、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6、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

(二)按区域债务率对平台发债进行分档管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分档管理制度可以追溯至2019年。根据2019年7月30日麟游县财政局局长吴海涛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麟游县2018年全县财政决算(草案)及2019年1-6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9年8月13日发布),财政部从2019年起建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制度,对各地隐性债务和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债务风险等级分为红(债务率≧300%)、橙(200≦债务率

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制度以及各类新规明确“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基础上,2021年1月开始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根据地方债务率分档情况并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对城投债进行分档审理。具体来看,红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是偿还存量债券、橙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为偿还存量债券和存量有息债务、黄档企业发行用途可以进一步扩展至补充流动奖金、绿档企业则可按照实际用途披露上报。

同时在具体审理时,交易所还明确要重点支持市级及以上国企,对区县级国企除看其隐性债务规模外、还要看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率,交易商协会则要求城投类企业必须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协议需上传系统)、出具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主承销商亦需出具关于资金用途的尽调报告等等。

(三)今年4月发布的5号文进一步提出要清理平台公司

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详见关注地方政府债务最新政策动向)明确提出要清理规范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提出融资平台公司的问题,如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便已明确提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风险”。

(四)15号文后,政策氛围和执行压力相较以前已有明显变化

1、15号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本级地方政府的书面审核确认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条件以及贴身式监管整改加强后,业内在执行时基本参照最严标准。特别是为更好贯彻15号文,目前监管部门正要求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安装端口,与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联调测试。

2、后续银行保险机构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上述监测平台,对于不涉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再新增隐性债务;对于承担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过15号文同样明确,即便不涉及隐性债务,授信仍需较为审慎,并非无所顾忌。

某种程度上来说,虽然15号文的新东西不多,但其带来的政策氛围及执行压力相较于以前是有明显变化的,即目前政策层面不仅关注客户本身,还更关注担保方(即担保方涉及隐性债务也不行),同时还要附带一些额外条件。

3、出于防风险角度考虑的15号文在具体执行时虽然有差异,但目前在高压监管和贴身式监管的背景下,更多的银行选择较严的执行标准。这种情形下,不仅对政信业务依赖较强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同时对银行流贷等授信较为依赖的城投也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

4、当然现在正处于僵持阶段,毕竟平台企业是否涉及隐性债务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认定标准,企业本身的话不一定靠谱,而地方政府的领导又不敢签字(毕竟现在需要背负政治责任),因此目前平台企业是否涉及隐性债务仍是黑箱,需要后续端口的确认。

(五)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要求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地方人大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开展全过程监管,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体现出与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相一致的政策思路。同时《意见》还指出,

1、对投资规模较大和对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情况表。

2、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应当反映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

3、通过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4、重点审查本级政府新增专项债务规模是否控制在债务限额内,是否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查项目的方向和用途、收益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最终偿债责任等内容;审查项目平衡方案是否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因素,经过合理测算确定。

5、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务资金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通过地方国企变相融资行为的监督。

6、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定期分析评估债务风险并进行警示、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按规定对出现的风险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改变风向的15号文:融资人与担保人均不涉“隐”且本级政府应审核确认

2021年7月上旬,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引起市场骚动。从内容上看,15号文延续了之前政策文件的主要提法。

(一)整体要求: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和虚假化债

1、15号文明确提出“打消财政兜底幻觉……严禁新增或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把控好金融闸门……对新增或虚假化解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这里算是首次提出虚假化债和责任处罚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细节、可执行性与规范性均有较大幅度提升。

2、整体上看,15号文的核心思想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隐性债务,二是要依法合规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打破城投债刚兑、打消财政兜底幻想。虽然具体执行上可能有差异,但方向上是明确的,后续即便要介入,也需要根据融资平台的转型进程来寻找新的业务模式。

3、我们理解,除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目前财政收入还可以外,政策趋严的另外一个背景是为了防风险,即目前监管部门认为在地方政府选择性扶持融资平台和地方国企趋势越发明确的趋势下,部分资质较差的融资平台和地方国企所面临的债务压力虽然被延后,但风险一旦爆发后却极有可能在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体系内传染,因此需要当前提示甚至帮助银行保险机构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避免银行保险机构成为地方债务化解过程的风险承担方。

4、15号文本身是银保监会、财政部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后的代表性文件,当资质相对较弱的城投因15号文等因素受到冲击而出现风险时,地方政府会不会像拯救地方国企一样可能也会存疑。因为从政治角度来看,拯救地方国企和融资平台的政治定位应该是有明显差别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比以前更谨慎。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1、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的融资。

2、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议、会议纪要、协议和各类函件等。

3、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

4、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质押。不得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

5、不得约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购其投资本金、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不得通过其他明股实债的方式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

6、不得将融资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同时15号文明确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本公司存量地方政府相关融资,已经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中约定,一旦发现客户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终止提供融资,已签订融资合同的终止提款,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三)加强平台公司新增融资管理

1、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根据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2、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2)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4、除此以外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必须由客户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审核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条件,同时严禁以审核确定名义进行变相担保。

5、在严格依法合规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提前下,继续提供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各级监管机构不再受理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查询和调整事宜。

(四)妥善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1、配合化债的要严格遵守《关于配合做好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到期存量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5号),承接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且切实可行,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地方隐性债务,可适当延长期限,降低债务利息成本。

2、优先化解期限短、涉众广、利率高、刚性兑付预期强的债务,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3、银行保险机构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接续地方隐性债务前,应通过监测平台确认该笔债务在财政部汇总的地方隐性债务清单内,期限和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对应债务到期期限和本金余额。

4、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性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

5、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要求平台公司提供存量隐性债务化解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及时采取追加合法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

6、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或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或土地储备作为担保,应重新落实合法担保。

严密监控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仅用于偿还对应到期债务的本金。不得配合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不得将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隐性债务转为经营性债务。不得将仍要地方政府承担的隐性债务转为经营性债务。发现违规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在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前,终止发放后续资金。各地要强化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比对,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得作为已化解债务或合规化债,防止虚假化债。

1、指定高管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2、要强化集团统一授信管理,将贷款(含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统一授信。

3、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4、不得承销变相增加或虚假化解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债券。

5、对存量隐性债务置换、以及转为经营性债务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或总公司管理,不得委托或转授权给分支机构。

6、对实控人或控股股东有未结清隐性债务的企业要加强资金监控,严防资金挪用风险。

7、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相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等级、财政信用情况等,对债务率高的地区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区域风险管理。

8、对隐性债务未结清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拨备水平不得低于本行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

1、管理层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本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尤其是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2、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纳入监测平台的客户组织一次风险排查,重点排查隐性债务未结清的融资平台公司,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还的风险因素,一户一策采取化债措施,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报告。

3、各银保监局每半年至少要集中研究一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涉及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及隐性债务化解情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橙色或红色的地区要增加研究频次。

4、银保监局每半年应向银保监会报告银行保险机构涉及的地方隐性债务情况、债务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进度、融资平台公司相关业务的主要风险监管工作情况等。

三、堵偏门与开正门:加强隐性债务监管外,推动地方债市场化发行

堵住地方隐性债务的口子,同时加快推动地方债的市场化发行,这是当前政策层面的主要思路。根据近期公布的招标结果,广东、浙江、北京、湖北等地的地方债中标利率先后打破与相应国收益率利差为25BP的隐性限制、较下限普遍高出20BP左右,这反映了财政部一直积极推动的“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与项目差异”思路。

由于今年上半年全年新增地方债规模仅为1.48万亿(一般债和专项债分别为4656亿元和1.01万亿),考虑到今年全年新增地方债专项为4.47万亿(一般债和专项债分别为0.82万亿和3.65万亿),这意味着上半年地方债的发行完成率仅有33.11%,下半年还有超过2/3的地方债待发行。特别是考虑到后续稳增长压力逐步上升,后续专项债发行节奏加快应是确定性事件。

四、15号文之外,还需要关注地方政府的最新动作(以江苏省为例)

在银保监会的政策之外,还需要关注地方政府的动作。2021年3月30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地方政府关于融资平台的最新政策,也最具代表性。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平台公司投资,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平台公司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平台公司举债,不得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2、平台公司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在举借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

3、重点关注县(市、区)、各类开发园区和乡镇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确保政府隐形债务余额和风险不断下降。

4、融资平台公司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风险情况报告,经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议后报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应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评级实行融资限额,建立资产负债约束指标。

(二)大幅提高银行借款类和标准化融资产品比重、逐步压降非标产品规模

1、提高银行和信用债券等标准化融资产品比重,鼓励通过公募REITs等权益类、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2、逐步压降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各类非标产品规模。

3、各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配合置换高成本、短期限、难接续的存量非标类债务。

4、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要将融资平台公司非标产品占比压降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三)杜绝变相集资行为

即平台公司不得以变相集资方式融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县级以下平台公司开展专项排查,重点约束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套取银行信用贷、消费贷等资金变相参与平台公司集资行为。

(四)禁止咨询费、顾问费,降低通道费、承销费,加强融资成本管控

1、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2、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平台公司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发行财政贴息的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创新类债券产品。

3、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通过降低通道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成本。

4、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不得违规提出额外融资附加条件,不得违规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以存定增、购买理财等方式额外增加负担。

5、督促平台公司建立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制、信用评级机构、工程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和招投标制度。

(五)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这一部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江苏省债券领域风险防范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方案》,核心要点如下:

1、督促平台公司信用类债券按期兑付、周转接续。

2、对债务风险较大的区县级和市场主体评级AA级以下的平台公司,建立“一企一策”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3、各级政府可以建立市场化的债务风险化解基金或周转金。

4、鼓励大型国有行、省属法人金融机构等参与建立债券领域投资发行平准机制,支持本地区的平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资金周转。

5、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平台公司债务实质性重组。

五、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是新一轮国企改革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便明确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针为“加强一批、创新一批、重组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动企业改革重组、压缩企业管理层级、聚焦企业主营业务上取得实效”,而对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实际上也是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来进行的,如限制市县级平台公司数量、推动平台公司之间整合重组、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重组等等。

(二)对平台公司的清理整顿实际上是新一轮国企改革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年),显然这是一场全国性的行动,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同样隶属于这一次行动。可以举几个例子,

1、2018年2月8日长沙市发布的《平台公司转型和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行动方案》(长办发(2018)22号)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向全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聚、推动国有企业向加强城市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发力、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创新发展,并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的国企划分为平台类企业(城投集团、轨道集团和交通集团等3家),将以股权管理、产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划分为投资类企业(先导控股、国投集团、湘江集团、产投集团等4家);将主业突出、产业特征鲜明、实力较强的国企划分为经营类企业(环路公司、长房集团、湖南粮食集团、水业集团、燃气实业、国资集团、建发集团等7家)。

其中,长沙市产业投资集团是以长沙市地产集团为主体进行更名,并通过整合市属产权交易类、文化旅游体育类、自然资源服务类国有产权进行业务重组,定位为市属投资类竞争型国有企业。

2、2019年4月4日,昆明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提出通过3年时间打造形成不超过8户企业集团(主业范围控制在3个以内),整合重组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城镇建设、产业发展、金融控股和重组培育大健康产业六大集团,2020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整合重组(新设或改组昆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组建昆明国有金融资本控股公司),2021年基本完成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国企整合重组。

具体看,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保留1户企业。其中,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债务规模小且能妥善处置的,不保留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50-100亿元且承担了重大建设任务、对地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可保留1户;国有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可保留1户。

3、武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部分市属出资企业整合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20)31号)明确将31家市属国企整合重组为12家,2020年9月武汉地产集团、武汉商务区集团、武汉建工集团、武汉市工程咨询部5家市属企业整合重组为武汉城市建设集团。

(三)以上政策文件表明,清理整顿后仍然存在的平台公司除了数量上会明显减少、管理层级会有所压缩外,其在转型后会以另外一种职能存在,在地方的重要性亦会有所提升,并将进一步获得地方政府在资源与资金支持方面的支撑,财务指标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向真正自负盈亏的地方国企靠拢。

(四)不过地方国企的日子也不好过,从政策层面来看,把防范地方国企债券违约已经被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特别是2021年3月26日国资委官网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化解国企债务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因此转型为自负盈亏地方国企的平台公司本身也处于这次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的化解过程中。

城投违约不仅仅公司融资限制,地区都会搞坏

回顾市场表现,18、19年在民企违约潮不断、地产调控加码、资金池规模严控、消费金融刚兴起还没经历过市场验证的背景下,政信项目依旧是整个市场里最靓的仔,也许有的投资人会认为,政信项目也有违约,但小哥依旧认为,政信是过往投资违约案例里还款意愿最强,最具偿债能力的。根据过往违约的案例来看目前只是存在流动性风险,不存在兑付风险。兑付风险主要指的是无法偿还的债务,可以对债务单位进行破产重组,按照公司法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算。但是政府平台不同于一般性企业,更多的是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所以

政府平台破产目前只存在理论层面,至今还未曾听说有哪个地方的政府破产传闻。

一旦城投公司出现违约,不还钱,那影响的不仅仅是城投公司融资困难,也更大影响到地区的融资市场,每个地方政府都缺钱,因为要想建设,就要资金,只有地区设施都好了,才能增加税收等一系列的居民生活水准,融资=发展,违约≠暴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主要手段、成本、期限1、向商业银行贷款;

这类融资手段在政府平台中都是借款的主要来源,这类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在6-7%/年左右。很多区、县级地方政府平台是没有评级的,他们很难公开发债,地方上要举债,主要就是靠政府平台从银行拿贷款,这类贷款一般要占到地方债务的一半以上。银行贷款主要是以长期贷款为主,比如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是蓟州区国资委)优先2020年从国家开发银行拿了规模62.34亿的授信,不过一般商业银行贷款期限5-10年居多。

2、公开发行债券进行的融资;

发行公开债券的融资成本往往比银行贷款、定融等成本还低,一般利率在3-7%之间,公开债券融资的占比就要看当地的经济实力,经济越好的占比就越高,经济条件越差的没法公开发行债券。所以经济好一些的地方政府会打造几个信用评级不错的发债政府平台,但是贫困地区因为预算收入太少,它就很难有优质的政府发债平台。公开发行的债券属于标准化资产,发行的债券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公开流通买卖。

3、从保险公司拿贷款;

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跟银行贷款差不多,因为险资本身资金成本低,而且期限长,投放到政信类项目上的期限也很长,而且一般资金量比较大,是政府平台很大的资金来源之一。

4、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非标贷款;

非银行类的非标借款主要就是:定融、信托等的融资。同一家政府平台从这三个的通道上获得的融资成本差异不大,基本在10%左右,然后贷款期限基本都在2年以内,极少数有3年期的贷款。只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因为其品牌溢价不同,金融机构自身留存的管理费比例有差异,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实际获得的收益略有差异。比如都是投资100万,信托的实际年化收益率8%-9%,资管8.5%-9.5%、定融9%-10%左右;只是定融计划的起投门槛最低,基本10万就可以投资。

地方政府平台各种融资方式的风险差异;

如果都是同一家政府平台的借款,其实不同借款渠道的违约风险差异极小,就跟一般企业一样,只要经营正常,他借的钱都会还,如果借款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种企业即使是从银行借贷、发行公开债券的钱都会违约。虽然政府平台不同融资方式的风控措施略有差异,但效力上差异细小(因为万一出现极小概率延期,基本还款资金来源都是政府参与协调,而不需要去诉讼处置资产来还款)。即使是一家优质的政府平台,

如果是非标类的违约,甚至是一笔极小金额的金融借贷纠纷,都会导致其再融资出问题,甚至公开发行的标准债券的价格也会随之暴跌,从而导致公开发债的成本就会急剧升高。

所以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平台都仅仅是把非标类定融作为融资手段的有效补充,不能因为非标融资而拉高其它融资途径的融资成本,整体融资成本也会严格的控制。更不会对不同融资渠道的债务差别对待,因为任何一笔违约,带来的结果都会是企业债务爆雷等一系列的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什么不全从银行拿贷款?

地方政府举债的目的主要是为建设地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比如建设新城、新区,动不动就需要数年、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建设完,尤其是各个地方新区的那些建设项目,前期投入都是巨大的;随着基建设施的完善,土地价格才会起来,招拍挂后政府才能有源源不断的现金流;这样各类企业逐渐落户进入新区后,人气带来新区的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做到良性循环。但一个大型基建项目不同阶段,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不同时期使用的资金量也不同。假如从基建项目一开始直接找银行贷款,一次性借最长期限、借项目总投资的金额量,这必然会导致大量的资金闲置。所以现实中政府平台在融资需求上:各种长期、中期、短期不同期限的资金,各种低、中、高成本的资金也全都要用上,以长期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公开发债为主,配置部分中、短期的信托、资管、定融计划资金去补充项目资金的流动性需求。从而实现整个基建项目投资周期完成后,资金使用成本最低化;了解政府平台公司融资内部逻辑,可以更好的了解各类政信产品的风险差异,在具体投资标的选择上,需要结合地方经济、平台公司实力、抵质押物等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期限、收益等需求做匹配。

投标中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该怎样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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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人可以自查自纠的事宜,可以采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2、违法事项属于如果异议事项是由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公正招评标造成的,或者招标人基于自身限制而无法查证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因此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多长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指出,将24门将联合惩戒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的企业及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列出了19种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发展改革委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向社会公布。(whl)

注:资料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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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就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作出的总体部署,按照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充分发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的作用,武汉市总工会、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市工商联联合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武汉市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指南》。该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逐一梳理并详细解答,帮助企业了解并用好疫情防控期援企稳岗、金融支持、社保、税费减免延缴等各项优惠政策,妥善处理企业劳动关系、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欢迎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反映给编写单位,我们将为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统  稿:黄诚泽 徐镇华

编委成员:侯志勇 杨亚娟 林辉 陈铭 陈汉君 吴志武 尹长先 孙思邹 洪萍

公益律师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工作邮箱:@/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武汉贸促会系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签证机构,企业可关注“武汉贸促”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办理平台/和实名(企业名+经办人名)添加武汉贸促商事认证群()咨询办理。

1.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4)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阶段性减免税负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减免相关税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1)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3)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5.参保单位如何确定企业划型,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6.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减征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人社部发〔2020〕11号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他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7.交通运输物流方面优惠政策有哪些?

(1)交通运输方面降费涵盖了对水运、铁路、空运以及公路多种交通方式的优惠,目的是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

(2)水运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上述通知要求,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规定:1.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2.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3.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4.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3)铁路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4)公路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

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规定,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二是,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交运明电〔2020〕95号)

(2)空运方面具体降费措施体现在以下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除此之外,上述通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该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6)湖北省降低物流成本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①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②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1)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减免物业房租的优惠政策

工信部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国科火字〔2020〕66号)

(2)武汉市具体减免房租的政策包括

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②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

③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9.疫情期间关于工业用水、电、气相关费用优惠政策有哪些?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2)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3)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0.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是否可以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1.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有哪些专项补助?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2)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武汉地区实现就业的是否有补贴?

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武汉地区企业实现就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1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3.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招聘新员工的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4.洪山区实施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贴对象及方式?

对疫情期间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企业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50%优先给予贴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补贴额度提高。

依据:武汉市洪山区科经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15.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新政策举措?

(1)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6.知识产权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1)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一是,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二是,国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3)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方面,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17.技术服务和招投标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机构减免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招投标方面,国家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发改电〔2020〕170号)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18.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将支持引导相关机构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缓缴司法鉴定费和仲裁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2)减免公证服务费措施具体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3)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的具体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4)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5)减免公证服务费、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仅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减免或缓收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仅针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

19.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哪些降费措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要发挥调节器和蓄水池作用,采取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等方式,承担起本地区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电商企业要通过扶贫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渠道提供流量支持,开通农户入驻绿色通道,拓宽滞销农产品销路;要提供针对性培训课程和服务,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的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

20.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国家鼓励各地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民办发〔2020〕6号)

21.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减费鼓励?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1.加强信贷纾困,具体举措有哪些?

(1)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3)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4)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加强融资担保有哪些具体举措?

(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2)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3)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4)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

(5)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对防疫重点企业可以获得哪些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1)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4)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5)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疫情期间,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如何保障企业贷款的稳定性?

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1条第2款。

5.对武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新举措有哪些?

(1)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

(2)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3)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6.对金融机构扩大融资举措,符合哪些情形将给于奖励政策?

(1)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7.金融服务方面,上市公司享有哪些减免鼓励措施?

(1)减免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主要针对湖北地区,具体是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银发〔2020〕29号)

(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3)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4)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

(5)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政策上有哪些优先支持?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4)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9.保险费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1)国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应急厅〔2020〕5号)

除此之外,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依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加大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应急厅〔2020〕5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10.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如何解决个人以及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针对疫情导致个人和小微企业失去收入的情况,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因疫致贫的家庭应会将其纳入脱贫、扶贫对象进行帮扶,对小微企业也会提供各种帮助。面对疫情带来的损失,全体人民也应当积极自救,充分利用政府和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获得现金流。以下是各商业银行为参加疫情防控出台的具体政策,仅供参考:

(1)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个人贷款逾期不视作违规、对湖北地区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延长为11天,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6个月延迟还本安排;

(2)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官网)

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信息来源:工商银行官网)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3)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信息来源:农业银行官网)

(1)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信息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信息来源:交通银行官方微信)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疫情期间因还款不便造成逾期,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将减免逾期利息和罚息,提供征信修复。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适时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1)对互联网普惠金融贷款涉及武汉地区的客户,如需申请延期还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

(2)对小微企业因银行节假日延长而还款受到影响的,给予三天征信宽限期,且不会额外产生罚息等费用。

(3)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普惠小微客户(含感染客户和隔离客户),拟通过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给予普惠金融政策支持。

(信息来源:广州银行官网)

(1)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2)信用卡与个人贷款:招商银行App支持各家银行信用卡在线免手续费还款。招商银行App“我的贷款”支持在线申请还款账单、结清证明、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查询房贷报税信息等。

(来源:招商银行官网)

在医疗一线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客户、因疫情管控耽误还款的湖北客户提供关怀政策,该类客户若因此还款受到影响,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服务热线95511转2/3或向当地分行进行反馈,平安银行会根据客户情况,适当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等。

(信息来源:平安银行官方微信)

(1)针对受疫情影响还款不便、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影响还款的人群,广发银行紧急制订相关措施,提供特别关爱服务,包括:利费减免、延时还款、分期还款等。

(2)在疫情期间,上述客户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若因此次疫情有还款上的困难,可主动拨打95508进行咨询和登记受理。

(1)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短期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一定还款宽限,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因病隔离的人员的逾期贷款,不计入逾期征信,不收取逾期罚息。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汽车销售、商业物业等行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动给予还款宽限期。

(来源:中信银行官方微信)

(1)专门为奋战在武汉抗击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免抵押、免保证、最高30万元额度的个人信用贷款,全部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2)对这些医护人员防疫期间发生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且其信用卡终身免年费。

(来源:光大银行官网)

(1)主动加强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抗击疫情相关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

(3)对于经核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合理采用“调整还款计划、加强续贷支持”等方式缓解客户还款压力;不因疫情原因拒绝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对于客户提出因本次疫情导致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的异议申请,将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指导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适度降低部分个人贷款产品的利率水平。

(4)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因还款不便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信用卡客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来源:浦发银行官网)

(1)对湖北地区2020年一二季度到期的存量授信业务进行紧急摸排,对因防疫工作影响流动性的企业,提前开展自动展期和无还本续贷业务。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在积极响应政府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针对疫情防控企业,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并全额取消各项收费,降成本、保生产。

(2)增加灵活的授信支持,让小微企业免受资金周转之困。对因防控疫情需要紧急增加融资的合格企业,按照从简原则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并适时延长授信期限,全力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延缓还款期限,加强对受困企业的征信保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可与客户协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并且在此期间内新发生逾期的贷款不计罚息。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商户及优质个体经营户,灵活运用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小微贷款产品,做好到期贷款的续贷工作。

(4)延迟还款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对受到隔离影响的患者及家属、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合理延迟还款期限。

(来源:华夏银行官网)

1.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不具备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单方调薪调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系非法定可单方调岗之情形,因此,企业不能单方调岗调薪。

此外,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来缓解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应为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企业通知复工后,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工作的,企业能否认定旷工并进行相应处理?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企业不能认定为旷工,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与疫情无关的理由无法按时返岗又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旷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7.疫情期间,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应按照正常出勤进行考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依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前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劳动者拒绝接受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有关的防控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次疫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上述经济性裁员。按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文)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工资、加班、支付

1.因疫情防控,春节假期加班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此次疫情为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武汉市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为避免长期停工带来的法律风险,稳定劳资关系,建议必要的时候将本企业的特殊情向企业工会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武汉市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4.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1)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问题。延期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和第49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因此,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免疫情扩散。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的待遇问题。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根据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据此,武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企业按照正常薪资支付;对于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结束,劳动者返岗后,是否可以选择性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也对此做了明确,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也应当支付工作报酬。

(3)如劳动者从外地返回武汉市,劳动者到达之日应主动向居住地或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情况。根据社区(村)要求进行隔离,劳动者将情况反映给企业,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如果非上述情况,劳动者自行要求隔离的,建议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隔离要求并支付工资。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支付?有无补助?

除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7.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该如何发放?

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劳动者确属因疫情交通管制等与疫情有关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变更,无法按时返岗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因自身原因不想返岗工作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因此,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应与企业说明情况,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具体建议如下:能够在家办公的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企业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未返岗时间较长如超过年休假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8.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可以适度降薪吗?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企业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是,有些企业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企业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9.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安排员工复工,员工因疫情增加的交通等费用是否应该由企业承担?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复工是企业为工作需要给员工所做的工作安排,因为工作需要增加的合理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另外,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建议企业报销员工因此增加的部分或全部交通等费用,如果费用难以控制的话,可以一定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也能促使劳动者更加积极的工作。

10.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情况较难认定为工伤。

3.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受到其他伤害,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家办公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劳动者在家办公如果受到了身体伤害,例如工作过于劳累引发心肌梗塞导致中风,有可能构成工伤,而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显然与履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构成工伤。

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不需要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承担。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四)复工复产企业内部防疫管理

1.企业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2.武汉市实行有序推进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复产复工,有什么具体安排?

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药品、防护品、消杀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配套等)、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热、油气、通讯、环卫、医废处理等)、群众生活必需(蔬菜水果生产经营,粮油食品、肉蛋奶、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超市卖场、母婴用品销售、农副产品批发、快递物流、周转仓储、电商、配送制餐饮等)、农业生产必需(种子种苗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和茶叶加工、饲料加工、磷复肥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农机生产与服务等相关企业及合作社)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复工复产。对全国、全球产业链配套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防控措施到位、防控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复工复产。春节以来未停工停业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其他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

3.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4.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若强制复工,会有什么后果?

(1)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系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江苏省南通市已行政处罚了因提前复工的某企业老板,为全国首例。除非是符合规定,属于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

(2)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复工后,如何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

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因疫情影响,企业涉诉案件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采用什么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确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但应当注意,虽然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但鉴于现今通讯条件便利,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亦具备网上立案、缴纳诉讼费、网上开庭等便民功能,企业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通过其他方式与人民法院及时沟通,以免影响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2.不受本次疫情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的诉讼活动期间包括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面临下列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原期间自行或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尽早安排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风险: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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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贷业务风险,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历史罕见,国家四部委同时约谈一家金融机构或者金控机构领导层,给蚂蚁集团的整容前所未有。

现在看来蚂蚁集团上市之际,监管和马云的博弈白热化,一个是通过论坛喊话希望监管包容创新,认为目前监管框架不合理,一边是金融委开会专门谈论监管和金融科技关系,然后开始发文直击蚂蚁集团最核心金融部分信贷业务,纳入严格杠杆率监管;一边高阵容约谈蚂蚁集团。

金融委员会议核心内容参见《金融委对马云演讲的表态:全面金融监管! 》。

最核心的就下面1、2、3新规,笔者认为基本上蚂蚁小贷变成了蚂蚁银行了: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许可证3年一发,也就是每3年需要重新申请牌照。

解读:对蚂蚁小贷而言,这是严监管的元年。虽然其肯定可以获得银保监会批准继续跨省展业,但是从此正式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不再是重庆地方金融办的孩子。银保监会那一套非现场监管报表,杠杆比例,资本管控,现场检查和处罚也将跟随而至。未来预计未必是会里直管,很可能日常监管会交给重庆银保监局负责。

目前全国已核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有249家,97家左右的公司注册地集中在广东、重庆两地,另外接近60多家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分布在江浙沪和江西地区。而蚂蚁的两家小贷公司注册地都在重庆;整体而言网络小贷牌照价值大幅度降低。

2、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这是本次规则最大的杀手锏之一。主要在于两点:

很多网络小贷借款人没有正式的收入证明,未来的执行细则也很重要,如何定义”收入“是一大问题,如果参考银行房贷,只认可稳定的工资收入,那么麻烦就大了。

小贷业务的受众群体一般都是银行的长尾客户,以三农和低收入人群为主。按照之前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时候说过,“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长尾客群的收入一般也就在人均收入左右及以下,也就是说,大部分接受网络小贷的用户,贷款额度也1年也就一万顶格。

此外30万门槛虽然看起来很高,但是有些小贷公司主要业务是房抵贷,单户授信几百万,如果按照这个条款,资产规模也大幅度收缩,不过这个对蚂蚁小贷可能影响稍微小一点。

3、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条也是对网络小贷尤其是蚂蚁小贷量身定制,蚂蚁小贷现实中联合贷款自己出资比例大约是1%-2%,所以才能够通过360亿表内贷款驱动/a/8472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同学报名学习python金融风控评分卡模型和数据分析:http://dwz.date/b9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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