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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贵州省及时修订配套法规,出台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教育部也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贵州12348律师说说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12348律师说法】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1.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2.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3.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4.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5.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6.学校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7.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Ps: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识辅导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2.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3.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4.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车安全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 1 次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 1 次安全应急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拒绝有偿收费以及商业活动

1.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2.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教学辅导课程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务;3.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偿的疾病免疫接种;4.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1.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娱乐、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 1 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2.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3.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5.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1.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考核体系;

3.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

Ps: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4.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对未成年学生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a.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b.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c.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d.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

2.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a.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b.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c.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d.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e.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f.其他对未成年人构成心理伤害、身体伤害的行为。

3.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4.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2.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3.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4.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十三、未成年人上网保护

1.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2.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3.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a.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c.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d.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2.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3.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a.有精神病史的;b.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d.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12348律师建议】

学校可以说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重要一环,贵州12348律师与您一起,与学校一起,共同为孩子撑起一把阳光保护伞。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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