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吗?

  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10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制定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综合性基金(母基金)也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开展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进行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提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是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构成对基金资产安全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或保证。

  第七条 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包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股东或合伙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息、投资信息等。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填报。本指引出台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指引施行后两个月内完成登记。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母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子基金直接在其母基金登记和变更时填报有关信息,无需另行在登记系统上登记。母基金可授权相关子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

  第九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原则上实行穿透填报,基金投资信息需穿透填报至被投项目有关情况;合伙人需填报至个人和公司法人。

  第十条 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子基金具体投资信息可免于登记:

  (一)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子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三)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在母基金规模中占比低于5%。

  符合豁免登记条件的子基金除具体投资信息外的其他信息仍需登记。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次申请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权限范围,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四)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协议(可延后补交);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人公开征选办法及确认文件(如适用);

  (九)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承诺函;

  上述材料(一)至(八)项可提交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第(九)项应提交原件。

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材料齐备性核对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核对和审查通过后,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进行材料齐备性核对。登记材料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基金登记编码;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于基金登记确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登记系统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体现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中。

  第十五条 中债公司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登记系统的可用性及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交变更材料(附光盘):

  (一)基金设立相关批复文件发生变化;

  (二)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如适用);

  (三)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发生变化;

  (四)基金管理协议发生变化(如适用);

  (五)基金托管人或托管协议发生变化;

  (六)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发生变化;

  (七)基金投资人发生变化;

  (八)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分立或者合并;

  (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

  (十)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登记要素变化。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依法解散或清盘的,应及时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注销基金登记。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更新下列信息:

  (一)基金认缴规模和实缴规模;

  (二)设立、参股和退出子基金情况;

  (三)新增投资项目或已投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项目退出情况;

  (五)投资金融产品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历史沿革、组织管理架构、资本资产状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或未按要求进行信用信息更新的,发展改革部门将提醒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债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制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具体信用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总论 2 第二章 业务介绍 4 2.1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5 2.1.1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定义 5 2.1.2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特点 6 2.1.3 我国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6 2.2理财产品发行中介 7 2.2.1 股权型理财产品的含义 7 2.2.2 股权型理财产品的特点 8 第三章市场分析 8 3.1 新余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状况 8 3.2 新余市拟上市目标企业情况 10 第四章 实施方案 11 4.1 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 11 4.2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11 4.3 股权结构及人员安排 11 4.4 法人治理结构 11 4.5 组织结构 14 第五章 财务分析 18 5.1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分析 19 5.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分析 20 5.3基金管理公司盈利预测 21 第六章 风险分析 22 6.1 风险因素 22 6.1.1 系统性风险 22 6.1.2 非系统性风险 23 6.2 风险防范机制 25 第七章 社会效益分析 27 第八章 可行性分析结论 28 第一章 项目总论 根据新余市产业发展战略和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精神,由政府牵头,引导社会资本变成长期投资,支持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新能源产业及行业内重点企业发展;以扶植上市为重要诉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也帮助社会资本取得良好的收益。 新余新能源产业起步较早,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新余被科技部批准为全国唯一的国家新能源科技示范城,全市新能源产业基本形成了以光伏产业为核心,动力与储能电池产业、风电产业、节能减排设备制造业为补充的新能源经济板块,新能源产业对工业经济贡献率达25%左右。 为分享新余市新能源发展的成果,实现新能源企业跨越式发展目标,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城投公司”),联合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其中新余城投公司拟、出资1020万元,占51%股份,深圳利明泰出资980万,占49%股份。 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发展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1)承担社会责任,新余城投公司是新余市政府直有属国独资企业,定位为新余市的融资平台、投资主体、建设实体和产业政策落实载体,有必要承担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的责任。 (2)促进产业整合,目前在新余的新能源产业机会很多,但是最缺乏的是整合产业所需的资金。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集合大量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以新余城投公司为主导,发挥公司政府资源优势,利用利明泰在股东和客户等多方面的资源优势和资深管理团队的专业优势,投资于新能源产业的上下游,实现对新余乃至全国新能源产业的整合,发挥资本“加速器”的作用,做大作强新能源产业。 (3)解决新能源产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新能源企业属于朝阳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国家发展的需要,它存在的问题在于其处在技术扩张期,技术成熟度还需要演练,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市场还需要进一步培育,规模一般较小。很多企业面临资金瓶颈,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小,获得银行贷款能力差。据09年统计数据,全国工商注册中小企业430万,产值占GDP的六成,但是却只获得银行的贷款15%,其通过银行融资能力较差,股东继续扩大投资能力也比较小,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也不大。因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将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帮助企业和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从而解决新能源产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之初,将致力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发起人签署保证公司独立运作的共同承诺,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置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保障公司的规范、稳健发展。 为了应对金融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制订了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理念、发展规划、风险管理、产品规划、产品销售及投资者服务等内容,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新能源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基金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按照谨慎的原则,对未来五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测算,认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新余城投公司联合利明泰在新余市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无论从发展繁荣新余市新能源产业、引导投资、规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二章 业务介绍 在企业处于成长期,由于注册资本金有限,企业负债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产业基金投资模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