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美元清算体系是怎样的?


国际结算是为办理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内容涵盖贸易往来、资本和利润转移、劳务提供及偿付、侨民汇款、私人旅行、政府外交外事活动等所有国际经济文化交往引起的国际间的货币款项的结算。
国际结算包括两种形式:其一,国际贸易结算;其二是国际非贸易结算
主要的结算方式:汇款、托收、跟单信用证
(一)国际结算汇款概念和性质
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由于结算工具和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汇款属于顺汇性质,又称付汇法。
(二)当事人及各自责任
汇款业务一般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1、汇款人:委托银行汇款的单位或个人
(4)如以旅行支票汇款,应待汇出行收妥款项,才办理汇出手续
2、汇出行:接受委托办理汇出款项的银行
(2)按申请书内容汇款
(3)制定汇款偿付办法
(4)在接到汇入行无法对收款人解付通知时,及时与汇款人联系
3、汇入行:接受汇出行委托办理解付通知的银行
(1)按汇出行指示解付汇入款项
(2)区分不同汇款方式,
(3)不能及时解付汇入款,或遭收款人拒收不能解付汇入款时,及时与汇出行联系
4、收款人:接受银行汇款的单位或个人
(1)在接到汇入行通知或已入收款人帐户通知,查明是否解付正确,
(2)银行按汇款人申请书办理汇款,收款人领取汇款无异议,银行责任解除
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电汇:(T/T)迅速、安全,支付电报费
信汇:(M /T)支付邮费
票汇:收款人凭票取款,可以背书转让
(一)托收的概念和种类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向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按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金融票据托收,不附有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商业票据
跟单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委托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即期托收,远期托收
(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按委托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指示必须在付款人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承兑交单: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只用于远期汇票的跟单交收
(三)托收当事人及其责任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条款规定,托收业务有关当事人一般有五个,即委托人(出票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受票人)、提示行。
(见教材188-189页,了解即可)
(四)托收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托收业务会遇到买方和卖方风险,国家风险及外汇管理等风险。托收业务中进出口商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3、防范托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1)进口商破产或无力付款
(2)进口商资信不好,找借口压价或不付款
(3)货发后,进口商事先没领到进口许可证,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禁止进口或没收
(4)进口商利用当地法令、商业习惯、惯例蓄意解脱付款责任
3、防范托收风险的主要措施
(1)做好商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调查
(2)慎重使用承兑交单方式
(3)了解贸易国外汇管理政策及影响贸易的有关情况和政策法规
(4)出口商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
(5)在承兑交单交单时,采用买方银行对承兑的汇票担保方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代买方或开证行自己开立的,保证对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汇票或单据金额进行付款的承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
1、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
2、信用证与可能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相互独立
3、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1、银行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进口方:保证进口方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
(2)对出口方:保证出口方在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时可以取得货款
第一,在办理进口开证时可以申请开证信用额度
第二,单据到达进口地后,如进口方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银行申请续作代进口商对国外垫付货款的进口押汇业务
第三,进口方即期付款资金困难,可以开立假远期信用证,于远期到期日付款
第四,对货运单据晚于货物到达进口地,进口方可以请求银行为其出具提货担保
第一,可以凭借进口商提供的信用证,在出口货物之前到银行申请做信用证抵押打包贷款,组织出口货源
第二,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只要提及合格单据便可以得到议付货款
第三,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可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承兑汇票贴现,即期获得资金
第四,针对某些商品,出口商可通过预支信用证,发货前获得议付款
(三)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责任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多少,取决于不同的贸易背景和对银行的要求。一般常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偿付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很广,依据其用途、流通方式、付款期限等特点可以分为许多种类。
根据是否附有商业票据: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信用证负有责任: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权利是否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此种类型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在开证行指定的有效地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1)受益人所在地有效:
第一,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付款银行提交合格单据,就可得到偿付
第二,付款行保证对受益人合格单据付款
第三,付款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单据寄送开证行,邮寄过程中风险由开证行承担
(2)开证银行柜台有效:
第一,如被出口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第二,受益人单据提交开证行后,经审核符合要求,得到终结性付款
此种信用证远期付款,不需要提交汇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标明远期期限的起算日或到期日,在到期日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付款。
(1)由于不要汇票,减少印花税支出,但出口商不能做贴现融资业务,成交价格高于承兑信用证
(2)如出口地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兑,受益人在远期到期日及时得到无追索偿付
(3)被指定办理延期付款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无追索权
(4)受益人交单时就可以知道付款到期日
3、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出口地的银行凭信用证上开证行的邀请而买人出口商的合格单据,对出口商垫付资金,再从开证银行得到偿付的一种信用证。
(1)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
(2)除非出口商单据直接交开证行验单付款,或议付行已保兑信用证,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有追索权
(3)在限制议付信用证条件下,如果非指定银行议付票据,单据在寄送开证行途中丢失,该行不能免责
(4)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开证行允许出口商对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做普遍议付邀请
(5)如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交付开证行议付时,可方便其把握对较复杂条款的唯一解释权,对受益人不利
此种信用证均为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应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开立远期汇票,附上商业单据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承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兑后,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
(1)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只能以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
(2)当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后,汇票付款人承兑了汇票,该汇票成光票,脱离基础交易,承兑人对善意持票人负起票据上无可抗辩责任
(3)尽管远期汇票到期日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开证行仍承担到期日对持票人付款责任
(4)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可以流通,受益人可通过贴现,获得资金融通
(5)由于受益人能使用融资工具――汇票背书转让,可防范国家风险
(6)受益人贴现汇票费用在远期货价中,贴现的利率是否优惠取决于票面金额大小和承兑银行资信


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货币职能所确定的原则,所做出的安排,所建立的组织形式的总称
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
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对国际收支所采取的措施
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储备资产供应方式
4、国际收支调节方式(逆差国、顺差国责任)
5、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管理工作
金本位――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体系(黄金非货币化、汇率制度多样化、储备货币多样化)
1、设立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建立国际储备体系:双挂钩
3、实行固定汇率制度(1%)
4、协助国际收支调节的安排
(1)敦促成员国广泛协商
(2)为成员国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
(3)规定各成员国实行多边支付与清算
1、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与保证美元信用不可兼得
一方面,随世界经济发展,各国持有的国际储备货币增加,要求通过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实现,这就必然带来该货币的贬值;另一方面,美元作为国际货币,要求币值稳定,不能持续逆差
1971.8尼克松“新经济政策”,
1971.12“史密森协议”――美元第一次贬值
1、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改革
废除黄金条款;取消成员国相互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逐步处理其持有的黄金
3、增强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4、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
5、扩大信贷额度,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
3、多种渠道调节国际收支
(1)运用国内经济政策
(1)多元化的储备结构摆脱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各国货币间的僵硬关系,为国际经济提供了多种清偿货币,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储备货币供不应求的矛盾;
(2)多样化的汇率安排适应了多样化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各国经济,为维持经济发展与稳定提供了灵活性与独立性,同时有助于保持国内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3)多种渠道并行,使国际收支的调节更为有效与及时。
(2)发展中国家盯住浮动汇率制,汇率随发达国家汇率变动而变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被动跟进
(3)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并不健全,各种现有的渠道都有各自的局限,牙买加体系并没有消除全球性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
四、欧洲货币体系与欧元
欧洲货币一体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在货币金融领域合作,协调货币金融关系,建议一个统一的货币体系
表现:汇率统一;机构统一;货币统一
(二)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
2、欧洲货币体系(1978.12)
3、德洛尔报告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1.12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各成员国货币完全退出流通
(三)欧元启动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
1、欧元启动将使国际储备体系结构发生变化
2、欧洲统一货币将对浮动汇率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3、欧元的产生会削弱美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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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凭借强大的美元,确立了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绝对优势地位,控制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美国对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国家实施了金融制裁,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战略遏制的作用,迫使被制裁国在对外政策上不得不做出被动调整,甚至推动了个别国家的主权变更,影响了地缘政治的格局。目前,全球单边主义抬头,全球化进程受阻。特朗普执政后,美国将中美关系由“合作伙伴关系” 重新定义为“战略竞争对手关系”,中美经贸摩擦日益凸显,未来不能排除美国利用美元优势地位对中国施压甚至实施金融制裁的可能。对美国金融制裁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跨境人民币支付体系建设为核心,提前着手应对策略,具有现实意义。

金融制裁是指国际组织或主权国家为维护国际秩序或实现特定的国家利益,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律法规形成的制裁决议,针对特定国家、组织、实体或个人所采取的一系列金融惩罚性措施。金融制裁是最严厉的经济制裁手段,是服务国家意志、在全球推行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美国的金融制裁制度通常具有很强的单边主义色彩。

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基础

长期以来,美国在全球货币体系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在60%以上,在全球资金交易中的占比达90%。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都与美元挂钩,利率市场也跟随美联储的利率政策进行操作,美元在国际交易中被大多数国家用作报价、支付和清算工具。同时,美国控制了国际支付清算的主要通道,即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SWIFT是世界级的金融电文传送网络,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结算信息传输服务。一旦金融机构被SWIFT列为制裁对象,无论采用任何代理银行、代理账户,凡是其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都将被中止,美元资金交易将被切断。CHIPS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美元支付系统,承担了95%以上的银行同业美元支付清算,每日通过CHIPS清算的资金量超过1.9万亿美元。CHIPS与SWIFT一起构建成了以美元为核心的金融领域基础设施,成为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主要工具。

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中,《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最为重要。1976年颁布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状态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该法律赋予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但总统要向国会解释宣布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等。从1978年到2018年,历任总统共宣布58次紧急状态,其中31次至今仍有效。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规定,美国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命令国内金融机构停止与被制裁对象之间的金融交易、款项划拨、货币转移等业务,而无需国会批准。在美国的国家利益受到被制裁国家或组织侵犯时,总统有权下达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的命令。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金融制裁的补充性法律。2011年,小布什签署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为目标,扩大了财政部长的权限,赋予其在控制金融流通活动,特别是控制境外人士或实体有关金融活动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该法案确立了“长臂司法管辖权”。各国经营美元业务的商业银行都离不开美元和负责美元清算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如果不配合美国的反洗钱、反恐怖的融资措施,将面临被美国金融系统切断联系的风险,将对该银行甚至银行所在国的金融系统造成沉重打击。“长臂管辖”已经成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实施二级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美国金融制裁的实施程序

美国国会立法,总统颁布行政命令后,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金融制裁的有关内容。财政部下设的恐怖主义及金融情报办公室,是实施金融制裁的主要管理部门。该办公室下设的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OFAC”)是金融制裁的直接执行部门。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程序通常是:一是由国家安全委员、国务院或中央情报局等部门提出制裁草案。二是由OFAC拟定制裁对象,包括基于名单的制裁和基于国家或项目的制裁。截至2019年末,OFAC负责管理或执行的制裁项目共28个,包括美国对伊朗、朝鲜、叙利亚、古巴等国家的经济制裁,以及与这些国家存在经济往来的相关国家或组织的制裁。三是总统下达行政命令,将特定国家或组织列为金融制裁对象。四是OFAC作为执行部门,对被制裁对象进行调查,要求商业银行和美元支付清算组织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五是OFAC对制裁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并对违反制裁要求的机构加以处罚。

美国金融制裁的主要方式

美国金融制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冻结或没收金融资产。美国对目标国实施金融制裁时,通常先针对目标国重要部门的领导人及关联人,采取罚款与冻结资产的制裁措施。如未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可能冻结被制裁国的重要组织或金融机构在美国的资产。二是取消国际间融资。随着马歇尔计划、日本复兴计划等经济援助计划的实施,以及冷战中美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美国及其主导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为多国重建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这为美国将取消国家间或国际机构融资作为制裁手段提供了可能。美国通过本国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中止对被制裁国的贷款、债券投资等融资措施,使其陷入资金紧张的状态。三是切断美元支付清算通道。阻止被制裁国的金融机构通过SWIFT进行报文传递,并进入以CHIPS为主的美元支付清算系统,进而限制被制裁国的美元资金交易。四是禁止全球机构与被制裁对象交易。根据“长臂管辖”,与OFAC制裁对象发生资金往来的外国商业银行,都会被列入制裁名单。

美国的金融制裁包括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一级制裁主要是针对“美国个人与实体”等美国域内管辖对象。二级制裁主要是针对域外管辖对象,迫使外国人遵守美国的制裁决议。美国政府利用二级制裁阻止由非美国人开展的与美国无关联关系的某些特定金融活动。被列为二级制裁对象的金融机构,将被禁止通过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进行清算。通过二级制裁,美国实际上是迫使其他国家及金融机构在与被制裁国和美国的业务往来中做出被动选择,从而达到多边制裁的效果。

美国将金融制裁作为维护全球战略利益,实现地缘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对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国家采取的金融制裁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阻断被制裁国美元资金交易,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甚至改变其国际政治立场与外交决策的作用。

美国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

克里米亚事件后,为迫使俄罗斯在乌克兰问题上做出妥协和让步,打击俄罗斯的国民经济,特别是能源行业,美国联合欧盟对俄罗斯进行了金融制裁。2014年3月17日,奥巴马签发了E13661号行政令,对俄罗斯政府相关官员、运作俄罗斯军工业的有关实体和个人以及被认定为代表俄罗斯政府高级官员或为其提供实际支持的实体和个人,进行金融制裁。同年12月19日, 奥巴马签发了EO13685号行政令,重点打击俄罗斯的能源、金融和国防领域。2017年,针对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地区采取的军事行动,美国国会通过了《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2017年8月2日,特朗普签署了该法案,扩大了对俄罗斯的行业制裁范围,并对非美国人开展与俄罗斯有关的部分业务进行二级制裁。美国对俄罗斯实施的金融制裁导致俄罗斯资本加速流出,外国直接投资金额明显下降。由于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对外贸易银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俄罗斯发展及对外经济银行、俄罗斯等都在制裁名单中,金融制裁使俄罗斯无法从美欧金融和投资机构获得3个月以上的贷款,同时俄罗斯银行通过发行美元债券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渠道被封锁,俄罗斯能源企业的融资环境急剧恶化,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一些能源投资并购计划被迫搁置。

伊斯兰革命后,美伊两国进入长达40年的全面对抗,伊朗核问题更是成为美伊两国矛盾的焦点。从卡特到小布什政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伊朗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制裁,包括冻结或没收个人财产、限制其企业进入美国债券市场融资、禁止第三方与被制裁对象交易、切断其美元贸易结算通道等。2013年1月,奥巴马加速美国全球战略调整,对伊朗采取接触缓和策略,重启伊朗核问题谈判。2015年7月14日,伊朗与美国、中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法国达成“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即“伊核协议”),解除了针对伊朗的核武器相关二级制裁,允许非美国人与伊朗开展广泛的商业活动,同时减轻了部分一级制裁措施。然而,特朗普执政后,美国再次对伊朗采取强硬政策。2018年5月8日,特朗普签署E13846号行政命令,废除《伊朗核协定》,并实行更严厉的金融制裁,对700个个人、实体、飞机和船只实施制裁,其中包含50家伊朗银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伊朗政府购买美元,禁止美国金融机构认购或帮助伊朗政府发行主权债等,涉及金融、能源、制造、金属、采矿、船运、汽车、航空、建筑、纺织等行业。迄今为止,综合来看,不管是制裁的广度还是强度,特朗普政府对伊朗的打压在多领域均已达到一个新高度,因此被视作“极限施压”。受金融制裁的影响,伊朗无法进入国际金融体系,只能通过第三国货币或以货易货的交易来实现对外贸易,这导致伊朗原油出口和成品油进出口锐减。美国重启制裁后,伊朗石油出口大幅萎缩,从2018年4月份的260万桶/日下降到10月份的110万桶/日。此外,美国的金融制裁迫使回归伊朗市场的大量外国企业和资本从伊朗撤出,大量与油气行业有关的投资合作计划被迫停止。

美国金融制裁的几点启示

金融制裁与美国的地缘政治战略密切相关。美国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主要是基于乌克兰特别是克里米亚地区的重要战略意义,通过惩罚性的制裁措施迫使俄罗斯收缩在乌克兰东部地区的军事扩张,而美国对伊朗的金融制裁更是基于中东地区复杂的利益角逐以及美伊两国围绕核问题形成的长期矛盾。

金融机构和重点行业往往成为美国金融制裁的主要目标。美国通过制定行业制裁名单,对涉及被制裁对象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施制裁。如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主要围绕关系其经济命脉的能源行业开展,同时通过限制俄罗斯银行机构的融资能力,间接影响能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伊朗的制裁是通过切断伊朗金融体系与SWIFT的联系,基本阻断了伊朗的美元资金结算通道,对伊朗以石油为中心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构成了重大打击。

美国的金融制裁主要依赖于对美元支付清算系统的绝对控制。美元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为美国实施金融制裁奠定了基础,而具体的制裁措施又是通过控制或影响SWIFT、CHIPS等美元支付结算的基础设施而实现的。各国金融机构对美元支付结算体系的严重依赖,使得美国通过“长臂管辖”的二级制裁扩大了金融制裁的影响力。

美国金融制裁相对于其他制裁手段的强度更高,效果更明显。金融制裁能够实现军事制裁、贸易制裁等制裁手段无法达到的效果。在高度依赖美元的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中,一旦美元融资能力或结算能力受限,无论是位于需求端的消费、出口,还是位于供给端的产业、投资,都会受到巨大冲击,会对被制裁国的经济和政治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俄罗斯和伊朗受到美国的金融制裁后,国民经济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导致经济增速放缓,通货膨胀率上升,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也都发生了大幅波动。

美国金融制裁的应对措施

目前,全球单边主义抬头,全球化进程受阻。特朗普执政后,美国将中美关系由“合作伙伴关系”重新定义为“战略竞争对手关系”。随着中美经贸摩擦的升级,未来不能排除中美贸易争端延伸到金融领域的可能。对此,应未雨绸缪,做好充分准备,防范美国的金融制裁风险。

截至2019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为31079亿美元。按照IMF2018年的统计,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占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的近30%,而美元资产依然是中国最主要的储备资产。对美元资产的依赖,导致中国单一币种资产过于集中,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为此,应进一步优化外汇储备币种结构和资产结构,适度增加欧元、英镑、特别提款权等在现有储备中的比重,逐步降低美元的比重,同时确保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增强抵抗单一货币风险的能力。

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

美国金融制裁的权力主要源于美元在国际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美元交易完全依赖于SWIFT传递报文信息,通过CHIPS进行美元支付清算。金融交易信息很容易被美国掌握并利用,中国商业银行美元资金业务的交易通道面临被美国左右的风险。在SWIFT短期内仍难以被有效替代的情况下,中国应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非美元结算方式参与国际结算。

2012年,中国启动了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建设,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和结算服务。目前,CIPS实际业务覆盖155个国家和地区的2395家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者已囊括“”沿线41个国家和地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并购、跨境贸易所带来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需求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此背景下,应加快推进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多边货币互换,同时加快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建设,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化水平,使人民币逐渐成为美元之外的重要国际支付结算货币。

完善应对金融制裁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的背景下,欧盟为保护本国涉伊企业免受负面影响,于2018年8月7日重新启动了《阻断法令》,以对冲美国的“长臂管辖”。根据该法令,欧洲企业在通常情况下无需遵守美国的制裁令,可继续与伊朗的合作伙伴进行交易。该法令还允许欧盟居民和公司向在美国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中对其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实体要求赔偿。面对美国的金融制裁风险,中国也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中国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美国金融制裁的权力,为中国实施对金融制裁的反制措施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要建立起应对金融制裁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完善金融市场紧急状态时的政策工具箱。

加强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制裁的合规管理

近年来,、昆仑银行、丹东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为受美制裁国家提供金融服务,在美国监管机构的“长臂管辖”下,受到了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严厉制裁。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尽量避免与被制裁国发生直接资金往来,以免受到美国的二级制裁,对中国金融系统产生不利影响。首先,应完善客户识别与尽职调查流程。建立业务关系前,准确判断客户是否涉及受制裁对象名单。进行客户识别时,除注意客户背景外,还应考虑到OFAC的“50%原则”,即被制裁主体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也一同被视为被制裁主体。其次,要关注制裁风险高的地区的客户的身份识别。通过可靠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最后,要加强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国内的监管环境与美国存在很大差异,中国金融机构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美国的监管政策。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内控合规部

金融大咖“在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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