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正银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
奥尼有限指发行人前身深圳市工业有限公司
奥尼贝尔指东莞奥尼贝尔声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阿斯盾指深圳市阿斯盾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科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奥美世通
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奥兴源科技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华海润达指深圳市华海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网蚁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红冠工业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山奥尼控股指中山奥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奥尼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
奥尼视讯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
中山科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
中山汇海鑫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山奥尼控股的全资子公
深圳市奥尼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00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7年起工作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高丹丹律师专注于证券、
并购、投资等法律领域。

在证券法律领域,高丹丹律师曾先后主持和参与了多家境内外股票发行与并
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H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
H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等项目。

高丹丹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移动电话号码为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委托后,即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派经办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并最终形成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过程如下:

(一)编制查验计划并开展查验工作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即根据《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
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并具体开展了查验工作。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以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
查清单。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办公现场,向发行人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内
容,收集相关尽职调查材料。根据查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查验计划予以适当调
整,本所律师又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相
关材料。本所律师据此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待查验事项相关的材料和说明、确

对于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说明、确认,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独立、客观、公正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采用了面谈、书面
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查验方法,勤勉尽责,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和本
工作报告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和本工作报告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
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律师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

发行人提供的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后的与待查验事项相关的材料、说明、确认
以及本所律师查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笔录等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和

本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二)参加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所律师多次参加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协调会,就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提出了
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督促发行人按
照确定的方案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三)帮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

按照本次发行上市要求,本所律师为发行人起草、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内部决策制度、管理制度等,起草或修改了各项会议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讲解了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方
面的要求,帮助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实现规范治理。

(四)完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和工作底稿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以及对被查验
事项作出认定、判断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和《编报规
12号》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
类整理查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及时制作了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组
进行讨论复核,内核组讨论复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组的意见进行修改,
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以下程序批准:

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及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相关决议。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1、通过《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批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上
市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决议事项具体包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无形资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无形资产尚处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上述披露外,上述无
形资产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
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截至
30日,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67.98万元。本所律师抽查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该等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采取框架性协议的方式,其中就
订单形式、产品价格确定方式、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然后发行人再就具体采购
需求向主要供应商另行下达采购订单。截至
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已签订、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15日,与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
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委托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境外
供应商进口指定货物,并提供进口货物的物流服务、报关等进口代理服务,双方
就具体服务签订的采购订单、买卖合同等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19日,与深圳市特莱斯光学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
架协议》约定:向深圳市特莱斯光学有限公司采购镜头、镜座等生产物
料,具体采购产品以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期前双方未就终止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在协议到期后继续合作的,该协

28日,与深圳市伍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框架协议》约定:向深圳市伍佰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镜头、镜座
等生产物料,具体采购产品以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15日,与湖北永强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采购
框架协议》约定:向湖北永强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线材等生产物料,
具体采购产品以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双方未就终止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到期后继续合作的,该协议自动延期

25日,与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议》
约定:向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采购马达类等生产物料,具体采购产品以
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采取框架性协议的方式,其中就合同期限、
订单形式、付款方式等做出约定,然后主要客户再就具体采购需求向发行人另行
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已签署、
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①2016年,与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供应商框架合
同》约定: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产品,具体以双方签署
的采购订单为准,该合同有效期为
30日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有效期自动延展

3日,与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前述合同签署《
供应商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就采购的整机产品中核心物料做出补充约定。

20日,与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采
购框架协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内,深圳市邻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采购订
单形式向采购产品。协议有效期为
1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将按年自动

1日,与圆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契约》,
约定该协议有效期内,圆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采购电脑摄像头产品,
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18日,双方签署《附约》,同意《采购契约》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展

年,并于延展期限届满后自动续约

⑤2020年,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协议》,
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向采购产品,具体以采
购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为

2、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授信、

贷款银行合同名称及编号
0

同》(SZ38(融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上述
授信/贷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24日,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签署《抵押合同》(编号:
协议》约定,以龙岗天安数码城创业园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3年小宝字第

26日,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机
器设备抵押合同》(编号:
器设备为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6日,和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金质
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D/SZ/HP/R/040/18)提供保证。

5日,泰丰源、奥尼贝尔、科美精工分别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38(高保)、
),泰丰源、奥尼贝尔、
科美精工分别为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4000万元,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17日,深圳阿斯盾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0003),深圳阿斯盾
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日分别签署的《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协议》、《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承销商)关于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签订已履行发行人内
部相关程序,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无效、

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亦不存在重
大法律风险。如因发行人发生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其违约责任亦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

(三)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的账面余
767.66万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款、员工备用金和押金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30日,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合计
万元,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和个人往来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交易产生,该等款项真实、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四、发行
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
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项金额较大的股权收购事项,即中山奥尼控股收购
100%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对外股权投资”)。除此外,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
前无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奥尼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章程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二)公司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1日起)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变更原因变更方式
26日新三板摘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12日经营范围变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日增加注册资本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日增加注册资本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修订均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最近三年的修订均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起草或修订,且均依法定程序进

(三)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二百条,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由
3名为独立董事;监事会由
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完
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2日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23次股东大会,33次董事会及
13次监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情况如下:

9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吴文华、叶勇、
宋兵、范丛明、唐安、徐树公,其中唐安、徐树公、范丛明为独立董事,吴世杰
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王燕燕、黄文玲、蔡金初,其中王燕
燕为监事会主席,蔡金初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吴世
杰,副总经理吴斌、吴承辉,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勇。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5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吴世杰、
吴斌、吴承辉、廖木程、叶勇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世杰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世杰、
吴斌、吴承辉、廖木程、叶勇
5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世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宋兵为公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徐树公、
范丛明、唐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廖木程辞去董事职务,增选吴文华为公司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董事会人员未再发生变更。

25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燕燕、
黄文玲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舒方来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燕燕为监事

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舒方来担任奥尼电
子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燕燕、黄文玲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全体监事
一致选举王燕燕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因原职工代表监事舒方来由于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蔡金初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
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相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监事会成员未再发生变更。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杰为
总经理,吴斌、吴承辉为副总经理,叶勇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杰
为总经理,吴斌、吴承辉为副总经理,叶勇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1)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公司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占公司监事人数的
1/3),其余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2)经核查,兼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目前已经设立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
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及本所
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1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规定,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执行“免抵退”、“免退”税收政策。

30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率,泰

20%的所得税税率,科美精工、深圳阿斯盾、奥尼贝尔、

深圳网蚁云、奥尼智能和中山奥尼控股适用
25%的企业所的税税率。

(2)根据《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和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
30日,香港阿斯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200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00万港币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近三年享受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
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

31日,发行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3年(-)。因此,报告期内,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
6日,发行人申请了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目前尚在审核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6月发布的《关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1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号),自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
内,泰丰源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号),未发现科美精工
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号),未发现深圳阿斯盾
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号),未发现深圳网蚁云
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别于
10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税电征信
[号),未发现奥尼贝尔
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15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奥尼智能)
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于
15日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
(中山税电征信[号),“暂未发现该纳税人(中山奥尼控股)
30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阿斯盾“不存在因
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50万元的财政补贴如下:

1-6月补助项目金额(万元)政策文件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
增长调结构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年度补助项目金额(万元)政策文件

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
2018年度补助项目金额(万元)政策文件
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批拟资助
深圳市民营及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一批产业资金资助项目拟立项名单公
2018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2018年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
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的公示
2017年度补助项目金额(万元)政策文件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资助(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
‘2016年深圳市工业设计
中心’认定奖励”文产资金核拨手续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相关
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该等补贴合法、合规。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股份公司、科美精工、泰丰源和奥尼贝

尔从事生产活动,该等主体均已取得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函,具体如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9日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
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
46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深
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泰丰源自
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30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30日,奥尼贝尔无因环境违法
行为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的产品不涉及任何在香港有关环境保护的
法例或规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环境危害方面的处罚、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
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市场监督及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7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号),发行人从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7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号),深圳阿斯盾从

30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7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号),科美精工从
30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7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号),泰丰源从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7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深市监信证[号),深圳网蚁云从
30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东市监询[号),未发现奥尼贝尔于
30日期间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4日出具的《复函》,中山奥尼
30日,暂未查询到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处罚、
政府调查、或其他行政程序,亦不存在针对该公司的诉讼或未决索赔、调查或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在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1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年
间,未发现该局对发行人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1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泰丰
源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年
间,未发现该局对泰丰源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
1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美精
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2017年
间,未发现该局对科美精工予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于
30日出具的《证明》,奥尼
30日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局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8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深圳
阿斯盾、科美精工、深圳网蚁云、泰丰源自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31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奥尼贝尔
30日期间,在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深圳阿斯盾、科美精工、泰丰源没
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10日出具的《证明》,奥尼
贝尔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阿斯盾自设立以来未在香港雇用任何员工,故此
不涉及任何有关雇佣方面的合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由其对发行人
遭受的处罚及损失等进行补偿。因此,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批准及备案情况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时间将按照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和项目的进
展情况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
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募投项目的批准及备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况及其投资的立项备案、环保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用地情况立项备案环保备案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用地情况立项备案环保备案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31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34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644

智能视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音频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实施地点

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丰南路
138号实施,该等土地由发行人全资附属
公司中山汇海鑫持有(不动产权证号:粤(
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号),具体土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智能音视频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深圳市宝安区实施,公司计划通过购
买取得募投项目实施所需房产。

11日,公司与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固戍城市更新项目部分物业购买意向性协议》,
约定拟购买深圳宝安区航城大道
168号固戍城市更新项目部分物业,其
3000平方米,最终以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为准。该意向
24个月,自有效期届满或双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之日(孰早)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附属公司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项目实施后不
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和主管部门备
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募集资
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
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且有助于发行
人解决产能瓶颈、提升研发创新实力、扩展市场营销网络,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规定发行人通过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发行
人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和智能硬件领域综合服务商,公司将抓住
络、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机遇,从自身实际出发,持续对接
市场和客户需求,并依托自身的快速响应的供应链体系、优秀的品质管理能力和
强大的研发实力,不断为市场和客户提供设计美观、质量优异、具有创新性的消
费电子产品,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为社会贡献更多的价值。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

根据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违法
违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在《招股说
明书》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吴世杰曾担任董事的华源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发行人的影响

8月,吴世杰等投资人与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轩
公司”)的原股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书》,按照
3.74元/股的价格向华源轩公司
953.7万元认购华源轩公司

根据华源轩公司的工商档案,2014年
29日,华源轩公司签署章程修正
5人;并于同日做出变更决定,聘任吴世杰为公司董

经查阅吴世杰的辞呈、华源轩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10日,吴世杰向华源轩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董事职务;
12日华源轩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同意增选赖铭同作为董事。自
12日起,吴世杰不再作为华源
轩公司董事继续履行相关董事职责。据介绍,就吴世杰辞任董事及增选赖铭同接

任董事事宜,华源轩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华源轩公司破产清
算案件,案号为(2017)粤
75号,华源轩公司目前尚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经访谈华源轩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溪元,以及接任董事赖铭同,华源
轩公司因申请上市失败,外部投资人撤回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
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该等破产清算不涉及吴世杰个人,吴世杰不是诉讼主体
或第三人。吴世杰担任董事期间,仅在董事会层面参与公司决策,从未参与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华源轩公司
IPO失败发生在吴世杰担任董事之前,因此,
吴世杰对公司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吴世杰曾在华源轩公司担任董事不属于《公司法》
第一百四六条的规定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
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吴世杰已于
6月辞职,因此,华源轩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影响吴世杰在发行人的董事、

(二)关于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安排及解除事宜

1、中航南山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27日,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南山签署《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一》

31日,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②截至

31日,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投资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4日,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南山签署《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山中航无人系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二》
方同意,《中航南山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
致的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等)自《中航南山补
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2、中航坪山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31日,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坪山签署《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包括:

31日,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②截至
31日,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投资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投资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4日,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航坪山签署《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航坪山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二》
意,《中航坪山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
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等)自《中航坪山补充协
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3、深圳凯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安排及解除情况

31日,富兴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深圳凯东签署
《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深圳

31日,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且受让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②截至
31日,未能实现合格上市(指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且受让方未能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或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④出现视同清算事件(指现有股东和受让方不能在目标公司中合计持有百分之五
十及以上股份的兼并、收购,或目标公司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等情形),则
受让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2)投资方权利: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与随售权(上市前)、
优先认购权(上市前)、反稀释(上市前)等特殊权利。

24日,富兴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深圳凯东签署《深
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凯东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深

”),各方同意,《深圳凯东补充协议一》中所有与现
行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优先认购权、反
稀释等)自《深圳凯东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12月,发行人与中航南山、中航坪山和深圳凯东签署过
7月该等对赌协议均已解除,该等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不
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
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对赌安排。

(三)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及摘牌情况

29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8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
4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

8月通过定向增发引进两名自然人股东黄平
如、黄旭盛外,公司未发生过其他股权变动,不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

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挂牌期间不存在
被股转公司处罚或处分的情形。《招股说明书》与发行人挂牌期间公开披露文件
的相关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事宜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2)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3)实际控制人吴世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富兴投资、汇鑫投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
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

(4)深圳凯东、中航南山、中航坪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

(5)股东黄旭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

(6)担任董事的实际控制控制人的亲属吴文华作为间接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作为董事,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7)担任董事、高管的叶勇,担任监事的王燕燕、黄文玲和蔡金初作为间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8)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吴文健、廖木程、吴玉旺、赖锦荣和林远生作为间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
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以及股东富兴投
资、汇鑫投资,中航南山和中航坪山承诺:

“1、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严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1)为稳定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为保证发行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

(3)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
具了《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4)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
具了《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5)为切实履行各自已作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承诺方所作出的承诺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
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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