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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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

  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一、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二、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

  1、QQ冒充好友诈骗

  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3、微信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

  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复制公司老总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实施诈骗。

  4、微信伪装身份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5、微信假冒代购诈骗

  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8、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

  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9、虚构色情服务诈骗

  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10、虚构车祸诈骗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11、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12、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

  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4、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15、冒充房东短信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16、虚构绑架诈骗

  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17、虚构手术诈骗

  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18、电话欠费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19、电视欠费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否则将停用受害人本地的有线电视并罚款,部分人信以为真,转款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21、购物退税诈骗

  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22、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23、低价购物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24、办理信用卡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25、刷卡消费诈骗

  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26、包裹藏毒诈骗

  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27、快递签收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具体地址、姓名,需提供详细信息便于送货上门。随后,快递公司人员将送上物品(假烟或假酒),一旦事主签收后,犯罪分子再拨打电话称其已签收必须付款,否则公司或黑社会将找麻烦。

  28、医保、社保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29、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30、引诱汇款诈骗

  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各类收藏协会的名义,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交纳评估费、保证金、场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帐户。

  33、机票改签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34、重金求子诈骗

  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35、PS图片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36、“猜猜我是谁”诈骗

  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随后,编造其被“治安”、“”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37、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

  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38、提供考题诈骗

  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帐户,后发现被骗。

  39、高薪招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40、复制手机卡诈骗

  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41、钓鱼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42、解除分期付款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犯罪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44、ATM机告示诈骗

  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46、金融交易诈骗

  犯罪分子以某某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47、兑换积分诈骗

  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智能手机,如果受害人同意兑换,对方就以补足差价等理由要求先汇款到指定帐户;或者发短信提醒受害人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遭遇电信诈骗怎么办?

  电信诈骗,防不胜防。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防止上当受骗。工作生活中要做到三不一要:

  1、不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走开,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设圈套的机会;

  2、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3、不转账: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据公安机关所做抽样调查统计,从受害人性别上看,女性占70%以上;从年龄上看,中老年人占70%。因此,中老年人和妇女要格外引起注意。还有一些公司财会人员和经常有资金往来的人群等,在汇钱、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账号,不要让不法分子得逞。

  4、要及时报案:万一上当受骗或听到亲戚朋友被骗,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直接拨打110,并提供骗子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

  综上所述,电信诈骗这点事,说小很小,说大很大。小到我们每个人几乎都遇到过,不断的听说着,不断的经历着;大到了人命关天,山东临沂市准大学生寒门少女徐玉玉和一男大学生离世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通过以上我们队电信诈骗的讲述,相信大家也对电信诈骗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希望大家以后在面对电信诈骗时都能快速识别,安全躲过!

  这年头,如果你几天都没收到过诈骗短信、没接到过诈骗电话,出门你都不好意思跟别人打招呼。下面通过一份防范电信诈骗自测题,来测一测您的“防御指数”吧。下面20道题,请您逐题认真读一读,每道题有3个备选项,请选择一个跟您实际情况最接近的选项,全部答完后,分数一见分晓。

  1、如果有陌生人加您微信好友,您会怎么办?

  B、陌生人一律不加

  C、问清是谁再加为好友

  2、您的手机是否有设置密码锁屏?

  A、太麻烦了,没有设置

  B、设置生日或者连续数字为密码

  C、设置图形或无规律数字为密码

  3、如果您的手机丢了,第一时间您会想到什么?

  A、真是太倒霉了,明天补卡换新手机

  B、先通过客服挂失手机号

  C、挂失手机号并且冻结手机网银,解绑与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

  4、您的手机有安全软件吗?

  5、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让您猜猜我是谁,您会怎么办?

  C、随口编一个名字试探一下

  6、街上捡到有奖奖券,您会怎么样?

  B、找人商量下再决定

  7、如果ATM机出现英文界面会怎么办?

  B、凭借中文界面印象操作

  C、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8、当需要复印身份证时,您怎么办?

  A、直接交给对方复印

  B、问清用途再复印

  C、问清用途,并且在复印件上注明

  9、您知道您所用银行客服电话吗?

  B、有印象,用时再查询

  10、当对方自称是“机构工作人员时”您是否会相信?

  A、对方电话是对的,那就相信

  11、当您收到有威胁内容的信息,并让汇款到指定账户,您会怎么办?

  A、不想惹事上身,立即汇钱

  B、不知所措,给家里人打电话求助

  C、猜测是诈骗,打电话报警

  12、如果有朋友跟您借钱,您会不会借?

  A、只要是朋友用QQ或微信发来的,都会帮助

  C、必须当面确认或者多渠道核实身份才借

  13、当您接到称孩子受伤住院电话,您会相信吗?

  A、赶紧救人,不管别的

  B、自己打电话去和学校核实

  C、只有自己熟悉的老师通知才相信

  14、如果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的人骗了您钱,您会怎么办?

  A、气愤的将该男子的QQ号、手机号码全部删除

  B、非常着急,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该男子,试图找回被骗钱款

  C、拨打110报警,并提供详细联系方式

  15、收到的手机验证码,您会告诉其他人吗?

  16、当您刚刚买完车,就接到了购车退税好消息的电话,您会怎么做?

  A、赶紧交手续费领钱

  B、向周围亲友咨询是否有此政策

  C、找有关部门核实一下情况

  17、当您收到中奖短信,称参与某栏目中了大奖,让缴纳保证金后即可领奖,您会怎么办?

  A、即刻与其联系,按照指定步骤汇手续费兑奖

  B、对该短信置之不理

  C、对该短信置之不理,同时告诫周围好友注意防范

  18、当您买完飞机票,却收到航班延误的短信通知,您会怎么办?

  A、打对方提供的电话进行退票

  B、上网搜索一下相关信息

  C、向航空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19、某日,您手机收到了一条告知您的网银需要升级的短信,您会怎么办?

  A、确保安全,马上按照短信要求进行升级

  B、怀疑是诈骗短信,但还是点击短信中的的链接看一看

  C、先拨打银行官方电话进行核实了解,看是否真的需要升级

  20、如果您看到网上有预测彩票的广告,您是否会缴纳咨询费?

  A、会交咨询费,试一试万一中大奖呢

  B、怀疑真假,又怕错过大奖

  C、肯定不会交咨询费,这是诈骗

  回答 A:0分 B:1分 C:2分

  0-18分:防范菜鸟,您很危险,因为您的抗电信诈骗能力太弱了,骗子们很喜欢您这种类型的,所以您一定要注意了。要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相信的,千万不要被骗了再追悔莫及啊!

  19-28分:防范高手,您已经有了一定的电信诈骗防范意识,但还需要继续加强努力,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让骗子钻了空隙。

  29-40分:防范达人,很不错,您在这次的抗电信诈骗测试中成绩优秀,希望能继续保持,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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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在法院阶段介入代理,全案卷宗132册,庭审中,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指控,涉案金额近亿元,检察官量刑建议12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本案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为仅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应该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刑罚。最后法院折中的处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以下简称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刘政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贷款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庭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积极捍卫的态度,发表如下几个方面的辩护意见,肯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2018年5月19日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此案的代理,当天查阅了本案的132册卷宗材料,此后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工作量巨大,开庭前连续会见被告人8次,向其详细核实了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庭庭审情况及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的诸多问题,辩护观点总结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可能性,仅有可能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于典型的“自首情节”,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骗取贷款罪中成立从犯,根据其参与度及相关从宽处罚情节,应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

(四)甄别同案关系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根据对“贷款资金分配方式”的知晓程度来判断,该判断方式简单明了且准确无疑。

(五)本案的起诉与否、罪名认定方面都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个案显著失衡。

(六)案件事实查明方面的偏差,主要是李某某贷款的性质、王某对被告人的还款的性质及金额。

一、被告人没有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可能,仅有可能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

被告人没有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可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如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人需要达到的证明层次;辩护人从有利反证角度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的,只能按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简言之,两罪在“用虚假的材料骗取贷款”这个环节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是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后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周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如果公诉机关以推定方式来认定主观目的,那么推定所依据的事实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推定要符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使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适用的就是推定方式,因为本案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接下来的分析,可以充分说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推定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属于错误的推定。

(二)本案中如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人需要达到的证明层次

被告人在本案中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被告人提供的部分假手续(抵押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客观上对王某实施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就是说被告人提供材料本身不能单独成立犯罪,只有依附于王某的行为,才会派生出相关犯罪。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思路,如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必须证明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以下三个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能认识到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要能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假材料对王某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起到客观上的帮助作用。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三)辩护人从多个有利反证角度论述“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反证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推定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1.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什么不全额收回王某对自己的1095万欠款?

2015年2月1日的时候,关于王某对被告人的累积欠款,两人进行了一个汇总性的梳理,双方签订了一份本息为1095万元的借款协议。根据起诉书查明的内容,王某从2016年6月份到12月份实施了用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行为,这期间给被告人的转账为501万元。

但是这其中包含被告人正常贷款客户(被告人从事贷款中介服务,被告人的客户向南京银行XX支行的贷款办理成功后,这些正常客户的贷款是先由被告人账户接收的,这些客户的名字和金额,在附件六中有明确的体现)的正常贷款金额208万元,所以王某实际的还款金额为293万元(详见附件六)。

王某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对比如下:赵某某是最早向王某提出这种骗取贷款建议的人,而提出这个建议的目的是为了收回王某对自己的欠款,具体细节是:赵某某和其男朋友杨某某一起去了王某的小区,两人建议王某通过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通过假房本抵押贷款的方式从银行套些钱出来,用来清偿对自己的欠款。后来无论是推荐崔某某来王某这里贷款还是为王某提供A、B这两个第三方收款账户,赵某某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这些“套取的贷款”首先用来清偿债务人对自己的欠款,债务人包括郭某、王某。

王某的另一名债权人高某,为了敦促王某归还欠款,自己做为形式上的贷款申请人去南京银行XX支行申请贷款,贷到的款项也是首先用来冲抵王某对自己的欠款。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情况,可以确定高某为证人、赵某某为被告人,此二人对王某贷款行为的性质均有认识,所以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先收回王某对自己的欠款。

而反观被告人,虽提供了几份假的材料,但从来没有关注过贷款申请人是否可以顺利办理贷款的问题,更没有敦促王某用套取的贷款首先用来偿付自己的行为,这个细节恰恰说明被告人认识不到自己提供假证的行为可以帮助王某套取到贷款,更认识不到王某不仅能套取贷款,而且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被告人能认识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被告人都会首先敦促王某立即全额还款,这是人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反应,更何况被告人是个以贷款谋生的生意人。

2.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何不要求王某支付任何额外的回报或好处费?

纵观全案证据,王某在实施用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中,与王某某合作时的基本流程是:王某通过王某某找到“背贷人”,王某拿走贷款金额55%的比例,王某某拿走贷款金额45%的比例,王某某找到徐某某让其给自己介绍客户,方案是自己留贷款总金额的5%,剩余的40%给到徐某某,由徐某某决定其下线的分配比例,那么徐某某就找到了李某某、钱某某等等,层层转介绍客户,经手的人都能拿到5%的好处费,处于金字塔最底层的“背贷人”每100万的贷款有的可以拿到28万的贷款,仅要求以50万为本金,计算并归还每个月的利息,且还一年的利息就可以了,没有人告诉其归还本金的事宜。

通过上面的流程可见,在整个贷款流程中参与人有王某、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等介绍人以及最底层的“背贷人”,他们面对贷款的时候,分配原则是“见者有份”,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自己一定的好处,且没有人关注这个本金是否还需要还给银行的问题,大家关注的就是如何分掉这笔用虚假手续套取的贷款,通过背贷人的证人证言可以反应出“本金如何偿还,没人提过这个问题”,当然中介人员也无暇顾及。

反观被告人,一个从事贷款业务4年多的生意人,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却没有获得任何的报酬或者好处费,如果其能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假证帮助王某从银行套取贷款成功了,将王某是否有还款意愿的因素先撇开不谈,仅仅在这个情形下,被告人作为一个理性正常的人,不可能让王某吃肉,自己连个汤都不喝吧?上面的“见者有份”的参与人的表现,已经充分说明了理性正常人的正常反应。这个细节也证明了被告人主观方面连王某能否骗取到贷款都是打问号的,更谈不上能认识到王某对套取的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了。

3.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不收回王某对自己的欠款,也不要求额外的回报,但绝不会以扩大损失为目的继续借款给王某吧?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对比涉案人员的常态性做法,可以说明:如果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假材料在客观上对王某套取银行的贷款起到了帮助作用的话,被告人的正常反应应该是首先要求王某全部清偿对自己的欠款,其次肯定是要求额外的回报。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两个环节被告人做出有异于常人的反应,既不要求还款,也不要求回报,但是被告人有可能再继续借钱给王某吗?很显然不会,因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但通过被告人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这份证据材料可见:2016年8月6日、8月7日被告人两次分别转款50万、30万合计80万元到王某尾号为9700的民生银行账户,而这个款项的性质就是被告人与王某之间常态化的借款,两人之间资金拆借的经济往来由来已久,在两人的讯问笔录中都有体现。

两人的经济往来不是根据简单的情谊,而是作为生意人的逐利性形成的双赢,使得两人合作关系日益加深。无论双方关系如何熟络,被告人将资金拆借给王某,首先要考虑的是资金安全问题;其次要考虑的是资金收益率问题。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认识到王某已经非常窘迫了,窘迫到只能用假手续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周转问题或者解决资金的非法占有问题,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正常反应肯定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敦促王某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这是首先考虑到的资金安全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以后,被告人提供假证的行为如果客观上对王某套取银行贷款起到了帮助作用,被告人会立即停止继续提供假手续的行为,会通过敦促王某把假材料对应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尽快还上的方式纠正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

如果被告人不采取上述任何行动,也会采用一刀两断的方式切割与王某这个危险人物的关系,但绝不会以继续扩大损失的方式继续借款给王某,因为这种举动是有悖生活常理的。而被告人通过中信银行给王某转账这个细节却是与生活常理有悖的,这也就能反证出了被告人主观上对自己提供的假材料帮助王某成功套取贷款是预见不到,更不要说能认识到王某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了。

4.王某后期撇开被告人,直接与另案处理的施某某对接,这个细节充分说明了王某极力掩盖自己行为的真实意图,让被告人无法认识到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在利用被告人提供的假材料骗取贷款成功后都不告诉被告人,也不愿意让被告人知道,王某这样做的心理动机是什么呢?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成立贷款诈骗罪,其指控思路意味着被告人不仅能够认识到王某骗取贷款能够成功,而且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骗贷行为。而真实情况恰恰相反,被告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上述两项内容,而且王某也不可能会让被告人知道到自己骗取贷款的成功率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一旦被告人认识到王某的客观行为及主观目的,对王某来说是百害而无一益,同时也不符合王某的利益诉求,刚好印证辩护人上文对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论述。

具体分析:王某实施用假手续骗取贷款的行为,需要抵押评估报告这个材料,因为被告人从事的是贷款中介服务,且两人熟络,所以王某首先想到的是从被告人这里获取一些抵押评估报告,因为刚开始王某也没有更好的可以获取抵押评估报告的途径,只能先找被告人帮忙,后来又问被告人是否认识做假证的,而被告人从事的都是正规贷款业务,从来没有与做假证的有过合作,被告人于是就问了公司同事黄某某,黄某某认识的有做假证的,后续提供假证服务的对接中,被告人仅仅是在中间起到一个“传话筒”的作用,因为后续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的制假过程,被告人是不参与的,而且假证制作完毕后,一般情况下制证人是通过顺丰快递代收款方式直接与对接王某的。

在赵某某介绍了施某某给王某后,因为施某某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能够把房产证、他项权证、抵押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入职证明、公证书等全部搞定,于是后续的相关假手续王某都是找施某某办理的,而且是王某直接对接施某某,不再让被告人为自己提供少许的三个假材料,除了考虑到施某某一站式服务的效率较高以外,其实王某的心理动机是不想让被告人知道自己套取贷款事宜的进度,这个进度包括:是否套取贷款成功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个内容。因为一旦让被告人知道,王某就会面临着多重的负担,不符合王某的利益诉求,这多重负担就是:

第一、被告人如果知道了王某用假材料骗取贷款有可能成功的话,被告人自己会提出让王某先全额清偿对自己的欠款。这样王某就没有办法用套取的资金先去支付其他债权人的欠款,这样就会使得王某更加捉襟见肘;

第二、如果被告人认识到王某用假材料骗取贷款有可能成功的话,被告人作为一个生意人“无利不早起”,当然会向王某要求额外的好处费,这样就会进一步加大王某的经济负担;

第三、如果被告人认识到王某骗取贷款成功了,王某就会授人以柄,面临着随时会被告发的风险,这个风险可以结合郭某以报警相威胁要求王某为自己套取贷款的事情来证明,这种随时被告发的刑事风险比经济困难对王某更有杀伤力。

如果王某让被告人知道自己骗取贷款的成功率及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后,就会出现上述三个负担,反之王某就会得心应手,不用面对这些负担,王某的理性决定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王某后来直接对接施某某制作假材料,不仅种类多、效率高,更重要的是仅仅需要开支制证费用,而施某某与王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更没有欠款纠纷,所以施某某不会触碰到王某的个人利益,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王某就会逐步疏远被告人,这就是王某的心理动机。而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伙同被告人等骗取南京银行XX支行的贷款”这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根本经不起推敲。

5.正常银行贷款审批时的规范严谨、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的特质,也决定了被告人在王某骗取贷款成功这个层面都很难预见到,更不谈不上认识到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了。

一个规范的贷款流程,需要多个步骤即初审、终审、公证、面签、放款等等,很多证件材料即贷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南京银行卡、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抵押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入职证明、第二居所承诺书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和婚姻证明等,审查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等等。

被告人作为一个贷款业务的从业人员,对贷款流程规范严谨的认知程度要远高于普通人,其清楚仅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这三份虚假材料,是不可能蒙混过关骗取到贷款的,因为这些材料不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制作工艺非常简单,很多复印打印店就可以胜任这种制假的工作,被告人提供的这些材料不具有任何的竞争力可言,所以被告人知道利用这三种假材料是不可能骗取贷款成功的,更谈不上贷款诈骗了。

举个例子:有个人要考北京某个名校的研究生,找到我让我给他做一份假的准考证,他拿到这个假准考证以后,又找别人做了假的身份证,假的学历证、假的档案材料,甚至连考场问题都可以解决掉,后来蒙混过关考上了该校外交专业的研究生,毕业以后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问题在于我这个为他提供假准考证的行为,向前发展对于我来说我能预见到他可以考上研究生吗?很显然不可以,因为一个研究生考试流程中需要很多的证件、各个环节都面临监督和甄别,我没有办法预见到到提供个假的准考证就可以出现考上研究生这个后果。

后续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我是不是也能认识到呢?更无从谈起了。本案中被告人提供假证行为本身不能自然而然导致骗取贷款成功的结果,公诉机关甚至激进地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认定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6.王某的个人情况比较优越,被告人也没有办法认识到王某经济极端窘迫的状况,更认识不到他会以犯罪方式铤而走险

王某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进入中国银行机场支行工作到2013年,2013年4月份进入南京银行XX支行工作,且工作职务属于客户贷款经理职务,那么其金融行业的从业时间达14年之久,个人财力状况肯定不会差。被告人在与王某交往的过程中,知悉王某有一张1500万的大额存单在中国银行XX支行,王某给自己的妻子有至少两套以上的房产。王某系北京户籍,有老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也都健在。

根据起诉书查明的情况,王某2015年年底负债近一亿,骗取贷款后依然资不抵债,所以公诉机关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被告人主观方面并认识不到王某外面欠债近亿元,已经负债累累,如果被告人知道王某已经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被告人会像赵某某、高某等债权人一样,积极为王某提供“背贷人”、提供第三方收款账户甚至不惜以自己名义套取贷款,然后首先敦促王某清偿对自己的欠款。

本案中被告人的反常表现,恰恰说明其主观上认识不到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骗取贷款,公诉机关对王某主观方面的推定不能想当然推及并适用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这种推定与事实不符。

7.如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表现的没有任何的反侦查能力?

思想支配行动,行为反应意识,如果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提供假证的行为自然而然能达到帮助王某成功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除了前面论述的种种表现有悖生活常理以外,被告人至少在反侦查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否则这种损己利人的事情是没有人愿意做的。

根据卷宗材料,王某让被告人提供的抵押评估报告是要对产权人的信息进行ps操作,这个工作是由黄某某完成的;王某让被告人提供的假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这个工作是由黄某某与做假证的人直接对接,被告人仅仅是把王某需要制作假证的相关信息发送给黄某某,假证制作人通过顺丰快递将制作完成的假证交付给王某的。

如果被告人知道自己协调做假证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话,被告人完全可以自己来完成这个对接工作,为什么非要介入一个黄某某呢?多一个人多一份暴露的风险,同时通过短信息方式把相关制作假证的信息发给黄某某,这种做法岂不是又留下来不可磨灭的“犯罪证据”。

这个细节,也足以见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没有办法认识到王某实施骗取贷款成功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贷款诈骗的这个深层次的问题更也不可能触及。

综上所述,以上七个方面的有利反证,充分说明被告人对自己提供的假材料在能够帮助王某套取贷款成功方面都是认识不足的,即使构成骗取贷款罪,其主观方面也只能勉强靠上放任的间接故意。而主观上关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层次被告人完全认识不到,且是积极排斥的,所以本案没有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可能性。

二、被告人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典型的自首情况,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材料中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笔录材料,做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系主动投案

9月14日、11月14日被告人分别被南法信派出所、XX分局经侦大队两次电话传唤,被告人都是第一时间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逃跑、自伤、反抗等行为。庭审中,公诉人也认可被告人属于主动投案,但是关于是否是如实供述,公诉人没有展开发表意见,辩护人在发表完被告人属于典型“自首情节”后,由于时间关系,公诉人没有做出回应,接下来辩护人阐述一下被告人的如实供述。

根据刑法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综上认定自首供述的仅仅是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需要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被告人供述的是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9月14日归案时是以证人身份,11月14日归案时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两次笔录都是对自己的罪行做了全部的供述,现以11月14日15:00至16:20的这份笔录做一个说明,这份笔录中供述了以下案件事实:

1、公安:被告人知道传唤你是因为什么吗?

被告人:知道,是因为王某骗取南京银行XX支行的银行贷款的事儿。

2、公安:你和王某之间关系、开展的业务、借钱给王某的利息、王某为什么给被告人借钱、倒贷是否合法?

被告人:与王某之间有业务关系,后来关系熟了,王某陆陆续续从被告人这里借了一些款。借款固定月利息2.7%,王某用这些钱倒贷款用,被告人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

3、公安:你除了借钱给王某,还帮助王某做过什么?

被告人:我还给王某提供过评估报告、假房本、假的房屋不动产证明等。

公安:王某要这些假的评估报告、房产证、房屋不动产证明干什么用?

被告人:这些材料都是贷款用的,当时王某跟我说他有用。

公安:你除了给王某提供这些假证件,还和王某做过什么业务?

被告人:我让一个叫秦某某的客户在王某的南京银行顺义支行贷过款。

公安:秦某某提供的消费合同是真实的吗?

公安:这100万的贷款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这100万的贷款都交给秦某某了。(这个100万元属于秦某某的正常贷款,这个款项与被告人之间进行了结算了,详见附件表格五)

公诉机关纠结的一个问题,就是王某是否向被告人明确提起过要用假房本搞些贷款同时被告人奉劝王某这是违法的这个细节,这个细节审判长在庭审中对王某进行了发问,王某说有这个细节,但是这个事情发生在2016年1月份之前,是赵某某提了这个主意,

王某与被告人聊起这样操作是否可行,被告人立即否定了这种做法,而双方之间真正开始假证方面的合作是2016年6月份,当时两人都没有再提及这个可行性问题,公诉机关是把1月份的事情错误地捏合到6月份这个时间节点上,这个庭审中王某已经说得很清楚。

退一万步讲,被告人在笔录中明确说明“这些材料是贷款用的”,作为一个贷款从业人员,提供假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给王某,当然知道是贷款用的,而自然是用虚假的材料套取贷款,再退一步讲,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这些材料的用途是为了套取贷款。而自首只需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的是案件事实,不是罪名。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且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关于被告人不成立的自首的认定,与刑法条文、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和自首立功的意见不符,更不符合鼓励自首,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并有利于高效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所以公诉人不认定被告人自首无法无据,肯请合议庭明断。

三、被告人在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内成立从犯,根据其参与度及相关从宽处罚情节,应该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

被告人有从犯情节的情况下,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除了考虑量刑情节以外,还要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参与度问题,牵涉到原因力和犯罪作用的区分。本案被告人参与度非常低,远远低于本案一起被起诉的另外4名被告人,具体如下:

(一)虚假材料对应的贷款申请人人数较少

被告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总共是三种:抵押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这些证件对应的贷款申请人材料中,有1份材料为被告人提供的,即视为被告人对该节事实产生了原因力。因为卷宗材料中,公安机关关于如何甄别虚假材料对应的提供人这个环节并没有进行客观地查明,辩护人只能根据被告人的笔录展开说明。根据被告人的笔录:

被告人可以确定的材料对应的贷款人申请人为14人,分别是:于某某、蔺某某、赵某某、吕某、王某某、崔某、吴某某、肖某、谭某某、翟某某、朴某某、林某某、栾某某、吴某。不能完全确定的材料对应的贷款申请人为7人,分别是:田某某、吴某1、李京某、李贞某、高某某、王某1、牛某某。(详见附件表格三)

(二)虚假材料对应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不大

1.被告人可以确定提供材料的14人对应的贷款金额为2155万;14人中部分贷款申请人实际拿到贷款合计214万,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认定为1941万元;且这14名贷款申请人合计还息:418045元。

2.被告人不能完全确定提供材料的7人对应的贷款金额为665万元;7人中部分贷款申请人实际拿到贷款合计56万元,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609万元;这7名贷款申请人合计还息:57983元。

以上数据由合议庭决定如何适用,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提供假材料对应的贷款申请人应认定为 14人,那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金额应为:.8=1899.2(万元),该金额不足贷款总金额20%。(详见附件表格三、四)

(三)被告人提供的材料在整个贷款流程(对应贷款申请人而非所有贷款申请人)所需材料的数量中占比15%左右。

一个完整的贷款流程需要的步骤:找到背贷人;背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南京银行卡号;需要与背贷人主体相对应的房产证、他项权证、抵押评估报告、入职证明、银行流水、公证书、第二居所证明材料、北京市非税一般收入、最高债权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等,有20份左右的材料,张某提供的假的材料,对应到14名背贷人,多的是3份材料,少的是2份材料,从一个犯罪所需手续的链条中,被告人的参与度为15%作用。

通过上述的量化可以说明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结合其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对量刑幅度。

四、甄别同案关系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根据对“贷款资金分配方式”的知晓程度来判断,该判断方式简单明了且准确无疑

本案除了王某以外的涉案人员,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实有一个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对贷款资金如何分配是否知晓。

结合相关证据,辩护人做一个分析:王某之所以会通过假手续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这个引起他犯意的一个建议人其实是赵某某,她提意王某用这种方式骗取贷款或者挪一些其他客户的资金,挪用资金其实不是侵占资金,说明在这个事儿的初衷上,赵某某也是为王某周转资金提供建议,不是为了其侵占资金提供建议,但是随着事态发展对进一步深入,情况悄然变化。

后来王某开始了通过假手续套取资金的行为后,先是通过王某某找背贷人,王某某把徐某某也介绍给王某,后来又有了李某某、钱某某等人,层层介绍背贷人给王某,王某某这条线介绍给王某对背贷人有70人左右,而背贷人也是犯罪链条中的诸多环节中的一条,最后一旦贷款成功,对贷款资金的分配是一种让人触目惊心的原则:见者有份。王某某拿贷款金额的5%好处费、徐某某也是5%、李某某也是5%,背贷人拿到的28万或者30万,最为明显的是,中介人员告诉背贷人只需要以贷款金额的一半即50万为本金计算利息,还一年利息,本金还与不还,在贷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关注,所以贷款申请人就说:没人给我提过本金问题。

那么银行作为一个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这么财大气粗的一个主体,向普通老百姓发放十万块钱的贷款,还需要核实征信问题、核实身份证、户口本、社保缴纳情况、工资流水等等,而一个中介人员找到背贷款人,就可以拿到5%的介绍费,背贷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只要征信没有问题,只需要签几个字,就可以拿到28万元,而且不需要还本金,只需要还利息就可以了,一个月2562元的利息,一年多利息就是3万元左右,这样背贷人签一些字,提供些身份信息的手续,一年赚了25万,王某拿走了55%即55万。

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面对这笔贷款的时候见着有份,没有任何人关注本金谁来还,而且如果王某让这么多人来配合他从银行套取贷款,目的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周转一年资金,需要付出近50%的融资成本,只要知道这个分配方案的人,有何理由会相信王某会还这一笔钱呢?如果还的话,这笔钱是做了什么投资,55万一年可以翻倍!其实知道这个贷款分配过程的人,对贷款到底是否会被非法占有心知肚明,而本案被公诉的五个人中,除被告人以外的其余四人均清楚贷款资金的分配方式。

而反观被告人,被告人就是提供了几份假材料,也不是自己亲自去操办的,他把这个事情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去找办假证的人,一个对做假证过程都层层委托过去的被告人,对办假证也漠不关心,对假证对应的贷款申请人的贷款是否办理下来,没有去关注过,也没有去跟进过,一无所知,那么对贷款下来的资金如何分配更是无从知晓,被告人如何能认识得到王某没有还款意愿的主观心态呢?

五、本案的起诉与否、罪名认定方面都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个案显著失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审查起诉意见书上犯罪嫌疑人是7人,涉嫌罪名均为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意见书中的排序为第6位,本案起诉书上认定的被告人为5人,相对于审查起诉意见书,有两名同案关系人被检察机关以不起诉方式消化掉了,虽然起诉书中备注为“另案处理”,实务中另案处理分为:另案刑事方式处理、另案行政处罚方式处理、另案不处罚,而本案中的另案处理基本就是另案不处理,不起诉基本等同于无罪。

即使在起诉的5名被告人中,被告人由审查起诉意见书时的排序第6位,一跃成为起诉书中的第3位,王某某、徐某某又以“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排序降至第4位、第5位。辩护人认真分析了审查起诉意见书中的7个人的罪行大小,认为从犯罪中的作用考量,其实被告人的罪行差不多是最轻的,比其重的或者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以更轻的罪名起诉处理,本案有“张冠李戴”之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种起诉与否、罪名认定方面出现的偏差真的太大太大,已经严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个案显著失衡的情况,对被告人是极度不公平的。纵观起诉书的认定方法,公诉人应该是根据贷款资金的流向金额合计来认定责任大小的,这种认定方法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法理层面没有任何的说服力。

六、案件事实查明方面的偏差,主要是李某某贷款的性质、王某对被告人还款的性质及金额

(一)秦某某不是本案所谓“背贷人”,秦某某在本案中的贷款情形明显区别于其他的85名“背贷人”,事实上属于一名真实的借款人

1.秦某某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有异于其他85名“背贷人”。

秦某某贷款发放的时间是2016年7月13日,贷款种类为中长期贷款,最值得一提的是:秦某某的还款方式为10年贷款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详见附件表格一),顾名思义,10年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加和平均到每个月,还款金额是固定的,且金额较高。

辩护人通过对另外85名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介绍人、公安是否采集笔录等情况进行了梳理,可以直观反映出:唯独秦某某的还款方式为10年的贷款期限,且为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而其他的都是一年的贷款期限,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存在在这中区别的原因是秦某某是为自己的资金需求而申请贷款,所以还款期限较长,每个月还贷压力大,但是资金的利用率比较低;而其他的85人为“背贷人”身份,其贷款的目的是为了附和王某周转资金的用途,每月还息的大概是5000元左右,平时还款压力小,到期一次性还本金,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一两年内通过借旧换新的方式,把所借款项的空缺填补上,防止夜长梦多,因为银行内部都有自查周期,贷款周期越长,越容易被发现。

2.秦某某所贷的款项支配主体为秦某某,而非王某,这是秦某某为真实贷款人,而非“背贷人”的第二个显著特征

被告人与秦某某的经济往来中相互之间有资金拆解行为,而且借款常态化。秦某某在南京银行XX支行的100万贷款于2016年7月13日先进入家C的基本户,后来又转入D公司一般户,于7月16日转入张某的中信银行卡中,张某对这笔款项的接收,是秦某某用贷款冲抵张某对秦某某借款债权的行为,这笔款项的受益主体为秦某某,而非王某,更不是张某,双方之间结算的资金流向非常清晰明了(详见附件表格五)。

上述资金走向辩护人找被告人多次认真核实过,秦某某也愿意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庭审中辩护人也提出了申请秦某某出庭作证的申请。

3.秦某某一个人在单独还款,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秦某某收到本金100万,每月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按期足额还款,还款资金来源于秦某某的支付宝转入;而其余的贷款申请人在还息前,账户中来源中均出现了王某的名字,而王某汇入的钱款都是用来还息的,说明这些人都是被王某利用的背贷人。(详见表格二)

结合庭审阶段审判长对王某的发问,可以充分证明秦某某属于真实的贷款申请人,起诉书中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王某对被告人还款的性质和金额,公诉人没有进行拆分,属于事实方面的认定偏差

2016年6月份12月份,王某对被告人累计转款501万元,其中208万元属于被告人的客户通过王某在南京银行XX支行的正常贷款(由被告人账户进行接收而已),其余的293万元属于王某对被告人的正常还款。(详见附件表格六)

综合以上的六个大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是不成立的,被告人的行为仅有可能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且主观上为间接故意;被告人有典型的自首情况,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可能在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内成立从犯,但是鉴于其犯罪参与度较低,应该适用“减轻处罚”量刑幅度;本案在起诉与否、起诉罪名、事实查明方面均出现重大偏差,个案显著失衡,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恳请合议庭重视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让其在认罪悔罪的同时,彻底服判,起到刑事制裁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丁俊涛律师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宝山区青年律师联谊会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宝山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律协刑诉法和刑事辩护业务研究会委员,上海律协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曾获上海市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律师杂志有奖征文案例精析一等奖 、2019年3月份第二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中荣获辩护词单元一等奖。

执业以来,始终专注刑事辩护,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有中国公安部雷霆扫毒行动中“2016年度全国十大禁毒案件”之系列案件,该案件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新型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中国公安部督办、上海首例“伪基站”案件;上海首例“套路贷”;快鹿旗下当天财富公司、鑫琦资产公司非法集资等有影响力的案件。

参与由央视栏目组录制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纪录片 ,并就“昆山反杀案”、“伪基站”、“套路贷”、“美团名单泄露”等社会热点问题接受十几家法治栏目访谈和媒体采访,发表学术文章近20篇。

刘政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核心律师。

执业期间辩护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也曾辩护多起社会影响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例如“洛阳某公司集体诈骗案”、“上海版抢方向盘案件”。其中,“上海版抢方向盘”案件,经过上海政法频道、上海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转载报道。辩护的一些诸如“诈骗案、非法拘禁案、侵犯著作权案、职务侵占案、抢劫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寻衅滋事案”,先后有取保候审、缓刑、不捕、不起诉、无罪等经典案例在身。

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持“以诚待人、专业担当”的服务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执业信念:为者常成、行者常至;一旦受案,必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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