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所进行的资产配置

为厉行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近日,市财政局出台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要求有四大突出特点。

一是配置标准覆盖面广。本次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涵盖了市、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且公职人员中科级和科级以下人员标准一致。

二是实行限额管理。为从源头防止单位采购高档办公用品,标准针对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3大项22个子项的通用资产,从数量、金额、规格、使用年限上提出了明确限制。如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上限为1500元,最低使用年限15年;1匹空调限价2500元,最低使用年限10年。

三是实行预算控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按照资产存量、人员编制、履职需求进行测算,采购时先审查单位资产信息库,不得超标准和数量配置。

四是及时处置闲置资产。对到期无法使用的闲置资产及时处置,增加单位资产报废收入,解决部分单位 “将废弃资产长期滞留账上,账实不符”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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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对《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并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十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报损应当说明原因,并根据情况的不同,提供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认定资料。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对处置方式、评估价值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已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因故终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置;

3、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其中,高校、医院、广播电视台、水文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

4、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资产;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1、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报损;

2、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其中,高校、医院、广播电视台处置为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

3、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正常待报废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

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土地资产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三)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获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事项,还应当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处置结果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三)资产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四)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

(五)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六)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七)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准。

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其中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30日后施行。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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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一直都是重要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仅靠单位的一个科室或部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突出不同类型部门国有资产的特点,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本文从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形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国有经济合理健康发展出发,寻求出一套合适的资产管理办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类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章完成,以杜绝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控要按不同性质不同方式在单位内部建立一套结构有序完备的保障制度进行规范,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算盘点。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权力缺乏监督滋生腐败。

2.保障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合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要创造高效益,只有充分合理地使用,为此,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要对部门的资产情况合理分析,对资产所能创造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优化组合,通过各种优化途径,确保资产能够保值增值,维护资产的安全。对于一些资产不合理配置的情况和没有定期清理资产库存,造成重复购置、闲置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有规范化的管理流程,通过科学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来维护,以保障资产的完整性和利用率,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

3.有利于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要建立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就必须结合单位的日常管理流程,制定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指导各资产与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要依靠国有资产作为物质保障,履行其管理职能,在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下,国有资产管理就能按照规程进行,还可依据规程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缺失,管理存在漏洞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控制度只出台了宏观的管理制度,对于不同形式的资产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同性质的单位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有些只是在账务上进行管理,靠账面金额来进行核算,资产处置随意,资产的折旧停留在账面上,没有定期对资产状态进行及时监督。填报上报的国有资产报告也是依据单位的账簿记录、资产台账为依据进行编制。没有重视日常管理,财务制度远远不能满足资产管理的要求,主观行事,摸不清家底,这就需要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来进行规范,杜绝管理漏洞。

2.部门权责不明确,增加盘点难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在多部门监管,管理权和使用权不统一,资产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上脱节。部门预算中包括资产配置预算,财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对购置资产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但也是粗放管理,购置后的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细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总量起不到大的作用。资产管理上的随意性,行事盲目,也没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采购,会出现重复购置的情况发生;没有依据业务特点来购置资产,造成购置的资产不实用,没有发挥资产的实际作用,最终造成资产购置超标、闲置、低配等问题的出现。对一些上级调拨或捐赠资产,财务部门入了账,但管理部门没及时办理新增手续。这造成年底决算报表上反映不了单位的实际资产情况,造成国有资产多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却无人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管理缺位,清查走过场

各部门对本单位资产长期以来重资金争取、轻资产管理,重购轻管,尤其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比较混乱。单位在资产出租时未进行公开招标,对于租金标准未经过政府评估定价,租金及租期不合理,出租协议未报财政部门审批,收入也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入账,坐收坐支,用于冲抵单位开支。对于资产的盘点清查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资产清查走过场,让一些问题继续存在,摸不清家底,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

4.资产管理系统应用不广泛,缺乏专业人才

国有资产管理需要相对清晰的管理流程及配套的管理应用系统,这是优化资产管理系统提档升级的有效途径。管理应用系统涉及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报废、报表的编制及信息查询等内容,要求资产管理的精细化。这就对操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大多数单位人员配置紧,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都是由财务人员进行兼管,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对资产管理系统应用不熟练,资产清查的工作量又较大,不能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数据,实现数据共享,限制了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三、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

1.明晰资产管理制度,提升资产管理效率

单位配备国资管理部门,职能与财务部门分开,以此强化国资的管理力度,国资部门可以对各项资产及资金的流动情况详细了解,全程监督,对资产规范化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资产的不同形式来编制不同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出台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让管理有据可依。在资产的管理制度上,还应全面落实预算管理,对资产的购置数量和质量分类管理,以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2.部门重新整合,职责清晰合理

首先要加大监督力度。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相对以前多部门监管又缺乏明确权力边界,有很大进步,但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经常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的情况。国资监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真实完整情况作为一个重点,对准问题找办法,强内控促管理,形成约束机制。对有问题资产进行清查,避免资产挪用侵占。其次要在行政单位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包括资产增值率、流失率、负债率等。对资产管理的责任细分到个人,实行主要领导担总责,分管领导和资产负责人担主责,将财务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3.利用好信息化数据,引进专业管理人才

国有资产实现信息化管理,要构建多层级的管理模式,建立资产电子档案数据库,提供查询、报表功能,按不同的用途、不同的权限、不同的部门等筛选条件,满足不同的需要。利用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国有资产,对资产进行配置管理,对资产进行登记、入库、领用、调拨等流程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系统中盘点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盘点计划、盘点结果表,将盘点数据与账面数据对比。系统的管理模式要落实到责任人,单位领导要引进一些专业管理人才,进行岗位培训,用信息化管理的办法,对一些历史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将账实不符的资产重新核实,对盘点中的问题加以纠正改进。资产系统操作人员与资产保管人员进行有效衔接,科学分工,发挥每个责任人的敬业精神,建设一支高效的管理队伍。

4.分类结合,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需要按规定申报资产配置预算,报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合理配置,审批通过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购置。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从源头上把关,没有经过财政批准的预算,不得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统筹管理。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强化管理,配备专人落实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专账,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和调拨资产,收入按规定使用或上缴,定期开展实物盘点盘查,报废报损按程序审批。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行政事业单位购入或添置的资产,严格按规定验收入库,严把数量和质量关。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入库单和发票登记资产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定期盘点资产实物发现有损坏或丢失的,通过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和责任给予处理,并按规定及时调整账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中的弊端,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资产增值率不高,目前这项工作重要且紧迫,然而大多数单位在这方面的管理都是徒有其表,执行效果不是很理想,管理者前瞻意识较差。我们需要从制度上不断改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流程办事,从管理内容和工作态度入手,对单位进行部门整合,明确资产管理权限,防止交叉管理。运用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搭建好信息平台,利用好数据系统加强管理;充实资产管理的专业队伍,加强专业培训,运用科学有效的举措,优化的管理机制,做到人人参与管理,配置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

1.曾淑如.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思考――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例.现代商业,2020(06).

2.邵亚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纳税,2020,14(06).

3.朱嘉伟.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现代商业,2020(04).

4.陈雨.探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路径.财会学习,2020(07).

作者:李玲姿 单位: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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