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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消费、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提质扩量,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对社会资金投向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商贸综合体项目),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入(不含土地、基建投资)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除外)。

(二)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一)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首次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4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商贸批发企业首次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信息、科技、租赁、社区服务等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对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下转上且自入库后第二年营收增幅达到全县统计同行业增幅的,或新开业达到规上标准后当年统计入库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从工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入库后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

(五)对从房地产业、批零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住餐业企业,当年统计入库后一次性额外奖励10万元。

(六)对助推全县消费扶贫工作且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年度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年度采购总额3%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一)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发改委认定的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首次列入国家、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获评上一年度县服务业10强企业(由发改局根据企业入库税收、营收排定)的,解决企业高管(任职企业副总一年以上)子女义务阶段就学需求。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一)对新增注册服务业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二)通过省级建设标准考核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每家补助5元;对以行政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省(创新)、市、县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一)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参与起草人排名需前5)、行业标准的企业,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按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对县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流量中的公路物流企业集装箱进行奖补,按照业务年标箱当年达到0.5万、1万、1.5万标箱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超过上述运量规模以上的每标箱分别再奖励6元、7元、8元(县境内运输的、协议车辆运输的除外),最高奖励30万元。对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箱量奖励80/标箱,最高300万元。对新开辟且稳定运行满1年的航线,一次性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二)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

(三)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实施智能管理系统、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上下游互联信息平台、城乡物流配送信息平台、无车(船)承运信息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并投入使用后经审计确认,给予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基建投资)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新购车辆在我县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到我县且正常营运6个月以上的,车辆核载吨位10吨(含)以上的厢式车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挂车)、新能源车辆,给予每辆每吨1000元奖励,每车最高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增自有车辆数首次达到50辆以上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购买特种船舶(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运输船、油品运输船)、新能源船舶在我县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到我县且正常营运6个月以上,总吨位在400吨(含)以上的,按照每艘每吨80元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对符合客货邮融合发展标准的乡村驿站,给予0.5万元/处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快递进村”项目基础上升级的乡村驿站进行差额补助(0.2万元/处)。对打通乡镇至村的客货邮融合班线(“快递进村”项目除外)给予0.5万元/条的一次性奖励。

(一)对开展县快递进村项目的乡镇(街道),乡镇快递集散中心建设按3万元/个进行补助;乡镇至村级快递服务渠道打通按0.3万元/条进行补助;村级快递服务点建设按0.3万元/个进行补助。

(二)对各邮政快递企业当年新购置安全和生产设备且实际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八、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一)取得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纳入部级、厅级的试点、示范、重点项目等各类建设目录的系统应用、平台,对产权所有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通过省级检测且获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1万元。

九、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一)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对经市级认定的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被评选为市级(含)以上绿色金融创新案例的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

(二)促进绿色债券创新发展,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有重大贡献,具有金融类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才可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

十、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

新列入浙江省健康产业四个一批重点培育清单的企业、项目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经市级商务部门纳统认定,新建且自持比例不低于建筑面积50%,招引入驻企业不低于40家,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对楼宇投资业主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A级景区(点)微改造精提升

(一)现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微改造建设,根据年度批准下达计划清单并按照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品质改造提升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当年纳入项目库新增固投,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研学营地的在同等基地奖补基础上上浮20%奖励。

十三、支持星级酒店(特色饭店)微改造精提升

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美丽驿站)改造提升,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创强创牌,扩大特征企业规模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

(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安吉县美丽驿站特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5星级旅游类协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评定为旅游党建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建成一个旅游景区爱游党员志愿服务驿站奖励2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专业团队品牌管理

(一)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二)对旅行社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旅行社在县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纳入限上住餐行业的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国际品牌酒店连续两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不少于10%用于奖励职业经营团队或突出贡献职工。

十六、推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

(一)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评为四、五星级旅游购物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全域旅游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和贯标工作,奖励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十七、支持企业市场营销

(一)设立乡镇(街道)及企业立体营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二)对企业在各大媒体投放广告并宣传绿水青山 度假安吉全域品牌的,按其投入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企业单独举办大型文旅市场交流推广活动,不少于10家媒体20家旅行社参加的,根据活动效果给予5-8万元补助。

(四)对旅行社+旅游企业联合开展新兴中远程重点区域市场开拓,给予单场活动实际宣传推广投入额度2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八、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旅行社招徕客源

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县外旅游团队2000人以上,在安吉限上住餐企业住一个晚上,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景点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10/人、15/人,超过5000人的,前述补助标准分别上浮10%,疗休养团队奖励20/人。

十九、 鼓励乡村旅游微改造精提升和创新经营

(一)对列入当年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文旅融合示范村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实施农家乐改造提升计划,对确定为全县农家乐集聚区改造提升试点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所在乡镇(街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主题文化民宿村落创建,经验收合格给予所在行政村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开业运营数不低于8家以上的民宿村落,给予民宿村落综合管家中心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五星级(省白金级)、四星级(省金宿级)、省银宿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评定为文化主题民宿的,一次性增加奖励2万元。

二十、支持文体旅游企业(景区村庄)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等工作

(一)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文体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惠民以及百县千碗等工作支持,具体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企业、景区村庄文化基因解码、文旅融合、文化IP创建、旅游金名片、非遗主题建设等,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三)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智慧旅游信息化提升,持续推进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智能导游导览等服务举措。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行业培训,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高等院校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第三年起每人分别给予津贴5000/年,最高奖3年。对取得(引进)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并在我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领队)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鼓励参加各级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组织工作优胜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其他人才政策按县有关规定执行,与县人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涉及体育竞技类、文化声乐类、旅游比武类、非遗类等个人补助办法结合省市要求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五)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体育产业引导,具体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二十一、加快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

(一)鼓励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试行)》(浙市监市〔20209、《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592—2015)等的要求,对市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经县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同意,被列入当年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农贸市场,并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农贸市场举办者按照《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评价细则(试行)》(浙市提办〔20193号)要求,开展放心农贸市场的创建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整洁、和谐的购物环境。对首次获评省放心农贸市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续评成功的市场一次性奖励6万元。

(三)鼓励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按照《浙江省农贸市场五化提升创建标准(试行)》、《浙江省专业市场五化提升创建标准(试行)》(浙市监〔20207号)和《安吉县公共场所服务大提升行动方案》(安跑改办〔202010号)的要求,开展五化市场创建活动,着力打造集便利化、智慧化、人性化、特色化、规范化为一体的市场服务体系。对通过浙江省五化考核验收的商品交易市场,以省级财政补助为基数,按照1:1进行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励不超过12万元)。

(四)鼓励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试行)》(浙市监市〔20209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工商市〔201315号)的要求,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促进市场的软硬件升级、长效管理和业态创新,全面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对首次创成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省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成功续创三星级及以上的市场,分别给予减半奖励。

(五)各商品交易市场要按照省、市生活垃圾分类及限塑令工作要求,在市场内开展垃圾分类和限制塑料袋使用工作,推广使用菜蓝子、布袋子和环保购物袋,建设专门的垃圾房,鼓励各市场实施净菜上市以及购置果蔬菜皮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设备。推进农贸市场净菜进城、果蔬菜皮就地处理工作,对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备且正常使用的市场,按设备购买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六)各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日常管理和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开展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长效管理工作。县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比。农贸市场实行长效管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给予总额100万元以内的奖励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对新引入的受委托对市场实行专业化托管的市场专业管理公司,且其管理的市场年度长效管理考核在全县同类市场排名前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一)本政策实行预申报制度,先到先得,未兑现的奖补顺延执行。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对当年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均实行减半享受;对当年度发生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四)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资金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复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1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017号)、《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安委〔20181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20年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3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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