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莆田市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VOCs污染物的化工、制鞋、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与家具制造)、干洗、餐饮油烟行业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遵守本通告要求,减少VOCs排放。
二、各企业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一)各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胶粘剂、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锈漆、木器漆和油墨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
(二)家具制造行业应严格控制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三)各企业应建立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各企业应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减少VOCs排放。
(一)所有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使用、储存、转运、回收、废弃、处置过程中必须密闭,按需取用,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
(二)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
(三)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
(四)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五)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己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大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的,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
(六)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四、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特性配套工艺成熟、技术可靠的治理设施对VOCs进行治理,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
(一)各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治理设施用电量、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要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其使用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如实记录。
(三)采用水帘法预处理的废气进入吸附设施前必须经过除湿处理。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颗粒炭不大于0.5米/秒,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米/秒。吸附剂、除湿剂的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必须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论述排气筒高度设置的合理性。禁止设置其他任何排放口及出风口。
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六、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七、餐饮服务业应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八、各企业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各企业VOCs排污申报情况和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各企业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情况。
九、违反本通告要求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VOCs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无法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四)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六)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八)排污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的。
十、本通告由莆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根据《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闽环保大气[2017]6号)、《莆田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莆环保〔2017〕178号)精神,为强力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结合我市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加强源头、过程控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的原则,狠抓全市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整治,在全市范围内掀起臭氧防治工作的高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良的大气环境。
集中力量分阶段开展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专项整治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50%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整治,201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整治。
(一)使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
1、建议使用环保型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制鞋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GB)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使用胶粘剂时建议使用气动药水壶,减少VOCs排放。
2、建议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3、企业应建立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提高有机废气收集能力
1、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
2、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
3、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4、密闭设施外有以下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己酮中的任一种瞬时排放浓度值大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的,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
5、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三)严格控制VOCs排放
1、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特性配套工艺成熟、技术可靠的治理设施对VOCs进行治理,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
2、企业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在设施现场和操作场所明示公布,对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如实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目前对于制鞋行业VOCs处理的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燃烧法、溶剂吸收法、光催化法、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等。
(1)活性炭吸附法在VOCs的处理过程中应用极为广泛,主要用于低浓度高通过量有机废气的净化,该方法净化效率高,操作方便,但活性炭有吸附限度,需要定期更换,运行维护成本高。废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要将其使用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如实记录。
(2)VOCs易燃烧,可采用常温或催化氧化燃烧处理, 气体由引风管道通入锅炉或焚烧炉燃烧。
(3)VOCs一般都溶解于柴油或汽油等有机溶剂, 可用柴油或汽油吸收VOCs, 吸收后的溶剂可用于燃料或稀释剂。这种方法操作方便、成本低,但吸收处理后一般尚有挥发气体残余, 因有机溶剂本身易挥发, 因此不能使VOCs降为零, 若遇高温, 则吸收率更低。
(4)光催化处理技术是利用特种紫外线波段(C波段),在特种催化氧化剂的作用下,将废气分子破碎并进一步氧化还原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该方法操作简便,价格相对较低。
(5)大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进行废气处理,该技术是将活性炭吸附法和催化燃烧法结合在一起,适合处理低浓度、大风量的有机废气。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0日-8月25日)
根据本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26日-2018年6月15日)
各县区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VOCs整治工作,分期全面完成全市规模以上鞋业VOCs整治(详见附件)。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16日-6月30日)
总结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
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开展全市规模以上鞋业VOCs整治工作,抓好抓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为确保VOCs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局成立以陈国水副局长为组长,污防科、监察支队、监测中心站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莆田市环保局VOCs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污防科,污防科科长陈国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环保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VOCs整治工作。
2017年8月到2018年6月,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环保局要每半个月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改、约谈责任单位法人、记录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确保我市VOCs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确保及时掌握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整治工作动态,快速推进VOCs整治工作,全市实行半月调度制度,请各县区及时报送辖区内VOCs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附件2表格,以电子版方式报送至市局污防科邮箱。
附件1:规模以上制鞋行业VOCs整治工程
附件2:规模以上制鞋企业VOCs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
规模以上制鞋行业VOCS整治工程
福建省仙游亿承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诚毅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忠麟皮革有限公司 |
莆田市成丰皮革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嘉裕华制鞋工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祥冠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力奴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华祥泡棉制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三迪鞋服有限公司 |
郭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联盛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新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新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华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百合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黄石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永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和顺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伟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安哥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双源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市飞特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盛丰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立大鞋业有限公司 |
科瑞达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华伦企业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笏立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海蓝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步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怡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盛欣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新飞天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启丰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永盛大工贸有限公司 |
莆田市大金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大吉利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荔丰鞋业开发有限公司 |
莆田市江口丰山鞋业有限公司 |
仙游县新盈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恒盛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仙游宏茂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金茂实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协胜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歌士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双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华阳鞋材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万升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成果鞋革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诚鞋材有限公司 |
福建省建丰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永华工贸有限公司 |
莆田市顺鑫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协顺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立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成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圣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华丰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福建省隆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捷发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永鑫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东方猎狼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
福建省新大石头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大石头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国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双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冠庆投资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鑫源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恒发制鞋有限公司 |
莆田安健致远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日鞋服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双迪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宏兴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鸿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华承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双凤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力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三路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协龙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鑫裕经典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欣达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国立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宏利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友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章圣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荣达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亿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宏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协欣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顺欣工贸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东泰皮革有限公司 |
莆田市仁兴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 |
涵江欧米加陶瓷有限公司 |
汇鑫(莆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长江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嘉源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华骏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昌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翔力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众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宏弛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鑫洋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恒昌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宏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升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德和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元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协龙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佳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福祥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
莆田市双美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协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辉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永诚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城厢区万发皮革有限公司 |
福建省行天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锐得皮具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嘉德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步威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来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腾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傅氏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乐翔鞋底加工厂 |
莆田市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澳星纺织有限公司 |
莆田市锐步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天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联丰鞋塑有限公司 |
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 |
莆田涵江金星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步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兴茂塑胶有限公司 |
福建省远东鞋服有限公司 |
莆田市百顺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永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仙游县毅达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骏珑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协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章泰鞋面加工厂 |
莆田市秀屿区宏新鞋面加工厂 |
莆田市涵江区丰福针织有限公司 |
莆田市明锐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新德辉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协顺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艾力艾三路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双联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三泰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永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玮明实业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潮流鞋材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劲丰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三海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祥麟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元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豪伟鞋材有限公司 |
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协胜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盛发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新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双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秀屿区永盛鞋面加工厂 |
莆田市秀屿区盛达发红鞋面加工厂 |
福建省仰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区贺富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
莆田市高品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天天向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国欢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联华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伟兴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嘉信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胜威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众翔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永恒鞋材加工厂 |
福建莆田侨发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鸿盛塑胶有限公司 |
莆田市三威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益明鞋材有限公司 |
福建省新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协诚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福兴制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益欣鞋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
莆田市鑫汇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大鹏体育用品厂 |
莆田市丰得利鞋服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思远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领航工贸有限公司 |
莆田市涵江聚盛塑胶有限公司 |
莆田市兴力嘉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钜能鞋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盈辉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恒通工贸有限公司 |
福建莆田隆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昱达鞋材有限公司 |
莆田市全达鞋业有限公司 |
莆田市城厢区创恒工贸有限公司 |
福建省锐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莆田市嘉力德鞋业有限公司 |
仙游县共23家,其中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5家; 12月31日前完成的7家;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的2家; 3月31日前完成的2家; 4月30日前完成的2家; 5月31日前完成3家; 6月30日前完成2家。
荔城区共82家,其中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15家; 12月31日前完成的26家;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的8家; 3月31日前完成的8家; 4月30日前完成的9家; 5月31日前完成8家; 6月30日前完成8家。
涵江区共60家,其中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12家; 12月31日前完成的18家;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的6家; 3月31日前完成的6家; 4月30日前完成的6家; 5月31日前完成6家; 6月30日前完成6家。
城厢区共47家,其中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9家; 12月31日前完成的15家;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的4家; 3月31日前完成的5家; 4月30日前完成的5家; 5月31日前完成4家; 6月30日前完成5家。
秀屿区共17家,其中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5家; 12月31日前完成的4家;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的3家; 3月31日前完成的1家; 4月30日前完成的2家; 5月31日前完成2家。
声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图频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