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发展与政策有什么关系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7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2022年6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李爱红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cn)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对业务的控制,提升运营决策效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凯盛”)于2022年6月24日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收购中鸿凯盛持有的15%的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兴城”)股权,交易对价49,193万元。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荣盛兴城85%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荣盛兴城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对方中鸿凯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李爱红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中鸿凯盛成立于201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3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R3N9B,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为廊坊市香河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山,主要业务及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园区建设行业、建筑业、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新能源产业、互联网业、医疗卫生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仓储业、道路运输业、制造业、金融业(法律法规禁止规定投资的除外)的投资;投资咨询(股票、基金、证券除外);销售建筑材料、办公用品、五金电料、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鸿凯盛由65名自然人共同持股,其中第一大股东为耿凡超,持股比例为48.33%。

  实际控制人:耿凡超。

  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主要业务:中鸿凯盛成立于2015年12月12日,最近三年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对园区建设行业、建筑业、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新能源产业、互联网业、医疗卫生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仓储业、道路运输业、制造业、金融业(法律法规禁止规定投资的除外)的投资。

  关联关系说明:中鸿凯盛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耿凡超为公司董事长耿建明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中鸿凯盛的董事长刘山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鸿凯盛总资产38,386.32万元,净资产33,386.32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69.03万元。

  经核查,中鸿凯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中鸿凯盛持有的荣盛兴城15%股权。

  名称: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2015年12月12日

  住所: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经营范围:对土地整理开发、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环境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旅游业、新能源、住宿餐饮业、仓储业、批发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运输业、家具制造业进行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公司持股85%,中鸿凯盛持股15%。

  荣盛兴城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荣盛兴城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728,616.28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398,481.52万元,负债总额为1,262,146.51万元,净资产为466,469.77万元,2021年荣盛兴城合并报表层面实现营业收入276,541.23万元,营业利润91,833.23万元,净利润64,713.7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974.99万元。

  截至2022年5月25日,荣盛兴城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198,551.22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446,358.08万元,负债总额为869,768.3万元,净资产为328,782.92万元,2022年1月1日至5月25日合并报表层面实现营业收入316.24万元,营业利润295,991.56万元,净利润225,195.7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050.85万元。

  截至2022年5月25日,荣盛兴城母公司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789,287.58万元,应收账款总额为302,340.55万元,负债总额为503,022.47万元,净资产为286,265.11万元,2022年1月1日至5月25日母公司报表层面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营业利润295,687.21万元,净利润221,884.7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6,692.29万元。

  经核查,荣盛兴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荣盛兴城是公司产业新城业务的投资和运营平台,主要负责产业新城业务的开发运营、业态布局、园区服务等,收入主要来源为其控股的下属产业新城园区公司的分红。

  截至本公告日,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交易标的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此次交易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荣盛兴城公司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以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显示,此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5月25日,评估对象为荣盛兴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荣盛兴城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荣盛兴城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值为789,287.58万元,评估值为830,976.33万元,评估增值41,688.75万元,增值率5.28%,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增值;总负债账面值为503,022.47万元,评估值为503,022.47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账面值为286,265.11万元,评估值为327,953.86万元,评估增值41,688.75万元,增值率14.56%。以上具体的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

  本次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为依据,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15%荣盛兴城股权对价为49,193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目标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05月25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27,953.86万元。

  2、各方同意,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甲方收购乙方所持目标股权的总交易价款为人民币49,193万元(大写:肆亿玖仟壹佰玖拾叁万元整)。

  该目标股权转让内容为乙方基于目标公司所有现时和潜在的资产(包括目标公司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负债所形成的股东权益的15%份额。本协议所述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不再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享有权利,不再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负债承担义务。

  1、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持目标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甲方须就该股权转让变更事宜积极予以配合。

  2、甲方承诺,按如下节奏支付上述总交易价款:

  (1)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作为首笔交易价款。

  (2)目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3、乙方收到上述总交易价款后应向甲方开具合规票据。甲乙双方同意就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所发生之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当承担之税费。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陈述、保证如下:

  1、本协议是各方在平等磋商的基础上缔结,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对各方的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条款对各方可以执行。

  2、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3、各方已经采取、满足和进行了所有行为、条件和法律要求的事项,以使其合法订立本协议、在本协议下行使权利、履行和遵守义务。

  4、各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或构成对其《章程》的违背或违约,也不违反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5、各方承诺将在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等过程中按照法律政策和政府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书面资料、交易文件,经一方催告后仍延迟提交的,延迟提交的一方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另一方及项目公司的全部损失。

  1、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目标股权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政府行政审批原因造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甲方同意上述期限予以顺延。除此之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目标股权的,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目标股权完成转让。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除向甲方收取上述违约金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要求甲方提供相应资产为其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或以等值资产直接抵顶应付乙方款项等,以保证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对此无条件予以配合。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导致守约方或目标公司遭受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及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须向另一方支付按交易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本协议项下合作是排他性的,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均不再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2、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等情况;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高层人事变动事项。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具体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为准。本次受让股权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定价合理公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公司资源,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提高运营决策效率。

  八、连续十二个月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中鸿凯盛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49,193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23%。

  九、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交易进行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管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各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李爱红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北京普瑞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普瑞君华评字【2022】第10003号);

  4、股权收购协议。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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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近段时间以来,重庆各级各部门出台多项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打击炒房。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政策措施?新政举措出台将给我市房地产市场、企业、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房子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话题,对此,小理整理了近来与重庆房地产相关的通知、答媒体问、政策解读等,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2018年8月1日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6〕7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6〕170号)废止。

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国土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相关政策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

有利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什么要出台这项政策?新政出台将给我市房地产市场、企业、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7月4日,重庆日报记者就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采访了相关部门。

重庆日报:市政府不久前出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这次专门调整财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6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88号,简称88号文件),《通知》是落实88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通知》的出台,首先是根据党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对标对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部署,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

其次,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房地产市场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要求,针对投机炒作之风有所抬头等实际情况,实施的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

再次,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财税调控职能,通过优化政策安排、规范税收征管,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收入分配秩序。上述房地产调控系列“组合拳”政策共同发力、相得益彰,既着眼于当前、又兼顾长远,有利于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重庆日报:《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作了怎样的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在调整路径上,分别采取了恢复、规范、停止三种方式。一是恢复三项。2016年为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我市出台了三项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现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不再执行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恢复为20%,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恢复为3.5%,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二是规范一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三是停止一项。个人首次购买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从执行对象看,恢复的三项政策主要涉及企业,买卖住房税收优惠、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两项政策主要涉及到个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其余四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今年7月1日起。

重庆日报:涉及房地产企业的三项政策调整后,会不会增加企业税负?

答:三项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毛利率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高,虽然从数字表面上看是调高了,但关键词是“毛利率”和“预征率”。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确定。前端的预缴环节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尾端的汇算、清算环节企业就“少补”或“多退”,总体拉通,并不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回归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后,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成本。

重庆日报:《通知》明确个人住房买卖的税收优惠、在全市范围内认定家庭持有住房套数,具体怎么认定?

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对个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认定是否属于家庭的唯一或第二套住房。如果是个人购买的90平方米以下或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分别减按1%或1.5%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下或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分别减按1%或2%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个人购买的住房,按房屋价格3%缴纳契税,个人转让住房按成交价1%或成交价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公众放心的是,此次新政出台,不会因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的扩大,导致大家“多跑路”,也无需提交额外的资料。个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家庭住房保有情况,税务机关依据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个人申报住房保有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应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日报: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在这之前符合条件的政策对象怎么办?

答:2008年12月,我市开始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在主城区按揭购买唯一住房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在补助年度内(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以其在主城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住房总价的30%。

需特别说明和强调的是,并不是说只要在主城区按揭购买唯一住房,就可以享受补助,而是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以按揭方式在主城区购房;二是所购住房为唯一住房;三是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6月,为配合去库存工作,我市将原定2017年底到期的政策进行了适当延期。为何现在就停止了,主要考虑到当前在全国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大背景下,我市尤其是主城区住宅去库存目标已基本实现,住宅市场交易活跃,且部分区域出现了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多等情况,因此原伴随去库存目标而延长执行期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已不宜再继续执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不再执行该政策。

对8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政策对象,我们做了过渡处理:一是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申报办理。二是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8月1日至10月30日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三是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8月1日至10月30日申报,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拨付补助。相关申报资料及办理流程不变,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到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比如,某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是2017年6月,并且符合补助条件,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就为一个补助年度,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2018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同时,2018年6至7月的补助资金,可在2018年10月30日前申报。

如果还没有取得房产证,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资料,取得房产证并提交复印件后再拨付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事责任,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严肃问责。

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

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充分发挥二手住房市场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规定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共同遏制炒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对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具体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经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购房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四、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实施商品住房价格精细化监测预警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

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集聚。加快主城区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充分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网信、公安、房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重庆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

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 力度不放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措施加强房地产调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从出台《通知》的背景依据来看:首先,是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对标对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其次,是为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的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约谈有关城市的要求。再次,是为了贯彻市委“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平稳健康发展”和市政府“实施房地产市场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要求,针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强,投机炒作之风有所抬头等实际情况,实施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出台本《通知》,也是重庆在5月15日出台《关于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严管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再次“出手”,调控房地产市场。一则加强系统调控、一则整治市场秩序,既着眼于短期、又兼顾长远,前后两份文件相得益彰,有利于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出台《通知》就是要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要努力满足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大起大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八项措施,涵盖了落实责任、土地、金融、定价指导、规划引导、发展租赁住房等调控措施,是一次系统调控,政策措施实,有别于一般“打补丁式”的调控举措。

政策措施一:建立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房地产调控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配合,更需要区县政府大力推进和实施。本《通知》与以往调控政策相比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同步印发了《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相关职责分工方案》,明确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实现市区联动、各部门联合调控、联合惩戒,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求区县政府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供需平衡、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等10项责任;明确了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工商、价格、公安、税务等10个市级部门的37项主要职责,落实部门属事责任,严格督促,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问责。落实地方政府和市级部门的工作责任,有利于形成调控合力,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落实分类调控、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有利于实现稳房价等调控目标。

政策措施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房地产市场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显著的特征就体现在供求关系上,供需平衡则市场稳。因此,稳市场的关键就在于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通知》从长期、中期、短期,提出了增加供给的系统举措。首先,从长期看,要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年至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目的是要改善住房长期供求关系。其次,从中期看,将进一步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保证土地供应的稳定。商品住房形成上市往往有半年以上的周期,因此保持中长期的土地供应平衡,是促进住房供需平衡的关键。再次,从短期看,要督促加快开工建设,要求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实行全覆盖清理、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约的项目,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供求关系是影响房价和预期的关键因素,促进供需平衡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治本之策,以上三项举措将明显改善供求关系,促进市场平稳。

事实上,今年以来,重庆的住房供应量已明显增加。1-5月,主城区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151.7%;主城区出让住宅用地7589亩、同比增长87.8%;1-6月中旬,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141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9%。

政策措施三:明确支持刚性居住需求与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并举。在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投机炒房需求增加会对刚需形成挤出效应,会让刚需购房变得困难。《通知》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支持刚需也是遏制炒房,遏制炒房也是支持刚需,两方面并举会让调控的效力倍增。

支持刚需有五大举措:一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解决支持刚需的供应结构问题。二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三是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第二套以上购房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五是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遏制投机炒房有实招:一是落实区县政府、市级相关单位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相关责任,共同遏制炒房行为。二是不给炒房者贷款。对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三是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四是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五是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政策措施四: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由于以往智能化监管手段不足,市场的一些乱象不易发现,监管往往滞后被动。《通知》提出运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既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又有利于调控。一是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的全流程监管。运用智能化平台,有三个好处:首先,将认购纳入了网签管理,实现了网上适时监管,防止任意更改认购;其次,实现了网签合同即备案,缩短了从认购到签正式合同暨网签的时间;第三,实现定金和首付款等预售资金在签订认购协议和合同前进入专用监管账户。因此,有利于防止捂盘惜售、一房二卖、炒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杜绝预售资金到账不及时等问题,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二是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该条政策是实施系统调控、精准调控的重要基础措施。三是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在主城区继续实施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价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政策措施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重庆受地形限制,属于多组团发展的城市,在城市发展规划中提出了21个聚居区。城市发展的规律就是不断向新的聚居区拓展、形成新的城市组团,城市功能、公共设施配套、产业和人口将逐步向新组团聚集。《通知》明确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二是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发展。三是加快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政策措施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住房保障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住房租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的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住房租赁服务便利,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二是实施公租房保障。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切实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三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政策措施七:强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这是在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282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几个方面的新举措:一是从市政府层面要求区县政府组织本地各部门联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二是要求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三是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可见这次专项治理方面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区县和各部门职责,更加细化了专项整治的内容,突出了防炒作、防炒房等内容。

按照渝国土房管〔2018〕282号文件、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一个多月来,已对9家开发企业采取了暂停网签等行政限制措施,约谈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20家,处理并曝光造谣传谣、收取“茶水费”“指标费”的中介机构6家,相应门店被停业整顿,违规中介人员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形成了有力震慑。

政策举措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知》明确要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在工作责任分工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和网信、公安、房管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综合来看,在房价总体稳定、上涨预期升温的情况下,重庆市委市政府就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及时出台《通知》,强调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用加强调控与严厉整治市场双管齐下的方式,遏制炒房、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高度的政治站位,体现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体现了坚定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的决心。相信本次文件的出台,能有力遏制炒房、引导市场合理预期、净化市场环境,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房地产业

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约谈有关城市以及市政府实施房地产市场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在巩固2017年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2018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区县房管部门集中检查、市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售后包租返租、违规收取“茶水费”、拒绝公积金贷款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各区县要将专项整治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行为。预售房源必须全部公开销售,严禁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线索的收集和核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

二、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快土地整治、出让节奏,坚持职住平衡理念,合理布局优质医疗、教育、大型购物等功能用地,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控制新出让用地开发强度,加快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为核心,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监管。加大对已出让未开工建设的闲置住宅用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对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加强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动,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企业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建设。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鼓励在名校、商圈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住房需求集中区域新建租赁住房,加强竞自持地块建成租赁住房的管理,逐步提高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量的比例。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完善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和综合融资服务。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

四、提升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水平

在主城区全面推行运用“互联网+房地产市场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实现新开盘销售项目的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的全流程监管,将认购行为纳入网签环节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五、加强宣传和市场预期引导

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大对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

资料来源:重庆日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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