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开户行封存。可以异地解除吗?

建行银行封存后,用户可以携带银行卡和个人身份证,前往就近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请求工作人员进行激活。通常,用户在进行激活时,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会要求用户输入该卡的密码等相关信息。建设银行卡账户之所以被封存是由于用户长时间未使用该卡,但是只是暂时被封存,用户二次激活就可以正常使用。

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封存是指银行卡被银行冻结了账户,不能支取及办理其它业务。封存是账户因长期不用而进入睡眠状态。

建设银行封存主要有两个原因:

1、客户原因:账户超过半年未使用,系统自动转为暂停使用。

2、系统原因:因为司法冻结或者风险账户,被控制为不收不付。

银行卡账户封存解决办法:

2、去开卡支行申请办理卡片激活。
3、根据柜台指示,设置密码。
4、签字确认,完成银行卡激活了。

其他注意事项:如果银行卡只是临时冻结就可以解冻继续使用,如果是被终生封禁,则不能解封,需要先了解封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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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即是公积金全国漫游了,那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机构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完整版,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机构名单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建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和安排,上海作为第一批上线城市于2017年3月31日接入平台。至此,第一批上线城市之间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统一在平台上操作。目前暂时未接入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二是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短,效率高。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为规范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凡劳动关系从外省市迁入本市,且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受理后,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对职工身份、账户、转入资金等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对于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由单位集中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代为申请。

  凡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图片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

  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7〕32号

  各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现将《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职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区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区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下载

  2.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下载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问答

  1. 什么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答: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开通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在平台上为跨省就业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根据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职工只要在最新工作地的单位参加缴存公积金后,就可以向当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所设立的账户中。二是转移接续办理时间短,效率高。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3. 职工如何申请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答:使用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可以分两种情形提出申请:

  (一)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即原在外省市工作的职工到上海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上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以前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上海。办理申请地点为上海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职工申请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海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将职工信息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转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将其计入职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结果。

  (二)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即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即可在当地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职工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上海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函件后进行审核确认,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4.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后,怎样知晓办理结果?

  答:如果职工申请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的,应当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中准确填写本人的手机号码,上海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职工预留的手机号,及时通知资金入账或者转移失败等业务办理结果。

  如果职工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的,业务办理结果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5.转移办理失败通常有哪些原因,如何解决办理失败问题?

  答:(一)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通常失败的原因有:

  1.不符合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转出条件。对此,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2.外省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或转移金额与上海公积金中心记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信息或接收金额不匹配。对此,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联系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若到账信息或金额错误,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退款处理;若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有误,则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重发正确信息后再行核对。

  (二)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省市,通常失败的原因有:

不符合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转出条件。具体包括: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不一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职工在本市有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在本市有约定的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因不符合以上转出条件而审核不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中的职工身份信息或转移金额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记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信息或接收金额不匹配。对此,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联系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6.从外省市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是否可以同等享受上海的住房消费待遇?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外省市转入本市后,可以同等适用本市提取和贷款政策。比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租等,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全国所有城市都能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吗?

  答:目前还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平台是分批上线、逐步接入,预计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接入平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作为首批上线城市中心于3月31日接入平台。后续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批接入的名单可关注我们的公告。

  8.暂未接入“平台”的城市之间如何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答:使用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均已接入平台。如果转入地和转出地都没有接入,或者其中一个没有接入平台,均不能通过平台办理。这种情况下,仍按原有业务规定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职工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书面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的,职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提交给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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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货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供方) 合同履行地:

  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和金额如下: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数量  总金额  备注

  二.产品的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及收货:

  1.运输方式:双方确定为本条第项:

  A.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地址为,运输费由方承担。

  B.甲方代办运输―运输:自站至站,运输费由方承担。

  2.收货:乙方应当在收货时当面点清并签收确认。如出现外箱破损或数量与清单不符的情况,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对于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收货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同对货品的质量无异议,产品非质量问题乙方不得退(换)货。

  三.货款结算方式:

  1.双方确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本条第项:

  A.款到发货:乙方每次订货需将订货单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时以方式付清订购货物的全部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订单生效,订单生效起7日内发货,并同时发出相关销售票据。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发货,并同时发出相关销售票据。

  B.批结:( )每次送货时结付上批货货款,而本次货款待下次送货时结付,且每批货款的信用期不能超过30天,超过30天视同已到期结算。累计未结帐款最高不得超过,超出部分打款发货。

  C.月结天(甲方于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对帐单传真至乙方,乙方在收到对帐单后应于天内完成对帐工作,逾期未对对帐单的内容提出异议,视同确认对帐单。当月所有帐款,最迟于次月日到款结清)。累计未结帐款最高不得超过,超出部分打款发货。

  2.如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须支付货款利息,计算方式:每天按货款的5‰收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双方特此签署本协议。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于XXXXXXX___月____日在XXXXXXXXX_订立合同如下,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规格型号、数量、价款

  1.1乙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下列表格所填内容向甲方购买水泥(货物):

  1.2货物数量以(甲方站台交货时单据上记载的数量为准)甲方过磅单(交货时双方签字的提货单上)记载的数量为准。乙方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复验。

  1.3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散装按XXX__计算合理损耗;

  第二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2.1交货方式采取以下方式:

  甲方负责水泥的装车和运输,并承担费用。

  2.2乙方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取货物的时间及具体数量,以使甲方合理安排供货事宜(如一次提货物的数量过大,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2.3甲方提供散装水泥罐供乙方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押金。

  2.4交货地点:若乙方自行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甲方厂区;若乙方委托甲方运输,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到达地点。

  第三条 质量检验标准、方法、期限

  3.1甲方交付水泥的质量标准按XXXXXX标准执行。

  3.2水泥质量验收方式以甲方对同规格型号同批次水泥的品质检验报告为质量合格依据。水泥出厂时双方应共同取样封存样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若乙方不要求进行共同取样封存,则以甲方留存的同规格型号同批次水泥的样品为准。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建议为____日内,不要超过国家标准对水泥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水泥出厂时双方共同取样封存样品或甲方留存同规格型号同批次水泥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四条 结算价款 结算方式

  4.1结算价款采取以下AB两种方式其中的_____:

  A:实际结算时按合同第

  1.1条款表中所列总价款结算,结算价款不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

  B:结算价款____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甲方可对水泥价格进行上调或下浮,实际结算时价格随行就市。

  4.2结算方式采取ABC三种方式其中的______:

  A:采取一次性支付,在提取货物之前,乙方将结算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B:采取分批支付,根据每批实际需要提取的货物数量,进行分批支付,在提取该批货物之前将给皮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5.1合同期内,如甲方、乙方的主体发生变更,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接本合同内的全部权利、义务。

  5.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6.1任何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6.2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或终止履行合同,应按合同价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按合同价款的_____%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任何乙方均可向合同签约XXXXXXXXX__地法院诉讼解决。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府谷京府煤化脱硫工程所需板材,制定如下协议:

  1、 乙方按甲方要求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2、乙方按甲方要求送货至府__________工程现场,以上报价已包含装车、运费等服务费。

  3、乙方货运至现场后,由甲方负责卸货。

  4、乙方负责提供板材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文件。

  5、供货日期:合同签定后,四天内送货上门。

  6、乙方运输货物途中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

  7、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预付订金拾万元,其余部分待全部货物运到现场后全部付清。协议所签的数量为大致数量。

  8、板材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有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为了进一步维护好番禺城区绿化建设,加强番禺城区绿化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在番禺城区范围内由甲方负责管养的园林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具体细则如下:

  1、双方:指业主和承包商。“一方”则指业主或承包商。

  2、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与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机构和企业。

  3、服务:是指路树、绿篱、灌木、时花、花坛、草坪、地被、宿根花卉的养护等服务工作,本含义中未列举,但为实现项目目的之必不可少的活动,均在服务之例。

  4、服务费: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因乙方提供服务而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

  5、本合同没有专门解释的用语,均须以实现合同的目的为解释原则。

  二、服务期限和合同续签

  1、服务期限:合同承包期限为壹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

  月31日止,除非根据本合同之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2、合同的续签:乙方在合同期内能履行合同条款,在年度的考核、检查、评比中未出现和本合同有关发包方可解除承包合同的事件或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壹年合同;否则,业主重新招选或按以后确定的其他方式重新选择承包商。

  三、承包范围及作业质量标准

  1、绿化养护范围及内容:具体见附表『附件一』。

  2、养护质量标准及养护细则:执行“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番禺区市政公园及各广场绿地绿化养护规范实施细则”、“番禺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评定表”。

  四、服务费结算与支付

  1. 服务费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 以上费用依据详见养护工程预算书『附件二』,养护工程量如有增减,按实际养护情况进行结算。

  (1) 上述金额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加班费、材料费、管理费用、保

  险费、税收、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

  2、服务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1)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前,每三个月支付合同 额的25%(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天数折算),余款待保养期满经区相关部门结

  算后付清。承包期间养护不合格的,按“番禺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评定表”的标准扣分和计算罚款,并在相应的支付期中扣款。

  (2)支付程序: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乙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乙双方应向对方说明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检索号码、银行帐号和帐户户头。

  (3)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后七天内,应根据适用法律向甲方开具完税发票。

  1、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期付给乙方养护费,如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养护工作,甲方有权拒付养护费,直至养护达标为止。

  2、甲方委托监理公司检查、监督、记录乙方作业的主要情况,协助处理乙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有异议,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必须在1天内回复甲方。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消防水龙头,以解决绿化养护用水,但用水费用由乙方负责。

  1、乙方要按“番禺区市政公园及各广场绿地绿化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来养护所承包的绿地和树木。

  2、乙方要服从甲方主管人员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管理,包括但不

  限于服务工作量、质量、安全等日常检查、监督或评比等工作。乙方在养护作业期间不准乱停放机械、工具、材料,以免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

  3、为保证作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符合行业安全作业规范,制订完善的、严谨的、详细的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在实施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穿着荧光衣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任何安全防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本公司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做到遵纪守法、持证上岗。承包期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等安全案件和违反计划生育、劳资纠纷事件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从事绿化养护作业期间,如损坏城市公用设施,必须作价赔偿。 乙方有保护其养护辖区内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不遭他人盗窃和故意破坏的责任。发生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遭盗窃和破坏的,由乙方负责恢复,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绿化养护作业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机械设备(运输车、吊车、路灯车、园林机械等)及有关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要做好抗台风等工作,如遇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花木损坏时,乙方必须无偿协助甲方做好灾后苗木的清理等工作,甲方根据实际清理工作情况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新种植苗木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8、乙方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条例执行,给予员工购买规定的社会劳动保险,执行不低于番禺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最

  低工资标准。如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引发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并因此有权取消本合同。

  9、乙方要做好绿化养护辖区内的清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保持绿地范围内没有纸屑、枯枝、碎石等杂物。

  1、在绿化管理区域内如有新增加绿地或绿化改种,由甲方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规格和质量,涉及的种植、迁移、修剪由甲方确定。新种植绿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给乙方,养护管理费用按同类绿化养护合同单价结算支付。如有增减绿地或路树数量,按养护合同单价和实际增减数量来结算。

  2、日常的养护工作,乙方必须定点定人,并将具体地点、人员名单报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备案。人员配备标准是:一级养护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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