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事故,车险公司不同意换车门怎么办?

车辆事故,无人员伤亡我全责。保险公司出险定损后维修车辆所有损伤部分,但对方车主不满意,要求直接更换其中一扇车门。现在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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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定损不满意的主要是维修价格、维修方式、维修地点等等。对保险公司定损不满意,可以有权请第三方评估中心介入评估重新定损核定。一般在出现定损价格争议的时候,车主首先要与保险公司定损员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再商议,如果定损结果仍有异议,车主不认可定损员确定的损失数额,则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没有车主签字确认的定损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对维修有争议,车主应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的过程之中与定损员协商,双方共同确认维修方式再进行维修,车主才可以尽可能得获得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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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3268条

您好,建议积极应诉,具体情况是怎样?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0047条

可以起诉赔偿、如方便望点击【采纳】和【好评】以便更好沟通,也可点击我的头像可看到电话号码来电详谈或来我们律所进行电话预约面谈,谢谢


(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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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限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量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66千伏110千伏为40米。而根据有关限定,高压线与住宅楼应距离20米。如将高压线移到地下,高压电缆外皮到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米,位于车行道和耕地下,不得小于1米。1以下距离为4米;1-10距离为6米;35-110距离为8米;154-220距离为10米;350-500距离为15米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赔偿。需要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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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给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简单介绍。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肇事方给予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造成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费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增大,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律图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死亡赔偿金,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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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对一起修车纠纷的追踪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汽修厂与个别人员打着为客户着想的幌子,相互勾结,利用扩大车损甚至假造事故恶意骗保,已形成了行业“潜规则”。对此,行业、各相关执法部门及相关车主都应予以足够重视。

读者反映 理赔不成到底该怨谁?

“有件事我越想越觉得冤枉,请给评评理,我到底该怎么办?”日前,读者吕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5月3日上午,我驾车出行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左侧叶子板、倒车镜、车门等部位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我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过协商,我按照对方车主的意愿去了他购车的4S店,我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员对车损情况进行了勘查和拍照。在协商定损过程中,4S店出具了总金额为16000余元的报价单,其中包括后车门的更换费用,但此方案并未被我方保险公司定损员认可。他提出,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方车辆的后车门只属于维修范围,没必要进行更换,而两个维修方案的差额为3000元。因此,当天双方没能达成维修协议。” 吕先生说,5月7日他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说该公司已与4S店达成协议,同意按该公司的方案执行,总费用为13000元,但理赔时要把所有更换后的残值都交给保险公司。“但当我到达4S店后,对方车主仍坚持必须更换只有轻微划痕的后车门。为了尽早解决问题,我答应了对方的条件,并把16000元的全款打进了4S店账户。当时我考虑,到了理赔的时候,我把所有残值都交给保险公司,或许那多出来的3000元还有商量。”

然而,“5月17日,当我把维修票据和倒车镜、前后门等残值交给保险公司时,该公司查验后提出,他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我上交的后车门并非来自对方事故车辆,而实际上对方车辆的后车门只是进行了维修,并没有更换。也就是说,4S店给出的残值是假的。看过保险公司的证据后,我发现手中的车门果然不是那辆事故车的。于是我找到4S店要求退还剩余的3000元,但接待人员不仅不给明确解释,还一再强调让我去找对方车主要说法。修车的钱是我出的,该换的车门却没有换,还不给说法,4S店这么做,太不讲道理了吧!”吕先生说,“对于这件事,我的朋友们都说4S店应该退钱,有个朋友还分析说,我之所以吃亏的主要原因是那家4S店跟保险公司的关系‘没到位’。”

记者调查 保险、4S店各说各理

接到吕先生反映后,记者先后与相关保险公司及4S店取得了联系。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事故车的后车门确实达不到更换的要求,但是吕先生交纳全额维修费后,该公司定损员转天也就是5月8日再次到4S店对车辆修复情况进行了回访。“回访中我们发现,这辆事故车正在维修过程中,而且该车后车门正处于做完钣金、打过腻子后等待喷漆状态。对此,我们有现场照片为证。”该负责人还说,“吕先生提供的后车门残值与原事故车门有明显不同之处,其中连应该有的擦痕都没有。”

同时,4S店负责人也给出了自认为合理的解释:“首先,我们服务的对象是事故车主,吕先生只是替车主交钱,所以有什么问题,他应该找车主交涉。其次,在此次维修中,我们确实是为车主提供了16000元的全值服务,而且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不应得的利益。所以,我们不能退钱。”在此次维修过程中,店方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对于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此为“客户隐私,不方便透露”。

对于上述结果,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无可厚非,问题就出在事故车主与4S店达成了某种“默契”,正是这种“默契”,给他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既然维修费是他出的,他就应该有知情权,而且4S店在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多收的3000元理应退还。他表示接下来将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踪采访 “再撞一下不就行了嘛!”

连日来,记者通过对多家汽修厂的实地调查发现,吕先生反映中提到的“潜规则”确实存在。目前,对于一辆中档轿车来讲,整车喷漆的市场价格一般在3000元上下。调查中记者发现,凡是对“熟人”介绍来的客户,修理厂大都对骗保毫不避讳,甚至主动为客户“排忧解惑”。而对于生面孔,修理厂均表现得相当谨慎。

“没问题,4天后提车,包您满意。”在西青开发区附近的一家修理厂,负责人在核实记者确实是经熟人介绍的“朋友”后,对于记者提出的整车喷漆要求当即表态道。

“我的车现在划痕不多,能在保险公司过关吗?”

“这您就甭管了,那是我们的事儿。”对于记者提问,对方一副“你少见多怪”的表情,言下之意,该修理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特铁”。

个别部位有划痕就能免费整车喷漆,如何顺利通过保险公司的查验?业内人士卢先生道出“玄机”:“没划痕的部位可以制造划痕,然后让保险公司的人来补拍个照片就能蒙混过关,但前提是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定损员关系好。” “你们老板不在?我想换保险杠,你能作主吗?”记者驾车来到这家位于小海地的私营修理厂,见到了这里的临时负责人。听说记者是“常客”,还说出了对方老板的姓氏,对记者要更换有擦痕的保险杠要求,这名临时负责人当即表态:“既然跟老板有交情就不用客气,别说是可赔可不赔的,不该赔的我们也有办法。保险杠没坏?再撞一下不就行了嘛,多大点事儿啊!”

对此,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很多修理厂与保险公司人员相互勾结,打着为客户着想的幌子,却人为扩大车辆损坏程度甚至以制造假事故的方式从中牟利,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灰色“产业链”。然而,在这种潜规则下,由于作为受益者的车主即便知道修理厂会借自己的车牟利也不会主动举报,再加上造假行为相对隐蔽,查处难度很大。

相关说法 参与骗保或被追刑责

“近年来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修车骗保情况严重,说明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漏洞,但对于当事车主来讲也并非只赚不赔。”对于车主参与骗保的风险,保险业内人士卢先生指出,“对车主来讲,记录虚增,势必会影响下年度的车险费率。而且,一旦东窗事发,轻者退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中,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10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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