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去哪里认购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可能出现表格中合计数和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之处。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5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追加发行(借入)次级债的议案》。

  2015年5月29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及追加发行(借入)次级债的议案》。

  2016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监许可[号《关于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6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的名称

  本期债券的名称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含36亿元),且不超过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发行10亿元。

  (三)本次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次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本次债券按面值发行。

  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10月24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十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20年10月24日一起支付。

  (十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四)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正式出具后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其中,每年在公司年报公告后2个月内对本期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十六)付息、兑付方式

  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账户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0021

  (十九)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且属于《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资质范围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具体详见本次债券的发行公告。

  (二十一)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二十二)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的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三)拟上市交易场所

  (二十四)质押式回购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符合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次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有关部门最终批复,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发行费用

  本次债券发行总计费用(包括承销费、受托管理费用、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等)预计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

  (二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十七)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安排

  (一)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9日。

  发行首日:2017年10月23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24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潘向春、徐晓云

  电话号码:025-

  传真号码:025-

  邮政编码:210019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人:叶倩、林玉珑、陈信帅、朱荣波、田硕

  联系地址:安徽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政编码:230081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住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联系人:任洁、丁久阳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联系电话: 025-

  邮政编码:210036

  (四)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孙晓爽、高民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18楼

  联系电话:025-

  邮政编码:210000

  (五)担保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号

  联系电话:025-

  邮政编码:210029

  (六)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联系人:张祎、张晨露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10-

  邮政编码:100022

  (七)募集资金专户及专项偿债账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鼓楼支行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平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联系电话:025-

  邮政编码:210008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联系电话:021-

  邮政编码:200120

  (九)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

  邮政编码:200120

  (十)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人:叶倩、林玉珑、陈信帅、朱荣波、田硕

  邮政编码:230081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估机构

  公司聘请了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出具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涵义

  经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二)评级报告的揭示的主要内容

  (1)公司是国内综合性券商之一,已于2015年成功挂牌新三板,并完成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同时营业部覆盖全国大中城市且在江苏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营业部数量较多,具有一定区域竞争优势。

  (2)近年来,公司在证监会分类评级中的级别有所提升,体现了公司较好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管理水平。

  (3)公司控股股东紫金投资集团综合实力较强,能够在业务、客户以及渠道等方面给予公司较大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发挥业务协同效应,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担保方南京市国资集团经营规模大,资产质量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其所提供的担保对本期债券信用状况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1)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持续波动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收益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2)公司经纪业务和信用交易业务占比较高,受股票市场交投活跃度影响较大,收入波动性风险的行业规律难以规避。

  (3)公司短期债务占比较高,债务结构有待改善,需对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及流动性保持关注。

  (4)担保方南京市国资集团对外担保规模较大,截至2017年6月末,对外担保余额.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36B

  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股权结构如下:

  注:2017年7月,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更名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3个,子公司出资设立的子公司2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子公司

  1、南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持有南证期货100.00%的股权,为其唯一股东。南证期货的前身是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007年7月,南证期货被南京证券收购。南证期货法定代表人:夏涛。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226号长乐花园01幢1号-4,1号-7,1号-8,主要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截至目前,南证期货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75万元。

  2、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持有巨石创投100%股权。巨石创投成立于2012年5月,法定代表人:夏宏伟。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管委会行政楼三楼。主要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设立直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巨石创投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3、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持有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夏股交”)51%股权。宁夏股交成立于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7层1708室。主要经营范围:为企业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提供确权、非交易过户、挂失、查询、分红派息和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权益类产品及金融产品的挂牌、交易、鉴证、过户、结算及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企业和投资人提供相关培训、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截至目前,宁夏股交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4、南京巨石金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巨石创投持有南京巨石金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巨石金川”)95%股权,宁夏股交持有巨石金川5%股权;巨石金川成立于2016年2月,法定代表人:夏宏伟。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主要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巨石金川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5、宁夏巨石西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巨石创投持有宁夏巨石西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巨石西部”)51%股权,宁夏股交持有巨石西部22%股权;巨石西部成立于2016年5月,法定代表人:赵贵成。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5号。主要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投资基金、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截至目前,巨石西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公司的联营企业

  富安达基金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河西新城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三方分别持有49%、26%和25%的股权。

  (三)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企业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注:巨石创投、巨石金川、巨石西部净利润来源于投资收益。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金融城一期10号楼27F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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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
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公司债券/本次发行 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公司/精锻科技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精锻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江苏太平洋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大洋投资 指 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股东大会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致同所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指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
致同报告期内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 110ZA7037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指 致同出具的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00551 号《前次募集
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尾数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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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本数)。
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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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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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转股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0-D;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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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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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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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后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放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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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配售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主承销商进行余额包销。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发行人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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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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