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嫁妆是给男方的还是给女方的时候女家为啥向男家谈条件比如要求赚钱创业等等

?作者简介: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家委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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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理所当然地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其效力都是有效的,但看过我们的文章都知道,显然不是这样的。

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看似“完美”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但却常常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某些条款存在问题而引发法律纠纷的情形不胜枚举。

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婚姻法“百坑”系列(六):离婚案件中,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就真的不用支付吗?小心中招!》。

在我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急欲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独立抚养孩子,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同时,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在双方时,已有对抚养费的支付进行协商,但只是用其他财产来折抵抚养费。比如一方的存款明显多于另一方,双方私下协商在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存款的差价部分无需做出补偿,用于折抵抚养费。

但由于没有专业律师把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可能就会表述为:“一方独立抚养孩子,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此时,表面看似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可能已经掉进了一个“大坑”。

很多人或许不解,双方都协商好了,这也会有“坑”?看看以下的真实案例,您就会明白一切真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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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都是广州某投资贸易管理公司的白领,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并于2010年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一家三口的生活,其乐融融,令人羡煞。

2012年,男方在女方的支持下,走上独自创业之路。但令人遗憾的是,男方由于创业经验不足,资金链断裂,最后资不抵债,宣告创业失败。男方由此意志消沉、性情大变,对妻儿毫不关心,常常因为生活的小事与女方大吵大闹。

经过了一年多无休止的争吵,夫妻矛盾加剧。2014年中旬,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

男方不同意离婚,除非女方愿意向其额外支付30万元创业资金。几经折腾后,女方做出让步,若男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携带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女方再额外向其支付20万元的创业资金。

面对如此“诱人”的条件,男方最后同意女方提出的方案,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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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久,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男方收到起诉材料后不以为意,觉得女方这一举措简直是无稽之谈,违反了当时《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便没有聘请律师而选择自己应诉。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法院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女方独自抚养孩子,且不需要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不阻却女方代替孩子向被告(男方)行使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且孩子正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确实需要一定的经济开销,且男方当前经济条件好转,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理应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抚养费。

这个案例中,最终以男方败诉而告终。也许看到这里,大家还是有疑惑,为什么男方还是要支付抚养费呢?

我国《》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表明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

简而言之,就算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需要给付抚养费”,抚养方在必要时仍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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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名儿子。经过双方的努力打拼,两人在广州购置了两套房产。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于是协议离婚。双方私下协商的方案是:1、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价值800万元)归男方所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子(价值550万元)归女方所有;2、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生活,由于男方取得的房子价值800万元,女方取得的房子价值550万元,两套房产价值的差价约250万元,双方约定房产价值的差价部分男方无需对女方做出补偿,用于折抵女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但是在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女方并没有委托律师来把关《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导致签下了一份对女方极为不利的《离婚协议书》,在该份《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是这样约定的:“1、离婚后,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归男方所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子归女方所有;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这样就意味着,在该《离婚协议书》中根本没有体现女方以房产价值的差价来折抵了孩子抚养费,同时即意味着男方可以继续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而男方又不需要补偿250万元房产价值的差价给女方,白白让男方赚了250万元。

果不其然,在双方离婚1年后,男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女方每月支付8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最终的结果是,女方以败诉告终,法院判决女方每月支付8000元的抚养费。而最为关键的是,女方不但需要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而且落得不抚养孩子的骂名,甚至还白白让男方赚了250万元。

简而言之,在双方离婚过程中,若双方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时,务必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清楚抚养费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万可不能像上述案例中那样不做约定,若遇到别有用心的人,则会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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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这个“坑”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是亦能导致损失惨重!通过了解了上面的案例,相信大家对这个“坑”有所了解,现给大家总结如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无需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但事后仍然可以主张抚养费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受婚姻状态的影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我国也出台了众多法律予以明确,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理应承担抚养其成人的责任,这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离婚时,即使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合理要求,也不妨碍非抚养方在特定情况下提出降低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一方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抚养方收入水平的提高及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增长,使得原约定或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并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时,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说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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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增加抚养费的途径可由子女与父母协商解决,或者孩子跟随生活一方代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的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因此,抚养费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原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孩子日常的生活需要,且在非抚养方有足够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同理可知,若非抚养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不能按原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时,亦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三、抚养费的范围不仅仅是孩子的生活费,还应该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基本费用

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

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例如,孩子上贵族学校或者高端兴趣班等等这些教育费用不应该成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文章至此,相信您能了解到看似简单的一份《离婚协议书》其实往往暗藏汹涌,作为孩子父母,离婚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天经地义的,但也要注意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漏洞,借孩子名义获取不当利益。

当然,文章篇幅有限,实务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无法一一列举。若读者们有相关的业务需要,建议聘请专业婚姻律师代理,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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