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创业板板推出?

Q1:创业板新旧股票会并轨操作吗?

创业板新旧股票肯定会统一操作。

Q2:求 请从财务规模的要求和发行指标的要求来分析深圳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

深市目前没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沪市才有。
如果单从法条规则看的话很简单明了,参照看一下《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就可以。
大致的适用条件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证券法(适用所用板块)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用创业板)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主板和中小板)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流量正常。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Q3:创业板监管和制度完善三大动向是什么?

创业板推出八周年之际,其已经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10月26日,创业板有690家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0%;总市值5.58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9.57%。创业板的适时推出扩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成长型企业为代表的中国新经济的发展;而在大步迈进的过程中,亦面临对双创企业不够包容、高估值泡沫、融资要求高等诟病。

未来创业板制度改革和完善路在何方?一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透露,未来对创业板的监管和制度完善将沿着三大路径展开:一是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需求;二是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强化内外约束,抑制过度融资、非理性融资;三是进一步优化自律规则体系,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体系,凸显创业板行业特色,更好地适应投资者需求。

梳理创业板过往制度建设,可以发现其在IPO、再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等方面不断完善。在上市门槛方面,2009年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于2014年修订了该办法,降低财务准入门槛,取消盈利增长要求。融资制度方面,证监会2014年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创业板再融资正式启动,并创新地实施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截至2017年9月30日,共145家公司已实施再融资1465.05亿元。

深交所制定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一系列业务规则,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先后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生物医药、电子商务、节能环保等10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增强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这些规则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公司治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2009年《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则发布,有效地防控了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风险。

创业板采取“独立规则、独立监管”的运行机制,上市八年以来,各项基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更加贴近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特征需求和产业规律。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创业板制度安排,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Q4: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三年内和36个月的表述有区别吗

同意楼上的,实质重于形式,不能拘泥于数量上的变化。

Q5:什么是IPO管理办法?

IPO管理办法凸显三大特点
证监会4月28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三大特点。
《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从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方面来说,《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但发行人必须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三是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四是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在要求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办法》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首先,对发行人的净利润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三是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二者设定为替代性指标。《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即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再次,关注持续盈利能力。《办法》
主要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延续了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的要求。《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办法》要求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还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为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机制,《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办法》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还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内涵是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监督和指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证券法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
其中包括: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Q6: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
(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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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晚,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六个监管细则,明确了科创板的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与承销办法、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就实操性内容进行了规定。自习总书记18年11月5日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首次宣布推动科创板,到科创板具体细则落地仅有86天,科创板的到来似乎比市场预期还要快。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重量到重质的发展。从90年代起,中国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让资本在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陆续推出了上交所和深交所,解决了早期国企融资的问题。随着民营经济在实体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特别是以科技互联网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在实现国家科技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推出,以解决小市值和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现在我国又站在了关键的十字路口,传统经济发展动能不足,新经济的转型升级迫在眉睫,虽然有贸易战的外因,但中国经济本身的结构性优化才是解决中国经济长期发展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科创板的推出,一方面在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代表未来生产力的科技型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在于持续改革新股发行体制,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三大基础功能。

我们通过对我国过去近二十年资本市场的回顾,尤其是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推出及发展进行分析,最终形成对科创板未来走向相对谨慎且乐观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科创板是否成功,监管部门未来依旧会沿着“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三大基础功能”的既定道路持续改革,从而最终形成一个有质量、有活力、有纪律的具备优化经济结构、指引国家发展能力的资本市场。

一、 创业板的“十年”兜兜绕绕

20世纪90年代,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新经济时代[1]的高新企业快速成长为契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迅速发展,为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新方向,在此背景下包括法国(LNA,1996)、英国(AIM,1995)、德国(NM,1996)、韩国(KOSDAQ,1996)、香港(GEM,1999)、台湾(OTC,1994)等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了二板市场。同一时期,我国也寄希望通过新设一个资本市场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于是创业板的推出提上日程。

1998年,“中国风险投资之父”成思危在当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一号提案”上首次提出鼓励风险投资、并按部就班设立创业板,次年,深交所开始着手筹建创业板。至此,拉开了我国一级市场本土投资机构萌发的序幕,也开始了创业板十年兜兜绕绕的历史命运。

1999年,在创业板预期推出的世纪交替的前一年,被视为本土创投开始起步的标志事件——深创投正式成立。次年,刘昼带着湖南广电传媒给的1亿人民币只身南下,创建了日后在投资江湖中声名鹊起的达晨创投。这一年,深圳市一夜之间冒出了200多家创投机构,同年深圳停发新股,并推荐了23家企业登陆创业板。这一切都显示的那么顺利,然而,谁成想这只是创投机构们的前夜,黎明还需要耐心静候。 

2001年初,纳市神话破灭、互联网泡沫余波未散,加之国内股市频传丑闻,年末上层决定暂时搁置创业板。这一年,深创投收获颇丰,其投资的亿胜科技、中大国际以及国讯国际3家企业均赴港上市,成为一时焦点。除了深创投,本土创投机构均在艰难前行,朱立楠返回联想创立联想投资、吴尚国组建的鼎晖投资由于证监会对券商直投限制从中金直投部拆分而出、达晨投资的同洲电子直到2006年才登陆中小板。与本土创投机构相比,海外机构的国内落地则是有声有色:日后在国内投资历史上留下浓重墨笔的熊晓鸽领衔IDG的“七长老”[2]团队组建成型,日后创立启明创投的邝子平所代表的英特尔投资、后来今日资本的投资女王徐新[3]所代表的霸菱投资在创投圈崭露头角。

2002年,创业板未能如期开放让本土创投机构的退出渠道被阻断,本土创投迎来了最为惨痛的“寒冬”,在当年,仅深圳就有数百家创投机构销声匿迹。在本土机构一蹶不振的同时,外海基金开始抢占国内互联网项目,其中IDG尤为出色。在互联网泡沫后,IDG开始捕猎“物美价廉”的互联网公司并且斩获颇丰,杨飞主导的150万美元追投百度获得5%股权的投资一度被称为神来之笔。

2003年,在经历了前一年的寒冬,创投行业似乎出现了“回暖”迹象。尽管本土机构依旧挣扎,但外资创投节节高升: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盛大,仅20个月后盛大作为全球第一家在线游戏公司上市,软银亚洲以16倍的回报风光退出;IDG章苏阳在1999年主导投资43万美元持有5%股权的携程,在这一年成功登陆纳斯达克,“携程四君子”[4]和IDG一战成名。除了投资和退出事件以及全民非典的共同记忆,这一年还有很多值得载入商业史册的故事:掌中万维、3721的并购让中国创投找到了新的退出渠道;马云在1999年成立阿里巴巴的四年后,创建了淘宝网,在正面战场上迎战即将进入中国的eBay。

2004年,在创业板依旧遥遥无期的前提下,经过监管层、业界和国内学术界的多方论证,国务院于5月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板,其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服务并作为创业板的过渡期。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中小板“新八股”[5]正式上市,第一批中小板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大族激光具有PE背景,而参与大族激光投资的招商科技、东盛创业、深圳高新投、红塔创投均为清一色的本土国资创投,最高账面回报85.60倍。尽管其他背景的本土创投并未在“新八股”中直接受益,但中小板的推出也让本土创投看到了项目退出的曙光。除了本土退出渠道的拓宽,上一年携程的上市直接激发了创投业的热情:阿里巴巴成功募集当时最大的一笔投资——软银等四家公司向阿里巴巴战略投资8200万美元;吴尚志领衔的鼎晖联合摩根、英联一同投资日后鼎晖最成功的项目之一——蒙牛;IDG的“七长老”之一林栋梁仅以一天时间决定投资网龙,2013年网龙以19亿美元将子公司91无线卖给了百度,成为互联网有史以来最大的并购案例;盛大网络、空中网、51job、金融界等8家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

2005年,中小板持续发行,截止6月7日,半年间上市公司达到12家,中小板自推出以来,共有50家企业在中小板实现IPO。这50家企业中,除了“新八股”的4家具有国资背景的投资机构,还有6家上市公司具有国资或民营的投资机构背景,其中硅谷天堂、联想创投、同创伟业三家机构均迎来了投资项目的首次退出。与此同时,4月29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随后上深两市关停IPO让路股改。这一年载入我国资本市场史册的“股份全流通改革”使得一级投资项目退出渠道变的通畅,给与一二级市场投资人更大的信心,该年度投资机构募集到的资金相当于过去3年的总和。大批外资背景基金纷纷设立:沈南鹏在带领携程上市的两年后,与张帆一同创立了红杉资本中国基金;邓峰离开了已在纳斯达克上市的NetScreen,创立了北极光创投;朱敏创立了赛伯乐。

表1:中小板上市企业创投机构一览

2006年,6月伴随着持续了一整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落幕,中小板发行工作继续进行,到06年底,仅仅半年的时间有52个企业登陆中小板,一举超过过去两年中小板上市之和。这一年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中,有9家公司可以看到创投机构的身影,占比17.31%,共涉及14家创投机构,其中深创投、达晨、IDG、赛伯乐、华兴创投等均有斩获。06年对达晨创投而言,是划时代的一年,肖冰曾讲过“在此之前,达晨作为湖南广电传媒的子公司,由于业绩问题,每个季度的例行汇报都有很大的压力,甚至一度都有被整体裁撤的风险。”在其投资的同洲电子中小板上市且取得了不错的收益后,达晨自身处境才好了一些。深创投的2项投资在该年度领衔中小板上市退出。在这一年的下半年,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尚福林多次表示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板的快速推出形成一致性预期。

表2:2006中小板上市企业创投机构一览

2007年,中小板进一步扩容,这一年共有100家企业成功登陆中小板,这些中小板新贵们有30家公司可以看到创投机构的身影,占比30%,创投机构参与中小板IPO比重进一步提升,共涉及42家创投机构,其中17家为非国资或市场化的创投机构,市场化投资和退出比例持续上升。07年中小板的持续扩容也使得日后的白马创投机构在当时名声大振:投资梦网集团的天图资本、参股常铝股份的元禾控股、参投远望谷的上海永宣等,深创投4项投资登陆中小板实现退出的案例在该年度再度冠绝群雄。随着股改全流通的顺利进行,国内经济的高速成长,直接推动中国股市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牛市,进一步推动了一级市场的火热状态和二级市场的火热行情。这一系列的良性发展,使得同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巨头的黑石和KKR也开始在中国进行投资。2007年9月10日,黑石集团宣布向中国蓝星集团投资6亿美元,占其20%的股份。仅隔7天,KKR完成了对河南天瑞水泥的投资,持有后者43.2%左右的股份,投资总额达1.15亿美元,国际私募巨头们正式开始了在中国市场的布局。但是,由于中小板特有的限制,中国互联网公司也开始了新一轮的走出去: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与此同时,包括金山、完美世界、网龙、巨人在内的四家网游公司赴美上市,这一态势也间接推动了创业板的紧张筹备。创业板的临近推出,也使得号称史上最年轻的证监会处长吴刚与五道口秘书黄晓捷在07年9月份携手共同创建了昆吾九鼎,全民PE即将拉开帷幕。

表3:2007中小板上市企业创投机构一览

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态势下,各国股市持续低迷的状态对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一年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数量同比07年减少了63%,但中小板的融资却未收到太大的影响。08年全年,中小板共有71家公司上市,其中24家公司股东具有创投背景,共涉及27家创投,深创投、同创伟业等以2家投资标的上市再一次荣获最佳退出机构的美称。同一年3月,在陈奕迅首次演唱了《十年》的四年后,兜兜绕绕十年的创业板终于迎来曙光——证监会首次发布关于创业板的《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创业板终于拨云见日!在一系列政策的利好下,尽管二级市场持续低迷,但也无法阻挡一级市场的热情四射:社保基金首次获批投资市场化的股权基金,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获得首批投资;证监会决定在中信、中金直投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券商获准开展直投业务;80后投资代表人张颖与邵亦波共同创立了经纬中国,经过几年的发展其成为国内最知名的外资机构之一。

表4:2008中小板上市企业创投机构一览

自1999年深交所开始首次筹建创业板到2008年创业板确定推出,整整十年间的兜兜绕绕,让起初计划分享政策红利的本土创投机构始料未及,回忆这段令人唏嘘的往事时,一些本土创投机构坦言:“‘狼来了’多年后,市场没有畅通的退出渠道,个别创投机构甚至都会去做二级或者融资租赁业务,毕竟在那个时代活下去最重要的。”而中小板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创业板帮助本土创投机构退出的功能和作用,自2004年至创业板推出前的2008年,5年间,共有243家企业登陆中小板,其中68家企业具有创投背景,占比将近30%,使得本土的投资环境向好,并成功的打通了一二级流通通道,也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做出了指导性作用,另一方面,中小板在这五年间也承载了活跃A股市场、助力中小企业顺利融资的功能。

二、 创业板的“十年”成长和发展

2009年注定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浓彩重抹的一笔,10月30日,期待已久的创业板终于推出,多年来苦于退出渠道单一的中国本土创投终于迎来了爆发式的收获。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有21家企业具有创投机构背景,涉及34家投资机构。除了数量上的爆发,投资收益也非常可观,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市盈率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宝德股份达到81.67倍,远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板的市盈率,涉及的34家投资机构共投资约7.25亿元,按照上市当天的收盘价统计,这34家投资机构平均获得了6.3倍的绝对投资回报。其中,达晨创投以4笔投资的3家企业[6]上市一骑绝尘,一举奠定了国内本土创投机构的领先地位,深创投、金石投资、昆吾九鼎[7]均以2笔投资的企业上市紧随其后,九鼎投资作为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本土创投新贵一战成名。

表5:创业板首批28家上市企业创投机构一览

在创业板开板前,基于鼓励和培育本土PE的目的,证监会在审核突击入股时曾放宽有关限制,这一政策的修改使得大量投资机构在上市前夕通过资源优势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突击入股。由上表可以看出,这28家上市公司的被投资日期绝大多数都在2007年之后:38笔投资中,仅有2笔投资至上市前超过3年,上市前6个月内实施突击入股的有6笔投资,上市前12个月内实施突击入股的有15笔投资。这些事件也直接使得证监会修改了相关锁定期的安排,2009年10月,创业板部相关负责人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应严格核查突击入股的股东情况,尤其要关注突击入股的股东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同时,监管层也首次要求企业补充披露突击入股股东的详细情况,如自然人需披露五年履历等,而突击入股的锁定期限又由12个月增加至36个月。从首批上市企业的投资机构进入时点以及监管部门后续政策调整情况两个层面做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创业板在开板之际,大多数投资机构更关注的是政策红利的套利,而非对投资标的自身成长性和内生价值增长性的关注。然而,经过时间的洗礼,往往是尘归尘、土归土,以首批上市28家企业为例,其中涉及3年锁定期的金石投资、汇金立方资本、上海兴烨创业基金在锁定期满后的收益[8]远远低于上市之初的收益回报。

2010年,创业板利好持续发酵,这一年有117家企业登陆创业板,同比上升225%,全A股全年新上市公司达到348年,仅次于2017年IPO加速审批和放闸的438家,其中主板27家,中小板204家。中小板达到了IPO企业数的巅峰,一二级流通通道的顺畅促使了其他资金的快速涌入: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放了保险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政策限制;社保基金再次下注,投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IDG、联想投资即弘毅投资,进一步加大了在股权方向的投资配比。同时,这一年也是深创投最辉煌的一年,其投资企业实现26家企业IPO,创下了全球同行业年度IPO退出的记录。

2010年至2018年,除了2013年的IPO关闸,其余年份创业板均在一定程度上为处于高速增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让以民营为主的中小企业实现了“上市梦”,进而打通了其融资渠道,甚至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同时,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类来看,创业板也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其使命,即通过价格发现、价值流通的资本市场资源匹配助力一部分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两高六新”中小企业快速快长。

从二级视角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满1-5年的相对企业上市之初发行价的破发率,随着时间的拉长也在不断收敛趋窄,并且上市满5年的企业的破发率要低于主板的上市公司。市场活跃度方面,创业板推出之初,相比主板市场,一度较为活跃,后续受市场行情影响,2010年底至2011年初,创业板交易活跃度开始下降,直至2013年第四季度,市场交易度活跃度开始反弹,总而言之,创业板十年间市场的活跃度维持的比较理想。因此,从二级视角出发,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补充,在价格发现、价值流通的基础功能上已经比较完善了。

表6:创业板公司上市满N年时相对发行价的涨跌幅

但是,根据对创业板企业的市值统计,截至2018 年12 月20 日,创业板企业中符合“两高六新”特点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35.5%,所以从当前创业板的行业分布来看,其中不乏各类传统行业企业,创业板定位出现一定偏差。另一方面,从每年创业板新发股的行业分类而言,过去十年并未明显的变化,即上市企业形态滞后于经济增长的新需求。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创业板并未实现成立之初监管层对其的厚望: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带领或引导我国从企业微观层面,自下而上的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从制造大国过渡为制造强国,从注重商业模式落地到专注基础科技研发的国家层面的战略性的转型升级。

2010年之后创业板虽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利补充,持续不断的活跃市场,但由于创业板和中小板共有的特性,即对上市公司盈利性要求、VIE架构限制、无序性关停IPO、IPO堰塞湖等多方面制度性的原因,仍有大量的代表“新经济”的企业赴美IPO:2010年一举打破2007年37家企业赴美IPO记录的搜房网、博纳影视、优酷视频、学而思、汉庭、康辉医疗等43家企业赴美上市;2011年的人人网、世纪佳缘、奇虎360、土豆视频等11家公司赴美上市;因受到Citron和Muddy Water等做空机构频频做空中概股,造成两年内约40家中国企业退市的影响,2012年仅有唯品会和欢聚时代(YY)2家企业赴美上市;2013年的去哪儿、58同城、澜起科技、汽车之家等8家公司赴美上市;2014年阿里巴巴集团、京东、聚美优品、微博、迅雷、陌陌、爱康国宾、猎豹移动、智联招聘等15家企业赴美上市;2015年泰盈科技等9家企业赴美上市;2016年中通快递、百世物流等10家企业赴美上市;2017年红黄蓝教育、趣店、搜狗、融360等24家企业赴美上市;2018年爱奇艺、腾讯音乐、哔哩哔哩、拼多多、蔚来汽车、趣头条等38家企业赴美上市。这些事件和数据也进一步说明,由于制度性的设定导致创业板未能完全实现引领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

表7:创业板和中小板发行制度对比

三、 新三板的“五年”冰与火之歌

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因国内A股市场由于市场不断下跌导致监管层暂时关停IPO的政策指导,国内企业上市融资路径出现障碍,加之2013年底在国务院的积极推动,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新三板正式启动全国扩容,在当时牛市的市场环境中,一二级市场均猜测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补充,新三板投资将享受过去几年创业板那样制度红利,一时间新三板遍地春风。

2014年,九鼎投资因受到IPO关闸的影响,过去几年囤积的项目无法顺利退出,导致基金退出出现流动性问题。基于政策的敏感性,九鼎首创“基金份额换取股权”的方式,使得原有私募基金投资人转化为九鼎集团的股东,并于2014年4月成功挂牌新三板,公司估值一度超过千亿市值。随后在两年内,九鼎通过3次定增成功募集158亿元,同时设立九泰基金、控股九州证券、全资收购香港富通保险、拓展互联网金融,最终一步步形成金融控股平台。

2015年,在九鼎集团挂牌新三板的示范效应下,众VC/PE开始涌向新三板。2015年3月,中科招商在新三板完成挂牌,且在2015年的4次增发中,募集资金总额也已经超过100亿元;2015年7月同创伟业及硅谷天堂先后完成新三板挂牌;2015年10月信中利、永安期货先后登陆新三板完成挂牌;浙商创投、天图投资、好买财富等在2015年11月先后登陆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6年新增挂牌企业3924家,挂牌总数破万(10163家),新三板市场达到高点。其中2016年2月,互动百科正式登陆新三板,成为2016年首家拆VIE结构、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互联网公司;2016年3月,亿玛在线放弃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转而在新三板挂牌。由于过多的创投机构挂牌新三板,16年中股转中心通过窗口指导,正式暂停创投机构挂牌新三板。

年,四年间新三板股票发行融资金额由10亿元上涨到1391亿元,复合增长率418%;挂牌公司数量由200家增加至10163家,复合增长率206%,新三板挂牌上市进入了鼎盛时期。

2017年,由于新三板市场挂牌门槛过低、融资能力较差、交易活跃度迟迟未见好转等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市场热度开始下降,摘牌数量急剧增加。股转中心为了解决挂牌企业质地的问题,也加大了对挂牌公司主动摘牌的力度。12月,因不符合2016年5月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八条”整改要求,通过定向增发成功募资百亿、作为曾经新三板明星公司的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市场一片哗然。

2018年,三板成指跌幅25.13%,三板做市跌幅27.65%,全年换手率仅有5%,回到新三板2013年全国扩容的水平,交易活跃度持续下降,新三板市场进入寒冬期。新三板单笔融资王九鼎集团2018年3月复牌后,股价一路暴跌,下滑幅度将近90%,九鼎集团也由千亿市值到当前的100亿左右,这也标志着新三板市场正式进入冰点。

尽管股转中心一度积极推动做市商交易制度并对挂牌企业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但是重量不重质的只重其形未重其实的“类注册制”审核方式、交易门槛过高的准入壁垒、流通性不高的交易缺陷等多方因素,共同导致了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一,未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三大基础功能。

四、 科创板的“何去何从”

科创板究竟会如何设立、采用何种审核、发行和交易制度,在市场众多猜测声中终于于1月30晚正式落地,目前市场中已有非常多的券商研究部对上述制度的细则进行了解读,我们就不过多赘述关于未来科创板落地细则的观点和意见。在此,我们仅根据我国资本市场过去二十年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交易场所的历史数据和投资经验,就科创板的定位和细则制度设计进行提炼,并针对一二级市场的提出相关的投资建议。

科创板的定位:科创板的最终目标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代表未来生产力的科技型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在与持续改革新股发行体制,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三大基础功能。因此科创板一定在监管层吸取新三板和创业板经验后,推出的优于新三板、改革创业板的新的交易场所。

科创板监管细则核心提炼:基础科技研发为基石的行业定位[9]+保荐券商为核心的交易所审核的注册制[10]+多层次核准的上市标准+一定交易门槛的流动性管理。

基础科技研发为基石的行业定位:国家层面积极推动科创板最重要的目的是带领或引导我国从企业微观层面,自下而上的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从制造大国过渡为制造强国,从注重商业模式落地到专注基础科技研发的国家层面的战略性的转型升级。因此科创板行业定位如下。

一级市场投资建议:1、规避政策套利投资,谨慎投资与科创板上市预期相关的五大行业中的单一标的,特别是估值已在30亿以上的企业,一是科创板最终落地时间的不确定性,二是拟投标的科创板上市的不确定性,三是上市后估值倒挂的不确定性;2、规避综合性股权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提升对单一行业的敏感性和关注度;3、降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项目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加重对基础科技行业(尤其是科技硬件)的投资比例;4、个别科技类的已投项目建议适时通过一级市场转让部分股权。

二级市场投资建议:1、寻找上述行业百亿估值的公司,按照其业务分类,加重该公司上游已上市公司股票仓位(如生物医药上游的CRO企业);2、二级市场壳价值继续下降,规避投资壳类股票;3、适度控制创业板中上述行业的股票仓位。

保荐券商为核心的交易所审核的注册制:注册制的审核方的相关审核人员需要有资深的行业背景和产业经验,并熟悉法律、财务等领域,尽可能少的受保荐券商和拟上市企业的干扰[11]。目前的监管细则更多的是强调保荐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过多依赖外部专家和行业资深人士[12], 过少提及自身能力的培养和建设。

一级市场投资建议:1、一级市场持续分化,头部机构参与优质标的投资机会和估值谈判能力进一步提高,规避小型机构的基金投资;2、战略投资者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年为1%以内,规避券商子基金的大比例战略配售;3、根据企业上市速率调整投资节奏,科创板开板首年上市公司未超过50家,可加快投资节奏,如超过50家,适度放缓投资节奏。

二级市场投资建议:1、根据企业上市速率调整投资仓位,科创板开板首年上市公司未超过50家,可加大投资仓位,如超过50家,降低投资仓位。2、关注龙头券商,适度分享科创板首批上市红利。

多层次核准的上市标准:由于中小板、创业板设立后,每年都有知名企业因国内IPO核准制度原因赴美上市,因此过去几年,市场议论“上市公司的审核如何不以利润为唯一导向,实现上市标准多样化”,为了不再错过类似阿里、京东、腾讯、百度这样的公司,科创板不仅支持VIE架构和A/B股的公司上市,还首次丰富了审核标准的多样化。

一级市场投资建议:1、谨慎参与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Pre——IPO投资,目前一级市场估值50亿元以上企业近百家,即便成功IPO,也有估值倒挂的不确定性;2、谨慎参与上市条件满足,但市场空间较小的拟上市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建议:1、原有的PE/PB等二级市场传统估值方式失效,以上市公司业务线分析以及收入增长率为核心寻找新的估值方式;2、二级投资一级化,需要更关注上市公司的业务壁垒、技术优势等核心竞争力,净利润、收入等财务数据放在从属地位。

一定交易门槛的流动性管理:一个交易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价格发现,只有当有足够的交易方后,才可能更公允的发现价格。在投资流动性良好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吸引优秀的企业,进而形成良性循环。科创板的交易门槛与沪港通、深港通相似,我们认为在流动性上,会全面弱于创业板。但监管层为了增强流动性,规定上市首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上市包括IPO和增发,第六天涨跌幅为20%。

一级市场投资建议:1、谨慎重仓投资科创板拟上市单个标的,防止流动性不足;2、一级投资二级化,可利用专业优势,通过受让战投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实现专业套利。

二级市场投资建议:1、加大科创板打新资金,并增加以周为单位的短线交易频次;2、设置止盈止损,严格遵守纪律;3、密切关注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如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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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金融危机时,中国推出创业板,不但承载着能否给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打开融资通道的厚望,也承担着能否为国家创新战略谱写新篇的责任。

  但两年过去后,创业板推出267家公司让部分创业者和投资者致富的同时,也暴露出六大怪状。

  一是上市后业绩变脸。两周年之际,在194家具有可比数据的创业板公司中,上市后净利润增速不及上市前的达到七成,其中41家公司上市当年净利润出现负增长,占比两成。

  二是高管套现成风。据统计,创业板开板两年来,共有83家创业板公司遭到203名高管抛售,抛售股数为1.24亿股,套现总金额达到28.8亿元。其中8家公司的高管套现总金额超过亿元,有7名高管通过套现成为亿万富翁。

  三是成长性堪忧。创业板公司原本是一些高成长性公司,但从已上市的267家创业板公司行业属性看,近七成为机械设备、石化等制造业。而截至2010年末,此前上市的创业板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仅比主板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营收增速高不到1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创业板公司营收增速也仅高于主板非金融类公司5个百分点。

  四是高管离职潮不断。截至今年9月30日,创业板高管离职公告超过了170份,其中2011年前三季度就超过120份。虽然高管们辞职理由多为“因个人原因”,但辞职后的减持事件已使其醉翁之意昭然若揭。

  五是大幅超募资金。创业板267家公司募集的资金不是平均每家预计募集2.5亿元资金的660亿元,而是1874亿元,超募资金达1209亿元,实际融资是计划融资的近三倍。而大部分超募资金都“躺”在银行指定账户吃利息,而不是用来扩大生产。

  六是退市制度迟迟不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一度被寄予厚望,是创业板区别于主板和中小板的最大特色,但深交所相关人士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仍没有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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