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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以下简称蓝鲸公司),经营水产品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杨静盛。2012年至2015年,经被告人杨静盛决定,蓝鲸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伪造外销合同,将冻海参高报价格出口,同时,由蓝鲸公司自行提供成品冻海参货源,经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洲公司)、宁波大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蓝公司)重新包装、商检,再销售给蓝鲸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鲸公司、杨静盛以上述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骗得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单位蓝鲸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约4.5%开票费的方式,让京洲公司向其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

2.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蓝鲸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2.5%或4%管理费的方式,让大宇公司向其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静盛成某海蓝公司,以实际控制的方式,让星海蓝公司向被告单位蓝鲸公司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同时,被告人Y某某在明知蓝鲸公司和杨静盛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情况下,仍在管理星海蓝公司过程中以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销项、参与操作资金回流等方式予以配合。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Y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静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Y某某明知、杨静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予以配合,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Y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静盛辩称,涉案的海参大部分是外商庄吉洲的货物,部分是其自购海参,并进行加工后再出口,每笔出口均有真实货物,没有伪造出口合同,没有骗取国家税款。

被告人杨静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起诉书指控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退税已全部退税到位。同时,认定全部出口海参的增值税发票系虚开的依据不足,蓝鲸公司曾自购过200吨至300吨的海参出口,上述数额应予扣除。2.被告人杨静盛仅是帮助外商代理出口海参,未提供货源,未操纵出口报关与退税等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系在外商指导、利用下实施上述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杨静盛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杨静盛减轻处罚。

被告人Y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蓝鲸公司有实际出口货物,相关数额不应全部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数额。2.被告人Y某某不是蓝鲸公司的股东,只是参与虚开农副产品发票,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作用,系从犯,也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情节显著轻微。3.Y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Y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以下简称蓝鲸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主要经营水产品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杨静盛。2012年至2015年,经被告人杨静盛决定,由蓝鲸公司自行提供成品冻海参货源,经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洲公司)、宁波大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宁波星海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蓝公司)重新包装、商检,再虚假销售给蓝鲸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蓝鲸公司伪造外销合同申报出口,造成真实采购并已税假象,蓝鲸公司再以上述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骗得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单位蓝鲸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约4.5%开票费的方式,让京洲公司向其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

2.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蓝鲸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2.5%或4%管理费的方式,让大宇公司向其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静盛成某海蓝公司,以实际控制的方式,让星海蓝公司向被告单位蓝鲸公司虚开冻海参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开票金额共计元,税额共计元。

同时,被告人Y某某在管理星海蓝公司过程中,按杨静盛指示,以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销项、参与操作资金回流等方式予以配合蓝鲸公司以骗取出口退税。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Y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H某某(蓝鲸公司跟D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蓝鲸公司开始出口海参,业务是杨静盛联系的,对方是姓庄的新加坡人。与京洲公司合作期间,出口给庄先生的海参都是蓝鲸公司先把货拉到舟山京洲公司,进行重新包装、商检,庄先生与蓝鲸公司销售合同都是其按照杨静盛要求伪造。庄先生签字栏由其填写"KC"。后以京洲公司名义销售给蓝鲸公司,再由蓝鲸公司出口,让京洲公司开发票给蓝鲸公司,该发票的票面金额的单价就是销售合同上的单价41.5美元/公斤,交给蓝鲸公司会计Z某某1算好人民币开票金额,再传给京洲公司的会计应某。蓝鲸与京洲公司业务结束后开始与大宇公司开展业务。操作过程和京洲公司一样的,海参都是先拉到大宇公司,由大宇重新包装、商检,后以大宇公司名义销售给蓝鲸公司,再出口到庄先生指定目的港。庄先生把货款打到蓝鲸公司,大宇公司开发票给蓝鲸公司,票面金额就是销售合同单价。后杨静盛承包了大宇公司的办公室及生产车间成某海蓝公司,由其外甥Z某某1任法人代表,但只是挂名,股东是杨静盛哥哥Y某某,实际控股人就是杨静盛,会计是Z某某1兼任。由于星海蓝公司是杨静盛出资注册成立的,蓝鲸公司出口冻海参不要开票费。由蓝鲸公司出口的订单部分是庄先生的,部分是谢先生的,出口给庄先生的海参都是庄先生自己提供的。京洲公司、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提供给蓝鲸公司出口的冻海参支付资金操作过程是:国外货款打到蓝鲸公司结汇,有三家离岸公司,其中蓝鲸公司在香港成立2家(巨鲸国际有限公司、星海蓝国际海产有限公司)、可能在马绍尔群岛成立1家(亿蓝漫国际有限公司),海参出口后上述三公司将货款打到蓝鲸公司账户,财务结汇,按杨静盛要求汇给供货的大宇公司,让其通知大宇会计Z某某,将货款汇到杨静盛要求指定的杨某3、G某某等人账户流转一下,再汇到庄先生或谢先生指定的账户,再由庄、谢某入上述离岸公司账户。如果是汇给星海蓝公司,其或杨静盛通知星海蓝公司出纳杨某2,将货款汇入杨静盛指定的杨某1、Y某某、G某某等人账户流转一下,再汇到庄、谢指定账户;如果汇到京洲公司,杨静盛让其知京洲公司会计应某,将货款打回到杨某1和Z某某1个人账户,之后通过蓝鲸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汇到施纯宗账户。蓝鲸公司在银行办理了退税质押贷款,也就是出口退税出来以前,就可以在银行提前去处理退税款。支付费用后,余下税款由杨静盛和庄先生分成,庄的那部分打到他指定个人账户。

2.证人Z某某1(原蓝鲸公司、星海蓝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至2015年5月底,其在蓝鲸公司、星海蓝公司任主办会计,负责公司面对国税的账面。2013年7月到2015年5月,其又担任星海蓝公司主办会计,Z某某2是其助理。蓝鲸公司出口报关由H某某负责,蓝鲸公司和外商的采购合同是假的。2012年,杨静盛与京洲公司约定,京洲公司帮蓝鲸公司出口商检冻海参,由京洲公司开具给蓝鲸公司销售发票,出口商检冻海参货源由杨静盛自己提供,开票费是票面金额的4.5%,商检、包装费等费用另外结算。杨静盛为了海参出口开票和商检,于2013年3月向大宇公司承包了一个厂房,成某海蓝公司,杨静盛是星海蓝公司实际操作人。星海蓝公司采购账目有两本,其中一本是应付国税检查,投售人、仓库保管员都是假的,入库货物都是假的。冻海参产品开票是在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开始。星海蓝公司进项发票是根据杨静盛要求按16:1的投入产出率开的,这样开农产品原料太多,出口的价格太高。杨静盛在香港和马来西亚成立了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按虚构的采购合同将货款打入蓝鲸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进行结汇,再打到蓝鲸公司后划到杨静盛指定的个人账户。

3.证人杨某1(原蓝鲸公司采购,杨静盛哥哥)的证言及入库单、海中洲公司证明,证明:其原在蓝鲸公司工作,主要做采购方面工作。蓝鲸公司的冻海参都是其弟弟杨静盛的货。冻海参每次到货,杨静盛会打电话让其清点统计,其会把数量、品名告诉杨静盛,然后联系货车司机将货拉到海中洲公司、博得冷冻厂。杨静盛让其登记品名为冻鱼,用Y某某、XX的名字登记。其问过货车司机,海参是广西拉过来的。根据杨静盛要求全部拉到星海蓝公司。冷藏费、运输费都是蓝鲸公司支付的。根据相关入库单等,证明出库单总重量1352925公斤。其招商银行卡是杨静盛使用、操作的,大量资金情况其不知道。星海蓝是杨静盛实际控制的。

4.证人C某某1(蓝鲸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蓝鲸公司海参的外贸客户主要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由杨静盛负责联系,货源采购也是杨静盛负责。从单位发票上可看出海参的供应商有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和京洲公司。有个姓庄的客户跟杨静盛有业务往来,并有通过杨静盛个人银行卡转账给姓庄客户的情况。杨静盛有些个人银行卡在其这,资金进出都是听杨静盛的,2014年这些个人银行卡都还给杨静盛了。

5.证人C某某2(星海蓝公司仓储保管员)的证言及装卸货记录说明,证明:其负责星海蓝公司货物进出及包装物料采购。所有水产品出库入库都是由其清点和称重。Y某某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原材料采购及公司管理。星海蓝公司采购的海参原材料数量不多,放在库里是为了应付国税检查,公司不具备加工生产海参的条件,设备也是摆样子的。提供给蓝鲸公司的冻海参是马来西亚人"老谢"提供的12公斤冻海参成品,其公司改成10公斤包装提供给蓝鲸公司出口,这些改装10公斤冻海参又回流到其公司,一般是按原样出口,如果破损就更换外包装,再提供给蓝鲸公司。回流来的海参入库也登记的是"老谢"。提供给蓝鲸公司的冻海参包装是10公斤白色纸箱,也有1公斤真空包装装10袋。其因为负责出库包装物的采购并监督工人包装和编码,所以对回流时的包装物特别敏感,这种情况大量出现。马来西亚人"老谢"与公司没有买卖关系,只有支付运费的情况。Y某某曾与其和财务等人开过会,让大家在面对国税、公安时口径一致,说公司采购的都是海参原料。其提交了2013年生产车间货柜卸车记录,其中海参成品入库共计241吨,原料4.5吨。

6.证人W某某2的证言(星海蓝公司生产厂长),证明:2013年3月其到星海蓝公司上班,负责水产加工。公司2013年3月成立,Y某某是日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杨静盛。星海蓝公司没有生产加工冻海参成品的能力,只能做到半成品。国税、商检检查时,公司生产加工一半的海参放那,再把仓库存放成品放那,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加工流程。这些原材料加工了一半,并没有销售给外贸公司。星海蓝公司供货给蓝鲸公司出口的冻海参货源来自两个地方,一是新加坡"庄先生"留在仓库里的成品海参,10公斤包装,二是马来西亚"老谢"的12公斤包装的冻海参,公司改装成10公斤冻海参再回流到公司,公司再提供给蓝鲸公司出口,这样反复循环。外包装侧面编码是其让车间工人这样敲的,所以能确定是回流。其曾听杨静盛说,回流的货放在远东冷库及椒江冷库,费用由蓝鲸公司出的。

7.证人Z某某2(原星海蓝公司助理会计)的证言,证明:星海蓝公司财务混乱,制作真假二本账。冻海参的发票,是由Z某某提供海关报关单给其,其根据金额开具销项发票给蓝鲸公司,同时开具出库单。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星海蓝公司开具给蓝鲸公司的海参销售发票共147份,金额共计元,税额元。其根据销项发票、出库单的数量,按16:1的产出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入库单,自行分配数量金额到渔民上,等到蓝鲸公司的货款到账后,再根据收购发票上的渔民和金额制作付款凭证,但实际上货款打到Y某某、杨某1、G某某等中间人的账户上。填写的出库入库单是应付国税等检查的,C某某2提供的出库入库数据是星海蓝公司的私账。制作这本假账里投售人(渔民)名字是Y某某提供投售人资料复印件,包括投售人身份证、捕捞证书。

8.证人Y某某(星海蓝公司助理会计)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销项发票等工作。Z某某2会计交给其两本账,一本真实账保存在其U盘里叫"原材料进货",另一本假账。2014年3月份至2015年7月星海蓝公司开具给蓝鲸公司的关于海参的销售发票(凭证号:58049)共147份,计金额11218万余元,税额1458万余元。杨静盛是星海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管理,平常是Y某某管理的。他们还开会说公安国税来检查时,把假账拿出来应对。

9.证人X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间,其在星海蓝公司做车间主任,该公司没有生产过海参产品,只有购买成品。有三四十吨海参原料由Y某某从"A某某"和石浦渔民处买来,是摆放在公司给人看的,并不制作成品,是为了应付商检。Y某某从外面调配来的成品,出售给蓝鲸公司等用于出口。

10.证人Z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其担任星海蓝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由杨某4任法定代表人,日常管理是Y某某,实际控制人是杨静盛。

11.证人杨某2(星海蓝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每次蓝鲸公司货款进入星海蓝公司账户,杨静盛或蓝鲸公司出纳C某某1就打电话告知其,后Y某某会让其将钱打到Y某某、杨某1、G某某、C某某7等固定一个人账户中,这些账户是Y某某提供的。

12.证人Y某某(京洲公司副总)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杨静盛要求京洲公司帮助商检、提供发票,由蓝鲸公司自己出口。杨静盛提供成品海参给京洲公司入库,然后重新包装、商检再出口,京洲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给蓝鲸,票面价格以蓝鲸公司出口合同上的价格为参考,实际京洲并无销售海参给蓝鲸。杨静盛拉来是冰冻成品,一公斤一袋,十袋一箱,经京洲公司入库换成京洲公司专用出口纸箱,也是十公斤一箱。蓝鲸出口成品海参退税率13%,其中5%左右退税款给京洲公司作为开票费用,另8%由蓝鲸公司自己拿去的。京洲公司共装了四五个柜给蓝鲸公司,每个400万元,总金额1600万元到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开票时一柜一结,蓝鲸公司根据票面金额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到京洲公司,京洲公司扣除费用后以收购原材料的名义返还蓝鲸公司。

13.证人应某(京洲公司会计)的证言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明:京洲公司与蓝鲸公司有海参业务往来,其根据老板C某某8定下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税额开具发票给蓝鲸公司。蓝鲸公司根据发票总金额打入京洲公司账户,其将钱转入C某某8、C某某9、应某、出纳W某某3、助理会计H某某卡中,有时扣一部分资金、有时全额,再转给杨静盛或杨某1、Z某某1个人账户,扣除金额大约是总金额5%。经核对,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共开具海参发票100份,总金额元,总价税合计元。另2012年12月有8票品名为冻海参的发票,是根据C某某8要求做的,总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

14.证人L某某1(大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起大宇公司被蓝鲸公司承包。约定承包费2013年80万元,年110万,但另约定收取4%管理费,实际上是开票费,6000万元以下收取4%,6000万元以上收取2.5%,2015年4月起7000万元以上收取2.5%。开票费一般由蓝鲸公司汇入大宇公司中国银行公账,大宇扣下开票面额4%或2.5%手续费后,余额转账给G某某、W某某1、杨某4、杨某3等人。2014年年底,象山税务部门对海参水产品开具的发票管理严格了,其和杨静盛口头约定以海欣公司名义继续承包车间,但实际操作全部沿用大宇公司与蓝鲸公司的《承包合同》,费用收取也一样。海欣公司也是其成立的,与大宇公司其实是二块牌子一套班子,共用大宇的生产设备。后杨静盛为了少付管理费,成立了星海蓝公司,和大宇、海欣公司是同一个生产车间、同一套设备、同一批生产人员。

15.证人Z某某(大宇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大宇公司虚开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都根据杨静盛的指示开的,海参投售人的身份信息是杨静盛提供,按杨静盛提供的投入产出率为约16:1,再根据七八元每斤的收购价格开具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在杨静盛给的20至30人不等的投售人之间分配收购数。蓝鲸公司收到大宇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后,由蓝鲸公司汇入大宇的公账,大宇扣下4%或2.5%手续费后,余额转账给G某某等4人账户。大宇公司、海欣公司、星海蓝公司的生产车间是同一个地点,同一套设备,也是同一批人员。

16.证人W某某(台州椒江博得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证言及入库单,证明:2014年4月杨某1有海参到博得公司冰冻,并让入库的海参登记为冻鱼,客户登记为"杨某5"、"XX"。海参都由黄色纸箱包装,里面是15厘米左右的海参。费用是杨某1直接打款到洪荷玲农业银行账户。

17.证人S某某(宁波远东冷藏有限公司仓储人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开始,象山人Y某某(Y某某)有海参入库冷冻,从2013年8月开始按杨的要求登记为"冻鱼",都是黄色纸箱包装的,外面有规格数字。

18.证人G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介绍C某某10把海参卖给星海蓝公司,其本人没卖过海参给星海蓝公司,自己只卖过青占鱼给星海蓝公司。自己的农行、宁波银行卡提供给了Y某某使用,后国税调查时其注销了。

19.证人C某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以来,其曾使用"C某某10"的名字,以3.5-3.6每斤卖海参给星海蓝公司的Y某某,由Y某某或其派的人送现金到码头,总共出售50多吨给星海蓝公司,总价格35万多元,另外2016年还有1300公斤卖给星海蓝公司,尚有2万多元货款未支付。

20.证人C某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至2014年以3.5元至3.6元每斤卖海参给星海蓝公司的Y某某,大概共出售50吨,总价格30多万元。其曾帮大宇二分厂收过鱼,卖海参给星海蓝公司时也记录为大宇二分厂。

21.证人C某某、C某某5、Y某某、Y某某1、W某某1、Z某某2、L某某、Z某某3、Z某某4、K某某、Z某某5、Y某某2、M某某、J某某、J某某、R某某、Z某某3、G某某、W某某2、L某某、L某某2等人证言,证明:上述渔民从未卖过海参给大宇、星海蓝、蓝鲸公司等公司。

22.营业执照、工商基本情况、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蓝鲸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法定代表人杨静盛,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星海蓝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杨某4,经营农副产品加工初加工、货物进出口等,Y某某有70%股份。

23.大宇公司、蓝鲸公司《承包合同》,证明:双方于2013年1月签订该合同,约定在承包费外,大宇还要每年收取4%或2.5%的管理费。

24.大宇公司等税务稽查案移送单、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及发票明细、大宇公司开给蓝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列表、京洲公司开具给蓝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列表、星海蓝公司开具给蓝鲸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列表、鄞州区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蓝鲸公司出口退税信息清册,关于提供出口退税明细情况的函及附件、蓝鲸公司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证明:蓝鲸公司2013年至2015年累计出口海参3272.1万美元,累计申报海参退税金额17662.2万元,退税率13%,实际已退税万元。

25.星海蓝公司的海参收购汇总表,证明:星海蓝公司原料采购存在真假账各一份,其中一份显示Y某某从"大宇二分厂"、"C某某10"等处采购海参原料,平均单价约为7.1元,与证人证言一致,另一份显示从多名投售人处购得海参,均价约15.11元,与实际不符。

26.外贸合同、报关单、装箱单,证明:蓝鲸公司出口海参情况,目的地多为马来西亚,海参出口单价为41-42美元/公斤左右。

27.银行交易记录、京洲公司与蓝鲸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表,证明:本案涉案资金流转情况,分别从各个涉案公司流向个人账户、蓝鲸公司控制的杨某1、Z某某1、G某某等账户流转到其他个人账户的情况,与在案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的资金流向相符。

28.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宁波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查报告,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并证明杨静盛到案情况以及被告人Y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

29.被告人Y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0.被告人杨静盛的供述,其曾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概述和评判如下:

1.关于蓝鲸公司是否以虚假交易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杨静盛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外商提供货物给蓝鲸公司后,蓝鲸公司将货物交由京洲公司、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再由上述公司虚假销售给蓝鲸公司出口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其供述与证人H某某、Z某某1、Y某某、L某某1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告人Y某某亦供称星海蓝公司没有将海参加工成成品的能力,其真实采购的海参产品并未用于蓝鲸公司出口,蓝鲸公司存在循环出口海参的事实,其供述与杨某1、C某某2、W某某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相关银行交易记录亦证实,出口海参的货款经京洲公司、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后均被汇入杨静盛控制或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述证据从货源提供、销售、货款去向等环节,证实蓝鲸公司自行提供成品冻海参货源,经京洲公司、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重新包装、商检,再虚假销售给蓝鲸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蓝鲸公司伪造外销合同申报出口,并以此向国家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杨静盛作为蓝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蓝鲸公司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杨静盛关于未骗取出口退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经查,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蓝鲸公司出口退税信息清册、在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以及蓝鲸公司海参出口退税申报明细、出口退税审批核准明细表、退库处理信息清册、蓝鲸公司银行交易记录明细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蓝鲸公司虚报的共计元出口退税款,每笔均已审批核准并已退至蓝鲸公司。而根据在案证据,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货物海参,全部系蓝鲸公司提供给京洲公司、大宇公司、星海蓝公司,再虚假销售给蓝鲸公司,目的即是骗取出口退税,故相关数额均应予认定。辩护人关于退税款未全部退税到位及部分数额应扣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杨静盛、Y某某的地位作用、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蓝鲸公司骗出口退税的行为,虽有外商参与,但货物虚假销售、伪造出口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出口退税等,均由蓝鲸公司的杨静盛决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杨静盛为从犯。被告人杨静盛系经传唤到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交代后又予以翻供,当庭拒不认罪,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关于杨静盛系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系在杨静盛指使下,协助蓝鲸公司虚开部分农副产品发票,在与蓝鲸公司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关于Y某某系从犯及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已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静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Y某某明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仍予以配合;被告单位、被告人杨静盛、Y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Y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Y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人杨静盛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至。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Y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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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时间,总有一个听起来十分陌生的城市,让企业主们趋之若鹜,最近的一个,就是新疆边陲小城霍尔果斯。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这里被称为中国的开曼。2017年8月,本报刊发了题为《中国开曼霍尔果斯:贾跃亭范冰冰们的第二基地》的报道,率先披露了一众明星前往霍尔果斯注册公司,寻求税收优惠的“走向”。一年之后,一场千里之外的风波,又让这座小城顿感压力。

霍尔果斯的迅速崛起,有赖于特殊的税收优惠制度。而这恰恰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政策竞争的极致缩影。中国开曼霍尔果斯如今所处的十字路口,恰是镜鉴。

一线调查霍尔果斯变奏:谁该离开?

凌晨的新疆伊宁机场,出租司机开始抱怨最近的明星风波。

“都是他们闹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座机场走出的来客,大部分的目的地都是霍尔果斯,但今年四月政策变化后,往日的热闹情景渐变。这座在哈萨克语中意为财富积累的地方,因大量影视明星追求税收优惠政策而来声名鹊起,如今,也恰恰因此而强烈感受着千里之外的风波。

如今的霍尔果斯,正处在一场税务大排查中。《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当地主管部门、企业了解到的信息显示,霍尔果斯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实体落地,有固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人员,并为员工缴纳社保,要求企业拿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的20%用于当地投资,缴纳营业额1%作为保证金。

这项工作对注册在这里的空壳企业影响不小。《伊犁日报》是刊登企业注销公告的必要环节,从2018年初至今,已经有300多家在这里刊登了注销公告,而这其中并不仅仅只有明星们的影视公司。

如今,这座在短时间内因税收政策而声名鹊起的小城,正面临着她的十字路口——现行10年税收优惠政策将于2020年到期,在财税代办公司和房产商的口中,这个政策是铁定延续的,而政府方对此并未表态。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目前企业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霍尔果斯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哈萨克斯坦隔河相望,距离中亚最大城市阿拉木图仅有378公里距离。霍尔果斯蒙古语意为“驼队经过的地方”,是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核心节点,2014年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复,设立霍尔果斯市。

凌晨的伊宁机场,出租车司机卖力揽客。“霍尔果斯走不走,包车200。”在这段时间里,他们总会默认旅客的目的地是霍尔果斯。

“之前还有些代办公司直接开大巴车拉走的,跟装羊一样。”出租车司机于师傅略带不满地说道:“谁来消费撒,都注销掉了”。在于师傅的看来,新的政策正驱赶着他的生意。

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公司注销的规模并不大。由于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许多公司选择了实体落地,包括影视公司在内。

对于企业注册的要求,相比此前也有所收紧,“空壳公司”的生存空间受到压缩,来霍尔果斯新注册的企业数量已经减少。与公司注册密不可分的代办公司也遭冷,转而兼带从事房产中介。

自今年明星涉税事件曝光后,全国税务稽查趋严,霍尔果斯站在了风口浪尖。部分具有影视明星背景的企业,诸如徐静蕾任监事的霍尔果斯春暖花开影业有限公司和冯小刚持股的霍尔果斯美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继申请注销公告。

人们相信,霍尔果斯似乎正上演着公司大撤退的影戏。而据《伊犁日报》的实际统计,今年年初至今,在《伊犁日报》上刊登注销公告的公司约为300余家。“影视公司挺多,但规模不像新闻中说的那么夸张,大概100家左右。”一名《伊犁日报》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程序,注销公司都需要在这张报纸上登报公告。

据启信宝的统计,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包含已注销的影视类企业数目为3141家,而已注销的影视类企业为154家。

《伊犁日报》广告部的海拉提见证了这场“注销潮”,每个刊登注销公告的公司都会经他登记。“7、8、9月份来刊登注销公告的公司比较集中,有时候有十几家,有时候就三四家”。

“其实,很多影视公司选择了留下,”一名霍尔果斯的政府人士说道。“悦凯娱乐、坏猴子、春秋影视等都已经实体落地,影视园区一期已经入驻完成。”

记者从前述政府人士处得知,7月份,霍尔果斯市为注册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本地注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非实业企业,需缴纳保证金,年初缴纳年底返还,以及需在当地投资。

存续成本上升的压力之下,去或留,成为在霍尔果斯注册的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选择题。一部分企业选择了“撤退”。

“存续成本的上升可能是他们选择离开的原因,但具体还要看他们企业自身。”上述政府人士说。

“对于像我们这种已经在实际经营的企业,交保证金和投资当地对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造成了一定压力,投资项目的回报时间也不明朗。”但最终,曹立荣和他的企业选择了留下,“税收优惠还在”。

记者从前述政府人士处了解到,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为年营业额或预计年营业额的1%,缴纳额度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为1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投资额度为减免税额的20%。对于企业的投资对象,要求为在霍尔果斯注册的企业,具体不做限制。对自身企业的投资亦被允许,例如影视公司可搭建摄影棚等。

“注销的公司大多数是那种没有资金和流水的注册型企业。”上述政府人士如是说,而据财税管理公司方面的反馈,一些企业试图注销,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就放弃了念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影视企业、从业人员年底之前对2016年以来对申报纳税情况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财税代办公司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目前霍尔果斯处于税务大排查阶段,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企业(开过税票),即使补缴保证金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20%投资额,税务这边暂时不予开具清税证明,进而无法完成企业注销。

“受明星涉税事件影响,自5月起,在霍尔果斯没有实际业务的注册型公司的税票开具业务暂停,直至9月份,投资和保证金政策施行后才恢复。”上述代办公司向记者透露。针对这一说法,当地税务局回复记者称,企业注销流程一切正常,但后台审核清税材料需要时间,不存在不给开具清税证明的情况。

今年4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下发了《关于暂停执行“一址多照”政策的通知》,要求在霍尔果斯注册的企业需实体落地。

“总之,钱在霍尔果斯就行了。”曹立荣说。在哈萨克语中,霍尔果斯意为“财富积累的地方”。这似乎是预言,而且或正在成真。

“2016年下半年爆发,一大批财税代办公司出现,卖地址的,卖房子的突然钻出来了。”霍尔果斯当地居民告诉记者。

资本对政策的嗅觉是灵敏的。霍尔果斯的“五免五减”政策出台后,闻讯赶来的便是财务代办公司和影视文化公司。这座6万人口的小城市,三年内诞生了500家财税代理公司,注册3万多家企业。

今年1月份,中国证监会又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签署协议,对达到条件的新疆企业上市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开辟绿色通道。

随着年初政策变动,财务代理公司生意变得难做了一些。在当地人看来,是财务公司“搞臭了口岸”,意图套钱的人害了做实业的人。在这场注册戏码中,一部分代办公司选择转型至房产中介,一部分被市场消化。据了解,财务代办公司数量由年初的500家降至50家。

“公司好几个月没接到注册代办的业务。”前段时间,刘祖刚所在的代办公司倒闭了,他也跟着失业了。

一位顺丰快递员亲历了前后的变化,“这附近顺丰就我们这一家,以前忙得累死累活,现在也跟着闲了”。

2016年,来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雨后春笋般涌现。据霍尔果斯人民政府网公布的数据,2016年和2017年霍尔果斯新增市场主体的数量分别为3277家和14472家。“那段时间,是我们生意最好的时候。”黄德兴说。

2016年初,黄德兴在霍尔果斯开了家代办注册的公司。“我这里跑腿费是2000元,一年的财税管理费用是24000元左右,工本费用要注册公司的人自己掏。”两年的时间里,仅凭着代办公司注册,轻松赚得一千多万元。

刘祖刚失业没多久,便找到了新的工作,给客户介绍办公地址,黄德兴是他的老板。几个月前,黄德兴将公司的业务重点转到了写字楼的出租上。

记者在李光军的带领下来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整齐地摆放着多个保险箱。保险箱中寄存着客户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税票等资料。“两把钥匙,客户一把,我一把。放在这里,代为报税的时候方便。”李光军说。

在另一间办公室里,六七个会计正忙活着。“在霍尔果斯,想找独立的会计的话,不太容易,大多数会计都身兼数职。”而据记者的了解,一名会计身兼数职,在霍尔果斯已是常态。

“今年年初,霍尔果斯着手清理‘一址多照’和‘空壳企业’扎堆儿的现象。”一位霍尔果斯的政府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黄德兴是最早得知清理“一址多照”这一消息的人之一,随即,黄德兴卖掉名下所有公司,买了一幢宾馆,将宾馆装修成写字楼,同时租了一幢写字楼,彼时每平方米年租金价格为200元,直至涨到1300元。之后,多家代办公司效仿,纷纷收纳空置的商用房源。

位于兰新路上的龙泰商务广场,原计划建设项目类型为酒店,据工作人员介绍,年初更改了项目性质,预计明年5月AB两座写字楼建设完成。明天同期建成的项目包括中亚之星、润州国际,天盛国际等。

“如果政策不延续,那些在建的写字楼将成为烂尾工程,霍尔果斯发展会受影响的。”多位房产中介人士分析。

此前,霍尔果斯“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在霍尔果斯,同一个民宅注册地址,数十家乃至上千家企业“扎堆儿”已为常态。

记者此前通过启信宝,输入“卡拉苏河欧陆经典小区1号楼1-110”进行检索,共计有1185家企业出现在该地址上,其中影视公司超过了600家。

财务代办公司告诉记者,上半年,政府清理“一址多照”,不允许民宅注册公司。记者向霍尔果斯招商局求证,对方表示,民宅获得所在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便可注册企业。“前提是这个证明能开得出来。”上述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搜索霍尔果斯影视文化公司,发现大部分公司在5至7月多次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的趋势从民宅转到商铺或写字楼。

以霍尔果斯喜天文化传媒公司和霍尔果斯喜天影业公司为例。

记者查询工商资料获悉,这两家公司在7、8月份分别进行了地址变更,迁至唐宫大酒店8层,占据801至810共计10间房,每间面积大约40多平方米。记者实地走访发现,每间办公室部分摆放两个桌子,共计10多名工作人员在办公。

“有些公司业务不在这里,公司里的人只是应付检查,检查的时候能把公司的情况说清楚就行,人都是我们给招的。”财税管理公司介绍说,“在霍尔果斯这是常态。”

代办公司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税务核查标准显示:月开票量在300万元的公司,需要满足实际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实际办公人员两人,社保缴纳人员5人。月开票量在300万至3000万元以内,需具备100平方米以上,实际办公人员3人,社保缴纳6人;3000万至1亿的月开票量需要200平方米,实际办公人员10人,社保缴纳20人。而1亿元左右的月开票量的公司具备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实际办公人员20人,社保缴纳30人。同时,财务人员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带独立防盗门。

据了解,企业自行发布招聘启事或通过代办公司招聘员工,人员构成为“会计、出纳、跑腿”,“跑腿”平均工资在四千至五千元,同时缴纳社保,工作任务是每天坐满8个小时。

这份标准的施行使这座人口只有6万的小城人力成本和租金成本快速上升,出现了“会计荒”的现象。“去年到现在,我门一个员工都没招上。”一家二手房中介老板向记者抱怨。

尽管霍尔果斯到处都在兴建办写字楼,但现成的办公楼,仍难以满足数万家企业的集中需求。那些无法为客户提供房源的代办公司,往往很快走到终点。

李慧是这场供需矛盾转变的见证者,“以前没人租,现在租不到”。而今,她也只能建议顾客去找代办公司。“房源已经被他们垄断了。”

除了在房产领域拓展业务,李光军的代办公司也在朝着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方向发展。“办公的房子我们来找,人我们来招,财务和报税我们都一并做了,一站式服务。客户只要给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就行,或者在必须到场的情况下来一下。”李光军介绍说。

“去年,琪瑞大厦一间40多平方米的写字楼10万元没人买,‘一址一照’政策出来后,年租金最高涨到10万元。房价和一年的租金价格持平,点燃了投机客热情。”一房产中介人士告诉记者,“人家现在只租不卖了。”上述人士透露,琪瑞大厦里面包含一个酒店,是40+70产权,为满足“地址要求”申请改变房屋性质。

记者了解到,接着清理“一址多照”,有外地人看到商机,到了霍尔果斯直接包下两层,然后再转包出去,赚差价。剩下一些大的注册公司直接把房屋包下来,租给自己的客户。

变化也发生在商铺中介身上,在规定民宅不可以注册公司后,开春后将门面价格炒得比较高,为了追求暴利,门面都不租给餐饮等其他行业,全部租给影视公司,租金水涨船高,甚至有公司老板派手下人来到霍尔果斯打探租房市场,他们不相信在边陲小城租金涨至如此。

记者了解到,亚欧路上某90平商铺租金一年5万元,“7月30日之前,同样面积我们至少出租13万元,之后政府规定所有临街商铺不得注册影视文化公司及财务公司。”“商铺经营是自由化的,只要是合法经营,都应该是被允许的。”多位商铺租赁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据记者走访了解,目前永和、苏新、开建大厦、东方劲绣、祺瑞大厦、唐宫酒店、影视园区等可作为“非实体”公司注册地址,而这其中几处办公地址在产权上并不符合“写字楼”要求,作为影视公司过渡地址,待2019年多个写字楼落成后进行迁移变更。

当地招商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政府为稳定房价,临时腾挪建立影视园区,由京疆公司代为管理,目前一期已经入驻完毕。据记者了解,上述人士所提及的影视小镇共两层,容纳企业容量有限。

六年前,黄德兴来到霍尔果斯。“那时候基本都是平房,最高的建筑还是地标霍尔果斯口岸,也不过三四层楼高。”黄德兴说。

税收政策“保质期”或将延长

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等文件落地,霍尔果斯正式确立了“五免五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政策。之后,霍尔果斯进入了飞速的发展阶段。“一年一个样儿。”黄德兴说。

对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五年免征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据了解,现行的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以一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年均盈利为1000万元的企业为例,按普通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算,注册在外地的企业10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倘其注册在霍尔果斯,其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50万元。

此外,企业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一定条件后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排队上市能走快速通道,成功上市的企业,还将获得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目前企业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今年年初,霍尔果斯开始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当地相关部门提出企业必须实体落地,有固定面积的办公场地和相应的办公人员,除为员工缴纳社保外,员工个人所得税也应当在霍尔果斯缴纳。

按照现行的政策,2020后在霍尔果斯新办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霍尔果斯一权威政府人士处获悉,目前霍尔果斯市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正努力申请,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入驻时间延长至2025年。倘若这一申请通过,则意味着,2010年至2025年间,属目录范围的企业,入驻霍尔果斯将享受“五免五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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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重罚11家保险中介 微易经纪遭顶格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7月1日至11日,银保监会地方监管局共处罚24家保险机构(财险、寿险、中介),合计罚款512.8万元。引人注意的是,7月份以来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的处罚明显增多。在上述24家保险机构中,有11家为保险中介。这11家保险中介合计被罚170万元。其中,微易经纪遭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中介的顶格处罚,罚款金额达50万元。

从处罚原因来看,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散布虚假事实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原因是中介机构受罚的主要原因。(证券日报)

11家险企上半年增资“补血”超180亿元

为了满足“偿二代”监管的要求以及寻求业务规模的发展,保险公司今年忙增资“补血”。据统计,截至目前,今年以来共有11家险企增资获批,增资金额超180亿元。具体来看,今年有交银康联人寿、长江养老保险、泰康养老、大地财险、太保安联健康保险、信利保险、中邮人寿、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华泰人寿、瑞泰人寿11家保险公司增资获批。其中,中邮人寿增资额度最多,从100亿元增资至150亿元;大地财险和交银康联人寿紧随其后,分别从104.3亿元、21亿元增资至151.2亿元、51亿元。其余8家险企增资额度合计54.3亿元,这也就是说以上11家保险公司增资额度达到181.2亿元。(北京商报)

49家险企密集调研中小创

据统计,截至7月11日,49家险企密集调研了67家上市公司,共调研128次。其中,被6家以上险企调研的上市公司共4家,利亚德被8家险企组团调研,美的集团被7家险企调研,宋城演艺、卫宁健康均被6家险企调研。

值得一提的是,中小创成为近期险企调研的重点。在调研的67家上市公司中,中小板股票占了28家,创业板股票占了25家,中小板及创业板个股合计53家,占比79.1%。中小板股票海康威视、慈文传媒、合力泰被调研次数最多,创业板个股利亚德、卫宁健康、宋城演艺则备受关注。(证券日报)

保险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量突破2000万张

根据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最新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保信建设的行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量为2135万张,已远超过纸质发票的950万张。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上半年电子发票开票量即接近于2016年和2017年总和,且每月呈现积极增长态势。(中国保险报)

华谊保险销售被强制摘牌 今年仅1家新三板保险机构实施定增

7月9日,新三板挂牌保险机构华谊保险销售被终止挂牌,原因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且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而从今年新三板保险机构的交易和融资情况来看,共有12保险机构有交易记录,交易额约1133万元,仅1家保险机构实施定增融资,金额为1020万元。(证券日报)

信达财险股权更迭频繁 去年五大主要险种承保亏损发展堪忧

近日,信达财险涉诉的1.67%的原始股被某银行挂牌,征求意向受让方。据悉,信达财险股权已多次更迭。而从数据来看,2017年信达财险五大主要险种均承保亏损。其中占全部保费收入83.7%的车险承保亏损3.4亿元;企财险承保亏损3754.1万元;责任保险承保亏损168.2万元;意外伤害险承保亏损3628.0万元;工程保险承保亏损1012.7万元。(国际金融报)

受国资布局调整影响 利安人寿股权转让终止

7月11日,利安人寿发布公告,称分别收到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转让所持利安人寿股份的函》,终止将各自所持1.62亿、2.19亿股利安人寿股份转让给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据启信宝信息显示,南京紫金投资、江苏凤凰出版的股东为南京国资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而江苏苏汇资管由江苏国资委全资持股,三者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对于此次股份转让终于的原因,利安人寿在公告中解释称,是依据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省级国有金融资产布局调整的要求。(蓝鲸新闻)

天安人寿7.48亿举牌奥马电器

近日,天安人寿7.48亿举牌奥马电器成第四大股东,交易完成后,天安人寿以持股5.9%的身份,成为奥马电器第四大股东。2018年5月,广东奥马电器公告称,西藏金梅花与天安人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西藏金梅花将其直接持有的奥马电器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天安人寿。天安人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奥马电器5.9%股份,构成举牌。(A智慧保)

中保协联合艾瑞咨询发布《2018中国互联网财产险用户调研报告 》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艾瑞咨询发布《2018中国互联网财产险用户调研报告 》。《报告》分为四大部分,包括互联网财产险用户群体分析、互联网财产险用户购买行为分析、新型互联网财产险购买分析、保险类APP使用及用户满意度。

在保险用户上,保险用户年龄构成主要在26至45岁区间,用户占比高达79.9%;保险用户中有车、喜欢旅游、有房、有孩子的占比分别高于整体用户8.6、6.8、6.5和5.7个百分点;整体而言,学历和收入成正相关,高学历高收入人群更重视精神品质和心理感受。

在购买保险产品上,意外健康类保险、汽车类保险、资金安全类保险占比排名前三;数据显示,保险用户过去一年最习惯购买保险的公司中,大型保险公司的优势十分明显;与2017年相比,条款简明、亲友推荐、媒体报道比重有所下降,说明保险用户的选择更加自主理性;在2014名目前尚未购买保险的用户中,未来仍不愿意购买的用户占比20.1%,主因在于条款复杂、价格过高。

对APP使用满意度的反馈是62.6%的用户认为保险服务功能值得关注,查询功能和投保功能分别以54.6%和47.8%的比例分占第二、第三位。用户认为最常使用的第三方APP相对保险公司官方APP,最看重的优点主要有着功能简单直接、可以统一管理保单、对保险产品解释十分清晰等。(今日保险)

三险企逾170亿元投资未上市股权 投资横跨核电、医疗、科技等领域

近期,泰康逾10亿英镑入股英国欣克利角C核电项目,据统计,今年以来,共有3家险企披露了“大额未上市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泰康人寿、太保寿险以及新华人寿,投资横跨核电、医疗、科技等领域。

在业内人士看来,股权投资与保险资金性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险资平均久期较长,资金稳定性好,这与权益类资产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不谋而合。在资产配置合理、风险控制得当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期限错配问题,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整体投资收益水平。(证券日报)

4家互联网险企前5个月保费大增89% 

近期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众安财产、易安财产、泰康在线、安心财产4家互联网公司合计原保费达59.6亿元,同比大幅增长89%。而同期产险公司的原保费收入为4961.28亿元,同比仅增长15.26%,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今年前5个月取得快速增长。

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表示,互联网保险公司保费出现大幅增长,一方面与这几家保险公司成立时间不久,保费基数较低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这几家公司加大技术投入,尤其是对场景化保险加大投入有关。(证券日报)

上海保监局与司法局 联手打击车险“人伤黄牛”

7月12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司法局共同签署《关于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交流合作协议》,联手打击车险“人伤黄牛”等涉及保险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与地方司法部门的协同作战,上海保监局已逐步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遏制、事后打击的反保险欺诈风险管控体系。(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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