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0-3地块为什么买房不能买在安置房区域内项目在那个区域?

原告伯源公司诉称,原告系福建闽东地区第一个沉香树的种植者,2013年正式与宁德市××××、河墘村、大厅村、黄厝村、三乐村等五个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该区域插花地约计192亩,用于种植名贵沉香树、铁皮石斛和金线莲等等。因沉香树属于名贵树种,原告引进沉香树种植不仅自身经济效益佳,亦为当地村集体和村民们提供了新的致富选择,2017年3月,原告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增补定为“区级龙头企业”。2017年,原告所有的上述苗木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项目征收范围。宁政地﹝2017﹞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以下简称﹝2017﹞5号《通告》)、宁政地﹝2017﹞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以下简称﹝2017﹞9号《通告》)等表明,宁德市人民政府系原告苗木所在地块征收项目的征收单位。宁国土资通告﹝2017﹞7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宁国土资通告﹝2017﹞8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表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系原告苗木所在地块征收项目的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2018年3月7日,蕉城区政府下属的蕉城区土地收储工作七都指挥部(以下简称七都镇指挥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侨开发区)及长期为政府拆迁补偿提供评估服务的两家评估机构即、共四方同时到原告种植基地清点、核查苗木品种、规格,原告第三次配合政府的清点、核查工作,最终制作了《宁德市七都镇新能源项目征地草木委托评估表》,五方到场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征收原告的苗木含奇楠沉香108320株、女儿香沉香155160株及铁皮石斛20926(丛、盆)、金线莲6708盆,总计苗木291114株(丛、盆)。被告在未对原告苗木价值委托评估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1日由蕉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与七都镇政府的镇长及书记等领导共同带队,强制拆除填埋原告种植的苗木,对原告的种植基地进行毁坏,双方发生冲突。之后几个月该地块违法拆迁持续进行,原告种植基地不断被破坏,苗木不断减少。后经原告与被告方多次协商,七都镇政府代表被告方,于2018年8月才与原告共同委托被告方推荐的评估机构即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对苗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以2018年3月7日五方确认的《宁德市七都镇新能源项目征地草木委托评估表》为评估依据。经华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原告的苗木经济价值为元。2018年8月下旬,委托双方收到华审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但被告方不仅未兑现按评估报告结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的承诺,又于2018年11月2日由蕉城区政府领导与七都镇政府等领导,共同带领保安等上百人,将原告的剩余苗木、办公用房等强制拆除填埋完毕,并打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智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亦未经相关法定程序,强制违法拆除原告种植基地苗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的所有权。被告共同对原告的沉香、铁皮石斛、金线莲等进行强制拆除和填埋,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苗木损失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年24%利率标准计算,其中:2900万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至2018年11月7日利息为元;剩余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算,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7日为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土地租赁合同》、A2.《土地租赁合同》、A3.《土地租赁合同》、A4.《土地租赁合同》、A5.《土地租赁合同》、A6.《土地租赁合同》,以上共同证明:自2013年开始,原告先后租赁蕉城区七都镇贝河村、河墘村、大厅村、黄厝村、三乐村约计192亩土地,用于种植名贵沉香树及铁皮石斛和金线莲。A7.《征地草木委托评估表》,证明:2018年3月7日七都镇指挥部、东侨开发区和原告以及被告委托的两家评估机构共计五方同时到场,对原告种植的苗木进行了清点。A8.《业务约定书》、A9.闽华审评报字(2018)25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上共同证明:被告与原告以被毁坏前清点的苗木清单和规格为依据,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对苗木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的苗木价值为元。A10.《预付补偿款协议书》(2018年11月6日签订),证明:在原告所有的苗木和办公场所全部被强制拆毁后,被告通过七都镇指挥部与原告签订预付补偿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预付补偿款2900万元。原告当庭补充提交:A11.宁政﹝2016﹞1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证明原告苗木补偿的金额是通过委托评估公司确定的。

被告蕉城区政府辩称,一、土地征收单位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适用行政赔偿的规定,且原告自认已与七都镇政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如原告对补偿的林木种类或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原告与所涉土地原承包人签订的名为土地租赁实为土地转包行为的《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违法承包水田耕地,申请2016年-2018年度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领取国家农业专项补助款后未经批准弃农种林。土沉香木属国家林业局第二批公布的主要林木之一,排名第48号。原告违反《土地法》保护农田耕地的规定,破坏农田系违法行为,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退一步说,如确需补偿也应仅在合理成本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三、2018年3月7日,原告与土地征收相关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先行征收地并按特殊林木补偿程序进行补偿即先清点林木数量、规格后,委托评估公司估值定价,确定价款后再补签正式的青苗补偿协议,据此予以付款。经了解当天的五方人员中,除却原告方人员是否具备林木资源的专业知识后,其余四方人员都没有林木资源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辨别认定土沉香与奇楠沉香。现场情况是针对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品种牌后面所对应的林木进行清点和规格统计,并非对林木种类的确认。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价值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勘查和林木实际,曾做出过总价值为1000多万元的评估报告,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最终出稿,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实际和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的评估价值为元。四、原告人员并无受伤记录,经法定鉴定未达轻微伤,被告也不存在打伤原告人员的客观事实。五、原告主张的沉香木是在土地征收通告和安置补偿方案通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的结果。六、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华审评报字[号《资产评估报告》,因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违反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该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当庭补充如下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的,土地权利人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因此本案原告应当先行通过行政裁决即申请行政补偿的渠道来解决,对相关裁决不服后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蕉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B1.宁区委干﹝2015﹞92号文、宁德市蕉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证明蕉城区政府区长的任职资格。B2.开户许可证、东侨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与七都镇指挥部转账业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收款收据,证明:东侨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8年10月17日转入七都镇指挥部账户纠纷地包干补助及工作、调控经费元,于2018年10月31日转入七都镇指挥部账户地面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款元;2018年11月7日七都镇指挥部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伯源公司补偿款元。B3.七都镇政府对闽华审评报字[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质疑函,证明七都镇政府对该《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1.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行业标准和规范,两位评估师均不具备花卉苗木评估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资质,一个是机电专业,一个是会计专业;2.对奇楠沉香价值评估未做分析说明,违反评估规范标准;3.未查明评估对象物种属性就进行评估,违反客观、公正评估准则)。B4.伯源公司答复函,证明在宁德市人民政府“两公告”后,原告与七都镇政府已达成青苗理赔一致意见,并到现场清点数量,但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并于2018年3月7日由七都指挥部、东侨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有限公司和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现场清点数量。B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伯源公司驻所周边栽植的树木及案涉土地征收前的图片、视频资料中的树木树种进行鉴定,结果为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B6.中信林评字[2018]第046号《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工作七都镇指挥部委估拟征收补偿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证明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公司对七都镇指挥部提供的委估林木资源资产清单所列示的资产,通过市场价值法,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0月26日,得出七都镇指挥部委估的林木资源资产一次性补偿价值为元。B7.伯源公司《答复函》,证明七都镇政府已将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公司的报告初稿告之伯源公司案涉林木资源资产一次性补偿价值为元。B8.预付补偿款协议书,证明:1.七都镇指挥部与伯源公司双方同意在评估确定林木价款后签订最终补偿协议前,七都镇指挥部先向伯源公司预付青苗、构建物补偿款元;2.该协议书与2018年3月7日达成的补偿方案是一致的,即经清点苗木数量,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苗木价值后以确定的金额,签订最终补偿协议,据此支付全额补偿款;3.2018年3月7日的苗木清点和预付补偿协议书共同证明原告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B9.宁国土资蕉函﹝2019﹞32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关于请求协助提供行政诉讼案件证据函的反馈》,证明伯源公司租赁用地总面积为15.1753公顷,其中水田面积为14.5541公顷,是主要种植水稻、小麦、玉米、莲藕等农作物的土地,而原告诉称种植的沉香树是林木,铁皮石斛和金线莲都属于药材;同时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规定。B10.伯源公司年度报告书,证明年报显示2017年12月31日止伯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2.744992万元,其申请的安置补偿费远远大于实际总价值。B11.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证明至2016年12月12日止原告所在的七都镇贝河村奉御塘种植的作物中,农产品商品率达90%以上,以此类推,药材、林木等种植在奉御塘的比率不达10%。B12.2017年3月14日伯源公司现场种植照片及视频,证明:1.原告在案涉土地征收单位“两通告”后,为获取非法利益进行抢栽、抢种、抢插行为的现场情景,以及抢栽前的案涉土地附着物是蔬菜与水果等农作物;2.2017年3月22日原告组织大量人员继续进行抢栽、抢种的现场情景。B13.2017年10月16日伯源农业现场评估照片及视频,证明原告抢栽、抢种后的地面附着物的情况,且原告在部分苗木前建立品名牌,根据该牌后方的苗木图像具备进行物种鉴定的条件。B14.2018年伯源农业评估现场照片,证明五方清点苗木数量的现场情景,其中七都镇政府、东侨开发区及两家评估公司人员均无林木资源专业知识。B15.2018年10月17日伯源公司自行移植现场照片,证明:1.原告得知七都镇政府聘请专业人员拟对现场再次进行勘查和物种鉴定后,将原有苗木进行规整后移送其他地方,以此不配合及阻碍林木种类鉴定;2.原告将地面附着物转移其他地点,在地面附着物计算补偿时应当扣除该部分价值(B12-B15附光盘)。B16.相关征地批复、公告等材料。 被告七都镇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不是征收实施单位,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二、原告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具备法定的起诉要件,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三、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行为合法。四、本案系苗木补偿款纠纷,而非原告诉称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行政赔偿。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的争议在于确定苗木的具体补偿金额,而不是原告诉称的因人民政府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失后的行政赔偿。如果原告与政府对补偿金额达不成合意,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五、原告主张的苗木损失金额为元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由于华审资产评估公司指派的评估师均不具备对植物评估的资质,该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未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对鉴定对象即树种进行认定,从而导致鉴定结果错误。为确保对原告的青苗补偿合法合规和国家征地奖金不流失,在双方对原告苗木品种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被告通知原告对树种进行鉴定,但遭到原告拒绝。为此,被告委托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树种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种植的树种为“土沉香”,而非原告认为的“奇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七都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C1.原告种植沉香实物照片和光盘、C2.对闽华审评报字[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质疑函、C3.华审资产评估公司《答复函》、C4.网站评估师信息查询、C5.《关于对沉香树种进行认定的通知函》、C6、原告的《答复函》、C7.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上共同证明:1.原告种植的部分沉香树种并非原告认为的“奇楠”,而是“土沉香”;2.由于华审资产评估公司指派的评估师均不具备对植物评估的资质,该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未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对鉴定对象即树种进行认定,从而导致鉴定结果错误;3.被告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原告种植的树种为“土沉香”,而不是原告认为的“奇楠”。C8.中信林评字[2018]第046号《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工作七都镇指挥部委估拟征收补偿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C9.预付补偿款协议书、C10.东侨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汇款凭证、C11.伯源公司收据、C12.七都指挥部汇款凭证,以上共同证明:1.七都镇政府委托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原告的树种为土沉香的鉴定结论后,委托对原告的青苗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元;2.七都镇政府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先行预付补偿款元,并同意在被征地块上构建物和青苗补偿问题达成最终协议前先行施工,后东侨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汇入地面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款元,用于支付预付给原告的补偿款元;3.七都镇政府与原告按照双方事先形成的协议内容签订了《预付补偿款协议书》,并于2018年11月7日是将预付补偿款元支付给原告;4.政府的施工行为合法;5.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与征地主体之间的补偿应由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经庭审质证,被告蕉城区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A1-A6的合法性有异议,土地租赁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同时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同形式占用耕地,擅自改为种植名贵林木,目地为了获取更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对A7的真实性有异议,五方清点人员中除去原告方人员的工作和知识背景不详以外,另外四方工作人员均不具备与林木资源相对应的知识和技能;当天工作人员的目的是清点数量,针对标识牌后面对应的苗木进行清点或估算,没有识别确认林木种类的意思,因此该表仅能证明林木数量,而不能视为确认苗木种类。对A8无异议。对A9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1.评估报告是超范围的评估,相应的评估事项要有具备相应特产的人员进行评估,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签字只有2名人员,违反了财政部、国家林业部联合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具备合法性。2.评估人员没有对评估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勘验,违反了客观公正的评估准则,因此该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事实。3、评估机构没有向被告蕉城区政府提供前期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征询意见。4、评估报告评估方法适用不当,本案应适用成本法,而不应适用市场法。5、清点苗木的4方人员(除去原告方)都不具备林木资源知识或专业能力,无法辨别沉香树与其他树种的区别,更无法辨别沉香木中女儿红与奇楠的差别,都是按照苗木牌进行清点的,故该报告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对A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待证目的不相符,事实上大部分苗木已被原告自行转移。对A11的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是在耕地上的补偿标准,与林地是不一致的,该证据不适用于本案。 被告七都镇政府同意被告蕉城区政府的质证意见,并对A9作如下说明:华审资产评估公司不存在提供初稿给被告进行核对的情形,2018年8月7日七都镇政府与华审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业务约定,2018年8月23日评估出6千多万元的结果;2018年8月26日七都镇政府即向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发出质疑函,对沉香的品种等相关问题提出质疑,说明该评估报告是存在争议的。 原告对被告蕉城区政府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B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B2中,对东侨开发区转入七都镇指挥部的两笔业务凭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款项支付事实没有异议。B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被告并未在诉讼前将质疑函发给原告,质疑函只是被告单方陈述意见;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符合评估各项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B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明对象有异议,五方共同到现场不仅仅清点数量,已包括核查品种、规格及数量,共同确认《苗木委托评估表》用于委托第三方评估,被告称双方已就青苗理赔达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B5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该鉴定是被告七都镇政府单方于2018年9月27日委托的,早于政府向原告发出《关于对沉香树种进行认定的通知函》的时间;2018年10月份原告种植基地已经大部分被强制填埋,现场仅剩余30000株左右,鉴定人并未到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样,不具备鉴定的前提条件;对《鉴定意见书》内所附被告提供的图片的来源、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鉴定程序不合法。B6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评估报告从程序、内容到结论均严重违法,且系被告单方委托。B7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已经共同委托华审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应当以该公司的评估意见为准。B8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部分有异议,双方对补偿金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未达成补偿安置方案。B9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在委托评估原告苗木价值过程中均确认原告的经济行为合法;当地村民出租该地块已经超过20年,原告承租的土地属于各村的插花地。B10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该报告仅是原告为了每一年度工商年检而上报的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能代表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B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申报材料中称的“农产品”包括种植的沉香树及沉香茶叶。B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原告根据苗木生长特性在基地内调解种植是正常的生产行为,根本没有抢种的事实和主观故意。B13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被告已对原告现场种植的树木品种详细了解,并就苗木品种、规格进行清点核查确认作出《委托评估表》,现又否认伯源公司种植的苗木品种与其提供的证据系自相矛盾。B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两家评估机构均是被告单方委托到场核查的,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公司工作人员也到场参加核查工作,被告主张两家评估人员没有林业资源专业知识不能成立。B1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B16-B20中,对政府通告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张贴公告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通告的张贴时间;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并且实际补偿到位。 被告七都镇政府对被告蕉城区政府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七都镇政府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C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合法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沉香苗木照片来源不能确认,且几张照片不能代表基地的全部品种和数量。C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被告并未在诉讼前将质疑函发给原告,该质疑函只是被告单方陈述意见,且被告提出的质疑意见不能成立。C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C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两位资产评估师具备专业资产评估资质。C5的形式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C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C7、C8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评估公司是长期为被告提供征地拆迁评估服务的机构,双方共同委托选定评估机构时,原告和被告已经一致同意将该评估公司排除在外,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单方委托其评估,缺乏起码的可靠性。C9、C11、C1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是在苗木全部被强征填埋,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力求降低损失先取得部分款项才签订的《预付补偿款协议书》,在该协议签订时双方仍然存在分歧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C10的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笔预付款并未体现系用于支付原告的补偿款。 被告蕉城区政府对被告七都镇政府的证据无异议。 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告认为评估价偏低且尚有损失未被纳入评估范围,但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原告接受该评估报告中已列入的损失评估价值。被告蕉城区政府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华审资产评估公司闽华审评报字[《资产评估报告》,系原告伯源公司和被告七都镇政府共同协商后选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内容为原告涉案苗木的市场价值;苗木为铁皮石斛、金线莲和沉香,数量共计291114株(丛、盆),该苗木品种及数量系经原、被告及评估公司五方共同清点后确认;评估时点为2018年8月3日(为现场勘察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人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鉴定机构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依据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要求,另委托两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林业工程师进行现场勘查,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对原告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未超范围评估,鉴定结论明确;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时,鉴定机构加盖公章,形成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财政部、国家林业部联合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第三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因本案不涉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故评估报告上无须由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综上,该份《资产评估报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原告亦接受评估结果,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蕉城区政府、七都镇政府提交的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中信林评字[2018]第046号《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工作七都镇指挥部委估拟征收补偿的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且原告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蕉城区政府提交的B10、B11、B16与本案无关;提交的B12、B13、B15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抢栽、抢种及自行移植的事实,不予采纳。原告、被告蕉城区政府、被告七都镇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伯源公司在宁德市××××、河墘村、大厅村、黄厝村、三乐村租用该村村民承包地约计192亩从事苗木种植。因宁德新能源产业链项目用地需要,原告的上述用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851号批准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被征收。2018年3月7日,七都镇指挥部、东侨开发区、原告及福建武夷山中信林业评估有限公司、五方同时到场,对原告种植的苗木进行清点,并制作了《宁德市七都镇新能源项目征地草本委托评估表》,各方共同确认铁皮石斛、金线莲、沉香(女儿红、奇楠)等各类苗木合计291114株(丛、盆)。为确定上述苗木的市场价值,七都镇政府和原告共同委托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闽华审评报字[2018]250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原告上述苗木的评估值为元。2018年10月23日,华审资产评估公司针对七都镇政府就评估程序、评估人员资质、苗木取价等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2018年10月29日,根据七都镇政府的委托,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构筑物的价值作出宁朝华估字[2018]第525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认定原告被征收土地上构筑物的评估值为679068元。 2018年11月6日,七都镇指挥部与原告签订《预付补偿款协议书》,约定:七都镇指挥部先行预付给原告青苗、构建物补偿款元,原告同意七都镇指挥部先行施工并在最终签订正式补偿协议之前不再要求追加预拨款。2018年11月7日,七都镇指挥部将地面构筑物及青苗补偿款元汇入原告帐户。 2018年6月21日、11月2日,原告种植在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被强制填埋,办公用房等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闽01行初49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蕉城区政府、被告七都镇政府于2018年6月21日、11月2日强制填埋原告种植的苗木及强制拆除原告办公用房等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被告蕉城区政府、被告七都镇政府因违法强行移除和填埋原告伯源公司种植的苗木而造成原告伯源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苗木价值损失。原告提起本案诉请时请求的苗木损失金额为元,苗木市场价值是依据华审资产评估公司闽华审评报字[《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因评估报告本院已予以采纳,故对于原告苗木的实际损失,本院确认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原告苗木的市场价值为依据,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苗木市场价值损失金额共计元。因被告已预付给原告元补偿款,该笔款项包括了地面构筑物价值及青苗价值两部分,构筑物价值以原、被告共同认可的宁朝华估字[2018]第525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认定的评估值679068元计算,故扣除构筑物价值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苗木市场价值损失金额为元。 关于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只有在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情况下,才存在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不涉及对原告钱款的执行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蕉城区政府向本院申请调取原告伯源公司购置所有沉香树的供货单位及许可证件、苗木清单、付款凭证。经询问,原告表示因被告的违法强制行为导致上述材料已灭失,因此,对被告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还申请本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对视频资料中案涉沉香树现场照片进行品种鉴定,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被征收地块上种植的苗木,被告七都镇指挥部、东侨开发区、原告伯源公司及评估公司五方已于2018年3月7日同时到场进行清点,各方共同确认了苗木的数量和品种,后七都镇政府和原告伯源公司又共同委托华审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本院已确认以该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原告苗木市场价值的依据,故对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因其违法强制行为给原告苗木造成损失共计元,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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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12-16/1节转换开关,主要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压220V及以下,额定电流至160A的电气线路中,.转换主要用于各种控制线路的转换、电压表、电流表的换相测量控制、配电装置线路的转换和遥控等。转换开关还可以用于直接控制小容量电动机的起动、调速和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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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12-16/1节转换开关,是由多组相同结构的触点组件叠装而成的多回路控制电器。它由操作机构、定位装置、触点、、转轴、手柄等部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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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涌保护器,也叫防雷器,是一种为各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通讯线路提供防护的电子装置。当电气回路或者通信线路中因为外界的突然产生尖峰电流或者电压时,浪涌保护器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导通分流,从而避免浪涌对回路中其他设备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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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涌保护器,适用 的供电中,对间接雷电和直接雷响或其他瞬时过压的电涌进行保护,适用于家庭住宅、第三产业以及工业领域电涌保护的要求。 浪涌保护器的作用   雷电放电可能发生在云层之间或云层内部,或云层对地之间;另外许多大容量电气设备的使用带来的内部浪 0伏)和用电设备的影响以及防雷和防浪涌的保护,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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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电源防雷箱、电源防雷模块、计算机网络防雷器、视频和监控防雷器、天馈线路防雷器、音频线路防雷器、避雷针、防雷接地材料,约一百多个品种;提供多样化的防雷产品及OEM,同时供应防雷产品配件,可提供相应的技术及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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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级,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全力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一是加强规划引领,推动工业经济高发展做好规划发布,加强与部省相关规划的衔接,上半年发布辽宁省《智造强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及装备制造、原材料、信息、消费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制定辽宁工业振兴方案、推进数字辽宁建设实施方案、钢铁行业高发展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工作专班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统筹协同二是强化创新驱动,打好产业基础化。  风大的天气里,能产生不少电力,但气象条件一转变,风速下降,就会影响电力输出。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大学以及英国帝国理工学院的学者合作分析了当前欧洲风能建设和使用情况。他们收集了过去30年欧洲的气象数据以及风能和太阳能数据,并利用计算模型开展分析,在英国学术刊物《自然˙气候变化》新一期上发表了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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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的免不了要做资料算量,Excel是工作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只要搞清楚它的一些使用小技巧,工作效率那是嗖嗖的往上蹭啊。下面这些,你就绝对不能错过!

1、把公式产生的错误值显示为空

说明:如果是错误值则显示为空,否则正常显示。

2、IF多条件判断返回值

说明: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用AND,任一个成立用OR函数。

1、统计两个表格重复的内容

说明:如果返回值大于0说明在另一个表中存在,0则不存在。

2、统计不重复的总人数

说明:用COUNTIF统计出每人的出现次数,用1除的方式把出现次数变成分母,然后相加。

说明:如果标题行没有规则用第2个公式

说明:SUMIF函数的基本用法

说明:如果需要进行模糊求和,就需要掌握通配符的使用,其中星号是表示任意多个字符,如"*A*"就表示a前和后有任意多个字符,即包含A。

说明:在sumifs中可以使用通配符*

说明:在表中间删除或添加表后,公式结果会自动更新。

说明:SUMPRODUCT可以完成多条件求和

说明:查找是VLOOKUP最擅长的,基本用法

说明:利用MATCH函数查找位置,用INDEX函数取值

3、查找最后一条符合条件的记录。

说明:0/(条件)可以把不符合条件的变成错误值,而lookup可以忽略错误值

说明:公式原理同上一个公式

5、指定区域最后一个非空值查找

6、按数字区域间取对应的值

公式说明:VLOOKUP和LOOKUP函数都可以按区间取值,一定要注意,销售量列的数字一定要升序排列。

1、多单元格字符串合并

说明:Phonetic函数只能对字符型内容合并,数字不可以。

2、截取除后3位之外的部分

说明:LEN计算出总长度,LEFT从左边截总长度-3个

说明:用FIND函数查找位置,用LEFT截取。

4、截取字符串中任一段的公式

说明:公式是利用强插N个空字符的方式进行截取

说明: FIND查找成功,返回字符的位置,否则返回错误值,而COUNT可以统计出数字的个数,这里可以用来判断查找是否成功。

说明:设置FIND第一个参数为常量数组,用COUNT函数统计FIND查找结果

1、两日期相隔的年、月、天数计算

A1是开始日期(),B1是结束日期()。计算:

datedif函数第3个参数说明:

"Y" 时间段中的整年数。

"M" 时间段中的整月数。

"D" 时间段中的天数。

"MD" 天数的差。忽略日期中的月和年。

"YM" 月数的差。忽略日期中的日和年。

"YD" 天数的差。忽略日期中的年。

2、扣除周末天数的工作日天数

说明:返回两个日期之间的所有工作日数,使用参数指示哪些天是周末,以及有多少天是周末。周末和任何指定为假期的日期不被视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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