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回往年的附加税如何做账六税两费怎么做帐?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 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 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 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 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 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 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 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2.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 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 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 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 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2 号公告发布后,2021 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 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 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

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 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5.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 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 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 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 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 发〔2022〕16 号)

6.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 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 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 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 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 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 再担保的纳税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 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 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 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 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 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 免征个人所得税。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 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第二条

1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 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 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 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 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 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 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 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 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 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 年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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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2.3月份都做了账的,这样做税费不是不平了

你好,收到税务局六税两费的减免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借: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贷:税金及附加 

第二个分录摘要怎么写呢

你好,两个分录共用摘要 比如:退回附加税  

你好,可以做之前计提,缴纳的负数分录

你好 收到税务局六税两费的减免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借: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贷:税金及附加  也可以这样(下面两笔分录金额都是负数) 借: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借:应交税费—某某税款  ,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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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2 年新出台政策(15 项)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9 号)

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 号)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 号)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 号)

5.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3 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6.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9.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2 号)

11.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 号)

12.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13. 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购买符合政策车辆的纳税人

对纳税人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期间内,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14. 批发和零售业等 7 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号)

15.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 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 号)

二、2022 年展期政策(14 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 年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3 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 400元的免予补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2 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 3 年内每人每年按 9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2019 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 项)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18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 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6.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7.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2014〕75 号和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8.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9.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10.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号)

11.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1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13.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14.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

的通知》(冀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15.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1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1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1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19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号)

20.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号)

2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号)

23.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号)

24 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25.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 号)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26.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号)

27 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28.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 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29.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来源丨平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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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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