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具有什么职能人员在2017年1月20日审查某企业第二道工序时?

2021年4月30日13时23分许,国际港务区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建设项目6#人才公寓(以下简称6#楼)施工现场,架子工秦某某、明某某在进行17层悬挑架拆除作业时随脚手架一同坠落,明某某当场死亡,秦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9.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以及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组成的市政府“4·3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西安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项目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西临杏渭路,南侧为中央绿廊,北接柳新路,东临规划路。该项目为第十四届全运会配套项目(见图一项目总平面区位图)。

该项目6#楼建筑高度为99.25米,总建筑面积为79031.84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30层,结构形式为框架核心筒结构。于2020年10月15日开工,2020年11月13日取得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6#楼西单元已施工至24层,东单元已施工至25层。(见图二6#楼平面图、图三6#楼立面图)

(二)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绿地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8日,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绿地璀璨天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为安某某,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营运。

2020年9月4日,绿地某公司与西安市资源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总面积65699.04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

2.监理单位:浙江浙江某监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5日,注册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某,该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2020年10月,绿地某公司与浙江某监理公司签订了《西北事业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商业项目(超高层)施工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浙江某监理公司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

浙江某监理公司任命郑某某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为土建监理工程师(负责6#楼安全监管工作)。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局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资金壹拾亿壹仟万元人民币,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铁路工程等,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6年6月24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0年9月24日,绿地某公司经招投标确定中铁某局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2020年7月25日绿地某公司与中铁某局子公司签订了《西北事业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商业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方式为施工总承包。

中铁某局子公司任命武某某为项目经理,姜某某为执行经理,杨某为技术总工,张某某为安全员。经调查核实,武某某未到项目现场履职,其实际身份为公司专家,日常主要负责方案审查等技术工作,姜某某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全权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4.专业承包单位:陕西某劳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5日,注册资金伍佰万元人民币,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2001室,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总承包,取得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2019年11月8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1月26日,经报建设单位同意,中铁某局子公司与陕西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劳务工程)》,约定由陕西某劳务公司负责该项目6#楼C13轴西侧部分劳务分包及6#楼悬挑架施工专业承包,并在《安全生产协议书》里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陕西某劳务公司任命唐某某为项目经理,张某为技术总工,刘某某为安全员,陈某某为架子班班组长。4月30日进场的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三名工人未与陕西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6#楼17—20层悬挑架施工进度情况

2021年4月9日陕西某劳务公司开始搭设6#楼西侧17—20层悬挑脚手架,由陈某某具体负责。4月24日搭设完毕,4月30日开始拆除作业,自上而下拆除。4月30日中午12时许,20层、19层悬挑脚手架已拆完,18层也已拆除一部分。12时40分许,工人再次进入18层开始作业,13时23分许,正在进行第17层悬挑架拆除作业时,事故发生。

(四)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技术交底情况

2021年1月9日中铁某局子公司技术总工杨某组织人员编制完成《悬挑式双排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专家武某某审核后,上报浙江某监理公司审查。2021年1月12日,该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郑某某审查后,报建设方土建工程师胡某某审批,同意按该方案进行施工。

经调查核实,三名架子工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原是四川久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没有架子工作业证,4月30日经陈某某安排进场,进场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五)悬挑架拆除相关技术问题

悬挑式脚手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悬挑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时,应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加固措施后,再拆除连墙件。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4月7日,6#楼西侧17—20层悬挑脚手架搭设前,旭日劳务项目经理唐某某组织班组长开会,安排架子班班组长陈某某负责6#楼西侧17—20层悬挑架搭设、拆除工作,并交代其可以自行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此后唐某某再未跟踪了解该项工作进度。

4月24日,6#楼西侧17—20层悬挑脚手架搭设完成。

4月29日下午,旭日劳务架子班班组长陈某某与老乡梁某某联系,商定梁某某班组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三人前往西安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与陈某某对接工作。此事陈某某未向项目经理唐某某报告,也未向总包方、监理方报告。

4月29日晚,旭日劳务项目经理唐某某组织班组长召开工作例会,陈某某有事请假未参会,会上未谈及悬挑架拆除相关事宜。

4月30日7时30分许,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自行乘车到达西安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项目现场,经陈某某安排在6#楼西侧17—20层进行悬挑架拆除作业。悬挑架由20到17层,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上午9时27分许,浙江某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李某某、中铁某局子公司安全员张某某、陕西某劳务公司安全员刘某某均巡视至该施工现场,均发现现场工人未按规定佩戴、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隐患。但安全员张某某、刘某某均未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发现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图四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巡视拍摄照片)

图四 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巡视拍摄照片

12时许,20、19层悬挑架已拆除,18层已拆除部分,工人下楼休息。

12时40分许,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三人再次前往第18层继续拆除悬挑架。

4月30日13时20分许,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三人在17层处拆除最后一部脚手架,秦某某、明某某二人在架体上拆除,汪某某在楼内负责处理拆下的零件。秦某某、明某某二人未按规定佩戴、系挂安全带,拆除脚手架连墙件时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13时23分许,秦某某、明某某随最后一部脚手架一同坠落。

该处12层处水平防护网未能有效拦截,除一根钢管和部分扣件遗留外全部坠落至地面。

明某某当场死亡;15时40分许,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救援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旭日劳务生产经理张某立即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并将情况报告项目经理唐某某和总包方项目经理姜某某。13时38分,姜某某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安排张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3时40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秦某某拉至城北医院抢救。14时许,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确认明某某当场死亡。14时40分许,新筑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始调查处理。15时40分,送往城北医院的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转长安医院存放尸体。19时30分,明某某尸体被拉走,运至长安医院存放。

事故发生后,中铁某局子公司及陕西某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组织救援,未发现盲目救援及因救援造成次生灾害的情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没有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2021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接到新筑派出所电话报告,港兴三路中铁某局子公司绿地丝路全球文化中心项目建筑工地有工人坠落,现场一人死亡,另一伤者被120送往医院急救,15时45分,收到新筑派出所书面传真。接报后,国际港务区交通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15时40分,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姜某某将事故上报至国际港务区质安站。

16时36分,国际港务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及核实情况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同时将事故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值班室。

三、伤亡人员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一:秦某某,男,55岁,陕西省旬阳县神河镇人,生前系陕西某劳务公司工人。

死者二:明某某,男,50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坝河乡人,生前系陕西某劳务公司工人。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陕西某劳务公司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并于2021年5月2日完成善后赔偿工作。经调查测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9.8万元(不含事故罚款费用)。

2021年5月1日10时至13时30分,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发现:

(一)2名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也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当事人)对第17层悬挑脚手架进行无序肢解拆卸,违反了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4.1条、第7.4.2条、第7.4.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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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4.1条

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是否符合构造要求;2.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3.拆除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4.2条

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二)2名拆卸工人安全带挂点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了国家标准《安全带》(GB)第3.21条之规定及附录B安全空间、伸展长度、坠落距离有关规定中第B.5条之规定。

(三)危大工程《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到验收、安全技术交底及巡视检查等诸多安全技术管理方面都存在管理缺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五)架子工无特种作业资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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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4.3条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立杆的高度(约6.5米)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安全带》(GB)第3.21条

挂点(连接安全带与固定构造物的固定点)强度应满足安全带的负荷要求,该装置不是安全的组成部分,但同安全带的使用密切相关。

5、《安全带》(GB)附录B第B.5条

工作中应根据伸展长度考察安全空间是否够用。以上三个数据(安全空间、伸展长度、坠落距离)的使用应保证佩戴者在坠落过程中不发生碰撞,保证安全带起到悬挂作用。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专业承包单位陕西某劳务公司与中铁某局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由陕西某劳务公司承担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陕西某劳务公司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任命不具备相应

资格的唐某某担任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秦某某、明某某、汪某某从事特种作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对《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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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局子公司与陕西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安全管理协议内容进行履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但其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姜某某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7.4条之规定,组织编制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监理单位浙江某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绿地某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委托合同》,明确了项目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职,施工前对中铁某局子公司报送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但其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7.4条之规定,审核《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时未能发现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对悬挑架拆除专项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绿地某公司经招投标与中铁某局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浙江某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同意中铁某局子公司与陕西某劳务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且上述三家单位均具备相应资质,但其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国际港务区交通住建局质安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巡查,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将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闭环,但未能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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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8、《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明某某、秦某某二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悬挑架拆除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系挂安全防护用具,未按规范工序拆卸连墙件导致脚手架失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陕西某劳务公司作为悬挑架施工的专业承包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明某某、秦某某等人从事悬挑架拆除特种作业,未对工人进行足时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拆除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和间接原因。

中铁某局子公司作为悬挑架施工的总承包单位,任用的项目经理未在项目履职,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际担任项目经理,编制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且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浙江某监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审核《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时未能发现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拆除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隐患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陕西某劳务公司“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2人)

陕西某劳务公司架子工秦某某、明某某未取得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系挂安全防护用具,且在拆除过程中未按规范工序拆卸连墙件,脚手架失稳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二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4家)

1.陕西某劳务公司,任命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安排无相关作业证人员上岗,未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铁某局子公司,任用的项目经理未在项目履职,聘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实际担任项目经理,编制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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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3.浙江某监理公司,对悬挑架拆除作业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却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议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4.绿地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议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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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2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唐某某,陕西某劳务公司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无考核合格证明;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所属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武某某,中铁某局子公司项目经理,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担任项目经理却未实际在位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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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5人)

1.陈某某,陕西某劳务公司架子班班组长,自行安排工人进场,未向上级报告,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2.刘某某,陕西某劳务公司安全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张某某,中铁某局子公司安全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4.杨某,中铁某局子公司技术总工,组织编制的危大工程《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不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5.李某某,浙坤公司土建监理工程师,在对悬挑架拆除专项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人未按规定佩戴、系挂安全带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上述人员由其所在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应急管理局。

(一)陕西某劳务公司要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内容要求,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岗前及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有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判断识别能力;要严把施工人员入口关,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上岗问题;要加强与总包单位的沟通协调,把施工的最新情况与总包单位互联互通;要落实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确保工人按章操作;要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管理,尤其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铁某局子公司要任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任项目经理,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要加强对危大工程的管理,尤其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人员对所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所有施工方案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三)浙江某监理公司要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要认真进行监督;危大工程要安排监理员做好专项巡视工作,发现违章作业行为要果断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对总包报批的施工方案要进行严密的审查,及时纠正缺项、漏项,把好方案安全关。

(四)国际港务区交通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以第三方机构的安全巡查代替安全监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针对此次事故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警示宣传教育工作;要根据当前项目多、工期紧的特点,突出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监管有力有效;要及时对上述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全面开展集中攻坚阶段各项重点工作,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全面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力求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本质安全水平切实提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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